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治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前款所称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是指地下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的商场、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条(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1.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内

的防汛工程设施;

2.如基坑支护结构不含隔水帷幕,则上述距离宜取为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十倍范围;

3.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所处水系和排水系统等。

(三)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1.分析地下公共工程设计方案在保障防汛安全上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准确,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并对地下公共工程进出口的挡水设施、采光通风井的安全超高、集水井的泵井匹配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提出指导意见;

2.分析和预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的影响以及自身防汛安全等,并提出指导意见;

3.分析和研究地下公共工程使用期间的防汛日常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汛组织架构、责任落实、物质储备、设备维护、联系网络、应急值守等内容。

(四)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五)论证报告附件内容: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地层特性表及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表;

3.项目有关的专家技术咨询评估意见及采纳情况;

4.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公共工程平面图;

5.项目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示意图(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其他管线及设施);

6.进出口挡板设置要素要求及布置示意图等。

前款所称的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护岸、海塘等)、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七条(专家库)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建立防汛影响论证咨询专项专家库,并纳入市建设工程专家库和市防汛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防汛、水利、市政、建筑等行业专业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咨询意见)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对超深度(地下三层及以上)、超大型(地下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穿越河道的论证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

对跨行政区域的论证报告,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咨询。

两千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少于地下三层的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咨询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一)根据地下公共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防汛、水利、市政、建筑等行业不少于5名组成咨询专家组。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第三方利害关系人以及防汛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专家咨询会。

(三)专家组应当对论证报告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否得当、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是否正确等进行论证咨询,并按照审查要点出具咨询意见。

第九条(专章内容)

建筑面积小于两千平方米的商场、停车场(库)及其他地下公共工程,可以不单独编制论证报告,但应当将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情况及对策措施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中设专章予以明确。

专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和说明在保障防汛安全上挡水和排水(雨污水)所采用的标准是否适当;

(二)分析和预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评估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的影响以及自身防汛安全的对策措施;

(三)研究和制定地下公共工程使用期的防汛日常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条(资料清单)

除本办法第九条以外的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论证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8本,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2本)及光盘(2张);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资料提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材料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补充论证)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提交的论证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转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补充论证的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措施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回复。

建设单位在建设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业主单位在使用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资料存档)

地下公共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市水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受理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兹有先生/女士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住所地为法人或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地或者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适用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上海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

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2007-05-18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联合编制研究单位: 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 同济大学束昱 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 2007-05-18

地下室人防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新区八小区B-3#~5#楼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工程。 2、工程地址:XX后八小区、XX市XX新区劲松七路以东,辽阳西路以北。 3、工程建筑面积:2623.69m2。工程划分为一个防火单元,战时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4、本工程为附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本工程平时功能为地下车库。人防区域停放车辆50辆。战时掩蔽人员1330人。 5、本设计所注室内标高为相对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值27.000。 6、车位后部设成品车挡,停车方式采用后退式停车。 7、特级防火卷帘、电动卷帘,封至板底(梁底)。 8、应配合各专业详图施工,预留各种孔洞,避免事后打凿。如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9、全部外露铁件均需做防锈底油,面涂调和漆两度。 10、基础为钢筋砼梁板式筏形基础、钢筋砼剪力墙及框架结构、地下一层。 防火部分 1、本工程防火级等级为一级防火。地下室平时功能部分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控制室设在地面层,并靠近安全出口。 2、地下室所设停车库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自成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3、地下车库所设设备用房均为独立防火单元,设置耐火极限3H以上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H以上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4、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设有四个直通地面的人员安全出口,楼梯间均为封闭楼梯间。 地下车库设二处与相临车库连通口。车库与车道相连处设耐火极限不小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 防护防化部分

