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困境破解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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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自我國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和法律滞后、监测、交易市场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方面。
本文认为,要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应该从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实现排污权所有权多元化、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强分区试点工作、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
标签:排污权交易产权总量控制问题对策排污权交易是许可证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是许可证交易制度或者“买卖许可证”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深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的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自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阐述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障碍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不是整治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即使在广泛应用的美国,也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我国环境意识总体上比较落后、环保手段比较欠缺,只有充分认识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克服,才能更好地将其应用。
现阶段,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如下障碍:1.政策和法律滞后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虽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超额处罚措施,但其作用只局限于本溪市。
另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展与挑战

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展与挑战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3)二、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概述 (4)2.1 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发展历程 (5)2.2 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政策框架 (6)2.3 主要试点城市与行业分布 (7)三、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展 (8)3.1 试点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10)3.2 交易市场规模与成交情况 (11)3.3 试点企业在污染物减排方面的成效 (12)3.4 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进展 (14)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面临的挑战 (15)4.1 技术与经济方面的挑战 (16)4.2 政策法规与标准不完善 (17)4.3 市场机制与价格体系不健全 (19)4.4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不足 (20)五、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借鉴 (21)5.1 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实践 (22)5.2 发展中国家排污权交易探索 (24)5.3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26)六、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建议 (27)6.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29)6.2 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 (30)6.3 构建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 (31)6.4 提升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水平 (33)七、结论与展望 (35)7.1 研究成果总结 (35)7.2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37)7.3 对策建议的实践意义 (38)一、内容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治理压力不断加大。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开始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治理和资源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自启动以来,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首先,在制度建设和法规制定方面,国家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在试点目标和范围选择上,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调节污染排放,推动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的问题与完善市场机制

在1 9 6 8 年 首 次 提 出 排 污 权 交 易 的 思 制 。 ( E P A) 用 于 电力 行 业 二 氧 化 硫 总量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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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容量难 以准确确定 。排污权交易制 障交 易 机制 的 合理 性 ,为 我 国排 污权 优 化 配置 的 目标 。首 先 ,要 利 用 经济
口 南 焦 作种条 范 试点 。但 是河 ,由于受各 件刘洋 的限 成 功 ,但其 中也 出现 了一 系列 的问
制 ,并 没 有 成 功 的进 行 排 污 权交 易 。
题。
1 9 9 1 年 ,国家环保总局在上海市 、太
1 . 思 想 认 识 落后 。一 些 地 方 企 业
原市 、包头市等1 6 个城市开展排污权 包括 环 境管 理 人 员 还未 树 立科 学 的环 许可证制度和排 污权交易的试点 ,其 境价值观 ,在思想上存在一些误 区。 中上海市 闵行区率先成功进行 了化学 目前大多数试点省市环境资源 的定价 需氧量排污权交 易 ,即达到了环境保 偏低 ,不能从经济上制约环境使用者 护的 目的,又促进 了经济结构 的优化 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和污染 ,影 响治理
2 . 法律 制 度 建设 滞 后 。虽 然在 有 交易 机 构 。在 同一 天 ,上海 市 环境 能 关文件和领导讲话 中多次强调要推荐 源交 易 所 也在 上 海 成 立 ,在 成 立 不 到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但是 ,在国
随着经济 的快速发展 ,人类社会 两 个 月 的 时 规 尚处 于
亿 元 。2 0 1 2 年1 O 月 , 国 内首 个 排 污 探索阶段 。首先 ,总量控制缺乏严格 对 环境 资源 的 需 求也 越 来 越 大 ,向环 2 境 中排 放 了大 量 的 污染 物 。 而环 境 资 权 交 易 平 台 在 湖 南 株 洲 正 式 启 用 。 的法 律依 据 ,虽然 在 新 的 《 环 境保 护
排污权交易推行困境及相关问题研究殷诗渊

