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人性假设基础

合集下载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

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性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10-02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属性及特征(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道德的属性道德作为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式和社会调整形式,具有以下属性: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

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4.人类共同性。

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是指人类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而是指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内容。

人性恶与法律

人性恶与法律

人性恶与法律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

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

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

人性之恶的假设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

一、理论背景古今中外,持人性恶观点的人不少。

在中国,最富代表性的是荀子基于“欲望”的性恶论;在西方,最富代表性的是奥古斯丁基于“原罪”的性恶论。

荀子认为人性是天成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然则人之性恶明矣。

”柏拉图积极倡导人治的思想,在其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开始提醒人性恶并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他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王,而且在较短时间里没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王,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

而柏拉图的学生,西方法治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哲学王是不存在的。

他认为人是有感情但带有兽性的真实个人,日日都会遭受欲望、权力诱惑腐蚀的“煎熬”。

人性的脆弱和权力的侵蚀,使亚里士多德深信法治胜于人治。

同时也认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有理性的法治才能防止人性之恶的膨胀。

后世的法学家们的思想尽管丰富多彩,但在人性本恶为出发点上是一致的。

二、人性恶多源于人的欲望基于人性恶的假设,人们都好利恶害、都是利已主义者。

对于芸芸众生来讲,利己的一面是无限的,利他的一面是有限的,而利益资源又是有限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也是有差异的,因而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也是有差异的,有差异就会有对立,有对立就会发展成矛盾。

由于利益有矛盾,所以从本能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想让社会规范限制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人虽然希望有交通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但同时却想让自己在需要的时候横穿马路或闯红灯。

人之欲望包括性欲、财欲、权欲、名望欲等等,欲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高级人力资源师真题

高级人力资源师真题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B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2.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被视为( D )A.事务性机构B.简单服务性机构C.非生产非效益部门D.生产与效益部门3.马克思称之为用“饥饿政策”进行人事管理的阶段,其人性假设的基础是( B )A.人天生是懒惰的,必须采用强制手段B.人是经济人,是为了吃、喝等个人利益而劳动C.人是为了获得他人的认同而劳动D.人不只是为了金钱、物质而劳动,人有社会责任感4. 人力资源开发的双重目标是( A )A.提高才能,增强活力B.提高学历,增加效益C.提高觉悟,锻炼意志D.加强保健,增强体魄5.工作性质完全相同的岗位系列称作( D )A.岗级B.岗等C.岗类D.岗系6.划分岗类、岗群、岗系的依据是( D)A.工作繁简难易B.工作的责任轻重C.所需人员资格条件D.工作性质7.在企业人力资源变动预测中,马尔可夫分析方法的基本思想是( C )A.根据企业现在人员结构状况推测未来人事变动趋势B.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推测未来人事变动趋势C.找出企业过去人事变动规律,以此来推测未来的人事变动趋势D.根据市场变化推测未来人事变动趋势8. 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A )A.关键人员B.一般人员C.临时工D.一线工人9.“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体现在人员甄选的原则上是( A)A.用人所长原则B.民主集中原则C.因事择人原则D.德才兼备原则10.具有“孤僻、行动迟缓、善于观察细小事物,情感发生较慢但持续时间长,体验深刻”特征的人,其气质类型属于( A)A.抑郁质B.粘液质C.多血质D.胆汁质11.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A)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12.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劳动分工的实质是( B)A.劳动简单化B.劳动专业化C.劳动连续化D.劳动个性化13.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各工序生产能力的合适比例关系,这是生产过程的( C )要求。

浅析《孟子》中的法律思想

浅析《孟子》中的法律思想

孟子的法律伦理思想儒家学说重在内圣外王,相比较而言,孟子更重外王之学,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孟子最根本的追求。

他认为一个理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实施仁政,即要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和前提条件。

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对后来中国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反思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孟子立法伦理思想的人性论基础从事实认识的角度而言,人先天的本性无所谓善恶,但是当人们进行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的时候,特别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这些最基本的社会制度设计的时候,不能不对人性做出一定的假设,因为社会制度的设计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之下进行的,作为人性假设的人性论确定这种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导向,所以,不同的人性假设对社会制度设计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为了给自己的仁政学说提供理论基础,孟子提出了天赋道德的人性本善学说。

孟子认为人天生具有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四端就是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或者说,是人的道德本能和道德直觉。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虽然人人皆有善的本性,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将善的本性发扬出来,只有君子或者圣人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能够将善的本性发扬的人就是施行仁政的治人者,就是王者,一般的小人不能将善的本性发扬,只能做治于人者,王者将善的本性发扬出来,施行仁政,就可以将天下运于股掌之间。

