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7〕108号

泰人社发〔2017〕108号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17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工种计算机信息处理员、汽车驾驶员、收银员、保管员、厨师、电工、环卫工、安全保卫员、消毒员、广播电视机务员、线务员、编播员、图书管理员、园林绿化工、船闸操作工、闸门运行工、药剂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员、司炉工、保育员等21个工种。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情况;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考核申报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一)关于确定技术等级1、201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3、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相应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378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09.09【实施日期】199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建立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由劳动部发布施行《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一)。
几年来,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其中,考评出34万名技师和2078名高级技师,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保障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项任务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严肃性,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原有规定加强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第。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字体:大中小】发布日期:2012-1-30 10:05:57 点击次数:2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有效途径。
为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考核依据和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等次和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54号院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改字…2002‟7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国工考字…2002‟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报考工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报考材料报人事教育局三处,逾期不再办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6月3日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改字…2002‟7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2002年3月29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2年4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对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关于2011年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

关于2011年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校人发…2011‟2号全校各单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2‟1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2003‟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0‟9号)和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汴人社工考…2011‟2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考核对象为我校在编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现在幼儿保育岗位上工作、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保育员或以工代教技术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须区分开来申报保育员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以不同工种代码区分)。
(二)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考核在车工等47个工种(详见附件l)中进行,其它工种以后逐步开展。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四)工勤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另行发文安排。
二、报名资格条件(一)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二)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升级考核。
1.2006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四级(中级工)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考核。
2.2006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五级(初级工)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考核。
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3申报技师考评。
2.破格申报条件(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报考时均可放宽工作年限五年。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勤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人社部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既要突出考核过程,又要注重工作实绩,做到考评结合、考用结合,全面准确评价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单位聘用和兑现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行分级负责。
申报初级工、中级工,由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直单位的工勤人员等级考核、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种类和申报条件第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考评。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种转换,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工勤人员经本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上一等级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工勤人员在本工种、本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可以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一)学徒工学习期满或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10年(截止当年9月30日,以下同)以上,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工作年限20年以上,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四)工作年限25年以上,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五)工作年限30年以上,取得技师证书满3年,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人员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
附件1: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认真贯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工考办〔1997〕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工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及条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1.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2.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3.2006年底前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1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010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4.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5.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臵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16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要求,为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市91%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厅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今年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4、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并组织做好迎接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5、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时,应严格执行竞聘上岗有关规定,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应根据《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泰人发〔2009〕7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我省将开展第三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等级考核工种范围技术等级考核工种分为全省统考工种和非统考工种两类。
统考工种20个,包括:电工、中式烹调、中式面点、仓库保管员、宾馆服务员、保育员、图书资料员、园艺工、渠道维护工、闸门运行工、河道修防工、灌排工程工、泵站运行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钻探工、电脑文字处理录入员、电脑系统操作工、汽车驾驶员、管道工、广播电视机务工。
其他为非统考工种。
二、技师考核评审工种范围技师考核评审工种16个,包括:车工、焊工、铣工、电工、钳工、维修电工、工程地质工、光学工、灌排工程工、水文勘测工、衡器计量工、化学检验工、管道工、体育场地工、钻探〔地质〕工、汽车驾驶员。
三、技术等级考核报考条件〔一〕初次报考条件1.工作满25年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满15年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 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工作满2年并在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或者技校、职业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所学专业和本工种岗位不对口,并在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满1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晋级报考条件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晋级考核。
1.工作满20年〔或在本工种工作满15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退伍士兵首次确定技术等级后,再晋升高一级技术等级可根据人薪发〔1994〕45号的技术工种等级年限要求参加考试考核。
在等级晋升中可不受五个考核合格年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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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泰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中央及省驻泰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仍按原有考核方式进行。
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本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于2012年1月底以前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为:市直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同步进行。
理论考试于2011年12月7日全市集中进行。
二、考核报名
(一)市直部门(中央及省驻泰有关单位)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经单位、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于2011年10月31日-11
月3日到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岳大街143-6号,联系电话:8298459,联系人:贺哲)办理报名审核手续。
各县市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力保障部门所属的考核机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纸质和excel电子表格各一份);《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纸质二份);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提供《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纸质二份);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核报名表可从泰安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贴近期彩色一寸证件相片,同时,交同版一寸彩色证件相片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相片一张。
申请放宽年限人员同时除报送本人档案外,还需提供获奖证书、公布文件、奖章和相关原始材料。
考核收费标准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初、中级工120元,高级工140元。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
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考核结果经省厅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标准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
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五、考核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五条(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1)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1)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保障局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厅审批。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五条(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本文规定年限对应技术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对应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大赛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10]2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2009、2010年度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各工种一等奖的,可视为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符合颁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六)“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均指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
六、证书发放及工资待遇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工人,由市人力保障局核发省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等级证书是持证人专业(工种)技能水平的证明。
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机关工人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人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
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
主题词:人力保障人事考试考核通知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