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

方式。

第五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类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节能投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奖励(各类能源的折标煤系数见附表2)。

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

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200吨(含)-4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400吨(含)-6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

(3)节能量600吨(含)-8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

(4)节能量8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40万元;

(5)节能量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奖励60万元;

(6)节能量在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奖励80万元。

非工业企业(单位)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或项目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1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30万千瓦时(含)-45万千瓦时)的,奖励5万元;

(2)节能量150吨(含)-2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45万千瓦时(含)-6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

(3)节能量200吨(含)-2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60万千瓦时(含)-75万千瓦时)的,奖励15万元;

(4)节能量250吨(含)-3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75万千瓦时(含)-90万千瓦时)的,奖励20万元;

(5)节能量3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9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30万元;

(6)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15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60万元以内奖励;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80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高效照明灯具推广给予补助。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参照本条(二)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宁波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开展节能降耗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被评定为年度宁波市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六)强化节能考核奖励。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对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

用能单位,分别按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给予分档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根据宁波市年度节能重点,由市节能办对《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每年修编一次,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清洁生产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补助;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中,属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项目的,参照第六条(二)的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

第八条循环经济与其他

(一)对列入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2412”工程试点单位(企业),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比例)承担。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计量、能耗定额、统计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四)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资格,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三)合同能源管理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已实施项目的良好信誉,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章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具体按照《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奖励(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为5月31日前和11月15日前。

节能投资项目建设跨年度的,项目竣工并运行产生实际节能

效果后方可申请节能奖励(补助)。上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各类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属地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节能办。

第十四条由市节能办、市经委或市建委组织专家抽查评价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节能资金资助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根据需要实地核查财务凭证、项目实施前后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审定项目节能量,确定补助金额。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受益单位向属地同级财政局申拨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主要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节能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宁波市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附表1-2);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五)涉及节能量考评的节能项目申报,需提供节能量专业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依据项目实际运行的节能量测算年实际节

能量。

(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 信息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节能减排管理规定

节能减排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全局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目标 1、逐步建立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制度保障、职责明确、执行有效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2、干部职工节能减排意识显着增强,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3、节约能源、资源技术、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 二、管理办法 (一)节约用电 1、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30℃停止使用空调,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工作时间提倡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并实行下班关闭电源制度。会议室空调实行即时开启方式。 2、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除室内亮度不够外,尽量使用自然光,以减少照明设备电耗。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灯灭。公共照明安装使用节能灯具,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并隔盏开启,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院内照明设施加装时控开关,并根据时节变化及时调整照明时间。

3、节约电器用电。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和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各科室对配备的饮水机要做到下班提前关闭。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能的办公设备,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的电器和设施。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与办公无关的、非生产性电气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饭煲等)。 4、完善分项计量、准确统计办公楼用电量,制定用电标准,加强监控,合理调配,定量控制,及时纠正异常耗电现象。 (二)节约用水 1、强化节水意识,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 2、加强用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做到节约每一滴水。 3、强化用水管理。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调低卫生间水箱水位,减少小便斗出水量,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4、个人要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洗手不要放大水,并随手拧紧水龙头。 5、禁止在单位冲洗私家车。 6、完善分项计量、准确统计办公楼用水量,制定用水标准,加强监控,合理调配,定量控制,及时纠正异常耗水现象。 (三)节约开支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建立和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领用制度,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合理控制办公用品发放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2019年07月25日 公开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关键词 资金节能减排办法通知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海行规发〔2019〕8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栏 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 信息有效性 有效 所属目录 规范性文件

备注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ofd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撑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支持重点、科学监管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海淀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分领域分别纳入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本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统的企业和机构。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改,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奖励节能先进,构建节能降耗新机制,提高节能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公司节能减排制度完整版

渭运集团韩城客运公司 节 能 减 排 管 理 制 度 目录 1、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2 2、做好节能宣传工作----------------------------- 2 3、加强节能督导检查----------------------------- 2

4、节能减排统计制度----------------------------- 2 5、节能减排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2 6、节能减排考核与奖惩制度----------------------- 3 7、节能减排的分类管理--------------------------- 3 ①加强用电管理 3 ②加强用水管理 4 ③加强燃油管理 4 ④加强办公用品管理 4 ⑤加强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4 8、节能减排措施 6 9、节能减排统计报告制度7 10、驾驶员节能操作规范8 ①驾驶员节能减排操作规程8 ②车辆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9 ③车辆在傍山险路条件下使用时应注意10 11、节能减排工作规划12 12、节能减排技改措施14 ①燃油消耗统计考核体系 14 ②GPS管理系统 14 ③G-BOS智慧运营系统 15 渭运集团韩城客运公司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上级主管机关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郭军强)担任,副组长张宏、耿晓龙,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赵世康、孙会海、张勇涛、刘相涛、马宗平)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赵世康(电话:5222461)。 二、做好节能宣传工作。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相关节能降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依法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专栏、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使节约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节能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局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营运车辆及办公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节能减排统计制度 1、指定办公室主任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建立能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2、认真执行能耗月报制度,确保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数据准确无误。 3、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将每月节能减排相关资料交由办公室汇总、向上级报告。 五、节能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1、在每一个楼层的楼梯口、走廊、洗手间间悬挂关于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4551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of the compan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长期、有效、规范地开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能源”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电、煤、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 第四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节能工作暂行办法》、《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节水

