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作者: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
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
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13章主权豁免

第十三章《纽约公约》Article V以外的拒绝执行裁决书的理由1序言:正如标题所讲,本章主要针对的是《纽约公约》Article V以外的一些其他可以抗拒执行其他签约国仲裁裁决书的理由。
这些理由有些是《纽约公约》中有涉及的,而有些则是一些在实践中影响比较大但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涉及的。
它们是如下:(一)美国根据本土法律以裁决书的胜诉方与败诉方都没有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或不方便管辖权为由去拒绝协助执行外国的裁决书(二)执行地法院以《纽约公约》在本国没有变为正式的立法或有关的仲裁地点国家没有去作出正式通知为由去拒绝执行裁决书(三)要执行的是否是一份裁决书(四)互惠保留与商业保留(五)裁决书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六)裁决书与法院判决的合并(七)裁决书与仲裁协议的公证或确认(八)主权豁免2.理由之一:美国根据本土法律以裁决书的胜诉方与败诉方都没有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或不方便管辖权为由去拒绝协助执行外国的裁决书在本书第十四章之8.3.3段有介绍美国一个危险的执行手段,就是纽约州法院可以做出命令要求在纽约州境内的银行把判决债务人在纽约州或美国以外该银行的其他分支内的存款去支付给判决债权人:Koehler v. The Bank of Bermuda Ltd. 2009 WL1543698(N.Y.)2009 N.Y.Slip Op. 04297。
这表示如果想要使裁决书得到执行,胜诉方不必再去很多有不确定因素的执行地点法院申请,而只需要去纽约州法院申请该命令就可以执行到。
例如一个伦敦的裁决书,胜诉方是希腊船东而败诉方是一家中国船厂,败诉方在中国以外没有资产,但他在不论是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不会没有银行帐户与存款等。
目前唯一还有一点不明朗就是美国法院针对执行《纽约公约》下的裁决书的管辖权。
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United States Federal Arbitration Act)第二章有关《纽约公约》,其中Article 203与Article 207是给了美国法院很广泛的管辖权,可去节录如下:“203 Jurisdiction; Amount in ControversyAn action or proceeding falling under the Convention shall be deemed to arise under the laws and trea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the courts enumerated in section 460 of title 28)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ver such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regardless of 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207 Award of Arbitrators; Confirmation; Jurisdiction; Proceeding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an arbitral award falling under the Convention is made, any party to the arbitration may apply to any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is chapter for an order confirming the award as against any other party to the arbitration. The court shall confirm the award unless it finds one of the grounds for refusal or deferral of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specified in the said Convention.”但笔者据悉美国法院会因为与美国“没有最低联系”(lack of minimum contacts)或/与“不方便管辖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而拒绝协助外国的裁决书在美国执行。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家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的名词解释国家豁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国家根据自身的主权地位和国际法规定,免除其在特定领域、范围或行为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这种免除通常是通过立法或国际协定的形式进行的,旨在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独立,确保其在国际事务中能够行使合法的权力。
国家豁免的起源可追溯到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
随着国家间关系的复杂化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国家需要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谈判和合作时保护自身的利益。
国家豁免机制的出现,提供了一种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法律工具。
国家豁免一般涵盖两个方面:豁免国家在国际司法中的管辖,以及豁免国家在国内法律中的责任。
在国际司法中,国家可能获得豁免权,使其免于受到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这意味着国家不必在国际司法程序中承担责任,或者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豁免权的授予通常是建立在国际协定或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
国家豁免在国际法中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首先,它通常只适用于国家领导人、官员和代表团等特定人员或特定机构,以保障国家行使其合法权力的正常进行。
其次,国家豁免通常只在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事件中适用,如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国际会议和协商、军事行动等。
