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合集下载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某省一家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案某省一家规模较大的化工厂,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化学废水,且没有有效的排污处理设备。

为了节省成本和提高利润,该公司将大量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附近的河水水质严重恶化,并对周边环境以及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附近居民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但未能得到重视和解决。

面对居民们的绝望呼声,当地环保志愿者组织决定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

环境志愿者组织首先积极收集证据,调查了附近河流的水质指标和化工厂排污的情况,证实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然后,他们联系了一位熟悉环境法律的律师,共同制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并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

在起诉书中,他们强调了该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严重影响,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并赔偿受害居民及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院审核起诉书后,决定受理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辩护意见,称他们在排污过程中使用了一些简单的处理设备,并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但是,环保志愿者组织和律师通过现场调查和专业的鉴定结果,证明了被告公司的排污方式并不符合环保法规要求,且所使用的简单处理设备根本无法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庭审和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该化工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需要投入资金购买和安装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

此外,法院还责令该公司赔偿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和修复受损环境的费用。

这个判决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了保护,还向其他化工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违法排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环境公益诉讼手段表示肯定。

该案的判决结果也给了其他环保志愿者组织和居民们信心,鼓励更多人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和自身权益。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它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通过诉讼手段,居民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违法企业也被迫承担起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些案例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志愿者就某建筑工地违法排污问题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案例中,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放大量废水,导致附近水体受到污染,引发了环保志愿者的关注。

志愿者通过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工地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环保志愿者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当地环保组织就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气问题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该化工企业长期以来存在违规排放废气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空气质量,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环保组织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最终法院判决化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环保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除了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一些政府部门也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2018年,湖南省环保厅就某矿山企业违法开采问题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该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了严重的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问题。

环保厅通过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进行生态修复,最终法院判决矿山企业停止违法开采,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政府部门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态权益。

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民间组织、志愿者,还是政府部门,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并审理认为,因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必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均应认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绿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庭审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此外,绿发会提交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

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

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故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
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段,为推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一、典型案例一:福建金龙鱼油厂非法排污案福建金龙鱼油厂是一家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导致周边环境水质恶化,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经过环保组织和居民的多次举报,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金龙鱼油厂赔偿环保组织和居民共计800余万元,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污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居民的利益,促进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

二、典型案例二:新疆阿克苏市违法建设案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土地,大量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多次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但企业始终置若罔闻。

最终,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建设,并赔偿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

三、典型案例三:北京某物业公司违法收费案北京某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业主收取高额的维修基金和停车费用。

经过业主的多次举报和维权,最终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一定金额。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典型案例四:河南某企业非法出售食品案河南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销售非法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中毒甚至死亡。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判决书: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裁判要点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基本案情2015年8月13日,中国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

请求判令瑞泰公司:(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

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卫民公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以绿发会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为由,裁定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绿发会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绿发会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377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4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绿发会应否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判断标准,即“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有关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绿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问题。

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表现形式多样。

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包括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及其生态系统的保护,均可以认定为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我国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指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亦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发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符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环境保护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

同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等内容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

故应认定绿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内容。

二、关于绿发会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问题。

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解释》的规定。

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

三、关于本案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依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

此项规定旨在促使社会组织所起诉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或者关联关系,以保证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因此,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

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

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更加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

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之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此外,绿发会提交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

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

绿发会还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交了其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

据此,绿发会亦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小飞、吴凯敏、叶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裁判要点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基本案情2015年8月13日,中国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

请求判令瑞泰公司:(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

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

绿发会亦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

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