排污权交易推行困境及相关问题研究殷诗渊发布时间:2021-07-05T11:15:32.097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作者:殷诗渊[导读] 一、概念界定(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主要分为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本质在于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而行政特许是在普通许可的基础上,附加了稀缺资源的分配功能的许可殷诗渊(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一、概念界定(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主要分为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本质在于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而行政特许是在普通许可的基础上,附加了稀缺资源的分配功能的许可,它的本质在于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且通常有数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作为权利凭证,发放的数量和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有明确规定,数量有限性反映出排污许可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因此该许可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特许。
(二)排污权排污权是指单位以从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为限,向大气和水体排放重点污染物和其他依法控制的污染物的权利。
在性质上排污权属于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解除一般法律禁止行为,并对特定稀缺性资源进行赋权的结构,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权利。
在司法案例中,排污权通常被定义为环境最大容纳量这一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1](三)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保持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特定区域内的一方排污单位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单位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排放指标买卖行为。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状况及创新建议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状况及创新建议孙晓明(土建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9-01)【摘要】:作为经济理论和环境制度结合所产生的市场手段,排污权交易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获得较为完备的应用,而且实践证明其对缓解环境问题有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条件的日趋成熟,排污权交易也在国内得到开展并产生了一定效益,但是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少弊端,本文从排污权交易建立、发展、改革讨论分析,得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弊端,并寻找解决方案。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创新与动力、制度完善一、排污权与排污权交易的概念1.排污权。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理解。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总量,追求使用最少排放指标的一种市场手段。
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将成为一种可用来交易的“有价资源”,既可在企业与企业间进行商业交换,也可“储存”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
而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将不得不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排污权交易的本质,即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
具体来说,先确定一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即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的排放量,并将该总量在各个排污单位之间分配,各个单位的排放量可以买卖,当一个企业通过污染物治理大于要求的治理量时,它就可以将缩减的排放量卖出,卖给那些治理污染成本过高的企业;此类交易的结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
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环境管理提出的要求,政府还可以通过买进排污权的手段,来减少一个地区的排放总量,达到环境治理逐渐改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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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开了全国范围内排污权交易的序幕 。目 为积极 发挥 排污 题。 前, 如湖 北省规定了2 0 年l月2 日前己建成项 目和取得环境 08 0 7
权交易制度在环境保 护工作中的作用 , 全国很多省市都 出台了 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的项 目, 无偿分配排放配额 , 上述 日 之 在 期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如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 试 后的新增排污企业则须通过交易市场有偿获得; 而湖南省却规 行) 2 0 年) 湖北省主要污染 物排污权 交易试行办法》 》(0 7 、《
排 污权 尚未 确 立 , 始 排 污指 标 的分 配 仍 旧是 难 题 。 国 初 我
两国合 作下的我 国首例排污权 交易完成 , 这两个事 件代表 着 立法中没有 对排污权 给予明确的规定 , 目前企业 的排污指标
我国排 污权 交易制度的发 端。 随后, 国家环保总局开展 的 “ 七 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获得 的, 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 省市二氧化硫排 放总量控制及排污 交易政策 ”项 目示范工作 私权性质,同时排污权 的初 始分配也是制度建立过程 中的难
国排污权 交易制度发展的具体建议。
【 关键词 】 权交易 困 排污 境 建议
我 国排污权 交易的现状
1 8 年我 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开始, 0 1 98 2 0 年在中美
省主要污染物排 污权 交易办法实施细则 ( 试行) 》中对 于主要
污染物种类 的规定以及排污权的获得方式等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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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光谷联合 交易所 的十几笔交易也都是在行政 部门的安排 的环境质量 目标, 再根据 当地 环境容量核算出污染物排 放的
在 可 下进行 的, 企业并不是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交 易; 出于地 最 大 允许 量 。 法 律 规 范 中, 以具体 制 订 总量 控 制 的具 体 方
我国排污权 交易制度 发展的困境
排 污权 交 易制度 相 关立 法 不健 全 , 度 可操 性 差 。 国现 制 我
作 的基础薄弱, 使得排污总量 的确定和核定各个企业的最大允
许 排 污 量 困难 重 重 。
相比发达国家的环境或排污监测系统 , 我国的环 境监测
有 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 污染防治法》 对 排污总 《 、《 等) 体制存 在明显不足: 林业、 业、水利等多部门发布环境监测 农
污 交易工作 的开展。 如在 同一省内,《 浙江省排 污权有偿使用 污监测数据信息的不准确, 影响排污交易制度的运行。 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与 《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我 国还 未建立起 成 熟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 府越位 现 象 政
从 各地方 排污 权交 易大都 是在政 办法 ( 试行) 》中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 闲置 期间作了迥异的 严重。 目前试点情况来 看,
租” 现象 。 同时在 《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交 易中的顺利实施 , 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测机制的完 工作规程 ( 行) 试 》中, 规定了民间团体购买的排污权 申请转让 备。 因此应建立 起系统的在线监测装 置和 配额的跟 踪系统 以
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但尚未对排污权交易 信息, 导致环境监测信息不一致; 缺乏全 国垂直统一的监测 网 制度作出规定, 导致实际操作中排污交易缺少国家层面 的立法 络, 更有甚者, 有些监测居然采用排 污企业 自己申报、 管理部门
对 因 企业 规 范。 地方立法中也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不利于跨 区间排 抽 测 的 方 式 , 排 污 源 的连 续监 测 非 常少 , 而 导致 了, 排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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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权 交易制度的发 展 困境破解
蒋亚 娟 胡传朋
【 摘要 】 排污权交易 制度作为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受到各国的关注。 文章在阐释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实践现状基础上, 剖析 了 我国排 污权 交易发展中存在的立法缺失、 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 出了 提 推进我
定现有排污单位 必须向排 污权储备交 易机构申购排污权 并缴
( 0 8 ) 《 南 省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权 有偿 使 用 和 交 易管 理 纳有偿使用费之后, 2 0年 和 湖 才能获得 初始排污权 。 因此排污权初始配
暂行办法》(0 0 等 。 2 1 年) 同时, 各地还相继成立了嘉兴市排污 置的不合理 , 不但有损企业的利益 , 而且还影 响了环境容量 资 权储备交 易中心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 易所、 湖南省排 污权储 源的配置效率。 备交易中心等排污权交易机构, 为我国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 易
规定。 同样在不同省域之 间的规定也不尽相 同, 《 如 湖南省主 府的干预之下进 行的, 《 如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 法
要 污染 物 排 污 权 有偿 使 用和 交 易实 施 细 则 ( 行 ) 与 《 北 试 》 湖
( 试行) 》中规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 局对交易过程的参与; 0 9 2 0 年成立 的
方保 护主义, 政府 还可能强行禁止本地 企业 向其他地 区出让 案、 具体行业 的控制 目 详细 的统计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标、 排 污指标 , 政府 主导 排污权 交易市场通常会衍 生出 “ 权力寻
此 外 , 确 的总 量核 算 数 据 是 交 易 的基 础 , 国等 国家在 准 美
难 以 实现 排 污 总量 的确 定 , 污监 测 体 制 问题 突 出。尽 排
市场奠定了基础。 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成为一项正 管 我国早在 《 九 五” 间全国主要污染 物排 放总量控制 计 “ 期 式的法律制度 , 与美、 德等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的开展情况相 划》中, 就已提 出制定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的 比, 我国的排污权 交易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 要求, 而且在 《 全国环境 监测管理条例 》 《 和 环境监测报告制 度》 中也对环 境监测作 了 具体要求, 然而 由于地方环保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