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管理规定及办法; (三)公司目前能源使用和管理现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领导工作。 (一)人员设置 组长:总裁 副组长: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成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公司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2.全面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办公室,设立在规划与资产部,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一)人员设置 主任: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立健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强化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措施,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节能减排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决策工作。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生产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组员: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2.领导、协调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决策节能减排重大事项。 3.制定公司节能减排战略总规划、建立健全监管组织、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组织制定节能减排规章制度。 4.审定公司节能减排年度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审批公司节能减排奖惩事项。 5.负责推行绿色施工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示范、重点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水平。 四、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组员:总工办、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制定节能减排量化考核指标,报经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后,监督实施。 4.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考核办法

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能源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切实加强企业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搞好公司“十二五”首年的开门红,特制订本办法。 1 总则 1.1 公司设立节能专项奖励基金20 万元,用于奖励在能源管理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2 能源节约实行“多节多奖,超耗必罚”,奖、罚落实到人。 1.3 每月的能源考核扣罚款全部进入奖励基金,用于能源专项奖励。 1.4 生产管理部要加强对各二级单位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使能源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丰硕成果。 1.5 生产管理部每半年组织能源大检查一次,每季度不定期到各二级单位巡查一次,每月配合公司办在《公司能源简报》上通报各单位能源指标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各单位的整改项目与整改项目完成期限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回执。 1.6 对各单位的考核按时兑现,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2 煤、焦的采购、取样、制样和检测 2.1 能源取样、制样和检测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对采购回的每批煤、焦进行取样检测。

2.2 供应分公司煤、焦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采购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焦不得验收入库。否则,每批入库燃料扣2000 元以上。责任人:主管科长、采购员、入库验收员。 2.3 物检中心应委派专人对采购回的每批煤、焦进行取样、制样、送科研所检测,检测结果分别及时送交供应分公司、内控部、经营部和生产部备案。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统计员。 3 能源计量、统计考核 3.1 机电总厂杨家岭计量总表于每月25 日上午9:00 准时抄表,各生产单位配(变)电所(站)的用电计量总表应与机电总厂同步抄表。 3.2 机电总厂每月27 日上午必须报送出电量及水量结算表,每延迟一天扣200 元。责任人:主管科长、能源专干(或主管统计员)。 3.3 内控部应作好每批燃料检测结果的汇总统计,按《公司燃料统计表》的要求,完整填报数据,于每月28 号将统计报表上报生产管理部能源科,每延迟一天扣200 元。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统计员。 3.4 供应分公司应认真作好煤、焦、燃油的入库统计、报表填报,并于每月28 号将统计报表上报生产管理部能源科,每延迟一天扣200 元。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统计员。 3.5 各生产单位的能源报表必须于每月28 号上报生产管理部能源科,每延迟一天扣200 元。责任人:主管科长、能源专干(或主管统计员)。 3.6 各单位对生产部下发的临时性任务必须在限时内完成并上报,每延迟一天扣200 元。责任人:主管科长、能源专干(或主管统计员)。

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着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3、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三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露依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辖范围。 四指导思想及原则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本公司节能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公司持续高效发展。 2、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益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四管理职责 1、综合部负责节能减排教育计划、培训及宣传工作 2、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策划; 3、车间负责所管辖区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与落实; 4、设备物质部负责辖区内设备和材料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管理工作;逐渐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设备及材料,同时把实施情况上报安全环保部; 5、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预算及节能的统计、分析,并落实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6、其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五管理原则 5.1节能减排审核 1、充分考虑节能减排措施,选用高效、低能耗的方案;

2、生产时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充分利用电网供电 3、设施尽量选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 4、废料合理进行二次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联系地方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统一处理; 7、审核生产方案时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因数。 5.2用电管理 1、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息工后,切断电源,停止设备运行,禁止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2、倡导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并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应关闭好门窗。 3、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时,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4、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 5、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6、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或者自制取暖器。 5.3设备管理 1、在采购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低能耗的设备投入生产。 2、对使用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执行,着力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并节约润滑材料等。 、投入生产的设备,落实责任制,并派专人负责,拒绝设备长时间处于空3.载状态。 4、在设备维护、保养活动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5、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检查验收设备是否有损坏部件或丢失部件,防止增加成本。 5.4 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长时间的流水,做到不用时立即关闭水笼头。 2、企业员工每天集中供应开水,下班时关闭电源,要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尽量降低各类会议提供的瓶装矿泉水。 3、在生产、生活用水时,注重提高水资源的使用率,设计时,尽量采取从循环系统角度处理。 5.5 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及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简报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打印及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 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 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 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国 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 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一)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 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 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

