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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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三、对待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态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5]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在简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和辩诉交易的概念。

在分析了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提出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并给出了搭建辩诉交易机制的建议。

同时也探讨了推进辩诉交易的难点,展望了实施辩诉交易的前景。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指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本文旨在引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和讨论,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辩诉交易、我国司法制度、国外应用情况、借鉴意义、机制搭建、难点、前景展望、司法改革、重要性、推动意义1. 引言1.1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

审判周期长是因为我国司法体系的繁琐程序和审判流程臃肿。

诉讼成本高主要是指诉讼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司法效率低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一个显著问题,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导致司法滞后,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尚需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1.2 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达成一致,提出共同的意见或者提出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者适用简易程序,避免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中的对抗性审判,更多的是合作性审判方式。

辩诉交易的本质是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权利交换和合作,是一种取得结果的方式,通过达成共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了案件办理的时间,促进了案件的快速解决。

辩诉交易的核心是双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进而推动案件的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实践中,辩诉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和解的目标。

在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中,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化的辩诉交易机制,促进法治,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第一, 辩诉交易 的主体是控辩双方 。辩 诉交易的协商 主 要 在 控 诉 方 和被 告人 之 间进 行 , 被 害 人 的 意见 仅 仅 起 到 为控诉方提供参考 的作 用, 法官一般不参与辩诉 交易。 第二, 辩诉交易具有对价性。 为 了达成辩诉交易, 双方
都会 提 出要 求 , 也 都 要做 出让 步 , 辩 诉 交 易所 达 成 的协 议 是 双方妥协的结果, 双 方 也 因 此 结 果 而得 利 。 因此, 一 方 达 到 自 己的 目的都 是 以满 足 对 方 的要 求 为 对 价 的 。
美国是辩诉 交易产生 的摇篮 , 随着法律文化的传播与 交流, 在 英国、 意大利、 德国等国家和其它地区辩诉交易 以 不同形式生根发 芽。 甚至在 一些被学者认为不适合适用辩 诉交易 的大陆法系国家 , 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中也取得了
很好的效果。
( 一) 美 国模 式
第三 , 辩诉交易的 目的是提高办案效率 。尽管辩诉交 易的主体 是控辩双方 , 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 的 目的在于能 够得到更轻的处罚 , 但是 由于控诉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这 就决定了辩诉交易 的目的是通过协商来提 高办案效率 。 辩诉交 易的类型主要有控罪交易和量刑交 易, 不 同国
辩诉交易( P l e a B a r g a i n i n g ) 的做法产生于美国, 是一项 重要 的刑事司法制度 。但 是, 辩诉交易这个词只是 口语化 的用语 , 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 关于这种做法有不同的名 称, 例如“ 辩诉协商” 、 “ 辩诉谈判” 、 “ 答辩协议” 、 “ 答辩有罪” 等 。根据 《 布莱克法 律辞 典》 , 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诉讼 的控 诉方和被 告人达成 的一项协议 , “ 根 据该协议 , 被 告人就一 项较轻罪行 或者 多项指控 中的一项认罪 , 以换取控诉方 的 让步, 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 消其他指控 。 ” 从字面上看 , P l e a 指认罪 , B a r g a i n i n g 指讨价还价 , P l e a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优点 , 使得控 方在 证据 不 甚充 分 的情 况 下也 可 获 并
得 对被告 人 的 定 罪 , 诉 交 易 是 法 律 的 理智 选 择 。 辩
辩诉交 易 ( l agiig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辩 “ pe b ra n ) a n 由于采用辩 诉交 易 程序操 作 简 易 , 式灵 活 , 得 方 使
ss m sol l e et lh d ad gti poe ,sc ste et l h e to uii ei yt h u as b s b se n e m rvd u h a h s bi m n fjdc lrv w e d o ai a s a e
me h n s ,a d i r v me to h ee e s se c a im n mp o e n ft e d fns y t m.
官撤销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者要 求 法 院从轻 判 处刑 罚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内容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辩诉交易。

而我国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

同时可以分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规范化与制度化。

同时因为特定的文化背景应注意在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确定辩诉交易的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域外借鉴辩诉交易思考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牡丹江铁路检察院认为,因其它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何人所致。

证据不足,且收集证据有困难,但因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

所以检察院同意起诉。

此案辩诉双方存在严重分歧,本着司法效率原则,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与检察机关交易:辩方同意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并进行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就审结了,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对“辩诉交易”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刑说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实行司法公正,同时是解决我国司法界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

二、否定说。

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国情。

另一方面,现今的执法环境下,司法腐败现象存在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而“辩诉交易”则更容易滋生腐败,将来“辩诉交易”可能演变为权钱交易。

