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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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律师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了解律师制度在中西方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全面认识人类律师制度的起源;

(3)了解律师法的体系、内容和适用范围。

Ⅱ、教学内容

一、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二、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四、律师法及其基本原则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律师法和律师制度的概念;

(2)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表现与原因。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律师?什么是律师制度?

2、如何正确认识人类律师制度的起源?

3、律师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教学内容:

一、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1、律师的概念。

(1)、“律师”的语词

第一,中国: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出现。由西方经过日本传入中国。(问题:为何不用“法师”?中国法制史:秦朝以前称“法”,此后改为“律”,清末变法修律又改称“法”。)

第二,外国(英文):Lawyer。(参见张慧文,《河北法学》2000年第三期,P160,例释了若干英文用词)

(2)、“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参见《律师法》条2)

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2、律师的特征。

(1)、任职资格的法定性。

需要国家许可,通过考试或考核。(参见《律师法》条5)

(2)、服务内容的专一性。

不提供商品,只提供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只提供法律服务。(参见《律师法》条2)

3、律师的种类(参见《律师法》条13)。

(1)、专职律师。

(2)、兼职律师(Part-time lawyer)

司法部规章曾允许“特邀律师”的存在,至2001年结束。

问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有哪些服务供给者?(参见《律师法》条14、46)

提示:“洋律师”:正规执业律师——“土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黑律师”:无资格、无知识、无技能的诉讼掮客。

[1]王建东、罗思荣主编:《律师学:制度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P34-40。

二、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1)、律师制度的概念及理解。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包括:

第一,律师的业务活动及其开展→律师实务的主干。

第二,律师的监督管理体制。

(2)、律师制度的性质。

第一,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

第二,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问题: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有哪些区别?

提示:服务形式、业务范围、业务性质、服务宗旨等等方面。

2、律师制度在西方的产生。

提问:律师制度是不是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产生了?

提示:没有国家和法就不会有法律制度。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之一部,稍后于法律制度。

(1)、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

(2)、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状况:

第一,律师资格非常严格。古罗马公民、男性、有完全行为能力、受过法律教育。

第二,律师职务二元制。正式;候补。

第三,业务范围非常广泛。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著名律师可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其言论被纳入《罗马法大全》(其中的《学说汇编》)。

第四,社会地位极高。一方面得益于国家保护;另一方面源自自身素质,有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

(3)、律师制度在古罗马产生的原因:

第一,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

第二,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

第三,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

第四,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3、西方律师制度在中世纪的没落(略讲)。

(1)、在黑暗的中世纪,西方的律师制度趋于没落。

(2)、英国的律师制度是个例外。它在此期间建立了四大法学院(律师学院),它们是:林肯、格雷、内殿、中殿。其毕业的学生当然具有律师资格。

4、西方律师制度在近现代的恢复和发展。

(1)、恢复和发展的条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逐步发展。

(2)、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自学)。[2]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艰难发展。

古代的助讼制度和讼师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修律时引进的,但清朝末年时仍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开始真正建立是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北洋军阀时期;

(2)、国民政府时期。

具有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发育不全,律师规模和作用都很小。

2、解放后:曲折前进。

(1)、50年代初建立(1949-1957):1954年7月开始试办,到1957年6月,全国建立省级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19个,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律师2528(2572)名,兼职律师350名。

(2)、50年代末受挫(1957-1978):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扩大化,律师成了“右派”。至1959年,各地律师工作机构全被撤销。

(3)、70年代末恢复(1978-1993):1978年3月5日《宪法》恢复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皆规定辩护制度;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4)、90年代长足发展(1993- ):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出台,2001年12月29日修订。

[2]参见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12月,“下编外国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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