1、本工程战时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防护等级:五级 防化等级:丙级 2、本工程人防二等人员掩蔽部防护单元一划分为四个抗爆单元。 3、单元指标 防护单元一:建筑面积2623.69平方米,掩蔽面积1400平方米,掩蔽1330人。 4、与人防地下室无关管线严禁穿越人防地下室顶板。穿越人防地下室的压力管线,须在人防地下室一侧加设抗爆闸阀。 5、本工程为平战结合工程,应于战前30天完成平战转换。 工程所设对防护外连通口封堵应于战前3天完成平战转换。 6、战前砌筑:(1)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为500厚沙袋墙。(2)干厕为200砌块。 7、战前封堵技术措施: (1)封堵部位门洞、墙体、吊顶、地面凹槽清理。 (2)封堵构件材料放置附近就位。 (3)侧墙上焊圆环,串上脚平架钢管,装上定滑轮和粗绳。 (4)起吊竖起第一根砼梁(槽钢梁),使梁垂直并紧贴墙体后手工电焊固定,梁侧面满涂结构胶。 (5)将梁逐根竖起涂胶后密排靠紧,手工电焊固定。 梁外侧缝隙用密封膏或胶泥嵌平。 (6)门墙内侧砌筑一砖墙,粉水泥砂浆抹平。 (7)梁外侧涂刷结构胶,贴度锌薄板,并密封板缝。 (8)墙内侧粉刷水泥砂浆层稍干后,铺贴防水材料密闭层。 (9)拌制速凝细石混凝土,填塞底板凹槽,并振捣密实。 (10)用密封膏或胶泥嵌塞构件周边与墙体间缝隙。 (11)封堵构件外叠放砂土袋,覆土回填夯实。 8、楼梯间前室、走廊所设消火栓箱及管线不得暗设在人防临空墙上。 人防结构技术要求:

防空地下室施工中注意事项(全本)

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图纸交底书面稿防空地下室施工中注意事项 ㈠建筑专业 一、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要配合起来使用。施工中要注意同时满足两家设计院图纸的要求,施工时不能只看一家的图纸,必须把两家的图纸对照起来,配合起来使用。原则上民用部分以民院图纸为准,人防部分以我们人防图纸为准。 二、施工前要注意熟悉图纸,消化图纸。防空地下室不同于一般普通地下室,有防爆、防毒、防辐射的专业要求,对施工质量要求较高。除了搞好防空地下室的主体施工之外,人防口部是施工的重点和难点。比如人防口部的门框有平整度和垂直度等技术指标要求,施工不精准的话,人防门就关不严实,达不到验收标准,就要返工。所以希望在施工时给予足够重视,要注意提前对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标准图的有关节点详图进行提前消化理解,做到施工前心中有数,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发现两家设计图中有矛盾的地方,要注意及时与设计院沟通、联系,避免因为错漏而返工。 三、施工中,土建和设备要注意密切配合,对人防的预埋件、预留洞口以及人防封堵口的预埋钢框要注意认真清理,避免错漏,预埋构件与预留洞口要注意位置尺寸准确,方向正确。不允许浇注完混凝土后再来开凿打洞,这样会影响防空地下室的密闭性,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㈡结构专业

1.所有临战封堵的汽车出入口,楼梯口等的封堵地沟和顶板处的封堵梁及两侧钢筋砼墙均应在浇筑砼时同时预埋封堵用角钢,否则,战时无法实施封堵. 2.人防口部房间如人员出入口,设备设施房间及进排风竖井、封堵口的四周墙壁须一次性整体现浇钢筋砼,不得后补. 3.民用风管及其它设备管线不允许穿越人防战时口部墙体. 4.当民用管线穿越人防顶板墙体时,应作密闭处理,具体作法详各设备专业施工图. 5.当人防墙与地面建筑主体墙共用时,应取两设计的大值(截面及配筋)进行施工. 6.封堵梁及人防墙均不允许采用PVC套管式拉杆. 7.人防梁、板、墙在节点(支座)处的构造措施与民用图有区别,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人防施工图施工. 8.人防顶板、墙体和底板都是双层双向配置钢筋并设置有拉结筋(当底板厚度大于600和防护类别为乙类时,底板可不设拉结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人防施工图施工. 9.人防顶板和底板伸进支座锚固时应弯直钩,具体作法详人防施工图大样. 10.人防临控墙及单元隔墙竖向筋不允许绑扎搭接,门框墙所有钢筋都不允许绑扎搭接. 11.所有人防门洞口都应有八字(斜向)加强筋.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其中:区县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区县经委申请;市税务三、七分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区县经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八条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地下空间开发正在成为上海市城市建设的热点。下文是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

