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与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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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的创制以及其适用过程不是机械的组织和运动,不可能回避价值理念的问题。

私法自治的知识论和价值论基础是近代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

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自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及一个部门法,不可谓不重视。

我国目前是有民法而无民法典,为什么要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整合为一部民法典呢?这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而是民法典精神气质的贯通。

民法作为法治形式主义的范本,标榜价值中立和形式公正,但其实民法所谓的价值无涉和客观中立只是一个虚幻的神话。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西方世界革命的产物,革命既包括政治革命也包括思想革命。

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民法之所以成为民法,其历经自然法理论的陶冶和法国革命精神的洗礼,民法作为启蒙运动的时代产物,其必然反映了启蒙运动时代的革命思想,即一整套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

其理论模型以个人为起点,即理性的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守护者,他以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自由的交易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实现经济繁荣的社会目的。

因此,近代民法典的出现意味着一套以个人为价值基础,以理性为方法论的自由主义在政治和思想领域革命的双重胜利。

民法不但不可能是完全排除了任何价值的纯粹技术性规范,而且其规则设计和运行效果无不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的强势存在。

第一,自然权利观为私权利的不可侵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自然法作为一种有固定价值倾向的意识形态,天然地将生命、自由、财产作为民法的价值预设,不动声色而又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民法所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

例如,诺齐克认为,正义要求有一个普遍的经济体系,财产权和契约法并不是社会性的和法规性的传统,而是普遍人权的直接适用。

可以说,只要承认民法典,就不言而喻的承认了私权利的优先性和不可侵犯性。

第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纠缠不清。

法律有时需要借助道德克服其局限性,诸如英美法所谓的公共政策、大陆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价值因素不可避免的介入民法体系,其中诚信原则甚至成为“帝王条款”。

从《物权法》的出台看民法规范性质的发展趋势

从《物权法》的出台看民法规范性质的发展趋势
范 的 民法 和作 为裁 判 规 范 的 民法 的 具 体 内容 后 , 合 新 出台 的 《 权 结 物 法 》 我 来 谈谈 我个 人 对 民法 规 范性 质 发 展 趋 势 的 想 法 。 ,

法律的实际应用当中, 行为规范对 行为人 从事的行 为有法 律效果, 无 论是对国家机关还 是个人 , 都有指 引其从事何种行 为的作用 : 裁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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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 台 法 范 质 发 势 权法 的出 看民 规 性 的 展趋
王 修 珏
摘 要 民法规范具有双重性质 , 一方面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 另一方面是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本文通过对 两者概念 和 关 系上的分 析 , 同时再结 合 刚 出台的 《 物权 法》 的相 关 内容 , 断 出民法规 范性质 的发 展趋 势 。 推
重 民事 主 体 的 自主 决 定 并 赋 予 其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于后 者 , 采 取 法 对 则
历经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 2 o 0 7年 3月 l 6日在十届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 闭幕会上高票通过。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史上, 对制定物权法草案 的重视 程度 、 审慎程度和 民主程度 , 都是 史无前 例
果 也作 为 判 决 的一 部 分 依 据 , 与 此 同 时裁 判 者 的裁 判 地 位 和 裁判 权 但
行为规范, 为行 为 人 划 定 行 为规 范 与 限 定 ,乃 是 作 为人 民行 为 之 “
准则” “ ,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 旨, 若在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于它们而 是 其 所 独 有 的 。
不 难 发现 , 于 行 为规 范 和 裁 判规 范关 系 的 深 刻 理解 意 义 体 现 于 对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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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反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看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假如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

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比如以下几点。

除此之外,在物权编也有几点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民法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言,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计算基数,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排除在特别程序之外,提高了决策的效率。

增加了两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部分扩大了业主的权利;二是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三是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点变更;四是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发生变化;五是增加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有几个亮点,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和流转,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和权利救济等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上,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公示方式,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信赖公示信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权益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物权,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物的归属感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实践应用物权法的实践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则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

再次,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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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析物权法与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内涵
就民法的本质来说,民法精神是其最核心的部分,是以个体为核心,个体以
意思自治为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来说,主体间的平
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精神的核心。
二、物权法的实施与其在民法精神方面的体现
物权法的制定首次广泛参考了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的立法建议,全民参与,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新时期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各种主体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
律保障。
(一)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与民法的私权精神
众所周知,民法属于私法,民法也是权利法,民事权利的本质在于民事主体
所要实现的利益,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和
使命。民法的私权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权,保护私权,权利至上是民法精神的核心。
在物权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使得权属关系清晰明了,公权
不再侵犯私权。诸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
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
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此次,物权法做出了关于70
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不仅保障了私有财产,也让广大老百姓倍感安心。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
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
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使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
程的规定。
《物权法》还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的建设标准,妨碍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将阳光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写入物权法,是
将公民权利的进一步的细化,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更加的全面。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
使,加强了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明确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
2

财产给与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民法的私权
精神。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与民法的平等精神
平等来源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平等原则
“最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
主要标志。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以上规定表明,平等是民法精神的基础,是民法的特质。
物权法的核心是平等,它赋予了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和平
等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
物权法把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完善保护
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要抛弃因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陈旧观念,仅着重
于财产取得的合法性,公民的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到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同
等的法律保护。
再次,物权法对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给与平等保护。国有财
产权行使主体、集体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拾得遗失物制度、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拾得遗失物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
基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要求
和民法的平等精神。
(三)公正、公平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从广义角度看,平等原则还应该包括其延伸意义上的内涵,那就是民事法律
关系的公平、正义或者公正。因为,平等必然地要求公平,也必须最终体现于公
平,没有公平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另一方面,平等是公平的逻辑前提,没有平
等就不可能实现公平。
物权法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能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及能够保证秩序本身的
公正,维护公平。我国由于物权法的缺失引起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征地拆
迁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等,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谐。物
权法的颁布为防止及解决上述就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构建。新物权法克服了原有物权制度的缺陷,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
3

重大。
(四)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上的概念,当民法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时,它成为指
导实践的关键性因素,诚信原则是民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物权法体现在,诸如:明确可供担保财产范围方面的扩大以及登记机构等方
面,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允许借贷人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等以及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等动产或财产性权利作担保贷款,一方面,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扩大信贷市场的覆盖面,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
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信贷人将其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到不动产上的问题,有
助于降低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登记机构的明确,使得非转移占有型动产及财产
权利担保可以被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物权法充分体现反映民法的精神。经过长达十余年磨练才出炉的
物权法的实施是中国立法体系趋向完善的历史性起点。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物权
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效解决物权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等。当然,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必然存在着相关的遗憾和空白。我们
可以看到,物权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权的支持,要依法行政。物权法相关的空白还
需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发现和完善。
物权法关涉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个公民都应该努力实行物权法的法律
规定,不断地巩固它的积极成果,认真提出我们的建议,广泛而深入地参与,期
待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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