建筑业总包分包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建筑工程税费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缴纳的各种税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

2. 印花税: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的税费。

3.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的税费。

4. 房产税: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费。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三、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销售;(2)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如设计、施工、监理等;(3)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2.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4)建筑工程借款合同等。

3.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等。

4.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住宅房产;(2)非住宅房产;(3)房产租赁等。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3%,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征收。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07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老工程分包合同征收税率

老工程分包合同征收税率

老工程分包合同征收税率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分包商根据主包商的委托,承担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并收取相应的工程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分包合同的税收征收税率有具体的规定。

在老工程分包合同中,税收征收税率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17%、11%和6%税率进行了调整,分别为16%、10%和6%。

对于老工程分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执行。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对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改革之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改革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0%。

对于老工程分包合同,如果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老工程分包合同的税收征收税率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来确定。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税率,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税率,那么应按照国家的最新税法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老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税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随着国家税法的调整,税率可能会有所变化。

因此,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双方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法的动态,确保合同约定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在老工程分包合同中,除了税收征收税率外,还需要关注税收抵扣等问题。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分包商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可以依法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这也就是说,分包商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

总之,老工程分包合同的税收征收税率是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在签订和执行分包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双方还应关注税法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约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施工单位缴纳工程税金(3篇)

施工单位缴纳工程税金(3篇)

第1篇一、营业税营业税是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一种税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全部的工钱和料钱作为营业收入,乘以3%的税率,即为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营业税附加营业税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营业税的1%。

这些附加税种的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同。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承包工程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施工单位出租房屋的,应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自用房屋的房产税税率为房屋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1.2%,具体比例根据各地区规定不同。

五、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的一种税。

各地的土地使用税率不同,具体税率由当地政府规定。

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指施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累进税率决定。

七、印花税印花税是按照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金额计算的一种税。

印花税税率为合同、协议金额的0.03%。

八、分包工程营业税分包工程营业税是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出去,按照总合同金额计算营业税。

分包出去的工程由分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负责扣缴;分包剩下的工程由发包人承担。

九、其他税种除了上述税种外,施工单位还可能涉及以下税种: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具体税种和税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总之,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施工单位合法经营,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施工单位在缴纳工程税金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了解当地税收政策,确保依法纳税。

2.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合规。

3. 积极参与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工程施工总包税率(3篇)

工程施工总包税率(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概念工程施工总包税率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工程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税费。

在我国,工程施工总包税率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具体规定1.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施工总包税率一般为9%。

但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税收优惠政策,部分项目可能适用6%的税率。

2. 企业所得税:工程施工总包方作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部分企业可享受15%或20%的优惠税率。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是附加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之上的地方性税费,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影响因素1. 项目性质:不同性质的项目,其工程施工总包税率可能存在差异。

如,一般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其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2. 地域差异: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工程施工总包税率也存在地域差异。

3.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部分行业和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这些优惠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总包税率。

四、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调整与优化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我国政府不断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例如,降低部分行业和项目的税率,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等。

这些调整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总之,工程施工总包税率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相关知识,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工程施工总包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2篇一、工程施工总包税率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总包税率是指总包单位在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

2022-2023年建筑承包要交多少税

2022-2023年建筑承包要交多少税

建筑承包要交多少税导读:缴纳税务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所以,当作进行建筑工程承包时,我们应当明确缴纳税务的问题,按时、准时缴纳所需税务,否则就要担当相关法律责任。

那么建筑承包要交多少税?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肯定会对您有所关心的。

一、建筑承包要交多少税建筑行业,涉及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第一、营业税税率:按工程收入的3%计算。

其次、城建税税率:按营业税计算。

1、在市区的,税率为7%;2、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第四、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第五、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2、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3、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4、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等。

二、建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2、发包人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商定的其他帮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满意上面这些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解除三、建筑承包合同中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缘由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商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连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 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总包分包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Learn standards and apply them. June 22, 2023
建筑业总包分包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法规条文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
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
务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分包、转包概念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
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
分包和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
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
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
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是与分包相对
应的;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
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
有自己的施工收入,仅赚取了一个差价;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
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新旧政策理解
1、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承包税务问题,不再由总承包承担,要求税务机关不
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而且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分包
方营业税时,遇到这种情况分包方应当拒绝,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新规主要这一点区别,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规定,改由分包企
业自行申报缴纳;澄清了谁做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扣缴义
务人,在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
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只允
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3、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营业
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4、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
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
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
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5、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可抵扣分包限于他人,由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
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而新营业税暂
行条例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将工
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四、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2月承包了一栋楼的建筑工程,共5000万元,
将其中2000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工程中“外墙面粉饰”工程800万元,分
包给C企业;C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D企业,仍是8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D企
业又将800万中部分工程分包给E个体工商户50万元;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一张5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5000万元;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5000-20003%=90万,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企业,2000-8003%=36万,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另只要是
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C企业,8003%+8005%5%=26万,由于C企业将工程全额给D企业,不属于分包,因此不
能差额征收;另外还从D企业取得了4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D企业,8003%=24万,可抵扣的分包限定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
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E个体户,503%=1.5万元,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发票的开具
A应向建设单位开具了5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5000万元,
B向A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0万,A做成本,且是A可以差额征税的
合法抵扣凭证;
C向B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B做成本;
D向C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
E向D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
五、举例说明
北京龙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达公司”总承包建设单位200万元的工程,分
包给北京建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翔公司”6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北京龙达应该给建设方开具200万元发票;但
按200-60=140万元计税,因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
北京建翔公司开具给北京龙达公司的60万元发票;北京建翔应该给北京龙达公司开
具60万元发票并按60万元计税;
纳税人申报事项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应税收
入”栏填200万元,凭北京建翔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
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对使用各税申报表的,在“计税金额或数
量”栏直接填写40万元;北京建翔公司同样操作;
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北京龙达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200万元时,
用税控机开具2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北京建翔公司60万元时,向北京
建翔公司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

新规定建筑承包提醒:
一.当北京龙达收到款项超过计税收入40万元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北京建翔开具
的发票或分包合同,以此作为扣除依据;虽然北京龙达公司总承包200万元工程,但
可能先收到30万元,需要开发票给建设方;这时可能暂未给北京建翔公司拨款,没取
得北京建翔的发票,北京龙达可以先全额缴税;
二.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
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北京龙达、北京建翔公司涉及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都要向施工地缴纳;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
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当纳税人在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
并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给予处罚;对未购买税控装置的建筑业纳税人包括临时从建筑项目、外埠施工公司
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发生总承包或分包项目,应把分包合同向税
务机关备案;
如果不允许预扣,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
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新规定的作出充分考虑在建筑承包工程中很多问题,特别是双方分歧,解决了一方承
担责任为问题,现在具体规定责任人,具体征收营业税新规,以及注意事项,详细简单
明了清晰;
六、后续问题
1、如果有纳税人仍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了后面分包企业的
税款;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包企业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但是分包企业已
经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了税款,对于主管税务部门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分包
企业再次缴纳税款的要求,分包企业如何处理,要求总承包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自
己已缴的税款,还是税务机关既往不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的规定,对于分包企业来说,及时
取得下一家分包企业出具的发票就显得相当重要;当纳税人在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
发票时,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法律依据在哪里,并要求一定期限内
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哪一条给予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