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对人性有不同的认识,人性的善恶是讲人的本性的善恶,所以人性的善恶问题与如何理解所谓“本性”密切相关,其中“本”的意思是“本来是”还是“本该是”,有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认识孟子的性善论,首先应该明白,孟子所谓人性本善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当然孟子自己没有真正区别二者,从孟子的仁义礼智是人固有的观点来看,似乎孟子是将人性本善作为事实判断,但是深刻理解孟子的意思,还是应该认为孟子是将人性本善更多地作为价值判断,他认为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不是人人就是尧舜,因为不是人人就是尧舜,所以也不是人本来就是仁人、善人,是说人人有向善的可能,人性本该是善的,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儒、法、道三大家管理思想辨析

儒、法、道三大家管理思想辨析

儒、法、道三大家管理思想辨析统治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的主流思想是三大学派:儒家、法家和道家。

这三大学派都产生于中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春秋战国时代。

其管理思想的基本逻辑结构是:人性假设——管理方式。

他们各自提出对人的基本看法,并进而提出自己的管理方式,从而各自形成较为系统的治国治生的管理思想。

1.儒家管理思想:王者之道,仁政德治;儒家管理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以“人”为中心,讲“以政为德”,讲“忠恕之道”,讲“正己正人”,主张“仁政”、“贤能政治”以及“重民”、“和为贵”、“仁义”等。

孔子在《中庸》中说:“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

”将人作为管理的载体,把“治人”归结成为管理的本质。

同时,儒家学派强调用道德感化感动人心,要比一味惩罚会收到更好效果。

正如《论语》中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凡事要“以德服人”,实行“中庸之道”。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德礼为治的政治管理思想,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施“仁政”的政治主张。

主要内容:①行“王道”,施“仁政”;②主张“贤能政治”;③“重民”思想;④“和为贵”思想;⑤“仁义”思想。

此外,儒家特别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自身的管理,“君子务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无不体现管理者从自身做起,培养自己德行的观点。

2.道家管理思想:王霸杂合之道,无为而治。

道家管理哲学的基本思想是以“道”为中心,讲“无为而治”,讲“弱者道之用”,讲“天地相合”。

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将“道”看作是一种客观规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强调人们必须按照自然规律办事,顺其自然,做到天地相合,充分融会,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然而“道常无为”,因此要“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实有似无,无为而治,达到一种较高的管理境界,即通过最少的、必要的、有效的法律制度把社会干涉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实现组织的自然和谐与个人自由的协调发展。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

朗·L·富勒,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

70 年代初 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

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

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法律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律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

作为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过去一百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四位法律理论家之一”,朗·富勒在英美法学界早已是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富勒最初激发中国法学界兴奋点的还是与哈特(H.L.A Hart)那场持续12年的论战。

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第71卷同时刊发了富勒、哈特的文章,使论战的大剧在整个学界上演。

富勒与哈特立场的对立与观点的差异通过对“告密者案件”的讨论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这个案件源于《哈佛法律评论》1951年的报道:1944年,一名德国妇女为了除掉自己的丈夫,向纳粹当局报告了丈夫从纳粹军队回家后贬损希特勒的言论。

妻子作证指控自己的丈夫,随后丈夫被纳粹军事法庭判处死刑。

判决是依据“任何主张和重复不利于第三帝国领袖的言论都是非法的”这一法令作出的。

然而,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丈夫就被送到了前线。

现代环境法的历史渊源

现代环境法的历史渊源

环境法学界⽬前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尚在论战之中。

有些学者主张环境法是以⼈与⾃然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有些学者则主张环境法是以⼈与⼈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尽管两种主张之间的分歧较为严重,但却都毫⽆例外地强调了以⼈作为所调整关系的核⼼。

以⼈为调整对象是法的基本特征,环境法在近代的蓬勃发展主要源于⼈类在⽇益恶化的⽣态环境压⼒下,⾼度关注和反复思考⾃⾝存在问题的结果,这在本质上就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以⼈为其价值本位。

⼈是具有理性思维的万物灵长,他们⾃产⽣之⽇起就从未中断过对⾃⾝存在问题的哲学思考。

“理性的思潮,例如⼈本主义,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

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

”⼈类对⾃⾝存在问题的哲学思考经过演化,最终构成了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环境法⾃诞⽣之⽇起就被深刻上伦理道德的烙印。

