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恶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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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词

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词

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词正方一辩:我方明明回答过了,为什么对方辩友就是对;正方三辩:你有本事再说一遍,为什么我们听了,从来;反方四辩:我第三次请问对方辩友,善花如何开出恶果;正方一辩:我倒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如果人性本恶,是;反方二辩:我方三辩早就解释过了,我想第四次请问对;正方四辩:我再说一次,善花为什么结出恶果,有善端;反方二辩:如果恶都是由外部环境造成的,那外部环境;正方二辩:反方一辩:我方明明回答过了,为什么对方辩友就是对此听而不闻呢?到底是没听见,还是没听懂啊?(笑声、掌声)正方三辩:你有本事再说一遍,为什么我们听了,从来没有听懂过呢?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说荀子说性恶,但是所有的学者都知道荀子是无善无恶说。

反方四辩:我第三次请问对方辩友,善花如何开出恶果呢?第一个所谓恶的老师从哪来呢?正方一辩:我倒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如果人性本恶,是谁第一个教导人性要本善的?这第一个到底为什么会自我觉醒?反方二辩:我方三辩早就解释过了,我想第四次请问对方辩友,善花是如何结出恶果的?正方四辩:我再说一次,善花为什么结出恶果,有善端,但是因为后天的环境跟教育的影响,使他作出恶行。

对方辩友应该听清楚了吧?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今天泰丽莎修女的行为,世界上盛行好的行为,为什么她会做出善行呢?反方二辩:如果恶都是由外部环境造成的,那外部环境中的恶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正方二辩:对方辩友,请你们不要回避问题,台湾的正严法师救济安徽的大水,按你们的推论不就是泯灭人性吗?反方三辩:但是对方要注意到,8月28号《联合早报》也告诉我们这两天新加坡游客要当心,因为台湾出现了千面迷魂这种大盗。

(笑声、掌声)正方三辩:我们就很担心人性本恶如果成立的话,那样不过是顺性而为,有什么需要惩罚的呢?反方四辩:对方终于模糊了,我倒想请问,你们开来开去善花如何开出恶果,第五次了啊!(笑声、掌声)正方一辩:我方已经说过了,是因为外在环境的限制,我倒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对方同学告诉我们,人有欲望就是本恶,那么对方同学想不想赢这场比赛呢?如果想的话,您可真是恶啊!(笑声、掌声)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因为没有善端就没有善。

法律人性的恶案件(3篇)

法律人性的恶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

案件的主角是一对看似和睦的夫妇,然而,在这看似平静的家庭背后,却隐藏着一段不为人知的血海深仇。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之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

一、案件背景李明(化名)与张丽(化名)是一对中年夫妇,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外人眼中,他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然而,在李明心中,却始终隐藏着一个秘密——他曾经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妻子。

这个秘密,伴随着李明度过了漫长的岁月,直到有一天,他因为一场意外事故,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经过2005年,李明与张丽结婚。

婚后不久,张丽发现李明有外遇,心生怨恨。

为了报复,李明心生恶念,决定杀害张丽。

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李明趁张丽熟睡之际,将其杀害。

为了掩盖罪行,他将张丽的尸体藏匿在家中,并伪造了自杀现场。

然而,李明并未因此安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越来越害怕罪行暴露。

于是,他开始不断寻找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这个过程中,他意外地发现了一张张丽与一名陌生男子的亲密照片。

原来,张丽在外遇的同时,还与一名男子保持着暧昧关系。

李明决定利用这张照片,诬陷张丽背叛自己,以此摆脱嫌疑。

然而,他的计划并未得逞。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张丽的尸体,并认定这是一起他杀案件。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李明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在法庭上,他却为自己的罪行寻找借口。

他认为,自己杀害张丽是出于报复,是一种正义的行为。

在法庭上,他多次表示:“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不后悔。

因为张丽对不起我,她背叛了我。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明的辩解表示不满。

他指出,李明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

同时,他还强调,李明的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受害者家属对李明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他们认为,李明的行为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家庭,还让受害者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完整)人性善恶论

(完整)人性善恶论

前言人性是什么?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这个问题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千百年来一直困扰着人们。

这是一个哲学上的问题,但也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问题。

要解决目前困扰中国的一些难题,也许可以从人性论这个问题上着手。

人是社会之本。

因此,社会规范和法规法制必须要建立在对人性的正确认识之上。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古今中外在人性论上的几种主要流派,以及它们在社会政策上的影响.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别和正误,总结出比较客观而且符合中国现实的对人性的新认识,并指出如何通过这种新认识来指导中国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同时也对中国现在面临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整合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问题,也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出一些对策.一,性善论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

