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
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科学规范。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规范,基础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总体推进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目标导向,各方参与。
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四)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项目相关文件、报告;(五)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六)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报告;(七)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文件和报告;(八)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十章 国外公债 《公共债务》

(三)国际商业贷款
▪ 国际商业贷款是借款人为了满足某一特定用途的
资金需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从外国金融机构、 企业或财团获得的贷款。
▪1
(1)短期融资,指借款期为1年或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 (2)普通中长期贷款,指借款期为1年以上的贷款。 (3)买方信贷,指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 供的中长期贷款。 (4)循环贷款,也称备用贷款,指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 有权在有效期间内随时提取、偿还一定数额内的贷款资金, 并且仅就所用数额支付贷款利息。
2
▪ 这里我们着重对普通中长期贷款的运作进 行介绍:
(1)国际商业贷款的借入。 (2)国际商业贷款协议。 (3)国际商业贷款的提取和偿还。
(四)发行国际债券
▪ 国际债券(international bond),是指一
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借款人在国际 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标价的债券。
1
▪ 外国债券(foreig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 (2)统借自还外债,是指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借 入但由具体债务使用人偿还的外债。
▪ (3)自借自还外债,即由用债人自行借入、自 行偿还的外债。
三、国外公债的作用
▪ (一)促进经济增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 (二)推进本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 (三)提高就业水平 ▪ (四)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第二节 国外公债的规模一、国外 公债规模的影响因素
3 债务率(foreign debt ratio):一个国家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9fe0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e.png)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2001年3月25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的精神,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中、英文,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都应在贷款国有资格的厂商中通过有限竞争性招标进行。
贷款项目对外采购的操作办法和程序暂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办理。
二、根据贷款国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需要通过刊登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财经报》上,也可同时刊登在《国际商报》等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并抄送有关贷款国驻华使馆。
如贷款国要求由其国内媒体登载的,从其规定办理。
在刊登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的,如投标文件符合要求,采购公司与项目单位可与该投标人谈判、签署商务合同。
三、商务合同草签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公司应将加盖公章的评标报告(中文一份,英文二份)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
如贷款国要求提供商务合同副本,采购公司应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商务合同副本一份(英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

效率。
(三)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操作,要建立详细的质量控制制度,成立专职质量检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调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及时返工,对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渔情调查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
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渔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圆满完成调查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方案》由省渔情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发。
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贾万志(副省长)副组长:侯英民(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刘俭朴(省统计局局长)高洪波(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 员:王守信(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刘兴慧(省统计局副局长)赵文朝(济南市副市长)张元福(青岛市副市长)刘有先(淄博市副市长)陈兆同(枣庄市副市长)吕雪萍(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国群(烟台市副市长)王献玲(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韩 军(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彭 华(泰安市副市长)唐会礼(威海市副市长)刘西良(日照市副市长)张作平(莱芜市副市长)刘彦祥(临沂市副市长)韩建亭(德州市副市长)赵庆忠(聊城市副市长)尚龙江(滨州市副市长)段伯汉(菏泽市副市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王守信兼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农业 渔业 调查 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做好新形势下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d452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eb.png)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0•【文号】国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外债(或对外债务)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债权人为外国的债务。
下文是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具体内容包括:(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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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
贷款项目: 项目单位:
污水处理、再生水项目(不包括自来水项目) 污水处理厂
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生物资源保护项目(不包括固体废物焚烧发电项目)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包括环保
局、环保监测站、建设与环境
资源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自
然环境管理部门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项目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部门,
包括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
局、消防支队、气象局、防洪
指挥部
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项目 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技术学
院、中等职业学校
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地方政府文化保护部门、文物
局、文物保护单位
交通项目 交通管理部门、铁道部、铁路
局、航道局、民航总局、市交
通委员会、市交通指挥控制中
心
医疗卫生项目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各级
公立医院、疾控中心
广播电视、邮电项目 广播电视、邮电部门,包括电
视台、广播电视中心、邮电局
农产品种植、林业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项目(不包括农林产品加工项目) 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综合
开发办、农垦局、农机局、畜
牧局、林业部门、扶贫办
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