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2018年)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2018年)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2018年)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2018年)

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

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 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9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市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即实施主体),系指本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主体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9类。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遵循便民、公开、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原则。通过增加、挂起、变更和取消等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统计分析、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权力清单梳理

行政权力事项共160项,其中省发改委6项、省教育厅24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7项、省国土厅10项、省交通厅36项、省商务厅16项、省体育局8项、省工商局9项、省食药监局30项、省物价局7项 发改委:6项 行政许可: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确认: 3.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其他: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6.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教育厅:24项 行政许可: 1.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2.设立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核准与审定 4.实施专科层次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5.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核(审核转报) 6.省属高等学校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确认: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9.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10.普通高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11.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确认 12.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13.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 行政奖励: 14.特级教师评选 15.教学成果奖 16.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17.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8.全省大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9.黑龙江省高校文明单位(权力清单为“校园”) 其他: 20.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备案. 21.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专业备案. 22.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 准确把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内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从而推进简政放权、推动转型发展、优化为民服务,建设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称“三张清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利器,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对于改革取得实效具有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三张清单”的内涵 准确把握“三张清单”的内涵是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权力清单是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按照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要素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并向社会公布,给行政权力划定界限,明确权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是对应权力清单,将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级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权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负面清单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

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其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三张清单”明确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如果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针对政府及政府公务人员作为或不作为、乱作为制定的,负面清单则是针对企业该发展什么、不该发展什么制定的。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 目前,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运转不顺畅、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以此为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简政放权。由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梳理编制各自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后,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专门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以科学规范的模式在网上运行,全程公示,使行政权力无差别化行使。 按照清权、减权、确权、用权、管权相统一的原则优化“三张清单”结构。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的权责界线对行政审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叫停非行政许可。规范清理行政审批

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公共管理 罗亚苍 发布时间:2015-6-5发布人:本站源自:本站 作者:罗亚苍,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干部,长沙410004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5.06.04 [摘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功能在于提高行政效能、调控行政立法、深化行政治理、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逻辑起点在于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权力清单制度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具有代表性的三份清单样本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体、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方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 [关键词]权力清单制度;政府职能;行为清单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6-0029-06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理论指导,易发生制度变形、功能走样;有必要正本清源,从理论上及时回应,牵引权力清单制度回归法治轨道科学运行。 一、应然张力:功能定位和逻辑起点 (一)功能定位:行政自觉优位法律强制 广推权力清单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施行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次深具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色彩强于法律强制要求的自我变革。 首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效能强调数量与质量、功效与价值、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统一。[1]公布权力清单目录,有利于明确权力边界,增强组织内部的协调性和外部的遵从度,部门内外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冲突,降低行政管理和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其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调控行政立法的必要补充。20世纪以来,一般性、抽象性的根据、基准由法律来规定,而具体性、实质性的内容则委托给行政立法,“框架立法”越来越多。[2]立法权被分割、转授,而道德约束相对软性和政府部门有限理性等极易导致部门利益化,在阳光下晾晒权力并进行制度化运作,倒逼立法良性,是对行政立法天然缺陷的自我修复。 再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治理的突出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键是制度现代化。要培养和增强制度自信,就必须尊重制度形成规律并厉行制度创新。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是在人类历史长河的消逝和人类活动沉积的双重结果。[3]广推行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十条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要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通过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等具体举措,

【法制办法】南开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法制办法】南开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办法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区法制办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YYY和《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区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职能机构(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区编办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由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区编办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职责是指部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第七条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八条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

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近年来,“权力清单制度”快速进入公众的视野。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的要求,中央政府在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上作出表率。 今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开了国务院6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共计1235项。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也在加快推行。2011年8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晒出权力清单,分部门自行清理、专班审核确认、权力流程再造、权力对外公开等阶段有序推进。今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该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46个省直部门的694项行政审批事项。 可以预计,未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即将提速。在此改革进程中,弄清“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行政权力”是法定的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进行的事项。 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社会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 我国行政权力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它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要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权力清单制度模板

