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具体规定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具体规定?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3.2.9条规定:13.2.9 对于20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有关规定。
2《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5.5条规定:5.5建筑沉降观测5.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4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沉降观测相关要求

沉降观测相关要求一、沉降观测的目的通过对多期的观测数据分析,推断建筑变形的发展趋势,获取可靠的变形信息,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服务。
注:变形:建筑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的现象。
可分为沉降和位移两大类。
沉降指竖向的变形,包括下沉和上升。
二、建筑沉降观测建筑沉降观测:用水准测量的方法,周期性地观测建筑物上的沉降观测点和水准基点之间的高差变化值。
参照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三、沉降观测点标志(沉降观测钉)的安装1.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施工图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的施工监测与观测的相关要求,注意图纸上要求的埋入深度及伸出长度。
2.符合规范要求(1)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宜高于室内地坪(±0面)0.2~0.5m为宜。
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2)标志埋设前,要与建设、监理、设计进行沟通,了解建筑外墙装饰方式和使用的材料,并提前考虑建筑外墙装饰后要能够继续观测,使沉降观测资料的连续性不被破坏。
3.常见的沉降观测标志(1)规范上的(2)项目上常见的临时观测标志:最终完成效果:四、沉降观测的方法及仪器1.沉降观测等级(精度等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对于建筑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观测的精度不应低于三等。
(以设计图纸上明确要求为准)2.观测工具:水准仪,全站仪等3.观测方法沉降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
(1)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2)观测时先后视水准基点,接着依次前视各沉降观测点,最后再次后视该水准基点,两次后视读数之差不应超过±lmm;(3)沉降观测的水准路线(从一个水准基点到另一个水准基点)应为闭合水准路线。
4.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规范要求:5.工作要求沉降观测是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a.固定观测人员b.使用固定的水准仪和水准尺c.使用固定的水准基点d.按固定的实测路线和测站进行五、沉降观测数据处理1.整理原始记录每次观测结束后,应检查记录的数据和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然后,调整高差闭合差,推算出各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并填入〃沉降观测表〃中。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2024

引言概述:高层建筑沉降观测是对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沉降进行监测、记录和分析的过程。
准确的沉降观测可以提供重要的数据,用于评估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指导维修和加固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包括观测设备、观测方法、观测频率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观测设备1.1观测设备的类型和选择1.2传感器的安装和校准1.3数据采集系统的选择和配置1.4安全措施和设备维护二、观测方法2.1观测点的选择和布设2.2观测点的标记和测量2.3观测时间的确定2.4观测过程中的环境控制2.5观测数据的记录和保存三、观测频率3.1初始观测3.2周期观测3.3事件观测3.4特殊情况下的观测频率调整3.5观测频率的变化原因和处理方法四、数据处理4.1原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4.2数据的质量控制4.3沉降曲线的绘制和解读4.4沉降速率的计算和分析4.5沉降监测结论的汇报和分析五、质量控制措施5.1观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2数据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3结果的质量控制和验证5.4质量控制措施的改进和优化5.5监管和审核机制的建立总结: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对于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观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观测方法的确定、观测频率的把握、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采取等方面,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只有科学严谨地进行观测和处理,才能获得准确的沉降数据,为建筑物的维修和加固提供可靠的依据,并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因此,建筑行业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的观测水平和质量,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高层建筑沉降观测技术的应用摘要:关键词:高层沉降观测前言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本人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应用,在此对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浅谈管窥之见。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肉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精选】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
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
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最新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Code for deformation measurement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JGJ8—2007J719—2007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8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9月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变形控制测量;5.沉降观测;6.位移观测;7.特殊变形观测;8.数据处理分析;9.成果整理与质量检查验收。
修订的内容是:1.将标准的名称修订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2.增加了第2、7、9章和第4.5、4.8、6.4节及附录C;3.将原第2章作较大的修改后成为目前的第3章;4.将原第3、4章修改并合并为目前的第4章;5.在第4、5、6章中分别增加“一般规定”一节;6.将原第6章中的日照变形观测、风振观测和裂缝观测放人第7章;7.对原第7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扩充后成为目前的第8章;8.对有关技术要求和作业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9.设置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北京威远图数据开发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丹陆学智张肇基潘庆林王双龙王百发刘广盈张凤录严小平欧海平戴建清谢征海陈宜金孙焰1 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平安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标准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根底、动力设备根底、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应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防止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那么沉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是指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对地基沉降进行观测和监测的一套管理制度。
地基沉降是指建筑物或工程设施与地基之间的相对位移,它是由于地基土体的自重引起的。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沉降观测是为了掌握地基变形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地基沉降引起的问题。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控制,具体任务包括:1.对新建工程进行沉降观测,及时掌握地基变形情况,预测和控制沉降量,保证建筑安全;2.对已建工程进行沉降观测,监测沉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降低沉降引起的问题,保证建筑质量;3.对疑似发生地基沉降的建筑工程进行沉降观测,验证疑似沉降问题,及时处理。
二、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沉降观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确定沉降观测的具体项目,包括观测的位置、数量、观测参数等。
观测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尽可能保证观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观测设备和方法的选择:根据观测项目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观测设备和方法,包括水准仪、GNSS测量等。
观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的特点,以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方法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确保观测结果的可靠性。
3.观测周期和频率的确定: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确定观测周期和频率。
观测周期是指进行一次观测所需的时间,观测频率是指在一个观测周期内进行观测的次数。
观测周期和频率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观测要求来确定,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对观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的整理、计算、统计等。
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提供给相关人员,以便进行后续的决策和措施的制定。
5.观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根据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编制观测报告,并及时提交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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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工(2011)2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情况,
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国家、省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有关标准和相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通知如下:
一、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应委托检测单位
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高度在24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软弱地基上的住宅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
行沉降观测;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3)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4)加层、扩建建筑;
(5)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6)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它建筑工程。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凡按规定需要进行沉降变形观
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变形观测单位并签订合同,观测单位应制
定观测方案,观测方案和合同应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是否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及其相关要求。凡
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沉降变形观测的要求和说明,有特殊要求的,需附沉降变形
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般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
纸上标明允许沉降差。
四、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单位,必须具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
书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项目的计量认证,否则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
验收评定的资料。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
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五、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位置、数量等应与备案的观测方案相符,观
测点的设置应牢固稳定,能长期保
存,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
置上设有观测点;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2、沉降变形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
毫米处。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
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扬州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站统一监制、管理。
六、观测单位在沉降变形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按照观测方案
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观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
观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变形观测中严禁弄虚作
假、人为减少观测次数,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变形观测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观测资
料和变形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的一部分。
七、竣工验收前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
建设标准DGJ32/J18《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表5.0.6-1、5.0.6-4中的要求。如沉降
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标准第5.0.4的
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八、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有义务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坏。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
九、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测单位按照沉降变形观测方案实施观测,原始数据记录应有监
理方的签认,观测过程中应采取巡视、平行检查等方式,确保观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
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未按要求提出沉降变形观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得审查通过,对沉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筑物,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备案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