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保护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保护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4]25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各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遇到的一些问题,省厅编辑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

答: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二、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答: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三、内退(下岗)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条例》?

答:按照过去政策规定已经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

答:“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开始计算。

七、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答: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哪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须由所在单位签字同意?

答: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十、如何处理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法定时效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如何由用人单位负担?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工伤认定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认定时效中止。

十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部分随伤残津贴作相应调整,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死亡。工伤职工按规定应一次性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治疗并发症的费用从什么途径支付?

答: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并发症或合并症与工伤无关的,其治疗费用工伤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谁确认?如何治疗?

答: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十六、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七、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用人单位出现《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满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超过缓缴期限6个月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该单位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并如数补发该单位老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十八、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九、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如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按照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次认定为工伤,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与前次等级相同,可以合并晋升一个等级。

二十、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一、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职工因工死亡当时,其供养亲属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以后到达规定条件的,能否申请享受?

答:不能申请享受。

二十三、已退休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哪个渠道支付?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退休工伤职工,如确认旧伤复发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243492.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社会保障学试题

社会保障学 总分:99 一、单选题(共24题,共24分) 1、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给付过程中费用补偿的公平性问题,既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的原则是()(1分) A:补偿不究过原则 B:补偿追究过失原则 C:差别费率原则 D:完整补偿原则 2、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与工伤事故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对工伤事故实行绝对责任或()(1分) A:有责任补偿原则 B:雇员责任补偿原则 C:无过失补偿原则 D:有限过失补偿原则 3、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完全采用市场机制来运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都作为商品存在于保险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实行这种医疗制度的最为典型的国家是()(1分)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4、我国最早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践出现于()(1分) A:1995年 B:1996年 C:1997年 D:1998年 5、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商业行为,是否投保及投保几份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别人无权干涉。它贯彻()(1分) A:国家意志原则 B:最大利润原则 C:买卖自由原则 D:最大效用原则 6、“统帐结合”的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以及()(1分) A: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B:社会保险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C:社会互济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

D: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结合起来 7、《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1-5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1分) A:6个月的失业保险 B:12个月的失业保险 C:14个月的失业保险 D:18个月的失业保险 8、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是()(1分) A:基本养老保险 B: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社区性养老保险 9、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做法是()(1分) A:由企业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B:由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C: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D: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国家全部负担 10、虽然现代养老保险和福利以及社会服务制度是在承认所有老年人都对社会有贡献的前提下实行的,但是在社会保障或社会待遇的实际操作上,也会区别考虑老年人的()(1分) A:历史贡献 B:实际贡献 C:特殊贡献 D:一般贡献 11、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是()(1分)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1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创时期是()(1分) A:建国后至1954年期间 B:建国后至1955年期间 C:建国后至1956年期间 D:建国后至1957年期间 1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该()(1分) A:继续发伤残津贴,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继续发伤残津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C: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doc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隐藏] 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简介 [法规正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 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下同),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伤保险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协调及相关材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活动内容详实、组织有序、措施得力。 二、突出主题,统筹安排活动内容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贯彻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主题安排宣传内容:一是以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为主线,侧重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扩面经验和典型做法;二是以《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核心,侧重宣传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制度政策释义及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相关政策的调整,要注意舆论正面引导,把握舆论导向,确保新旧办法的平稳过度;三是持续开展以高风险行业、服务业参保为重点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职工参保维权意识。 三、加强协调,抓好重点活动落实 (一)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将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各地要通过人社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手册等媒体广泛发布“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奖项设置情况,并适当增配激励资金,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热情。省厅将根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反馈的参赛数据,及时公布各地参与微信竞答情况。 (二)抓好集中宣传日活动组织。根据人社部统一要求,各地于5月下旬安排一天举

2018社会保障学答案

【多选题】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和社会公共政策不同,世界不同国家对获得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所考虑的因素除了居住年限(居龄)外,还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工龄 B. 法定退休年龄 C. 婚姻状况 D. 缴费年限 【单项选择题】政府资助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 选择一项: A. 美国 B. 比利时 C. 英国 D. 德国判断题】失业津贴水平一般低于最低社会保障金。 选择一项: 对 错 【单项选择题】我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单位缴费部分一分为二,其中()左右划入统筹账户。 选择一项: A. 30% B. 70% C. 50% D. 60% 【单项选择题】世界上第一个强制型失业保险制度是()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 选择一项: A. 瑞典 B. 德国 C. 美国

D. 英国 【判断题】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1986年以前,我国就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选择一项: 对 错 【多选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组织体制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内部监管 B. 网络监管 C. 社会监管 D. 政府监管 【判断题】衡量失业津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指标是“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即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本人工资的百分比。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取决于参保患者缴费的多少。 选择一项: 对 错 【判断题】为了避免“失业陷阱”,除了失业金水平限制外,还有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限制。选择一项: 对 错

【单项选择题】我国的第四次失业高峰期是() 选择一项: A. 1968—1975年 B. 1961—1962年 C. 1978—1980年 D. 1996—2005年 【单项选择题】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类型是() 选择一项: A. 摩擦性失业 B. 技术性失业 C. 结构性失业 D. 周期性失业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企业员工团体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员工团体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添加时间:2011-08-29 关键字:团体意外保险、工伤保险 1,问:团体意外险有什么特点? 答: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员工工伤“伤”不起,团体意外保险全面规避企业风险! 2,问:企业如何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答:首先找一个有实力服务好的商业保险公司。 然后选择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把自己公司的大体情况告知代理人,例如提供公司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年龄在16-65的.然后根据所从

