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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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07332683.html,日期:2004-11-04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今天,我就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向领导和同志们作个简短的汇报。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1、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就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2、物权法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关系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但调整物权关系不是物权法一家的事,调整物权关

系的法律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宪法。宪法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

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问题。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个层次是物权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调整物权关系

的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单行法。许多单行法从民事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物权问题

作了大量特殊的、补充性的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讲调整物权关系法律的三个层次,想表明三层意思:(1)一部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物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物权法囊括所有物权内容,德国、法国、日本等等国家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许多单行法规定物权问题。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在住宅所有权法中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规定。(2)各个不同法律是在宪法统率下纵横交错、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物权关系。(3)物权法草案中讲的“遵守法律”,是个广义概念,包括物权法的规定,包括民法的其他规定,还包括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

3、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物尽其用。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

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就不同。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是有效的,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

原房主赔偿。

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方法简单,一目了然。各国民法典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而采取别的什么方法,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物权法第二个直接作用是物尽其用。物权法规定物尽其用,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作出不少限制,如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实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通过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哪些法律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呢?

1、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节说的就是物权。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

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2、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行政机关以及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也作为保证人,有的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作为抵押物,还有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等等。

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抵

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影响自己使用的情形下,通过登记公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

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许多银行贷款都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制定后,对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保障银行贷款和商品交易的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1)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二十年来土地承包的实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就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方面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2)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正确地处理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以及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转移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4、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4)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作出了许多规定,主要是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是抓紧制订物权法。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第一,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制订我国的物权法,不应当也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物权制度,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去建立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要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要有利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二,物权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基础,牵一发而动全身,规范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具体问题,不能从法理的片言只语出发,也不能从个别事例出发,必须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对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不少规定,制订物权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办法主要是增加有关物权制度的共同性规定,并根据实践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需要着重补充哪些规定呢?

1、物权法的原则以及共同性规定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有:(1)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这项原则是针对权利人提出的。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2)不干涉物权。这项原则是针对义务人提出的。为了让权利人充分行使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这里的不作为,有不打扰、不干预、不妨害等含义。(3)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这也是物权和债权的重大区别。合同是两个人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为了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物权也应当由法律规定。(4)物权公示。物权法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我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物权公示,让大家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5)保护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

除物权法的原则外,其他一些共同性的规定,如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的一般性规定,物权保护的规定,所有权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共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占有的规定等等,都需要在物权法中作出。

2、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律的规定。二是国有企业。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占用的国有财产。这里讲一下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

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什么权,现行法律有不同表述: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面临的问题是,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否相同,如果相同,是否还有必要对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规定。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理清四个关系:第一,国家作为出资人和被出资企业的关系;第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其财产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第三,国家作为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作为股东和其他股东对企业的权利是否不同;第四,物权法和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

经研究,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规定了出资人的权益。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规范因不动产和动产而发生的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什么要作这两条规定呢?试举例说明。甲乙两人合资建一运输公司,甲出5台汽车,乙出一百万人民币。5台汽车原属于甲的个人资产,投到公司之后,该5台汽车需要重新登记,属于公司资产,不能再说是甲的个人资产。同样,一百万人民币原属于乙的个人资产,投到公司之后,也属于公司资产。如果把投到公司之后的资产还说是个人资产,就不存在抽逃资金,公司也没有独立的财产。那么,出资之后,甲乙得到什么呢?甲乙得到的是股权证明,或者说有纸、无纸的股票。股权证明或者股票,用马克思的话是“虚拟资本”。实际资本到哪里去了呢?实际资本在公司里。当然,出资人享有的虚拟资本,不是虚无飘缈的。我出资兴办的公司,我就成为公司的老板,或者我派人到公司去当老板,这个公司实际上是我控制的。无论是私人、集体,还是国家,都要对自己出资兴办的企业进行控制,以实现办企业的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出资的企业,必须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全民负责,受国家监督,这是天经地义的。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权益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公共管理等行政职权是不同的。讲到这里,出来两种权利,一是出资人的权利,或者说股东的权利;二是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的支配的权利,简称为企业支配权。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对其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等享有支配权,否则,就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的权

