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论文

民间借贷论文
民间借贷论文

法律与当事人利益的集合

----小额民间借贷调解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其它组织(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其它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又缺乏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极易发生经济纠纷,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本文所指的小额民间借贷案件是指数额较小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纠纷。这些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小额民间借贷、民事调解

近一断时间内民间借贷纠纷在伊金霍洛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而在这些案件中数额少于10万元的案件也占到一定比例。这一类型案件表现为案情简单,当事人对纠纷事实部分几乎没有争议;纠纷的焦点在于被告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进而让原告的权益受损;若解决这一类纠纷简单的“一判了事”往往是将原告、被告推向执行困局。经过对一些此类案件的整理和推敲。笔者认为应当以调解纠纷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进而做到法律与当事人利益的集合。

在2014年伊金霍洛法庭受理的一件小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以原

告张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具现实意义。被告王XX 于2013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在40天内还清,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当即给付借款。被告王XX于2013年12月22日给付原告张XX9000元现金,剩余11000元被告未偿还。此后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金额11000元欠款。

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在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引导之后,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情况,双方自愿约定从2014年8月6日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张万发现金3000元,分期为4个月,最后一个月给付2000元。又考虑到被告若继续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可能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双方又约定若被告王小平其中一次未能按前款约定给付原告张万发借款,则视为全部借款到期,则原告张万发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告知原告被告不能履行约定的原因和实际困难。并通过计算司法成本的方式让原告主动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方案。而被告一方面因经济困难确实存在给付借款困难;同时,被告主观上也不愿意丧失诚信二不履行协议。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自然地达成了对双方利益均有保障且由实际履行可能的调解协议。

不论判决、调解抑或是裁定,最终都不外乎去努力做到即合法又

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也验证了那句话:“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当然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但是在公平正义下适当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那么在实践审判活动中由若上案一般处理的困难有哪些?应当如何解决呢?

通过对案件梳理我们发现阻挠此类案件调解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因被起诉后觉得尊严受损,对审判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不接受送达、不到庭参与审判。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二、借贷手续极端不规范。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甚至于借款人姓名也是代写。对于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困难。简单的建立在“自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存在风险。

三、借贷利息约定偏高,几乎所有的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都存在约定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送达。被告不到庭主要是因为1、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却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2、被告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愿到

庭,代收人托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程序裁决。3、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时则尽力回避。4、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做好送达工作的同时,要视不同的情形处理案件。对于已经联系上被告的要提前告知其可以调解解决案件的处理方式。

二、加强与行政普法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指导教育工作。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原告提供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给付方式的相关证据。被告自认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

三、对于利息,严格按照法定利息执行。明确告知原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样做不仅在个案上有利于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引导社会形成更合理合法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情形下都是相互熟知的自然人。调解解决明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的良好关系。而且也可以极大的降低法院的工作量。这一类案件的合理解决对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群众满意度是极大的提升。

引用材料:

1、案件“伊民初字第XXX号,张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卷。

2、《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及对策》,中顾法律网。

伊金霍洛法庭供稿

2 014年10月12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篇一】 通过办案,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商榷共勉: 第一、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意识和理念。 第二、必须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事实,注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居中裁判,对原告被告不偏不倚,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 第三、必须筑牢抵御司法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司法。如果违反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就很难做到廉洁司法,就更难做到公正司法。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收人的钱财心软,就会诱引司法不公,偏袒一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就会发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 第四、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为当事人服务,提供便利,减少其诉累。不要过于苛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机械办案,被动坐堂审判,必要时应主动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到实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例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中,涉及一重要证据,被告得知这个证据存在一单位,申请审判人员去到此单位调取。而审判人员回复说:“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我们不管。”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申诉和经常信访,经常到省市县党委政府上访。案件虽然结了,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社会效果不好。 第五、应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例如,庭审中,到了法庭调解阶段,有的审判员简单地问到:“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这时,有的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同意调解。”那么,这位审判员就会尴尬地说:“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这个调解审理问法,看似没啥问题,但是,仔细深究,就会发现,问的太直接,原告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误认为,审判人员在和稀泥,甚至会给原告造成错觉:审判人员在偏袒被告。笔者认为,应当这样问:“现在

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游离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以惊人的速度日益壮大。它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制度支撑,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利率一再飙升。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尚未消停,紧接着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这又一次为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管是吴英还是金利斌,或许都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一带,千亿元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才是一个个案例背后最瞩目的焦点。因此,尽快通过立法,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以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及其特点 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多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以是否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规范和监管范围之内或以金融活动是否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①。Krahene和SChmidt还指出: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②。 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呈现多样化, 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 也表现为交易过程的多样化。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其中, 民间借贷组织又包括多种形式: 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互助会③等等。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民间借贷与非 ①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年第10期,第29页 ②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7年第四卷 ③这种组织形式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典型, 是一种共同储蓄、轮流提供信贷的活动, 包括轮会、标会、摇会和抬会 等具体形式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惠云召 XX年11月,根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培训期间,我根据课程安排,参加了20多个专题的学习,并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参观了三处经济建设实体教学场所,这些都对我个人在日后工作成长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拓宽了知识面,改善了知识结构 本次培训涉及了多个职能领域和多学科知识,即有宏观的理论指导,也有微观的案例分析,且在日常教学中,各位授课老师还有针对性的讲解了一些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担任授课的老师均来自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在区域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此次培训拓宽了我的知识面,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使我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能游刃有余。 二、加强互动交流,汲取了宝贵经验 本次培训把教与学的互动、学员与学员的交流纳入了培训学习环节,使我能够结合本职工作与其他区市县各部门工作的同志之间相互沟通,取长补短。通过与老师及其他学员的交流和沟通,对于相同的问题,会得到不同的有益见解,