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 一、仔细看图 人防地下室因具备平时与战时两种功能,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仔细核对图纸,发现矛盾之处及时提出。 1、人防建筑专业: (1)人防平时平面图仅为人防地下室平时建成后使用示意图,主要尺寸标注在人防战时平面图中。 (2)建筑剖面图重点强调的是建筑完成面与结构面标高的不同,因人防门扇尺寸大于人防门洞尺寸,若采用有门槛的人防门,要求人防门前尺寸严格按图施工,以保证装好门扇后人防门能自由开启。一般门洞小于2m的单扇门门前门槛应高出建筑面l50mm,门洞大于2m的双扇门门前门槛应高出建筑面200mm。 (3)人防预留孔况图仅汇总了满足人防战时功能需要的孔口预埋,不含平时功能如:水、电、通风等穿管情况。此部分需详平时施工图,但穿墙时的密闭做法按相关密闭大样。 2、人防结构专业 (1)注意二个设计院结构设计衔接问题。 (2)侧墙、顶板后浇带位置同底板,若后浇带从人防门门洞上穿过,应由二个设计院协调处理,并作出调整。 (3)项板上覆土厚度若有增加及时通知人防设计单位重新复核。 3、通风、水、电专业 (1)人防地下室通风、水、电专业: ①要求按建筑预留孔况图预留,并核对人防各设备专业图纸。 ②供平时使用的水、电一般不能穿过顶板,需穿墙时,穿墙套管预埋做法详人防相应专业图纸要求。并应通过人防设计单位的认可。 (2)平时通风专业:要求人防防护单元内进、排风自成系统,不许有风管穿越人防混凝土墙。 (3)平时给排水专业 ①当消防管从人防区外穿越入人防地下室内时,在人防地下室内侧靠近墙边处200mm内加抗力大于lMP的闸阀。

②当消防管穿越人防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时,要求在隔墙两侧距墙边200m处均加设抗力大于lMP的闸阀。 ③排污管等与人防地下室无关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地下室内。人防区内往区外排水管要在穿防护墙内侧加lMP的闸阀。 (4)平时电气专业 ①不允许电缆桥架直接穿越人混凝土墙,应按人防专业图纸预留套管将电缆从套管中穿出后两边再接桥架②平时已砌筑好战时供人防使用的房间及通道应安装平时照明。 ③安装于人防区内的灯具,不得直接安装于顶板,必须采用金属吊链安装。若平时确实不能满足此条件,临战前应加装防掉落保护罩。 二、谨慎施工 1、施工中不能破坏人防地下室防护密闭性,在对人防混凝土墙安装模板时,应采用一饮性螺杆紧固,严禁采用PVC套管穿越墙体、重复使用螺杆的施工做法。 2、严格按图施工,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人防门洞四角内外侧,不得遗漏斜向加强钢筋。 ②底板、侧墙、顶板均应设间距不大于500mm的口6以上拉 结筋,梅花型型布置。 ③门框四周钢筋应按图要求放准位置,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设 计要求。 3、吊钩安装必须牢固,吊钩预埋筋要勾住顶板的钢筋面筋。 4、人防地下室顶板装修时,严禁使用水泥砂浆抹面,只能扫白灰水或喷无机干粉涂料。 5、洗消间、滤毒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战时电站等染毒区的墙面及地面应采用水泥砂浆批荡,表面平整光滑;地坪排水坡度应向防爆地漏处找坡。 6、做好人防地下室防水、防漏措施。

人防地下室工程概况

人防地下室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某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金属镁一体化项目住宅小区第三批土建工程地下室人防,本工程位于某市察尔汗路中断东侧。一类停车库,战时六级人防物资库,地下车库面积为20694.22㎡,人防地下室面积为13425.64㎡,停车位508个;防火分区二十五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六个,主楼地下室防火分区十九个。 本工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烈度为8度,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地下室防水等级除发电机房和变配电间为一级外,其余主体部分防水等级为二级。人防地下室层高 3.45~ 4.55m,筏板顶结构标高为- 5.250m,主楼基础形式:2-6#、2-7#楼为桩基+2000厚筏板, 2-8#、2-9#楼为CFG复合地基+1100/1500mm厚筏板,地下车库为地梁+300厚挡水筏板。 本工程地下室底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地下室剪力墙、柱(主楼范围以外)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主楼范围内地下室墙柱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主楼一层墙柱混凝土强度等级,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基础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地下室底板和外墙混凝土抗渗等级为P8,地下室顶板抗渗等级为P6。