事的行业以及保额来厘定费率。一般来说团险需要8人(含8人)以上。 接着代理人会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给你做一个团体保险计划书,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如果计划书合适就可以签单了。 购买公司的工伤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 1、被保险人名单:将您所在企业的员工姓名,年龄,职业整理成一个EXCEL表格,打印出来盖上公章; 2、在确定的产品套餐上盖公章(包括保什么?保多少?每年交多少钱,套餐里有说明) 3、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5、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上盖公章 6、保费:现金或支票,如果是支票,在支票上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7、如果是现金的话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盖公章 3,问:团体意外险与个人意外险比较有什么优劣势?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8江苏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广东自考07484社会保障学重点资料12月教学内容

《社会保障学》复习资料 (课程代码:07484) 一、识记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2.标志着社会保障开始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轨道是19世纪末在德国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险方式的雏形。 3.西欧、北欧福利国家实施普遍福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民主社会主义学派的许多观点和主张。 4.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单位、个人三者按一定比例合理负担社会保障费,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等体现了基金的共担性。 5.社会统筹模式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共济性,还能调动个人积极性。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是《疾病保险法》。 7.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报告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社会保险制度贯彻普遍性原则。 8.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给付条件都是复合型。 9.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10.《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1.《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5~10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2.1978年在前苏联阿拉木图召开的有关初级医疗服务的国际会议呼吁改进医疗社会保险,以促使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并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目标。 13.实行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以新加坡国家最为典型。 14.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与工伤事故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对工伤事故实行绝对责任或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 15.工伤的认定,主要是看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因为工作或他人、社会的利益造成的。具体标准是由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6.在我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

2016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河北省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省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的确定与支付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 很明显,工伤保险待遇是针对工伤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一般需 要先实行工伤的认定与鉴定,然后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待遇。此时,很 多人都比较关心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确定与支付的。下面,将为您做 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1、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促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 《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 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 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 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 应得到即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 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水平鉴定,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对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动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实行康 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 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升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 机体功能和劳动水平的原则。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水平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实行社会化发放。 【拓展阅读】 1、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XX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XX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汇编(doc 205页)

汇编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工伤认定 (17)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18)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19)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22) 第六章管理监督 (23) 第七章争议处理 (23) 第八章法律责任 (24) 第九章附则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 (27)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文号:豫政[2003]54号 (29)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29)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30) 第三章工伤认定 (31)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33)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33) 第六章监督管理 (36) 第七章附则 (3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 (37)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37)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40)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1) 第一章总则 (41)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41) 第三章工伤认定 (42)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44)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45) 第六章法律责任 (48) 第七章附则 (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9) 第一章总则 (49)

第三章工伤认定 (51)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51)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52) 第六章法律责任 (54) 第七章附则 (54)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55) 第一章总则 (55)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56) 第三章工伤认定 (57)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58)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59) 第六章监督管理 (61) 第七章附则 (62)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67) 第三章工伤认定 (67)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69)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70)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72) 第七章法律责任 (73) 第八章附则 (73)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74) 第一章总则 (74)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74) 第三章工伤认定 (76)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76)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76) 第六章附则 (7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78) 第一章总则 (78)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79) 第三章工伤认定 (80)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81)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82) 第六章其他规定 (84) 第七章附则 (84)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85)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8最新) 《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庆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办事指南

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办事指南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单位范围: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规划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保险登记:以上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制作成表格); 项目包括:①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姓名②养保个人编号③身份证号码④出生年月⑤性别⑥是否在原单位或以自谋职业形式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⑦初次缴费时间⑧本次与企业签订合同日期⑨是否农民工 5、已参保的职工提供《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关系转入全套手续;

6、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 7、参保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8、参保前一年度的全年工资发放表或启薪月至参保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9、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兼职职工的参保证明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11、U盘报送填具齐备的《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全新参保情况表》; 12、填具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四、已参保企业 (一)增减变动职工所需材料: 1、增人: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2、减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退休审批表等 (二)年初核定 1、所需材料:劳动工资《基本情况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全年工资表》 2、填具相关核定表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郑市自1998年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更加广泛,工伤职工待遇得到更强有力保障,工伤保险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累计参保企业323家,参保职工达32550人,近10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1000多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0多万元。我市初步建立起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撑起了遮风避险的“平安伞”。 同时,随着各经济行业的发展壮大,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也面临着覆盖面不全、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和困难,这些要求我们深入进行调研,不断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水平。下面,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公务员参保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人群仍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对这类人群来讲,从事同样的工作甚至在同一单位,得到的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是不相等的。建议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人群尽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实体方面规定了上述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的程序。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经常发生参保单位与职工因工伤待遇数额发生纠纷,往往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改革现行工伤待遇支付程序,最好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加以明确,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问题。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先行基金垫付的具体条件。但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申请程序、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进行追偿等还缺少相应细化的操作规程,建议上级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以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苏劳社险[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000元。 三、其他死亡人员的有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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