然⽽⼈类的上述思考是⼀个不断递进、逐渐深⼊的过程,环境法也并未始终以⼈类伦理为其演进轨迹。

现代以前,⼈们较为重视思考⾃⾝存在的⽅式问题,以此为基础的传统环境法过于偏重保护⼈类⾃⾝的⽣存环境。

再加之⼈类认知能⼒和科技⽔平的有限,因此传统环境法只可能成为保护某种资源和防⽌某种污染或破坏的纯技术性规范。

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们不得不转⽽开始思考⾃⾝存在的价值问题,环境法于是进⼊以环境伦理为构造基础的现代发展阶段。

法作为⼀个历史范畴,它的演进具有过程性与阶段性,环境法亦不例外。

⾃197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后,各国普遍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政策与⽴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相应地历经了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过程。

尽管学界普遍将综合性、社会性、科技性和共同性视为环境法的普遍特征,但这都并未概括出现代环境法的独特之处。

现代环境法是⼈们对⾃⾝存在价值问题进⾏哲学思考的法律结果,它相对传统环境法⽽⾔,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其内蕴着极其丰富的伦理精神。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摘要]当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方法论僵化,导致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研究难有进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价值,在既有研究中也没有获得充分展现。

《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研究拓展至民法性质与人性假设层面,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塑造为“正反面、六原则”体系,从行为能力、准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时效角度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论展开,实现了方法、本体与规范的多维创新。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围绕我国民法应构建哪些基本原则,学界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

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对《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条文解释上,这种纯法条解释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底蕴。

并且,既有研究均主要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也缺乏应有的关注。

王立争博士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另辟蹊径,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了方法论、本体论和规范论三重层面,学术视角新颖,学术观点创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拓展该书首先开辟了民法基本原则两个崭新的方法论领域,即以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人性假设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并将民法的性质论与人性论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构成。