最后,国家豁免的适用也受到国际法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违背普遍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道法规定。
国家豁免的存在,既保障了国家的利益和独立,也构建了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国际秩序。
国家可以通过免除特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在国际关系中具备一定的弹性和主动性。
同时,国家豁免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处理国家间纠纷和冲突的方式,避免了对国家主权进行过度干涉和干预。
然而,国家豁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逃避法律责任,影响国际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另一方面,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豁免权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国际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国家豁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独立。
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从形式上具体表现为: • 刑事管辖 • 民事管辖 • 行政管辖
概念区分: • 领事裁判权 • 领事管辖权 • 治外管辖权 • 治外法权
• 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在英美法中,是指 超越特定州或国家的实体界限的司法权力(Juridical power
2011年10月31日,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2011年11 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将于12月中旬在湄公河开展联合巡逻执法。2012年04 月26日,糯康和另外7名嫌疑犯在老挝方面实施的一起突击行动中被逮捕。
2012年5月10日上午,被抓获的“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湄公河 惨案首犯糯康由老挝依法移交中方。下午16时50分,糯康被押送抵京,在机 场,中国公安机关用中缅两种语言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10日晚23点 22分,糯康被押解押解至云南“10·5”专案组的工作基地。
• 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关于外交官的公约》和《关于领事 官的公约》
• 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关于豁免权的决议 • 1932年,哈佛研究部,《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公约》草案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防止和惩罚对受国际保护人
3、湄公河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 水域遭遇袭击。经多方核实,“华平号”上有6名中国船员,5人遇难,1人失 踪;“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中国驻泰国大使和使馆主要官员已多次向泰外交部等部门表达关切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2016年12月19日俄罗斯大使卡尔洛夫(karlov)在画廊参加活动,发 表讲话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doc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
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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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官方身份行事时,才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而 以私人身份或者是以个人名义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 动都不能享有豁免权。
2、政府机关和各部门 各国政府作为国家主权豁免主体,不仅长期得 到国际上 实 践 的 承 认,也 有 国 家 的 相 关 立 法 规 定。 如《英国国家豁免法》第 14 条 1 款的规定: 凡提及 外国国家支出,应理解为包括“该国家政府、政府的 任何部门”。 三、国家主权豁免冲突的解决 ( 一) 主权豁免理论与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及 属地管辖权的例外。当然也是对国家属地管辖权的 排斥,当然也就存在着冲突。 首先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在涉及一国国家行为被 自然人、法人和某一组织或者国家认为不合理或者 不合法而起诉时,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财产免受 所在国法院的执行,这是一种习惯法规定,也是一种 强行性规范。这样国家就可以基于国家主权豁免而 超越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免予被管辖。 其次,众所周知,国家的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是在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 全和排他的管辖权,所以在涉及另一国家的管辖中 当然适用属地管辖权。而国家主权豁免却是属地管 辖权的这种对内最高、排他权利的例外,是对一国国 内统治权的侵犯和凌驾。 于此同时,属地管辖权不能够对一外国国家在 其领土上的主权行为进行管辖,就造成了无法针对 这种“非法”行为做出处理和惩罚,也就无法对其公 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容易造成民心混乱,对其本 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丧失信心。 ( 二) 国内司法管辖与国家主权豁免的冲突解 决 国家主权豁免的本质是处理好法院地国领土管 辖权与外国国家主权豁免之间的冲突,既要防止国 家或政府机关利用豁免特权任意逃避与外国私人或
有的国家只承认完整的主权国家才享有国家主 权豁免。如英国对国家豁免的主体只限定于主权国 家,在 1873 年,英国海事法院就在“查凯号案”中, 认为埃及只是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省,而不具有主权 地位,因此英国在该案中享有对埃及的管辖权。与 英国相反,也有很多国家承认非主权实体享有豁免, 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非主权实体在一定程度上享 有国家主权。如美国南部地区法院在 1947 年“伊斯 布兰德森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荷 属 东 印 度 政 府 案 ”中, 判决荷兰的附属地印度尼西亚享有管辖豁免,将印 尼视为事实上的独立国家,而享有国家主权,同时也 享有国家主权豁免。综上所述,对于是否将主权独 立作为国家主权豁免的必要条件,还不存在统一的 国际法惯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1991 年对《国家 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关于“国家”的第 2 条 1 款( b) 项的规定中作了这样的解释: “国家一词 包括完全自主和独立的外国,但也进而包括有时并 非真正是外国、有时是并非完全独立或仅具有部分 主权的实 体 ”。在 这 种 情 况 下,在 这 一 问 题 上 的 处 理,各国家享有自由裁量权。
