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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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持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9.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严格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1.定期对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2.制定并及时更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演练。

13.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告知卡,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14.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15.组织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第七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天,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天,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8天,带班人员全面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相应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并持证上岗;第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必须经再次审批才能组织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不能组织生产;第十条严禁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对外承包;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灾害治理方案,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一级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建立和坚持“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校验,保证正常运转、使用;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建立检身登记制度并携带自救器下井;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新标准备矿煤双光源矿灯;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评价、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的真实基础资料;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严禁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投资;。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商企业、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机构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制度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技术体系、监督体系等。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负总责,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艺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法25条

安全生产法25条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和灾害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提高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加强对安全生产剧烈危险源企业的监管,强化事故隐患排查、监测、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台账、签到机制,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八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第十条: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信息的数据库,提高事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推进安全生产技术引进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减少危险物料的污染和泄漏。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和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指数,加强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二十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试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气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是液化烃储罐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设置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指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认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产业在我国的能源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安全事故,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还会对煤矿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如何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成为行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2.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责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人员资质制度,确保岗位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操作能力。

5.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确保每项作业前、中、后都有明确的作业流程。

6.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或作假。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10.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易发因素的管控。

11.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瓦斯等特殊气体安全。

12.加强井下水文监测,预防水害安全事故发生。

1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

14.强化通风管理,确保井下空气质量合格。

15.加强煤尘防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6.加强火灾防控,确保井下设施、道路等不火灾失效。

17.因地制宜加强红线区域内其他事项的管控,防范可能影响煤矿生产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元素。

18.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

19.经常开展安全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危险事故应对能力。

20.强化煤矿安全监测、控制和调度系统的建设,提高井下设施的安全性。

总之,应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注重于改善生产环境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建设煤矿安全防范体系,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是保障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借助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增强煤炭产业安全管理意识和理念,加强规范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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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二十条”规定
1、进入生产现场和上岗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两穿一戴”,操作机床或旋转机具禁止戴手套。

2、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高挂低用”。

3、职工在当班时不准私自脱岗,串岗。

当班前或班中不准饮酒、禁止班中睡觉、干私活。

4、现场各类用电设施无裸露,绝缘良好,电焊机一、二次线,接地线等连接紧固、防护可靠。

5、检修设备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必须坚持做到“谁断电,谁挂牌,谁取牌,谁送电”的原则。

6、生产现场的平台、走台、过桥、高梯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栏杆及防滑设施,并保持牢固可靠。

现场机械传动部位、井、坑、渠的网、罩、盖等安全设施齐全。

7、高温作业现场地面,存装渣、铁、钢水的坑、槽、罐、生产用具及炉台坑底必须保持干燥,严禁积水或潮湿。

8、易燃易爆作业现场动火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动火签字制度,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动火。

9、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放置在高温、热源、明火及熔融金属火花飞溅的地方,要距明火10M以外。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5M以上。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得野蛮装卸。

10、两台行车在同一轨道运行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禁两车撞车取道。

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确保安全附件完好齐全。

12、水冷件、高温液体容器制作和使用,必须严格实行双方签字制度;必须做到经常性检查、维护,并作好记录。

13、各类机械起重设备(含葫芦吊)必须安装卷扬限位,对钢丝绳、钩头、传动部等部位,必须按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更换。

各种卷扬、吊篮、天车,严禁乘人上下。

14、机动车辆严格行车《七大禁令》。

不得损坏生产设施,不得与火车抢道,做到文明开车。

15、各类原(燃)材料、备件、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必须划区域实行定置管理,安全通道明显。

严禁超标堆码(放),
16、重大危险源(点)应有专人监控,并有专项监控记录。

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并有专人保管。

17、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禁烟火,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18、坚持各级的现场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9、坚持推行各级安全讲话制度。

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性和预防性,抓好源头管理。

20、坚持推行每周安全活动日制度。

作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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