三、缓刑说。

我国应当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应当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结 严 重刑 事犯 罪 案 件 305 1件 , 4 7 判处 5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无 109 3 , 5 1人 比上 年 上 升 1 .7 5 0 %。 “ 决 依 法 坚 严 惩 黑社 会性 质组 织 犯 罪 , 年共 审理 此类 案 全 件 3 0件 15 人 , 上 年 增 加 了 6 3 和 38 5 93 比 .倍 . 倍” 。全 国法 院 “ 年 共 受 理 检 察 机 提 起 公 诉 全 的行 贿案 件 4 3 5 9人 , 9件 3 审结 4 8 55人 , 7件 2 比上 年 上 升 了 2 .% 和 2 .%” 为 了 提 高 61 47 。 诉 讼 效率 , 大 限度 地 利 用 司 法 资 源 , 国最 最 美 高法 院 适 时 地 确 认 了 辩 诉 交 易 的 合 法 地 位 。 目前 , 国 司法 领域 正 面 临着 与美 国 当年一 样 我 的窘境 : 方 面 , 事 犯 罪 日见 增 长 , 案 、 一 刑 大 要 案不 断增 加 , 们 的人 力 物 力 有 限 , 我 司法 机 关 在超 负荷 运转 ; 另一 方 面 , 办案 质 量不 高 , 案 破 率不高 , 案 很 多 , 案 很 多 , 民群 众 不 满 积 疑 人 意, 因此 有必 要 实行 辩诉 交易 制度 。
辩诉 交 易 ( l agiig , 称辩 诉 谈 判 Pe b r nn ) 亦 a a ( l eoi i )或 辩 诉 协 议 ( l ar — Pe ngt t n a ao Pe ge a e m n) 该 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其 具 体 内容 为 : etc 9,
法将其 扼 杀 的 , 键 在 于 改 革 辩 诉 交 易 的程 关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下(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部分,基于诸多理由,它还是极受欢迎的一部分。

”辩诉交易正是基于以下优点,而成为“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并在较短时间内就风行全美国的。

首先,它迅速而彻底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条捷径。

如前所述,美国犯罪率极高,正式审判程序繁琐,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堪讼累之苦。

从客观效果来看,辩诉交易的使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与之相关联的一点,是辩诉交易制度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

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

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

这无论是对于一般的美国人,还是对于财政并不宽裕的美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辩诉交易正是从两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总费用:一是辩诉交易本身所需要的费用大大低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费用;二是由于本身成本低,承担了相当数量刑事案件的解决任务,避免由于大量案件涌向正式审判而导致的社会总费用的增加。

再次,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存在,标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明显的作用。

被告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

正如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指出:“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均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

”辩诉交易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怀疑事实、怀疑法律、怀疑惩罚的力度和合法性,怀疑司法权力行使时的公正性,使被告人站在与检察官平等对立的地位上来就定罪与量刑讨价还价,发挥被告人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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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内容提要】辩诉交易是肇始于美国并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其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但对其公正性,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较大争议。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在试点探索与辩诉交易近似的刑事和解制度。

如何看待辩诉交易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应否引入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本文深入探究了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的背景以及美国实行该制度的效果,并对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分析,力图找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引言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

”【1】辩诉交易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是一种典型的刑事契约。

其操作过程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2】。

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被法官确认为出于“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而无需再开庭审理。

当然,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并没有义务必然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驳回,则法院不受协议的约束,并给予被告人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3】。

辩诉交易!II产生以来,在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引起激烈争议。

21世纪之前,我国学者对其大多持批判态度。

然而,2002年,面对一起证据收集困难的刑事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用了辩诉交易。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孟广虎在与被害人王玉杰发生争吵后,纠集同伙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此后除孟广虎外,其余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先行起诉孟广虎。

孟广虎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此,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在征求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当庭向控辩双方询问并审查了诉辩交易的过程与内容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自此,应否引进辩诉交易以及如何引进辩诉交易一度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

孟广虎案之后不到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 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前者完善了简易程序,后者设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

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最明显的特征便是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减轻量刑,或多或少带有协商的成分。

而从前几年开始,我国很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4】。

例如,2004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主动牵头,组织公安、司法、街道等相关部门座谈,在国内率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处罚方法,并正式会签了《雨花台区轻微刑事案件联合调解会议纪要》。

根据《纪要》,满足以下3个硬“杠杠”过错方能够免丁•犯罪处理:(1)案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量刑期在3年以内;(2)被告人要完全认罪,态度很好,被害人则耍完全谅解被告,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和被害人愿意和解,并愿意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5】。