二、工程地质及工程特点 1、工程地质条件 1.1 地理位置:拟建场区位于某省某市察尔汗路东侧。 1.2 工程地质条件:建设地位于某河洪积扇前缘东侧扇间地带,场地相对较平坦,场地段地形高程为:地面标高最大值2819.65m,最小值2818.98m,场地远离南侧昆仑山口近30km,场地位于某河东侧,距某河5km左右。场地区没有被洪水淹没的历史,附近也无冲沟,不存在洪水,泥石流及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影响。 1.3 气象特征:气候特点为干旱、多风沙、少雨,昼夜温差大,属典型的高原内陆盆地干旱气候。多年平均气温 4.3℃,极端最低气温-33.6℃,极端最高气温35℃。 二、工程特点及难点 根据勘察报告要求,为防止开挖过程发生滑坡影响,本工程基坑开挖前采用群井降水。基坑开挖采用土钉墙支护的形式进行,其放坡为1:0.25~1:0.3。 本工程场区地下水埋深较浅,水压大,地下室防水是基础工程重要分项工程之一。结构砼自防水施工中,底板与地下室外墙交接处的施工缝是防水的薄弱部位,施工缝的留置方式、位置及表面处理是过程控制的重点。 人防地下室结构工程中墙体高度及顶板厚度较大,模板设计方案中必须验算模板支撑体系,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教学总结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 结构综合资料 人防地下室施工注意事项人防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 年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现就本工程地下人防的重要性,特编制以下人防施工注意事项: 首先,施工图必须经市人防办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1 底板浇筑 1 、根据底板荷载主要系由下向上承受水压力、人防等效静载等荷载,底板上层钢筋一般从底板梁上层主筋下穿越。 2、封堵凹槽设置。按有关图集(人防一般按总参图集),对外出入口封堵在封堵侧设有500X150凹槽(HFL系列)或300X150凹槽 (GLF 系列);防护单元间连通口的内封堵FMDB 系列有封堵框自带的140X130 凹槽,底框标高宜与建筑标高平。若底板后浇面层砼厚小于150,则须对底板结构须做局部凹槽结构处理,如将底板按地沟形式局部降低并配筋加强;若大于150,则可在后浇面层内设置凹槽。凹槽角部宜用焊锚固钩的角钢加强处理。 3、在防空地下室底板浇筑前埋好对外出入口临战封堵底框(HFL 系列或GLF 系列);内封堵(FMDB 系列)须整体制作安装,不可分开。若底板上砼后浇找平层厚大于150,则可在浇侧墙前与防护门框

起安装 4、门槛底框钢筋应设置。非活置式人防门中,钢筋砼人防门槛 建筑标咼一般为150 (最低可120),钢结构门根据具体型号为30~ 200不等。活置式门槛要求底板找平层厚在100以上,这样门框底框L100角钢才能埋得下,若未达100厚,垫层须做局部抬高处理。考虑设计抗力,底框下宜同有槛门槛一样设置U 形竖向受力钢筋,无非是此时钢筋标高比有槛门槛低150。此时防护门、活门门框墙每角2根16螺纹钢长度1000须预埋。 5、防爆地漏、呼唤铵钮及下水管预埋。若地下室底板后浇垫层 在150以下,施工单位最好对防爆地漏一起与①80钢管接好预埋到设计标高后再浇筑底板砼。另外战时水箱、战时干厕处地漏及排水管注意不能漏埋。 6、若干防护单元相连,若仅有一个防爆电缆井,则跨防护单元间的战时电源连接问题须在底板内用镀锌钢管相连用来穿电线(缆),并在穿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底板处各设一只穿电缆坑。 (2 侧墙浇筑 1 、门垛宽度要求。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 年版)第3.4.11 条要求,若防护门洞宽度小于等于1000,两门垛宽须分别突出350、150以上;若防护门洞宽度大于等于1200,两门垛须分别突出400、200以上。根据总参图集,临战封堵突出门垛宜达300以上,且门框墙考虑结构抗力和内部砖墙砌筑空间,厚度宜达500 以上,封堵侧四周应 平齐,内侧四周宜平齐。另外一框双门门框墙厚应达 500 以上 2、防护门门框墙水平筋为受力筋,应配置在外侧,这点和其它墙体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及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 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

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出让金的规定)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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