利和企业的支配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但两者又是结合的,结合的方式在于企业的活动是通过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等进行的。按照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是企业的代表机关,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就是企业的决定,董事长的行为就是企业的行为,而股东会、董事会都是由出资人控制的,董事长或者是出资人本身,或者是出资人派遣。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经营权”,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含义都比物权广。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是根据物权的性质和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作出的。物权法草案的表述和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表述在字面上似有不同,就其实质,特别是在确认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上是一脉相承的。

3、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包括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土地的开发利用,主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集体企业财产的归属,相对清楚,不那么清楚的是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

城镇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大约三十年期间。从产生原因看,有50年代中期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兴办的集体企业,有50年代末60年代初街道、居委会组织家庭妇女、社会闲散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有70年代为学生学工兴办的校办工厂,有国有企业为知青回城、家属工等安置就业兴办的三产等集体企业,有80年代初发展商品经济为戴红帽子兴办的集体企业等等。从资金构成看,有个人出资的,有联社投资的,有银行贷款的,有国有企业划拨财产的,有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如利润

留存等积累的。而且,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过多次平调,形成县市级以上管理的大集体和街道管理的小集体。

为了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权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多次发布过规定,如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是19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7年后,当时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城镇集体企业对该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是清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对企业享有的权益也是清楚的,不够清楚的是集体作为出资人时“出资人”是谁,特别是“集体”的范围多大。集体企业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句话不错,但“集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企业,有的认为是联社,有的认为是一定行政区域的县或者市。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严格的说,明确出资人是谁,怎么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是企业法、公司法的任务,当然,如果在物权法中能明确这一问题也是好事。

4、农民权益

在物权法中涉及农民权益的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这里讲一下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千家万户,而且是广大农村的农民生计问题。制定物权法,遇到的难题之一是宅基地上的住房能否转让。由于住房不能脱离土地,这个问题就演变为宅基地能否转让。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理由主要是:(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农民融通资金。另一种意见不赞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理由主要是:(1)从受让人角度看,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是同村人受让,就意味着一户可能拥有两处、三处宅基地,如果是外村人或者城里人受让,那么使用宅基地的就不是“村民”。因此,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从出让人角度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后住到哪里去,我国广大农民目前还不能象城市居民一样享受低保,农村也难以形成房屋租赁市场。(3)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势必造成违法多占宅基地的情形更多的发生,担心有些村干部等利用权势,多占宅基地,盖房赚钱。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必须谨慎从事。如果允许转让,必须解除转让的后顾之忧,如果不允许转让,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当另谋出路。

5、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都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一些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含义较广,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用的是“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用的也是“土地使用权”,但为了讲清调整范围,多处出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

当尽可能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用划拨方式。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决定划拨土地,应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同时,要防止拍卖、招标方式“走过场”,严格依照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办事,严惩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权益的行为。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必须真正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给予合理补偿。土地补偿金的分配,要兼顾集体作为所有人的权益和农民作为承包者的权益。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上、地下空间。国外早已开展对空间权的研究,民法以及一些单行法中也有一些规定,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多数为私有,我国土地公有,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研究土地空间权。我国研究空间权,需要弄清二个问题: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权的关系;二是空间权和建设规划许可的关系。把这两个关系研究清楚了,才能准确地规定我国的空间权。第三,建设用地的回归。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有的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如30年,很快面临到期。使用期限届满,遇到的问题,一是能不能续期,什么情况可以续期,什么情况不可以续期。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出发,从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发展经济出发,应当鼓励续期,但法律还得为确有必要收回到期土地留个口子。使用期限届满,遇到的另一个问题,一旦使用权人不愿意续期怎么办?地上残留的建筑物归谁?对这些问题,法律都要有一个合理规定。