这种理论是儒佛道三教中共有的特征。

在佛教中,强调佛在人心中,人人心中都有佛.尘世万物都是“业”障。

因此,要脱离尘世的烦扰,潜心向佛,发现自己心中的佛.佛家真正意义上的佛不是神仙,而是一种极度慈善,极度祥和,极度平静的境界。

在道教中,追求的是人的“真"。

所谓的“真”不是真假的真,而是人的本来的真性,天性,本性,是那种婴儿般的无忧无虑,无牵无挂的天然的纯真状态.所以,道家讲究的是修心练性,返朴归真。

也就是老子讲的“复归于婴儿."当然,占中国古代主流地位的还是儒家文化。

中国古代流行的教子歌《三字经》当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也就是说,人的本性(天性)是向善的,是好的。

而且,这种本性是相同相近的,带有普遍性的。

只因为后天生活习惯和环境的变化,才造成了各种行为的差异,导致背离“善”的现象。

儒家认为,人性不但本来是善的,而且是向善的。

也就是说,总是会向善的方向去发展。

孟子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人向善,就像水向下流一样,是不变的规律。

关键是要有人来引导.所以,中国儒家文化治理国家的主要思路就是“感化教育".也就是所谓的德育教育,强调的是“礼”制。

法律的“坏人理论”

法律的“坏人理论”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个著名的“坏人理论”,即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认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

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

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要罚当其罪;等等。

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

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话,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

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污辱。

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

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坏人理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

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

性本恶问题

性本恶问题

1.我感觉人性是本恶的,因为有好吃的其实我第一是先想到自己,但是因为社会道德约束等问题,我就先给了父母,还有如果看到有人掉了钱,我第一想的是自己先捡了花(绝对的本能想法),可因为社会上的宣传所以我才特别不情愿的告给那人他掉了钱了当在关系到自己的利益时,人的本性就会显露出来.所以说,人性本恶的如果人性是善的这样就会先人后已,如果侵犯到自己利益了还会这样么?大家凭良心讲讲2.在人性本恶之下,我们为什么要法律,为什么要惩治的制度呢?就是由于性本恶了,所以才要外再的环境去熏陶和改变他。

3. 我亲眼看见一个小孩子拿着玩具枪对着一个小伙伴面目狰狞的说我要毙了你! 人说白了他也是一中动物,他有动物所拥有的血性和欲望,为了种种原因,他所表现出的就是在外人看来就是恶了,所以说人性本恶4.人性本恶;我不是基督徒,但上帝说的没错,人是带着罪来的,这种罪不是谁给的,不是社会给的,是人本身就有的.嫉妒,阴险,欲望这些都是人的原罪,因此人性本恶,只是在有成就恶魔的条件下,人就会变成恶魔,而神和魔也不过一念之间而已,人也一样,人可以变成恶魔,因为人本身就是带着邪恶而来到这世界的,没有争斗;杀戮的地方只能是没有人的地方.非善非恶的只能是石头,而不是人,人都是带有原罪的,在某种条件下,人更趋向于自己的欲望发展,恶的5. 自私不等于恶,但偏各于恶。

人生性自私,是为向恶。

人性本来是中性的,但因为有自私所以偏向于恶。

6. 善恶本一家,是事物的双面性,以人自身所定的善恶标准来衡善恶本就不公平。

但是人的本性中的确是恶的,所以人类是向往善的,所有后天的学习都在让人向善,我们也在不断追求善。

与自然的和谐才是大善。

问:1、 如果人性本善的话,那要法律和教育有什么用呢?2、 问对方善之花怎样结出恶之果的?3、 学坏三天学好三年是什么意思?4、 婴儿会有抢夺和破坏的行为,社会上坏人比好人多,人总有私欲,人无完人。

