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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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

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

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

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读后感读完民事诉讼法相关的书籍后,我就像是在法律的大迷宫里走了一遭,虽然迷迷糊糊的,但也收获满满。

刚翻开书的时候,感觉那些条文就像一群调皮的小怪兽,张牙舞爪地向我扑来。

什么“管辖”啦,这个法院能管,那个法院也能管,搞得我脑袋都大了。

就好比你要去找一个人评理,结果有好几个地方都能管这个事儿,你还得先弄清楚到底该去哪家“说理大厅”,真是让人头疼。

不过仔细想想,这规定其实也有它的道理。

这就像给不同的纠纷找合适的“管家”,这样才能管得好嘛。

再说说诉讼当事人这一块。

原告、被告、第三人,这就像一场大戏里的各个角色。

原告是那个敲锣打鼓要讨个说法的人,被告则是被拉到舞台中央接受质问的。

而第三人呢,有点像个神秘嘉宾,有时候是来帮忙的,有时候又可能把事情搅得更乱。

我就想啊,这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的吵架,总有个挑事儿的(原告),有个被挑事儿的(被告),旁边还可能有个煽风点火或者劝和的(第三人)。

证据那部分也特别有趣。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你要是没有足够厉害的武器,就只能在法庭上干瞪眼。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这些就像不同类型的魔法道具。

书证像是有魔力的信件,物证像是带有神秘力量的小物件,证人证言呢,就像是一个会说话的魔法精灵。

但是这些证据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得符合规则。

就好比魔法道具得按照魔法咒语来使用,不然就会出乱子。

还有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就像游戏里的关卡。

一审是大家第一次在法庭这个战场上交锋,各自拿出证据和理由,你来我往。

要是有一方不服气,就可以开启二审这个升级关卡。

再审呢,就像是游戏里发现了大漏洞,要重新审视整个过程。

这让我感觉打官司就像一场超级严肃的游戏,每一步都有规则,每个关卡都有挑战。

读完这些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后,我也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它就像一个巨大而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条文)都有自己的作用,虽然复杂,但为了保障我们的权益有条不紊地运转着。

虽然我可能还没有完全掌握这个大机器的操作方法,但也算是对这个神奇的法律世界有了初步的探索,不再是那个对民事诉讼法一无所知的小白啦。

张卫平教授解读民诉法修改热点

张卫平教授解读民诉法修改热点

张卫平教授解读民诉法修改热点[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和您说再见了。

可我们也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能够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再见。

[11:11][主持人]:感谢张卫平老师的精彩论述。

可以说,民诉法修改事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您今天解读不仅让广大法律人受益匪浅,更使那些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百姓从中受益。

[11:11][张卫平]:查阅这个案件怎么个查阅法?只有知道案件的编号才能查阅,还是一上网,比如有个网站就是裁判文书,一点裁判文书分类,每一种类型,比如民三卷,分为合同案件、所有权或者是物权或者是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一点就可以打开,都能看到,或者是按照年份、性质都能查到,都能查到当然是公开了,但是对于当事人,他的信息你们能不能全部公开。

还有是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不能公开,我们当然有个限制,涉及到国家机密、隐私权、商业秘密不能公开,但是怎么理解涉及到商业利益,可以不可以说只要是涉及商业利益就不能公开呢?恐怕得讨论。

而且涉及到国家机密肯定是不能公开了。

所以说个人阴私哪一类是属于个人隐私呢?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是不是案件类型上就要淘汰掉,比如说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案件、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到继承的案件,是不是这一类案件一律不公开了,要说明理由,但是不能公开查阅。

还是说做什么样的处理,这个可能审判管理、裁判文书的公开化的方面可能还要做一些细化的具体的工作。

[11:10][张卫平]: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它的理由的撰写要不要根据诉讼阶段,比如说小额诉讼还需要把判决书的理由写得很全面很详细,还是说事实认定了以后根据法律就是一句话做出裁判。

可能是根据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还有根据案件的标底额大小,一审是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这样一些大额的复杂的诉讼在说理的方面应该更完善更细致,这样才能把复杂的案件能够说得很清楚,消解人们对审理不公的疑虑和怀疑。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再审制度/法律审/第三人撤销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内容提要: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

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检察官学院请我来讲一下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这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其中也许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希望大家听后能够批评指正。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法体系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是现在和今后五年内最重要的事项。

在民诉法修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体系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要制定一部新的民诉法,这部民诉法在内容结构和体系上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与过去的民诉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建构一个体系?在民诉法体系上的调整主要是做“减法”和“加法”,即增加哪些内容,删去哪些内容。

我们现在还处在立法的学术讨论中,为什么叫“学术讨论”呢?因为现在人大法工委虽然明确表示启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但实质上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日程上还没有进人组织阶段,还没有一个负责起草民诉法的班子,一切还仅仅处在学术讨论之中。

有些老师已经提出民诉法修改的草案,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删去的内容第一,关于《证据法》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要不要从新的民诉法中删掉,单独制定一部独立的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综合的《证据法》?关于这样一个问题争论了好几年,现在看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人了日程,所以,要制定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已经不现实了。