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 李强 2014年02月19日08:28 来源:《求是》 面对浙江民营经济早发先发、资源要素禀赋先天不足的状况,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摆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坚持政府自身改革先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既是浙江的成功经验,也是浙江一以贯之的自觉追求。在实践探索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简单的“放”与“收”的问题,根本的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运行中一旦偏离设置权力的本来目的,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导致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因此,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

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既然一切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做实以下几个环节。 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2013年,浙江省政府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推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选择性放权、形放实不放、明放暗收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在广度上做文章,就是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政府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做到不留死角;二是在深度上做文章,就是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制化、长效化,走出行政权力膨胀—压缩—再膨胀的怪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就是做好这两篇文章的有力抓手。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减政放权,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2015-03-24 18:470 来源:东北网T | T 字号:打印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 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6]26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八类。其他行政主体列入权力清单实施范围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运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无锡:制定《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doc

无锡:制定《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去年,无锡市建立了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今年,无锡市政府制定下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从六个方面加强权力事项清单管理。 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坚持依法规范、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实行统一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由市政府负责编制公布,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权力。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清单编制、动态管理、考核评估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权力、行政服务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组织实施对市(县)区、市级相关部门政务服务的考核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行政主体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申报,并根据清单开展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运行工作。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具有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而需按要求承接、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需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等情形的,行政主体应当提出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具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予以取消、下放、调整,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通过优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工作目标等情形的,行政主体应当提出取消、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意见或建议。 四是权力事项公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行政主体网站公布,同时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运行,并推送至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五是权力事项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监督制度,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行政主体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六是建立问责制度。行政主体违法设定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实施行政权力,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

关于印发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部门权责清单

部门权责清单 一、政策依据 本清单依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编办《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手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编制。 二、公布范围 本清单为太原市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市直43个政府部门及单位,分别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8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物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个市档案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农机局)、市市容环卫局。 三、公布内容 本清单所公布内容共有9类行政职权事项,分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另2类事项单列,即:市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职权事项和部门共性行政职权事项。每类事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行使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内容。此次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764项,其中:行政许可133项,行政处罚2117项,行政强制93项,行政征收征用25项,行政裁决8项,行政确认39项,行政给付18项,行政奖励8项,其他行政职权254项,市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职权事项58项,部门共性职权事项11项。 四、职权编码 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编码格式统一为:行使主体部门代码-行政职权类型代码-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序号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具体规则如下: 1、行使主体部门代码:行使主体部门代码为4位数,前两位为部门代码,后两位为下属机构代码。市发改委(0100)、市经信委(0200)、市教育局(0300)、市科技局(0400)、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制度

伊金霍洛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制度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

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

权力运行机制内控制度汇编

权力运行机制内控制度汇编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1、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承诺书 (1) 2、区疾控中心廉政纪律 (3) 3、区疾控制中心领导议事制度 (8) 4、区疾控中心事务公开制度 (10) 5、区疾控中心干部管理考核制度 (11) 6、区疾控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12) 7、区疾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13) 8、徐州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十不准” (15)

泉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班子 作风建设承诺书 在创建“廉洁徐州”、“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中,泉山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决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局关于围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机关效能,改善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优化、健全政务考核、强化政务监督”的要求,重点推进疾控中心“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效能建设活动,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做贡献。 郑重承诺: 一、牢记宗旨,为民服务,掌好权用好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民主集中,团结和谐,创建文明单位。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努力营造团结向上、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班子氛围。 三、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开创新局面。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搞形式主义,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少说多干,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增强执行力和创造力,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四、勤政敬业,严格要求,带领职工搞好防病。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勤于政事,敢于承担责任。深入

某县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某县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是指与已公布的部门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等,主要包括主体责任、职责边界及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因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变化时,对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行政权力部门责任清单应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并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责任清单的框架体系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素制定。 第七条行政权力部门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政府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负责对本部门责任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责任清单要素: (一)权力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部门“三定”职责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职责事项等); (三)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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