该书认为,民法的性质可抽象为民法的谦抑性,其又包括有限性与宽容性两个方面。

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

相应地,民法应减少强制性规范的配置,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的供给。

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

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

民法的宽容性,意味着民法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释: 孔庆钧.广义文化观视角下的中国企业绩效管理症结 ./ 2006/04/09/20060409-222243-1.shtml. 南乔. 中西不同的哲学方法及中国传统伦理对全球伦理的可能性贡献. http://blog.people. /blog/log/showlog.jspe log_id=20640&site_id=2286. 李余华. 治国方略与人性假设.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3 卷 3 期. / ec/ecjnlarticleView.aspx? jnlcattype=1&jnlptype=3&jnltype=472&jnliid=3215&issueiid=30793 &atliid=415392.
统道德和伦理对中国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人性善” 那以 的出发点 的法律不可避免有道德、 伦理的影子。从某种程度上说, 中国人的法 律观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和伦理观。特别是家庭法的法律基础是 更建立在血缘亲属关系和伦理道德之上。这同时其本身也意味着某 些时候个人利益的一定程度牺牲。 这牺牲是因为道德的认同感、 社会 的责任感, 这抹煞了人性中自私、 贪欲等 “恶” 的成分, 代价可能恰恰是 个人的幸福感。但中国传统一直如此, 这就是现实。 那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我们的法院在处理上文的案例时正视人性 的弱点呢?可以肯定的是当今时代人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这一问题, 同时也对与案例中妻子有同样境遇的人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本人认 为法律是与文化、 传统等融合在一起, 根本上是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基 础。文化、 传统是历史的体现, 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现实的保障。一方 面从传统思维来讲, 成为植物人的丈夫仍然是一个自然人, 他同样拥 有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生命是最起码的要求, 这也是不可忽视的; 另一 方面从社会现实来看, 如果准许离婚, 免除妻子的义务, 在我们的社会 保障设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应该如何保障好丈夫的基本权利呢?权 利的需要和保障的缺失, 是中国 “人性假设” 的自然要求, 使现阶段的 中国不能背离善的 “人性假设” 。而不得不说的是两者之间的矛盾仅 仅是一个小的方面。而根植于内心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关于个人、 集 体、 国家与社会的观念的教育与传承, 与中国主流的 “性善” 的人性假 设是相辅相成的。它的改变只能是伴随客观世界的改变而循序渐进 的过程。 比较中西方的 “人性假设” 人性恶” , “ 的利益属性会使个人价值得 到更大的发挥与满足, 从而极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人性 而 善” 忽视了个人情欲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制衡与冲突作用。但相信 “人 性善” 比相信 “人性恶” 更具有伦理意味和人道关怀, 因为性善论充分 肯定了人身上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肯定了人的能动 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承认了人的人格尊严, 指明了人的使命, 更高层 次上追求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满足, 更包括与家庭、 社会、 自然关系 的和谐, 无疑有利于理想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 “ 生” 正所谓 。 “尺有所长, 寸有所短” 但一切都要根植于适合的土壤。 。 所以, 生活中常常有周围人从他们个人的情感角度出发, 对中国的 法律规定或法律运行结果存在不解甚至不满。 那到底应该如何看待中 国的法律问题呢, 最根本的就是用一种哲学的思维与方法。中国不可 能也不能完全抛弃社会主义法治, 应该发扬善人性的优点, 避免其导致 了道德越位扩张, 同时充分重视并加快民主、 自由、 人权、 平等、 公平竞 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树立, 实现法治。 现实与未来, 人类共同 的追求终归是进步与发展。
曾经读过这样一个案例: 一对夫妻结婚多年, 感情深厚并育有一 子, 但幸福生活止步于丈夫因病不幸变成了植物人, 妻子以 “无力支撑 这种不幸” 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后来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 裂, 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起诉。 面对这样的案例, 人们可以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对诉讼的结果或 褒或贬, 肯定者也许会从不幸的丈夫和家庭的角度出发给与赞同, 否 定者会看到妻子将要面临的苦难, 痛斥中国的法院为什么不能像西方 国家的法院那样重视 “生者” 作为人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于是到底是 中国的法律好还是西方的法律更人性的争论就出现了。的确即使是 相同的案例, 东西方国家的法院处理可能截然不同, 但不一定就存在 法律 “先进” “落后” 与 界定, 中西方法律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 “ 的差异, 归根结底是法律思想的差异, 而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人性 善恶的假设上。 ” 人性假设理论通常用于经济管理学, 是西方古典经济学中, 管理 科学与行为科学的理论基础, 在法学研究中也有重要的价值。 人性假 设简单的说, 人性就是人的本性, 人性假设是对人性的设定。这种设 定是社会、 历史、 文化、 教育等综合因素的结果。 中西方对于人性的假设是不一样的, 西方主要假设人性是恶的, 而在中国 “关于人性的争论, 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已充分展开, 尽管也 有性恶论、 性不善不恶论、 性有善有恶论, 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孔孟 为代表的性善论主张。 ”这主要是由于中西方所经历的不同的经济模 式所决定的。 由于西方经历的是商品经济, 使得其对人性阴暗的一面 有更深刻的认识, 而中国所经历的是自然经济, 由于其不能冲破血缘 关系的束缚, 使得其对人性方面持有的是一种善的态度, 血浓于水这 个说法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在这样的经济状况基础上, 统治的理 念、 教育理论的主流 (特别是儒家文化) 等等都使中国深深烙上 “人性 善” 的印记, 而西方与之相反,人性恶” “ 是共识。 法作为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等发展的现实表现和需要的法, 这种 “人性假设”对其产生深刻影响。 “人性善或经验主义人性恶假设是人 治和专制治理的理论基础; 理性主义人性恶假设是法治的理论基础。 ” “在性恶论的人性假设前提下, 西方文化的典型特征是以个体为本位, 主张在外在法律与宗教的约制下, 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由此造成 的结果是: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契约关系的性质, 即使家庭成员, 在成 年之后也是一种法律面前相互独立、 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 ” “中国文 化则具有相反的属性与特征, 载人性善的假设前提下, 儒家主张通过 内在道德修养, 发扬仁爱精神, 追求至圣人格并实现社会和谐。 ”于是 西方注重个体性, 先个人, 再集体, 而后国家, 而中国先国家, 再集体, 而后个人。这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有所体现。所以就上面案例 来说, 西方国家会充分注重妻子作为个人的权利, 体现了个人利益最 大化的追求, 允许离婚也是合理、 合法的, 而在中国这个环境下法院驳 回离婚诉讼的裁决也同样无可厚非。 当然我们国家关于自然人死亡的判定和婚姻法中配偶之间权利 义务的规定可以说是裁判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究其根本所有这一 切都一定程度上基于 “人性善” 的假设。而中国传承千年的道德观和 伦理观构筑成 “人性善” 的根基,性善论” “ 强调道德修养, 存心养性, 传
作者简介: 崔萌、 张虎, 长春装甲兵技术学院。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2 009. 3(下)
法律的人性假设基础

摘萌ຫໍສະໝຸດ 张虎要 生活中常有人对中国的法治状况产生这样那样的议论和思考, 有给与积极肯定的, 但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人群在与
西方国家法治状况的对比中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感到悲观, 那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 就东西方法律的人性假设基础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人性基础 “人性假设” 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3-374-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