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工作中更加精益求精,积极创新。从学习互动这个层面出发,本次培训,不仅为我在全市范围内搭建了一个知识学习平台,更为我打通了一个彼此有效交流、共同促进创新、共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通道。 三、补充了金融知识,提升了指导实践、预防风险的能力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于类似于“民间借贷”、“货币流通”、“金融风险调控”、“失业保险设计”等问题,无论在课堂听讲中,还是在课后交流中,每次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吸取更多的见解,这使我在日后工作中有了多种思考的角度,即用经济学的眼光看等部分问题,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解决部分问题,以科学发展去规划部分发展性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对我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碳,不但使我能近距离聆听各行各业专家的教诲,便为我在日后工作和学习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实践经验。 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四天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的培训已结束,但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意犹未尽,经管学院的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新颖的思路和观念。我虽工作多年,但对市场营销、管理、电商平台、资源的整合还是学习不够,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使我对营销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学习到了一些新的营销方面知识,懂得了在实践中锻炼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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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

借贷总结

借贷总结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92条;《合同法》第196条。 二、借贷主体 附:《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借款人主体 1.企(事)业单位贷款; 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2.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贷款 注:国家机关法人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二)贷款人主体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商业银行; 2.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详);

3.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4.小额贷款公司(详) 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5.担保公司 附: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9.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担保法》等。 6.典当行(详)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详)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目前已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 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间财富大量积累, 加之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大量民间闲置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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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知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市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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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民间借贷问题及发展出路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

贷款知识大全教学教材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贷款资信 借款人若需要银行贷款,应当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二、银行的审批 1.立项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认审查目的、选定主要考察事项、制定并开始实施审查计划。 2.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等级是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的。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可行性分析 这一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探究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影响程序等。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最为重要,因为它是银行掌握和判断企业偿还能力的依据。 4.综合判断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目前的状况、中期的盈亏和长期的发展,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5.进行贷前审查,确定能否贷款 银行贷前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A接调查、侧面调查等。贷前审查结束后,由银行经办人员写出贷款审查报告进行审批,并明确能否给予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 若银行对借款申清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 五、银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对其贷款提取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 六、贷款的收回与延期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1、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2、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贷款到期时,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结算凭证,交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论文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论文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财务基础知识及借贷关系

财务基础知识及借贷关系 第一讲怎样理解会计的借贷? 要理解会计的借贷,以下几点是首要记住的: 到底怎样理解“借”或“贷”呢?可以这样理解的,首先要区分几大类科目,再次要弄清楚这这几大类科目记在借方以及记在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意义,当然这种意义主要是体现在其具体科目记在借方以及记在贷方是表示增加还是表示减少。 首先看几大类科目。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这六大类科目分为两组,并且可以用两个等式连接其间的关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费用=利润。在自己读写会计分录的时候,首决要弄清楚具体的会计科目到底属于六大类科目中的那一大类。例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等就属于资产类科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工资、预计负债、应交税金等就属于负债类,再如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未分利润、补贴收入等就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什么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属于收入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费用类,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属于利润类,道理都是一样的。 接下来可能要问的是,那么多的会计科目,自己怎么知道某一个具体的科目是属于六大类中的那一类呢?方法很简单,几乎每一本会计书里面都有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在资产栏目里面出现的就是资产类科目,在负债栏目出现的就是负债类科目(当然,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是列示同一个栏目),至于利润类、费用类及收入类可依次类推。平时要关注某一个具体的会计科目是属于哪一大类。自己在读写会计分录的时候,尤其是在自己写会计分录的时候,弄清楚涉及到的具体的会计科目是属于哪一大类科目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 为什么做这样六大类的区分呢?答案是,因为通过这样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会计分录记录经济主体所发生的活动,以记录在案