有的学者原来极力主张按照英美模式单独制定证据法。

这个想法的产生有当时的背景,如果不能够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单独制定证据法是相当有道理的。

“林中路”: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述评——读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

“林中路”: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述评——读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

总第 10 2 期
S m .1 0 u N0 2
【 暨南新书架】
“ 中路 ” 民事诉讼模式 ・ 制论述评 林 :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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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卫平《 转换的逻辑—— 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
徐 昕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3 ) 001
[ 摘

要 ] 民事诉讼模式 ・ 体制论是 19 年代 以来中 国审判方式改革 背景下兴起 、 90 并持续 引起关 注的
[ 收稿 日 期] 20 —6 l 05 0 一 8
【 作者简介 ] 徐 昕( 7~)男, 1 O , 江西丰 9 城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博士, 从事诉讼法研究。
① 本文标题也借 用 了该书之名 . 该书 中译本见上海译文出版社 20 年出版的孙周兴译本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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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抽象 的 民事诉讼 理论 中 , 他选择 了一 条正
种宏观 的、 整体 的、 构 的、 象 的、 结 抽 比较 的分 析 , 民事诉 讼 法 学 与法 理学 以及 人 文、 ¨卜 在 社会科学 的结合方面作 出了有益 的尝试。这一
理论体系对于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的贡献
确的林 中路 ; 更准确地 说 , 开辟 了一条道 路 。 他
不至 于迷失方 向 ; 而且 , 照他 的研究 策 略 , 按 一 位学者行进 在林 中路 时 , 当“ 应 一首主题 歌反复 唱” 。他的主题 歌是 民事诉讼 模式 ・ 体制及 其
诉讼的基本模式, 但整个比较分析的基点是以 民事诉讼模式 为基础 的。许 多问题都触 及这一 个 基础 。 () ” 序’ 】 继而 , 者声 称将撰 写 《 作 民事诉
个法学论题 本文概述了这~理论的发展和现状 , 对该领域的代表作, 特别是《 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

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下)

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下)

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载于《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转载!为便于微信端阅读略去脚注,特此说明。

(接上部分)

3、实证研究方法的失范 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与方法》中对科学门类进行了划分和界定。一类是实证科学,是探讨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另一类是规范科学,是探讨应该是什么的标准的系统知识科学;还有一类是人文科学,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规则体系。[29]就我的理解而言,法律科学或法学是兼有规范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特点,但主要是规范科学。与规范和实证特点相适应,在研究方法论上也就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规范分析;一类是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以法的基本价值为基础对立法、法律修改、法律的本意进行的分析,是一种法解释学领域中所运用的方法。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应用这类方法研究所形成的论文数量逐渐多起来,各种法学期刊对于这样的文章也比较欢迎,这类实证分析的文章大都在结论上与人们的一般认识或预想有所差异,如果不是如此,便不能显出文章的价值,人们对于简单印证通常的认识和观点没有兴趣。实证分析试图告诉人们,法律实际上怎么回事,法律能够做到什么程度,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都是多余的。这也是实证分析的基本价值所在。

这类利用实证分析方式写就的文章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论文的实证分析强调的是事实,是现实情形,以调查数据为凭。数据的精确性表达使得实证分析的文章也自然给人以客观、真实的印象。而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人们的价值要求就是真实、真像、客观。的确,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文章写得很不错,调查做的很好,社会学知识和工具运用得恰到好处。其二,我们过去习惯于规范分析,而规范分析的前提预设、价值预设使得规范分析存在着教条和武断的弊端,规范分析往往脱离实际现状和情景,独断地想象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武断地要求人们必须适应人们的主观设计规范。尤其是单纯的法条释义往往使人感到窒息。实证分析方法的引入无疑犹如春风拂面。其三,实证分析由于主要是提供现实场景,因此无需从过去大量存在的规范分析的理论中寻求突破,因此,对于人们在研究上的心智消耗也要相对小一些,研究越是抽象和空泛,就越耗费研究者的心智,这里笔者并非说实证分析没有技术含量,实际上,实证分析也同样破费心智,仅就实证分析中的经常使用社会问卷调查方法,其设计就很有讲究。其四,实证分析方法受欢迎的另一个原因是,这类方法生产的论文可以更大程度避免被指责抄袭的问题。人们看重的是实证分析的结果。对于所用方法的雷同并不在意。在当前要求论文成果高产出的情形下,这无疑是一种应对的好方法(尽管就论文的写就而言,实证分析文章比规范分析、演绎方法写就的文章更费时间和金钱,但从刊载的成功率而言,实证分析文章效率更高)。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民诉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制度55555555555一、基本原则(民诉特有的):1、诉讼权利平等: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对外3、自愿、合法进行调解:适用于各个阶段。

三个例外:〓调解必经的情形:A、离婚;B、简易程序6种(见简易程序)。

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4、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5、处分原则:可以行使诉权也可以放弃。