公司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1、总则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提出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积极深入培植“节约一分钱就是创造一分利润”的工作理念,让全体干部员工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企业的节能减排增效的 工作中,降低产品单耗,确保完成公司“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2、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调度室、设备管理部、技术开发部、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节能减排增效工作第一责任人。 2.3合理化建议要严格按照提案单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提案收集、登记、梳理、评审、公布及后期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单位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2.4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职责范围: 2.4.1提出或修订公司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4.2核定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提案的获奖额度;

2.4.3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2.4.4评审年终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优秀单位; 3、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是指公司全体员工提出的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改进工作流程或管理创新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优化环境、操作方式改进等诸方面的构想和方案。 3.1合理化建议的受理范围: 3.1.1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产品性能及安全措施的改进; 3.1.2技术创新、作业方式的改进; 3.1.3工具、设备、仪器的改进; 3.1.4与其他有关降低成本与费用、提高效率和工作合理化等事项; 3.1.5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 3.1.6节能降耗减排优化环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2 以下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3.2.1公认的事实; 3.2.2已被采用或已有的重复建议; 3.2.3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本职岗位职责范围); 3.2.4无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可能性低的建议; 4、工作程序 4.1受理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最新版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局、公司关于节能减排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节能减排的任务目标,除了社会环境和外部不可控的因素外,应形成一套相对稳定并能实现动态控制的管理体系。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全员节能意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成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确保项目部持续高效发展。 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手册》《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手册》 4、国内施工管理项目的先进经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中交二公局福州地铁第十标段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项目部的节能减排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减排重大事项。 组长:黄晓林 副组长:王英豪 成员:成广王超东冯珂李忠舵张子栋桂权薛浩 领导小组下设的节能减排办公室(设立在安全环保部),由成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节能减排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项目部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工作。项目部各部门与安全环保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节能减排职责 一、财务部职责 1、编制项目部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节能减排资金。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 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

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 (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公司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1、总则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提出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积极深入培植“节约一分钱就是创造一分利润”的工作理念,让全体干部员工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企业的节能减排增效的工作中,降低产品单耗,确保完成公司“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2、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调度室、设备管理部、技术开发部、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节能减排增效工作第一责任人。 2.3合理化建议要严格按照提案单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提案收集、登记、梳理、评审、公布及后期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单位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2.4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职责范围: 2.4.1提出或修订公司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4.2核定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提案的获奖额度; 2.4.3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2.4.4评审年终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优秀单位; 3、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是指公司全体员工提出的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改进工作流程或管理创新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优化环境、操作方式改进等诸方面的构想和方案。

3.1合理化建议的受理范围: 3.1.1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产品性能及安全措施的改进; 3.1.2技术创新、作业方式的改进; 3.1.3工具、设备、仪器的改进; 3.1.4与其他有关降低成本与费用、提高效率和工作合理化等事项; 3.1.5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 3.1.6节能降耗减排优化环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2 以下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3.2.1公认的事实; 3.2.2已被采用或已有的重复建议; 3.2.3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本职岗位职责范围); 3.2.4无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可能性低的建议; 4、工作程序 4.1受理 4.1.1员工可随时提出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明确提案人,规范填写建议提案单,若空间不够,可附图纸、数据、资料等,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电子版通过OA内网上报到公司企业管理部,领导签字版送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核。自提交建议单之日起,建议提出人有义务向公司详细说明建议情况和相关问题。 4.1.2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建议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对提案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受理范围提出初步资格审查意见。如不受理,则应及时、清楚、准确地告知原因。 4.2 实施 4.2.1 节能减排增效合理化建议正式受理后,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及时将电子版转交评审小组领导审阅。 4.2.2 对各单位合理化建议在正式评审前,企业管理部能源管理办公

最新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03-29 02:44:00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汇编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升节能减排综合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保障节能减排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绿色设计,节约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节能减排组织建设 第四条公司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设为安全技术部,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设定节能减排专兼职岗位,负责本部门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二)统一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 (三)跟踪检查指导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和重点关注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督促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处理有关建议; (五)对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八条节能减排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有关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文件的传达和贯彻,掌握节能减排工作动态; (二)承担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节能领导小组各项决议; (三)负责节能减排监测统计信息、资料的核实和上报; (四)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节能减排目标、行动方案、推进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 (五)拟定对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第九条遵守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上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能耗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一条每月及时上报节能减排监测统计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以减少能耗及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规范原始记录工作,妥善保管各种记录台帐,便于必要时的核对及上级部门检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记录的原始数据应留存备份,防止数据质量丢失。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热力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节能管理机构职责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热力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在主管能源经理组织下,领导热力公司的节能工作,实施热力公司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热力公司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热力公司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热力公司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热力公司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或科室)的主要职责 节能主管部门(或科室)为热力公司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热力公司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热力公司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经理领导下,负责做好热力公司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热力公司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热力公司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热力公司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热力公司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热力公司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

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