2006年6月,南京市检察院经过调研,出台了《南京轻罪案件公诉政策运用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该意见,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为:首先,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其次,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己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为客观前提;最后,刑事和解应对侵害人做初步的社会危险性评估【6】。

目前,我国北京、河北、江苏、湖南、山东、广东等地都在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但各地对于刑事和解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 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7】。

在最高司法机关出台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专门司法解释,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纷纷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后,由丁•现行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都以加害人认罪为前提,加害人认罪后,都相应会受到从宽处理,特别是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都体现了协商的精神,个别学者则主张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确立控辩协商制度。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有无区别?二者是什么关系?中国应否确立辩诉交易或者控辩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应否从辩诉交易制度中吸取有益成分以及如何从辩诉交易制度中吸取有益成分?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如何?这些都要求我们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美国采取该制度的背景和实行该制度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理性地判断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无区别、有何区别,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中国引入,等等。

一、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ofguilty)作为辩诉交易的前提,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建国之初【8】。

而辩诉交易的实践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在美国产生, 但一直处子“地下交易”的状态。

直到1970年,在Bradyv.U.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在该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两项重要决定:第一,要接受以辩诉协议为依据作出的认罪答辩,其标准和接受与其他认罪答辩的标准一样,即答辩必须“自愿”和“理智”。

第二,在辩诉交易案中,决定“自愿”的标准无须遵循自白案件的标准。

虽然官员(检察官)的许诺与提起公诉的威胁可能使得一项自白的作出“并非出于S愿”,并由此违背了宪法,但这种做法与认罪答辩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因为认罪答辩是在公开的法庭上,以及律师的帮助下作出的,被告人在精神上和其他方面所受的压力,并没有在警察局所受到的类似压力所具有的不适当性。

为了保证这一程序公正进行,联邦最高法院耍求法官在接受有罪答辩时必须确信:被告人在接受答辩前知晓其选择后果;被告人理解指控的性质和对权利的放弃;被告人的答辩是自愿的;有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基础,被告人不允许参加交易,他必须依靠其律师的交易技巧【9】。

197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antobell v. New York案的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能欠缺的构成要素(essential component),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再次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0】。

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从此,辩诉交易在美国迅速兴起。

有一个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广泛性。

纽约市1990年刑事犯罪和使用辩诉交易的情况如下: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 000人次,轻罪达158,000人次。

在118,000 人次的重罪案件中,有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解决了,占54. 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 76%,即不足一半,而其中又有45, 000 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 33%,5, 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7. 41%.而用辩诉交易解决案件,在芝加哥占85%,克里夫兰市占86%,圣保罗市占95%,洛杉矶市占81%【11】。

可见,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便重罪案件,多数也通过这种程序来解决。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首先,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并且呈不断增长趋势【12】。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日益增多的案子,必然寻求一种简易、快捷的结案方式,辩诉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并被广泛运用。

但数量上的原因不是唯一的。

有罪答辩是辩诉交易的前提,不进行有罪答辩,就不能进行辩诉交易。

可见,辩诉交易的产生除了与案件数量太大有关外,还有着其他的原因。

在美国,被告人的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例如享有沉默权),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则限制较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这也给检察官的侦查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美国,案件的质量是很差的。

这是辩诉交易产生和发展的第二个原因。

在这种质量不高的案件中,无论是就控辩双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是就陪审团最后的认定来说,都存在着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

被告不敢断定自己会被无罪释放,检察官也不敢断定法庭会按指控的内容定罪。

为避免诉讼彻底失败的现象发生,双方都愿意进行辩诉交易,这是符合各自的利益需要的。

就被告人而言,由于检察官对他的指控减少或降格了,可以获得比陪审团和法官审判后所作的处理较轻的判决;就检察官而言,可以确保所控告的人有罪,使得他的工作看上去很有成效;对处于第三方的法官来说,由于避免了开庭审判,也就避免了一次令人费精力聆听的法庭辩论,从而提高了办案速度。

正是由于各自利益的驱使,辩诉交易在美国自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后,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蔚然成风。

第三个原因是,美国的诉讼程序过丁•繁琐、冗长,一来使法院积案过多,无法应付;二来徒增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诉讼成本扩大,造成讼累的事实。

但繁琐的正式审判程序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不经过反复的筛选过滤,不允许对被告人轻易定罪。

这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

同时,为了保护那些不堪讼累之苦或不愿受正式审判程序折腾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允许被告人在“自愿”和“理智”的前提下,作有罪答辩,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这是对正式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变通,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无论政府还是被告人,尤其对于人力、物力、财力处子弱势的被告人来说,是乐丁•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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