人有理性,所以人不是永远都是恶的,人能辨别是非,评判好恶。

中西方性恶论及其政治影响之比较

中西方性恶论及其政治影响之比较

一、荀子性恶论的定义与解释
荀子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邪恶的,需要通过教育和外在的道德规范来限 制和引导,才能使人向善。这种理论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察,认为人的欲望和 意志力是邪恶的,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不良行为。因此,荀子强调需要建立健全 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以制约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二、荀子性恶论的合理性
中西方性恶论及其政治影响之比较
基本内容
性恶论是中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之一,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通过外在 的规范和制约来抑制恶的体现。本次演示将对比分析中西方性恶论的基本观点、 理论依据及其在各自政治领域中的影响。
在中国,性恶论最早由荀子提出,他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通过教化和外在的 道德规范来抑制恶的体现。这一观点在中国历史上对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 面,性恶论成为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实行德和礼制的重要依据,即通过道德教化 和礼仪规范来约束百姓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性恶论也促使统治者 强调法律的必要性,以法律来惩罚和防止恶的体现。
其次,从灾荒的结构来看,中西方也存在差异。中国的灾荒往往由自然灾害 引发,如水灾、旱灾、地震等。然而在欧洲,虽然自然灾害同样引发了灾荒,但 更多的是由战争、政治动荡、社会经济危机等人为因素导致。例如,欧洲的“三 十年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都引发了大规模的人为灾害。
在新闻报道方面,中西方对灾难的点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中国媒体通常 会强调政府救灾的积极措施和灾民的生存状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呼吁社会各 界灾区,支援灾民。而西方媒体则更注重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灾后的重 建工作。他们更倾向于报道灾害对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包括对股市、物价、消 费者信心等方面的影响。此外,他们也更强调政府在灾后重建中的角色和作用。
一、背景

2023最新-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论稿

2023最新-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论稿

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论稿人性本恶辩论赛辩词篇一正方(文学院):人性本善反方(新闻学院):人性本恶正方立论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1993年的国辩赛场一场魅力十足的人性之辩让人回味至今,20年之后的武大金秋今天我们又能够带来怎样的思考呢?站在正方的四位辩手今天我们想告诉大家的是:20年过去了,辩论还在,人性也还在。

回到比赛,今天的辩题是一个性质判断,而一个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对于性质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对事物整体的判断,所以要弄清人的性质为何就必须站在人类整体意识的高度上来审视。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也曾指出,人的本质就是人类意识的展现过程和发展过程。

人性就是人性的历史。

马克思也曾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先天的,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因此,要判断人性的善恶就是要看人性整体在历史的长河中呈现出的主导面是恶的还是善的。

每个时代每个国家对于善恶的定义都不尽相同,甚至会大相径庭,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推动历史发展的就是善,而阻碍大多数人利益阻碍历史发展的就是恶。

因此我方认为人性本善就是认为人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有不断地理性和深入的认知,并且不断用实际行动去践行善的导向。

我方论证理由如下:第一,人类从古至今共同意识的总体特征是知善向善。

从人与人的关系上看,从男尊女卑大行其道到现在男女平等深入人心,从黑奴受尽歧视到我们现在的反歧视法案的完备,人们在不断地与人为善。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看,工业时代对环境肆意破坏到我们现在对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也逐步意识到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重要性。

总的来说,人类的善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在不断地深化与拓宽,人性也随着人类的整体意识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呈现出善的特征。

第二,人类从古至今共同行动的整体特征是为善择善的。

回望历史,绝大多数人在大多数的时候为了根本利益选择了善的道路,推动了历史发展。

的确,人类有过错误,但是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哪一次人类的选择失误与牺牲不是以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作为妥协的。

从人性恶之假设认识法律

从人性恶之假设认识法律

从人性恶之假设认识法律人性之恶的假设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人性之恶多源于人的欲望,很多欲望是人生存所必须的,所以法律要符合人性,赋予人必要的权利;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与满足人们欲望的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有限性发生了矛盾。

由于人性恶,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必然会相互争斗,造成社会混乱,阻碍社会发展,所以法律必须限制权利和权力。

L关键词]人性恶;法律;权利;权利和权力的限制法律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制定、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人,而且它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才制定的。

法律是由人而生、为人而存,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人。

制定法律的人往往是以自己对个体人的认识、对社会人的把握来拟定内容的。

所以对人的认识的情况将直接反映到法律的内容及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上。

一直以来,对于人的认识可谓是众说不一,而关于人性的认识又是对人的认识的重点。

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有人从人的自然属性去认识人性,有人从人的社会性去把握人性;有人从伦理角度看人性;有人从阶级层面分析人性……得出关于人性的不同的结论。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

”不同的人性论必然有不同的法律观;不同的法律观必然体现不同的人性论。

本文拟利用从伦理之角度对人性的认识得出的两种典型说法:人性善和人性恶的人性恶方面,谈谈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律内容的设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一、人性恶——法律存在之必要性古今中外,持人性恶的观点的人不少。

在中国,最富代表性的是荀子基于“欲望”的性恶论;在西方,最富代表性的是奥古斯丁基于“原罪”的性恶论。

荀子认为人性是天成的,“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

”而且“人之性恶,其普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然则人之性恶明矣。

”人生下来就因好利而“性恶”;奥古斯丁同样持人性恶的观点。

另外,霍布斯也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霍姆斯认为人性本恶,并以此要求人们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康德则承认“人性的软弱和缺点,”而且这种缺点“不仅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而且指在它里面存在着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的因素和动机”,“关于人性的缺点,我们注意到毛病不仅在于没有积极的善,还在于存在积极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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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恶与法律
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