(法院进行监督)6、检察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般适用合议制。

下列适用独任制: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

1、合议庭组成:①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中院、再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③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④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其不参加则指定他人担任;⑤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2、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回避制度: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而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申请。

(行政赔偿请求权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是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1、适用范围: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厉害关系;(2)影响公正。

(与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姻亲、同事和师生关系也回避。

)3、决定权: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效果:A、在作出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刑诉中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B、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C、不管是否决定回避,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原来进行的仍有效。

5、三日内不服决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

(三)、公开审判:一般都公开但以下例外:1、一律不公开:A、涉及国家秘密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法定其他情形。

2、经申请可以不公开:A、商业秘密;B、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仅理解和判断一个问题:何为民事诉讼行为?例:甲乙二人因纠纷在法院起诉,下列行为中,哪些是诉讼行为?A、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行为B、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C、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D、主审法官向院长汇报案件的行为答案AB。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理解和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对人效力: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时间效力:有溯及力2、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三大诉讼法的两大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章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理解何为“平等”:权利的相同和对应2、辩论原则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问题,又包括程序问题;在辩论实体问题时,既可以辩论实体事实,又可以辩论实体的法律适用。

二、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民诉第40、41条。

一审中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审判人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回避制度两个知识点:(1)回避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45条(注意与仲裁法34条对比)(2)回避的决定权:民诉法第47条3、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民诉法第120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例外:一审终审(非讼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重点)一、主管侧重掌握三个知识点:1、劳动争议: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2、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人民调解非必经阶段,无法律效力3、仲裁与民诉的关系(重点):(1)或裁或审;(2)有仲裁协议,妨碍诉讼但不禁止诉讼(仲裁法第26条)二、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见《若干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商标纠纷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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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运用任何强制手段;(2)范围: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民间纠纷,因此范围比民事诉讼要狭小的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就不能适用人民调解;(3)无强制力: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只有靠当事人的自觉性。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其履行。

2,仲裁制度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

特点如下:(1)自主选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为前提,没有双方的协议就不能适用仲裁程序;二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程序简便性: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要简便和灵活的多。

在程序结构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经过一次裁决后,该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裁决。

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3)不公开制度:仲裁实行不公开制度,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予以公开。

民事诉讼则与此不同,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才不公开审理。

3,比较: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1)相同点:司法机关,调解人、仲裁人都处于中立的地位。

(2)区别:①强制性与合意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只靠自主性;②诉讼是依法审判,调解与仲裁可以是互让、妥协的;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这一点不同于调解与仲裁;④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不同:民事调解与仲裁不如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简便而灵活,采用一裁终局;⑤主体机关不同: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司法机关;⑥范围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范围广泛得多,除了公民与公民还包括公民与法人、法人之间的民事诉讼;⑦自主性不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民事诉讼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合同案件除外);⑧公开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制度,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予以公开;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公开审理;⑨此外还有制度的区别与理论模型的区别。

四,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两种主要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者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理论一般认为,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具体为:法院对程序的进行、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属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折衷,既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又具有职权主义的特点,并且取其两者的长处,因而具有自己的特色。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并由于职权主义的结构性不合理因素或内在的不合理性,使其与市场经济、民事争议的特性、程序公正的实现等不一致,就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进行转换,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质上是向这一方向迈进的。

●民事诉讼法概述1,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2,性质--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不同,是专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程序与实体的三层关系:①程序处于次要的地位,操作规程,形式服从于实体、手段服从于目的;②程序上是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以外观来保证实体的公正;③程序代替、超越实体的价值,如举证责任主义3,历史发展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清末的《民事诉讼律(草案)》(以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为蓝本)--1935年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1982年《民事诉法(试行)》16字调解方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

4,基本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诉讼权利的享有者。

能否正常地行使诉讼权利关系到民事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能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不仅要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要保护当事人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主要是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判案件具体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或职责。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的过程应当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人们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旁听或参与受到法制教育,明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可以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

(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5,效力(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根据此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不管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中国的组织、企业还是外国组织、企业,我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其发生效力。

(2)空间效力其空间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6,基本原则(教材P65)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对其实施具有指导性,形式上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诚信原则******************************************************************************* ***第二部分总则部分(第一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四编29章,270个条文,总则分则结构(来源于德国)总则部分:第一编(第1章-第29章)▲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主体:审判组织、管辖、回避▲证据制度▲其他有关制度及规定: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保全处分、先予执行等分则部分:▲审判程序(第二编)*从一审到再审的程序全流程*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执行程序(第三编)▲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四编)--本课不涉及第一编总则部分●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能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

具体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所有这些主体分别基于不同的诉讼原因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二)诉讼主体不同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两个特征: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诉讼主体包括:(1)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基础之一。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并有职责和义务组织和指挥诉讼程序。

(2)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享有抗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与人民法院形成审判法律关系。

(3)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即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代表诉讼的代表人。

当事人以诉权为基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对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诉讼上的代理关系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仅仅具有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5)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可以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当事人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原告:提起诉讼的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被告:被起诉的相对人。

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当事人。

2,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3,称谓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与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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