国家主权豁免的核心是国家主权豁免的范围。 这种范围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层次的加深 而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绝对主权豁免发展到现在的 限制主权豁免。两种立场的并存使得研究国家主权 豁免显得格外重要,同时,现在国际社会一种显著的 趋势是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理论比绝对豁免理论在世 界范围内更受欢迎。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理论的产生,限制豁免理论 的豁免范围受到特定的限制,而绝对豁免理论是国 家的行为,不论何种,一律给以主权豁免。如何协调 这两种豁免理论适用的冲突,是我们今天所面临的 主要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泛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 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 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 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 家主权豁免又称为国家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权”,国家之 间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给 国 家 主 权 豁 免 提 供 了国际法依据。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由来 国家主权豁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外交使节的特 权豁免。13 世纪意大利各城市国家有了常驻外交
使节,常驻外交使节能够更好磋商相互间的事务,类 似于现在的外交代表,常驻外交使节制度也因此形 成。17 世纪后,特别是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以后,常驻 外 交 使 节 成 为 欧 洲 国 家 间 的 普 遍 制 度。 国际法的理论学者对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的研究和 观点,也有力地促进了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其中, 意大利国际法学者真提利斯发表了《外交使节论》, 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真提利斯 认为外交使节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受接受国的刑 事管辖,但是,真提利斯否认外交使节在民事管辖方 面享有豁免特权。鉴于真提利斯的观点不足,格劳 秀斯在 1625 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提出所 谓“治外 法 权 ”的 概 念。 他 较 真 提 利 斯 又 进 一 步 提 出了外交使节所应享有的扩大了权利“刑事管辖豁 免权、动产、债务关系权利及民事管辖豁免”。
2012 年第 5 期 ( 总 83 期)
辽宁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NO. 5 2012
Ge豁免
于 敏1 王 宁2
( 1、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朝阳 122000; 2、朝阳县人民法院,辽宁 朝阳 122000)
收稿日期: 2012 - 09 - 21 作者简介: 于敏( 1980 - ) ,女,辽宁朝阳人,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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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二、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问题 ( 一) 国家 顾名思义,国 家 豁 免 的 主 体 自 然 应 该 是 国 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就是确定的领土、固定的人口、主权 政府所组成的实体。所以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和主权 国家地位平等,再加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享有主 权豁免。但 是 我 们 应 该 看 到,国 际 社 会 上 还 存 在 “半主权国 家 ”、殖 民 地 和 非 自 治 领 土,这 些 非 主 权 实体因为不具备国际上通说的国家实体要件,而不 应该享有国家主权豁免。但是各国实践上对非主权 实体的看法并不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一国法院的判 例中。
18 世纪末以前,外交使节几乎是唯一活跃的国 家对外关系的机关。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 确立,各国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开始活跃在国际间交 往舞台。以中央政府及各部门的国家管辖豁免为标 志的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管辖豁免开始出现。而 19 世纪以后,不仅国家政府之间的各种交往迅速发 展,也出现了个人或者法人诉外国政府的现象,这 时候“国家 主 权 豁 免 ”便 成 为 国 家 免 于 诉 讼 的 正 当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及国际间交往的增多,跨国法律纠纷剧增,一国政府在另一国法院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 要。虽然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但各国家间对国家主权豁免持有的不同态度,即限制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 主义,成为有争论的问题。研究新时期的国家主权与豁免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国家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898( 2012) 05—01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