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看法
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它是指在审判前,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机制之一,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辩交易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诉辩交易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在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或者不认罪,而控方则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情况提出相应的指控和刑罚。
2. 特点(1)自愿性:诉辩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参与诉辩交易。
(2)灵活性:诉辩交易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3)保密性:诉辩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对外公开,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的公正性。
(4)非正式性:诉辩交易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进行,可以由检察官、辩护律师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三、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1)宪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之前,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一规定为诉辩交易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为诉辩交易提供了刑罚依据。
(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辩交易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起诉、辩护、审判等环节。
(4)司法解释: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诉辩交易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2. 诉辩交易的条件(1)被告人自愿:诉辩交易必须基于被告人的自愿,任何强迫、威胁或欺诈手段都是违法的。
(2)案件性质:适用于诉辩交易的案件一般包括轻微犯罪、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3)证据充分: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不能进行诉辩交易。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辩诉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观《守法公民》有感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①以美国为例,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从电影《守法公民》中检察官尼克与辩方进行了辩诉交易,给其中一个嫌犯提供作污点证人的机会,换取较轻的处罚我们可以看得①摘自<外国刑事诉讼法>76页出。
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绝不是偶然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学者们一般认为,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
美国广泛采用的诉辩交易的作法,虽然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
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工作心得:美国检察官是辩诉交易中的主导者

工作心得:美国检察官是辩诉交易中的主导者“辩诉交易”,指处于控告方的检察官与处于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会商和谈判,以撤销指控、降格控诉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被告人系出于自愿,协议内容合法,便加以采纳,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兴起,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但直到1970年的“布拉迪诉美国”案,这一制度才由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正式确立,遂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采用。
时至今日,在美国联邦及各州的犯罪案件中,均有超过90%以上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使辩诉交易成为美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前解决”的重要内容。
其中,检察官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是辩诉交易程序推进的主导者。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美国实行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检察官作为政府或社会公益的代表追诉犯罪,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控诉方的当事人。
检察官所作出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尽管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其性质不是作为司法机关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司法性裁判,而只是一种当事人的处分。
与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相比,美国在追诉犯罪的问题上一贯不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甚至谈不上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在美国,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刑事指控时,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内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降格起诉。
其他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大都以微罪不处分为限度,而美国的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却可以不受这种条框的限制,从而反映出美国关于追诉犯罪的刑事政策中所具有的现实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
易言之,辩诉交易在美国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其一,只要被告人本人认罪服法,法官就可以不经审理而径行判决。
这在其他强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核实证据的国家中是难以实现的;其二,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罪犯提出控诉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地改变,商业领域中的纷争和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解决这些争端,辩诉交易制度以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业主体的欢迎和青睐。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争议和疑虑。
在这篇论文中,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探讨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及其合规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商业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程序。
它是一种将诉讼和离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机制,旨在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优势。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其周期更短且更具实效性。
在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过程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传统诉讼程序则需要数年的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到案件得到终审判决。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短时间内得到的裁决结果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降低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在传统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还是在时间、精力、心理压力上的消耗,都是非常庞大的。
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企业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份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巨大的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效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传统诉讼程序虽然也可以得出判决结果,但是有时候判决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在解决胜败争议的同时造成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各方可以自主地达成协议,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和洽谈,以最小代价解决商业纠纷,实现双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规性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其合规性提出了疑虑。
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依托于现有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它并不是一种逃避法律程序的方式。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程序形式和程序要素都需要得到遵守。
学习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学习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自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辩诉交易制度以来,美国每年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结案的比率逐步递增,时至今日联邦定罪判决的97%、州定罪判决的94%都是辩诉交易的结果。
用肯尼迪大法官的话说,“辩诉交易已经不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附属物,它本身就是刑事司法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最初适用时将被害人排除在外,由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就罪数、罪名或量刑进行协商,法院通过审核赋予辩诉协议以法律效力。
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犯罪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逐渐有了一席之地。
诉辩交易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
知情权,即被害人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辩诉协议相关的信息,如检察官拟开展辩诉协商的决定及理由、辩诉协议的内容、法院举行答辩听证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等。
第二类是关于自身权利的信息,即辩诉交易程序中享有哪些特定权利,如有权与检察官进行协商,有权出席答辩听证,有权在答辩、量刑等任何公开程序中发表意见等。
联邦《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须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被害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利。
有些州在检察官办公室设有被害人协调者,以帮助被害人理解他们的权利。
发表意见权。
被害人的意见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后果,二是针对辩诉协议表达自己的看法。
发表意见的阶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控辩双方辩诉协商阶段;二是法庭在决定是否接受辩诉协议的答辩听证阶段,被害人出席法庭,以口头或书面陈述方式发表意见。
根据不同州的立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在上述一或两个阶段发表意见。
被害人参与路径。
美国辩诉交易的决定者除被告人外,还有检察官和法官,被害人在与后两者的沟通中发表意见,实现参与辩诉交易的目的。
在辩诉协商阶段与检察官协商。
绝大多数州都允许被害人就协商中的答辩协议与检察官进行一定协商。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29个州已经要求在辩诉交易阶段检察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且获得他们对辩诉交易的看法。
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理性看待辩诉交易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
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
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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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看法
摘要: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关键词:辩诉交易优点缺点
一、起源: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
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二、优点:
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也没有像有的学者批评的那样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其实,辩诉交易就是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三、缺点:
这种制度最不利于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低下地位和过去前科易于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判了下正义的事业。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
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
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
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
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
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
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
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
2.辩诉交易制度透明度的有限性。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在由一名公正法官的主持并受公众注目之下的公开法庭上进行的;相反,他们可能是在咖啡厅喝咖啡时或在打高尔夫球时等闲暇时间做出的决定,这一过程主要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良知。
当被告在法庭上做出有罪供认,并发誓州政府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来诱使其做出此种供认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默不做声的证实被告的虚假陈述。
然而,法官未被告知有关事实,因此,无法对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做出判定。
3.导致“过分指控”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检察官为了在辩诉交易过程中争取有利地位,往往针对被告提起比证据所支持的更为严重的指控。
4.关键程序性和宪法性证据规则排除的可能性。
由于检察官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任何证据和证人,即使案件无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审查,威吓也可导致认罪。
辩方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某些州,证据开示规则把辩方律师的诉讼准备时间限定于辩诉交易进行之后,故辩诉交易就有可能剥夺被告的基本宪法权利。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
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
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