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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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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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435号
【发文日期】2006-01-25
【实施时间】2005-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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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1﹞82号
【发文日期】2001-07-30
【实施时间】2001-06-0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111420112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200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企业,必须是持有第一条所述的证书,并以勘察设计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勘察设计单位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方可享受《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管理,按我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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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408号
【发文日期】2005-12-12
【实施时间】2005-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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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白俄罗斯政府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1999﹞215号
【发文日期】1999-08-04
【实施时间】1999-08-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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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153号
【发文日期】2004-04-26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镇江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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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审批,财产损失
【颁布单位】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泰地税发﹝2006﹞21号
【发文日期】2006-02-23
【实施时间】2006-02-1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发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所列应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的,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外,按照《办法》第三条财产性质分类,当年度发生的某类财产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须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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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1996﹞30号
【发文日期】1996-09-11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改、劳教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止,已缴纳的税款,由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退还给原企业。

附件:《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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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航空运输收入,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1998﹞159号
【发文日期】1998-09-14
【实施时间】1996-06-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8]4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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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税收入时,应剔除在地税机关开票的运输收入后计算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再抵减在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配合,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地方税务局应按时将代征的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分户列明,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具体方式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商定。

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向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必须凭国家税务局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以及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应退信息,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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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纳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32号
【发文日期】2004-10-1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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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铁建,税收征免,重组改制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8﹞262号
【发文日期】2008-07-30
【实施时间】200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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