6、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以及

担保物权制度,都和不动产登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关系

如此密切,但在物权法中只能择其要者作规定,具体入微的规定留待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几个问题要表态:(1)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有六、七个部门。多个登记机构办理相互关联的不动产登记,必然出现重复登记、遗漏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给当事人增加负担等情形。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方式主要有二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其开发利用,如探矿权、采矿权等;一类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合同取得或者继承取得,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前一类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分别由不同行政机关登记管理有其合理性;后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因此,有的部门和不少专家呼吁,至少后一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草原、林地、水库、道路也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电力和通讯等设施都涉及不动产。哪些登记机构可以统一,哪些不宜统一,统一的登记机构如何设立,登记机构是否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责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2)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经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人是权利人,怎么保证记载不出错呢?登记机构凭有关权属证明就登记呢?还是必须审定是真正的权利人才登记呢?这个问题,涉及登记机构的责任,也涉及登记机构的效率。据了解,国外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同,有的引进公证制度,有的保险机构介入,有的建立基金制度。根据我国的情况,倾向于登记机构根据有关权属证明就可以登记。权属证明可以是行政机关的确权认定,也可以是法院判决、合同书等必要文件。但对有疑点的,登记机构有权询问当事人或者实地查看。这样,基本上能保证登记

不出错。万一登记错误怎么办?物权法同时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3)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目前商品房预售等情况大量存在,期房预售既能及时回笼资金,又给购房者多一个选择,但在实践中也发生开发商悔约,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情形。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者就尚未建成的住房可以预先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就能预防市场交易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中的内容很多,有的也很重要,由于时间关系,不再汇报了。汇报

中有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2004年10月27日

中国人大网2005年5月18日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普法制度汇编(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长 效 机 制 汇 编 目录

1.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3) 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5)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6) 4.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7) 5.行政执法责任制 (8) 6.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3) 8.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16) 9.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17) 10.普法宣讲员工作职责 (18) 1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职人员职责 (19) 12.普法培训工作制度 (20) 13.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21) 14.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24) 15.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25) 16.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26)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 二、本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镇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科技镇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最新53法律法规与制度汇总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 度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3.法规定期更新资料;(企业提供) 4提供宣传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企业提供) 5.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企业提供)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安全法规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职责 1.公司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仪各专业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确认,并督促有效执行。 2.公司办公室负责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和引用。 (三)获取渠道与识别 1.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进行有效性识别。 2.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应对来源、适用性、适用部门、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及时呈报公司总工程师确认。 (四)有关事项 1.各职能部门应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填写清单目录备案。 2.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时识别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所有各种法律法规应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向做作业人员或规定范围的相关人员宣贯、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部分)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规部分)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 A、转移登记 B、更正登记 C、变更登记 D、预告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A、5 B、10 C、15 D、30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 A、集体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林木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C、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D、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5、关于共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是有多个所有权 B、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C、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D、共有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6、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称为()。 A、占有权 B、所有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7、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8、原始取得不包括()。

A、生产取得 B、继承取得 C、添附取得 D、拾得遗失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A、黄金 B、房屋 C、枪支 D、麻醉品 10、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对应的是()。 A、请求权 B、相对权 C、绝对权 D、支配权 11、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B、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C、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也可以是行为 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2、物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13、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公示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公平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14、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15、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 第八单元抵押权 【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底70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 6、《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9号令) 9、《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346号); 11、《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92号);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 1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 14、《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5、《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主要规范; 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发[1995]56号;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8、《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1、《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 12、《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20581-1998); 1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4、《碳钢、低合金钢无缝对焊管件》(HG/T21635-1987) 1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类-2007) 18、《建筑物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5) 19、《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20、《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16163)

《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规章制度汇编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1)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司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

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例题: 下列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答案:ABCDE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侦查的案件 例题: 检察院直同意理侦查的案件包括:( ) A.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 B.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答案:ABCD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2) 3、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案件 例题: 下列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有( ) A.侮辱罪 B.诽谤罪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1、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7.69 分)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 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正确答案:D 2、若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了两个登记的抵押权,则二者的受偿顺序为()。(7.69 分) ?A 登记在先的优先受清偿 B 登记在后的优先受清偿 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 D 当事人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7.69 分) A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C 4、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对下列()原则的体现。(7.69 分) ?A 物权公示 B 物权法定 C 物权公平 D 物权平等 正确答案:A 5、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是()。(7.69 分)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物权法定原则 C 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D 6、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7.69 分) A 首次登记 B 转移登记 ?C 变更登记

D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正确答案:C 7、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7.69 分) A 5.0 B 10.0 ?C 15.0 D 20.0 正确答案:C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C 物权是相对权 D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E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正确答案:A B D E 2、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当事人可以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六五普法制度汇编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 二、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扶贫办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11级文秘班:石永淼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拥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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