【法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剖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民间借贷知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市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火热,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分期贷款平台近两年悄然“走红”,并迅速进袭高校校园。据了解,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网络贷款,分期买手机和电脑等高科技产品。 由于网络购物的便利,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都是从网购来的。由于生活费有限,大宗商品大家本来无力购买,但这两年,随着网络分期贷款平台的出现,部分大学生开始通过网贷的方式,提前消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形形色色的网贷平台,无需担保,只需动动手指,填写资料,就可以分期消费、贷款,对囊中羞涩的大学生们而言,显然有着很大的吸引力。 部分大学生爱攀比,这就造成非理性消费、还款能力追不上透支速度、以贷还贷等现象时有发生。我就有收到过一个网贷的平台发来的催款信息,借款人正是我带的林某学生,该生把我的名字和电话作为联系人登记进去,催款时把信息发到我的手机上。 面对“校园贷”,首先大学生要自律,并要掌握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学会理性消费。当然高校也可以通过开设一些金融课程,使大学生尽量远离高利贷产品特别是违约后惩罚力度特别大的网贷平台。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校园贷”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之一。随着各高校相继开学,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加大校园业务力度。部分不良网贷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甚至为此背上高利贷。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11月3日下午四点,由张雷书记召开了一场精彩的校园贷讲座,参加人员包括学生处赵磊老师,辅导员常莎老师和XX级全体学生。 张雷书记首先详细的讲解了校园贷的由来,提高学生们对校园贷的认识,并举出了有关校园贷受骗的多个实例,强调了校园贷的风险:费率不透明、授信额度过高、风控不严、催收方式野蛮等,在便捷、低门槛背后,校园贷款存在的问题,正日渐凸显,且开始以极端个例提醒风险所在。他反复提醒学生们一定要有自我防范意识。接着,为我们解释了校园贷的类型,以及了解到了学校对于校园贷安全的重视、成效及体会等。 最后,张雷书记倡导同学们在大学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合理消费,做到俭以养德。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一、大学生网络借贷的背景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校园里的大学生通过提交有关身份资料的方式,就可以向有关的网络平台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在获得这些贷款之后,校园里的大学生经常会用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前言: 有人资金短缺、有人资金充裕,“资金融通”“资金周转”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事情。向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家都有专业的合同、严格的审批流程,毋庸多言。201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近期又有长辈亲属咨询相关问题,本律师特此梳理上述规定,整理了一些要点问题,希望对朋友们借款亦或出借有所帮助。 一、条文及释义 条文: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需求法院保护,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的资金拆借也是常见,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律师建议:资金拆借很多时候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可能不要求出具借款凭证。但如上所述,没有上述凭证,要获得法院保护就比较困难,

法院很难查明案件的事实。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还是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出借款事宜。 关于借条如何书写,本律师有如下几点建议: 1、借款金额必须明确,大小写并存。 2、载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在开头写明:今借到或者在借条尾款后,添注:上述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需要载明。转账的情况下,要列明借款人的收款账号。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建议一般采取转账的方式出借资金。转账栏备注明:XX借款。 4、根据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在借条上载明利率标准。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对借款人的还款的督促,也是计算利息总额的依据,也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逾期是否增收违约金等也需要载明。 当然没有借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6、借条上可以要求借款人写明其身份证号、电话等。 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

工作心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及建议

工作心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及建议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量继续呈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各有特殊性,但是其中亦蕴含着普遍性特征。我们可以窥见民间借贷纠纷的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蕴含的社会关系复杂化。民间借贷中有的被告借款目的是做生意周转,生意失败后便无力还钱而逃避;有的当事人之间是彼此信任的好友,因为仗义而出借金钱,仅留一纸欠条甚或欠条也没有。有的出借人是因为高额借款利率的诱惑而借出款项,不劳而获的思想给自己招致了风险和纠纷。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交付方式的多样性。民间借贷有直接现金交付的,有银行转账交付的,有现金与转账结合交付的,有的借贷方会打借条,有的则无。有的交付现场会有见证人,有的则只有出借方和借贷方。形形色色的因素增加了对借款事实和借款数额认定的难度。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互相扯皮,法官承担着在证据中抽丝剥茧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的艰巨任务。

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相同导致的串案化。出借方可能向多人出借款项,借贷方也有可能向数人借贷,如此,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串案屡见不鲜。有十几个原告或者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多番出现。虽说串案可能案情上有相似之处,但则会增加送达的难度和拉伸送达的期限,审判业务中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四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特征凸显的区域性。法律现象与滋生其之社会土壤是息息相关的。X法院辖区内部分农村实行拆迁政策,农民获得拆迁款补偿后并没有制定理性的理财计划,而是幻想借高利贷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利息,结果却是欠债不还钱的不争事实。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不断攀升。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征,X法院上地法庭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严谨适用法律和细腻体察民意结合。鉴于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特殊关系,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应当仅仅从实体法律的角度认定借款的事实、数额及还款期限和利息等,更应当深入把握其中的社会关系脉络,体察当事人的内心思虑,从而真正达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运用多种手段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调解,让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心平气和地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有关借款合同的论文

有关借款合同的论文 篇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论文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也随之兴盛。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和当事人防范意识的缺失,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潜在着各种风险,其中的对借条性质的界定和借款合同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的认定是引起风险存在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防范风险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杜某诉称,XX年4月至XX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620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杨某答辩称,XX年,其与杜某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 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

习惯。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 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对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分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贷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和财产担保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等。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依照约定提供担保、如实申报、容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近期归还借款和利息等义务。贷款人的义务包括:近期足额提供贷款和保密义务。 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的担保种类及基本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借款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注意本章内容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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