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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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分,而这种区分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中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2. 没有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是在法律上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相较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具有更高的社会禁止性和法律严肃性。

2.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害,威胁社会的安全稳定。

3. 构成犯罪: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需要承担刑法上的相应责任。

三、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区别1. 形式上的区别:违法是对法律规定的欠缺行为,而犯罪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行为。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2. 领域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仅存在于刑法领域,也可能存在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其他法律领域,而犯罪行为则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

3. 刑事责任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刑事处罚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给予的处罚或约束。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也会不同。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刑罚:刑罚是常见的刑事责任形式,可以分为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程度。

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形式,旨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9:甲因有外遇与妻子感情破裂。甲数 次提出与妻离婚,但妻坚决不同意。无奈 之下,甲一日提前回到家中做晚饭,在煮 粥时投下砒霜。甲知道儿子不喜欢喝粥, 估计儿子一定不会喝毒粥,另外又给儿子 做了面条。妻与子回到家后甲借故离家外 出并让儿子吃面条把粥留给妈妈。结果当 晚甲妻因胃痛未吃晚饭,甲子吃过面条尚 觉不饱,又多喝了一碗粥,当场中毒身亡。 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 罪 主 体
犯 罪 主 罪客体的概念 •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 • 2.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利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人或 者物。
北京“天价”葡萄案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 在表现
1、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
——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法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作为
2、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
需要件)
3、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4、认识错误
倒车倒出的祸 .wmv
许霆——自动取款机案件

精通经济犯罪案件调查与刑事立案

精通经济犯罪案件调查与刑事立案
社会影响
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深远而广泛。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 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经济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 问题,如腐败、黑恶势力等。
02
调查方法与技巧
线索来源及筛选
线索来源
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广泛,包 括群众举报、被害人报案、监管 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等 。
讯问策略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 性的讯问,突破其心理防 线,获取关键供述。
笔录制作
规范制作询问、讯问笔录 ,准确记录陈述和供述内 容,确保证据效力。
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
证据收集
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 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 据材料。
证据固定
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固定和 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证据保全
在调查过程中,对可能灭 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 保全措施,确保案件顺利 办理。
03
刑事立案标准与程序
立案条件及审查
立案条件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需满足刑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等。同时,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案件 还有特定的立案标准,如涉案金额、违 法手段等。
VS
审查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效保护了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工作挑战分析
1 2 3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带来的压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呈 上升趋势,给刑事立案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 挑战。
新型经济犯罪手段不断出现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和 操纵市场
案例三
某跨国企业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

第九章 刑法

第九章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1、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注意事项
年龄的认定 行为时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精 神和心理功能正常、智力与认识发展正常 的人; 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或 因精神病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的人; 第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犯八种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不负: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 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 够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 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 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这 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 观罪过?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 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 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甲带领导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想吓唬乙 一下,提应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 杆外,乙边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 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任何⼀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这⼀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三个特征。

以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这⼀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系列要件的总和。

任何⼀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的⼀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些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的整体。

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根据这⼀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实施抢劫的⾏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

实施犯罪的⽅法必须是以暴⼒、胁迫等⼿段劫取财物。

⾏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才能构成抢劫罪。

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这些事实特征是⽴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般标准。

任何⼀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

犯罪侦查学

犯罪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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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内容
侦查措施
侦查技术
侦破方法
侦查技术
研究如何发现、固定、收取和检验痕迹、物证的原理和方法。其中有:同一认定的理论、刑事照相、痕迹检 验、枪弹检验(见司法弹道检验)、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刑事登记、外貌识别等。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是在 综合利用物理学、化学、生理学等科学技术原理和成就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对一定的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而形成 的一类专门技术。
主要课程
主要课程
公安学基础理论、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治安学总论、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卫擒敌、 射击、侦查学原理、刑事侦查学、政治保卫学、经济犯罪对策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侦查讯问学、现场勘查 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和实习等。学生在公安机关见习6周,毕业实习10周。 学年:4年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备注:开设院校: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广西工学院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所以,研究犯罪侦查学,有助于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使国家的侦查权、审判权的正当行使,获得方法上、 技术上的保证。
学科发展
学科发展
犯罪侦查学是随着近代国家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建立起来的。
在封建专制国家中办理刑事案件,采取纠问主义的诉讼程序,实行坐堂问案和刑讯逼供。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反对封建审理体制的罪行擅断主义,代之以侦查和公诉的制度,将侦查列为诉讼程序,载 入法典,并在侦查实践中日益广泛地运用科学技术的成就,随之在学术上也出现了犯罪侦查学。
犯罪侦查学
法学科发展
目录
02 学科内容 04 主要课程
基本信息
犯罪侦查学( criminalistics)以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目的,为揭露犯罪、揭发与证实犯罪人而 研究如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罪犯的方法、措施以及技术手段的一门科学。又称刑事侦查学,也曾称为犯 罪对策学。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案件)管辖部门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9条叛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0条间谍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2条资敌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案)(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核材料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走私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妨害清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0条逃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1条洗钱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2条抗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猥亵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39条绑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6条侮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诽谤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8条重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0条虐待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1条遗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4条盗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6条诈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68条聚众哄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3条赌博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0条(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2款暴动越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聚众持械劫狱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案)(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强迫卖血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我们大家应该知道刑事诉讼法139条到143条都是关于刑事侦查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的条文,但是侦查的物品、文件等都是个人私人物品或财产,查证过程要注意保护等都有明确规定,那么,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什么?下面365小编整理了关于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相关的部分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它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

提问中的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二者关系是:任何一次扣押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扣押决定书;任何一次扣押行为,必须列明所扣押的物品,即扣押清单。

扣押清单不能替代扣押决定书。

可以这样说:没有扣押决定书的扣押,是非法的;没有扣押清单的扣押,是有瑕疵的。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一、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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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侦查
犯罪与刑事侦查是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犯罪是
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犯罪人以非法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侵犯的行
为,而刑事侦查则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揭露犯罪事实并收集证据,
以便形成犯罪事实的客观呈现。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侦查进
行探讨,以深入了解他们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犯罪的定义和性质
犯罪作为刑法的核心概念,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社会利
益的行为。通常,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主观要素和客观
要素。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犯罪行为,而客观要素
则是指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构成要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人们的道德标准和社会规范相悖。因此,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
需要依法予以惩治。

二、刑事侦查的定义和目的
刑事侦查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侦查的过程。它是刑事诉
讼的前提和基础,是揭露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刑事
侦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确认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及其
犯罪过程;第二,收集充分的证据,确保犯罪事实被证实和定性;第
三,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提供依据,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三、刑事侦查的方法和手段
刑事侦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开展工作。
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
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勘验现场,收集和保护现场证据;第三,搜查、
抄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防止证据被销毁或转移;第
四,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如DNA、指纹、语音录音等,对物证和证人
进行鉴定和检验;第五,利用刑事打击报复犯和潜逃犯的奖励制度,
进行线索研究和追捕等。

四、犯罪与刑事侦查的重要性
犯罪与刑事侦查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一方面,犯
罪会给社会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妨碍人们正常
的生活和工作。通过刑事侦查,可以揭示犯罪的真相,为犯罪的定性
和量刑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刑事侦查也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和警示,
通过揭示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和手段,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提高犯罪
成本,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侦查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犯罪
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需要通过刑事侦查来揭示犯罪的真相,并为犯
罪的追究提供证据和依据。刑事侦查通过运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旨
在确认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的公正。正因为犯罪与刑事侦
查的重要性,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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