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

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

人性之恶的假设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

一、理论背景
古今中外,持人性恶观点的人不少。

在中国,最富代表性的是荀子基于“欲望”的性恶论;在西方,最富代表性的是奥古斯丁基于“原罪”的性恶论。

荀子认为人性是天成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然则人之性恶明矣。


柏拉图积极倡导人治的思想,在其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开始提醒人性恶并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他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王,而且在较短时间里没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王,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

而柏拉图的学生,西方法治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哲学王是不存在的。

他认为人是有感情但带有兽性的真实个人,日日
都会遭受欲望、权力诱惑腐蚀的“煎熬”。

人性的脆弱和权
力的侵蚀,使亚里士多德深信法治胜于人治。

同时也认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有理性的法治才能防止人性之恶的膨胀。

后世的法学家们的思想尽管丰富多彩,但在人性本恶为出发点上是一致的。

二、人性恶多源于人的欲望
基于人性恶的假设,人们都好利恶害、都是利已主义者。

对于芸芸众生来讲,利己的一面是无限的,利他的一面是有限的,而利益资源又是有限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也是有差异的,因而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也是有差异的,有差异就会有对立,有对立就会发展成矛盾。

由于利益有矛盾,所以从本能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想让社会规范限制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人虽然希望有交通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但同时却想让自己在需要的时候横穿马路或闯红灯。

人之欲望包括性欲、财欲、权欲、名望欲等等,欲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性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种族繁衍,财欲推动着人类
社会的财富创造,权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治理与秩序,名望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崇高与文明。

人的欲望一般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因此占有欲就成为人的欲望的主要特征,例如对美色、钱财、权力、名誉的占有。

人的占有欲又往往是无限的,经商者欲其钱财千万亿,文化人欲其名誉多多益善……
人的欲望的消极一面是产生法的前提之一,法的制定应当且必须顺应、保护人的正当欲求,制约人的“恶欲”,规范和惩治因“恶欲”产生的不当行为。

人性恶指人类无法节制自身具有的纵欲倾向,个人在寻求自身利益满足的过程也是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追求个人利益本身不是恶,但是对欲望的放纵就会造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这就使人坠入罪恶的渊薮。

三、对各部门法的影响
公权力的实施是依靠人来进行的,既然人性本恶,这些公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暴露出其自身的“恶”性。

因此要对公权力必须予以限制。

性恶论对宪法的影响体现在宪法是人民为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即“控权法”。

宪法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行使是有限的。

如果国家权力不加以控制,人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

这种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源于对人性的不信任。

性恶论对刑法的影响,表现在对司法权力的不信任。

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条刑事法治原则。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得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

以此告诫司法官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以防止司法人员的罪刑擅断,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
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司法官员的权力,使国家的刑罚权和公民的自由权之间有了一条明显的界限。

性恶论对私法的影响是假定人性基于一种根本无知和
偏私趋利上。

正因为人的这两种缺陷,所以对于私有制(所有权)制度不能建立在人与人的信任上。

所以就要确定契约自由和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原则和设定权利
与义务、以及区别对待隐私权原则。

为了保障私权利必须以义务的设定为前提,而义务恰恰是对人性恶意的防范。

通过义务对人性之恶的防范,才能保证私有财产利益和契约自由,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此外,更要对政府进行限权,即对政府官员采取最低保护,因为政府官员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防止政府官员作出有损于公众利益的行为,由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来完成监督披露其隐私的使命,从而使政府官员恶的本性降低到最低。

假定人性恶是基于人性的根本无知和偏私趋利上,所以制度不能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上,要限权,更要善待人的缺陷,使之放在一个合理主义的平台上,给与制度的保护。

所以,法律的制定要注意到法律的人性基础,其执行过程需要体现人的真正内在需求,以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来完善法律,人的需要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只有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只能是废纸
一张。

因此,在现代社会,随着农业社会的打破,商业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的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逐渐削弱,“道德滑坡”成为了一种社会必然趋势,正是需要用法律来填补道德削弱空缺。

参考文献:
[1]赵喜平.人性假设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攀登(双月刊)》.2003年6月,第3期
[2]覃英.从人性恶之假设认识法律.《理论观察》.2009年,第3期
[3]刘斌.法治的人性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4]黄洁亭.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法学研
究》.2009.8(中)作者简介:
刘盛达(1990.6~),单位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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