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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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执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

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七、“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教育。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依法治教也不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管理教育。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无论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不能将依法治教简单的理解为以法治教。

八、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

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

3、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

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在教育法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三、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教育法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教育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4、预测作用。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加以规定,人们还必须接受。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

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经及教育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资料: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是因这: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6、它是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资料: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由:1、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权力,具有明显和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据此可知,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2、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学校能独立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拥有如下权利:1、排队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2、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特别在损益性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

资料: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资料: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

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法》确定的。(四)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一、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的行政职权。教育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是其依法设立时产生的。二是授予职权。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1、教育行政创制权。2、教育行政决定权。3、教育行政命令权。4、教育行政执法权。5、教育行政处罚权。6、教育行政监督权。7、教育行政奖励权。8、教育行政帮助权。9、教育行政复议权。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的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如下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包括: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

教师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四、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五、对教师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基本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七、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有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另一方面,教师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民主平等的,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是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想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三、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其原因有下: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两者区别在于: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职责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3、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的产生有法定和入指定两种方式,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4、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

六、试述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七、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有以下四种:1、对人身的制裁2、限制行为能力3、剥夺财产4、申诫罚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九、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等。从实践看,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停招、取消发放证书资格

4、教师。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1、权利受到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分析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制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制、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具体有哪些?

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四、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五、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及程序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景申诉

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六、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利可以提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七、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权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现在哪些方面?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九、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十、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2、职务违法行为。

3、损害。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损害包含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特别说明的是,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损害仅指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上的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剂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申诉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十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3、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教育行政诉讼作为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2、诉权专属。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只赋予相对人,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3、标的确定。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及教育政策法规辅导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及教育政策法规辅导 一.考试的方式 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合卷考试,在分数权重中,教育学、心理学约占比重的80%—85%,教育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部分约占比重分数的15%—20%。 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会以填空题、选择题和简答题出现。十堰市2006年、2007年都在简答题中出现:简答1何谓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有何重大意义?(2006年,3分),简答题第二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我国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什么?(3分,2007年);一般不会出现在论述题中。 二.命题的范围 (一)教育学部分 1.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这类题目,命题范围范较为广泛,复习时应该全面的通读教材,力求全面理解教材结构,尤其要争取对那些再认类型的题目,即选择题、判断题少丢分数。不过也有些规律可循,那些个教育发展史上代表人物、标志(代表)性事件、重大的理论出新总会经常会出现在考题中的,例如: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班级授课制;孔子—启发式;我国近代颁布的第一个学制等等。 2.简答题、论述题 简答题、论述题一般集中在教学(上、中、下)章节、德育章节、班主任章节和教师章节,因为这些章节与我们的教学活动息息相关。 例如:十堰市2007年 简答题(每小题3分,共6分)

1.德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论述题(4分)试述教师的素养(教师章节)。 武汉市2010年4月考题 论述题 48.有人说:“启发式就是问答式”,也有人认为“启发性的关键就在于教师主动性的发挥”,而更多的人则是感到困惑:“在教学中为什么总是启而不发?”那么,你认为启发性的关键或核心是什么?在教学中又应该如何贯彻启发性的原则?(教学原则)49.小王是班上出了名的“调皮鬼”,上课不专心,课后追逐打闹,乱花钱,无节制,甚至连回家的钱都向老师借,老师找他谈话后答应改过,但并无实际行动。假如你是小王的老师,将如何运用有关德育规律的知识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德育方法)四川泸州市2010年4月考试 简答题36. 简述我国德育过程的规律。 论述题(本大题只有1个小题,满分10分) 37. 林老师今年接了一个新班,他应该如何带领同学们组建这个班的班集体? 四川省2010年4月考试 简答题:本大题共8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48分。 40.班主任如何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答案要点: (1)确立班集体的奋斗目标。(1.5分) (2)选择和培养班干部。(1.5分) (3)培养正确的集体舆论和优良的班风。(1.5分) (4)组织多样的教育活动。(1.5分) 41.教学过程有哪些基本规律?

教师招聘考试政策法规常考知识点汇总

教师招聘考试政策法规常考知识点 【育萃教师招考】专家提示:政策法规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含普岗教师和特岗教师)和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容,常考点有《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及容、教师的权利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容。2016年,国家“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将是考试热点。在有的地区事业单位教师招考命题中,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占分50%左右。 一、单选题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2.《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 C.一般责任 D.刑事责任 (××区普岗教师招考2014年考点)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颁布()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4.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是()

A.10~12岁 B.12~15岁 C.14~17岁 D.13~16岁 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作出处理。()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6.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D.不收建校费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学前教育幼儿在园人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分别要达到()A.16100万人、93% 、95% B.3530万人、62%、 90% C.16500万人、93% 、95% D.4000万人、75%、95% (××区普岗教师招考2013年考点) 8.有关规中小学招生的要求,完全正确的是() ①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提前违规招收学生②高中招生坚持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会考“两考合一”③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组织升学考试④重点高中可以采用保送方式,直接到各个初中招收优秀学生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9.实施义务教育()①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②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法律考试的考点汇总

法律考试的考点汇总 诉讼的基本程序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1)诉讼前弄清管辖法院。 (2)向有权管辖的法院起诉。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对立案案件开庭审理。 (5)庭审结束,法院当庭或择日宣判。 (6)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判决或裁定生效;提起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根据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

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1)级别管辖: 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 (1)有管辖权 (2)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 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4、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指() A.未满12周岁的公民 B.未满14周岁的公民 C.未满16周岁的公民 D.未满18周岁的公民 7、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可以() A.体罚 B.变相体罚 C.辱骂 D.严厉批评 8、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A.一律不公开审理 B.一般不公开审理 C.可对学生公开审理 D.可对老师公开审理 9、下列做法,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A.书店给未成年人出售恐怖内容的图书 B.一商场给未成年人出售战争题材的影碟 C.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凶杀内容的光碟 D.售报亭给未成年人出售暴力内容的报纸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共5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分)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021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1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库及答案(精华版)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 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A.在全国范围 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D学校负责 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 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 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 人员。( 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 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 C)。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第一章导论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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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2031943466

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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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陕西)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DDD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聘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 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 2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27.《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他教育机构从(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起取得法人资格。 28.《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平等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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