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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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保险操作流程

医疗互助保险操作流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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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互助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汇报日期
暖·互助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根据《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内容,为保证本计划的有效实施, 方便各基层工作人员按统一标准进行业务操作,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 办事处特制订以下业务操作流程方案。 方案的技术支持采取网络化运作模式,简便快捷,高效运行。
职工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一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 险保障的封顶线后,申请大额给付的,须提供职工个人社会 保障卡复印件,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北京市门诊收费 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或分 割单。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姓名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 号
暖·互助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1
暖·互助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
门诊、住院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职工的领取互助金申请表及医疗档 案资料由办事处存档。 如社会保障卡、京卡·互助服务卡等个人基本信息变动时,基层 工会需网上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个人信息变更申 请表,上传到北京办事处确认备案留存。
1.京卡·互助服务卡会员 a.门诊、住院费用在封顶线及以下的受益职工,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 请表,申请表由基层工会存档。 b.超过门诊、住院费用封顶线以上的受益职工,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 请表,提供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社会保障卡 卡号
申请赔付 类型
手机号码 门诊 □ 普通住院 □ 特病住院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

潍 坊 市 职 工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一 览 表

潍 坊 市 职 工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一 览 表
3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
36元
16800.00
2年
2份
33600.00
1、子宫颈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3、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
4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女性55)周岁的在职职工。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女性55)周岁的在职职工。
48元
18550.00
1年
1份
18550.00
1、首次住院门槛费报销150元。2、住院治疗纳入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70%。3、慢性病拿药纳入统筹金范围内职工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60%。4、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报销60%。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序号
保障项目
保障对象
互助费/份
最高给付额/份
保障期限
最高份数
最高给付额
保障范围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女性55)周岁的在职职工。
10元
5000.00
1年
10份
50000.00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死亡。
66元
10100.00
3年
4份
40400.00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绍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和退休(退职)人员;(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依法参保、全面覆盖、合理筹资、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

绍兴市区、各县(市)分别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地,负责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根据上级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运行情况,可对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具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县(市)根据总体框架,结合本地实际和当地职工医保运行情况,确定当地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接《杭州市工会第十一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助力杭州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中的作用,公司工会决定参加第十一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互助保障活动”)。

一、参加对象已实名制录入杭州市智慧工会系统的在职职工工会会员(需社保在缴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和退休返聘在岗人员)。

二、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到2022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2.职工医疗互助金由公司工会承担26元,个人承担10元。

四、补助保障内容和补助标准按照《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工办〔2015〕43号)、《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工办〔2017〕56号)和《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杭总工办〔2021〕18号)执行。

五、参与方式及交费方式采取自愿参加方式;工会会员自愿参保者,请报至部门经理处,由部门统一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请于2021年12月10日15点前上报名单。

交费方式:将于2022年1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扣款10元。

六、其他事项1、参加互助保障活动需社保在缴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和退休返聘在岗人员;不包括未缴纳社保人员。

2、在一个互助周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或调离参加单位的,不影响该互助期内的互助待遇,如发生符合补助情形的,可依《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3、近两年我公司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住院和规定病种自负医疗费报销情况:2020年度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期公司工会会员共出险人,报销金额元。

2021年度截止至目前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期公司工会会员共出险人,报销金额元。

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和相关规定

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和相关规定

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首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被保障人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首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70%,第二次为60%。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2.被保障人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3.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方案2015(五篇范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方案2015(五篇范例)第一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方案201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意外事故、烧烫伤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要全体在职人员100%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瓶窑镇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做好瓶窑镇2018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下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医疗互助项目缴费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余杭区总工会对参加该项目的会员,2018年继续补助每人11元,所需资金在市统筹前结余资金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医疗互助参保的有关要求:1.参保程序: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

互助金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交,并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参加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报所属的镇局工会确认备案。

由于2018年参保方式调整,参保将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办理,基层工会参保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上传,也可将电子参加资料递交瓶窑镇总工会,由镇总工会协助上传。

- 1 -2.参保资料:各参保单位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电子稿及复印件和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等资料,在12月5日前上报至瓶窑镇总工会。

三、适用范围1、本瓶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四、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五、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在职住院),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余杭区总工会补助11元,因此交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5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女职工特种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上海市在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在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政策背景上海市在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出台,是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传统的医保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在职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

因此,上海市政府在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推出了在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在职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内容1.参与范围:计划面向上海市职工及其家属,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在职人员。

2.保障方式:采取加入互助组的方式,参与者每月缴纳一定金额的互助金。

3.保障金额:参与者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可额外获得一定比例的互助金。

4.报销范围:计划主要针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充保障,涵盖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特殊检查费用等。

5.申请和报销流程:参与者需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报销。

三、政策优势1.补充性保障:该计划针对职工群体的特点进行设计,为在职工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障,大大减轻了职工医疗费用的负担。

2.互助机制:参与者共同缴纳互助金,形成相互帮助的机制,增强了团体保障的力量,有效规避了医疗风险。

3.提高保障水平:该计划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增加了医疗保障的范围和金额,提高了在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4.简化流程:参与者只需按照规定手续提供医疗资料,即可申请报销,流程简化便捷,方便了参与者的使用。

四、政策效果1.解决了在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有效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在职工群体的生活质量。

2.促进了团体保障机制的发展,增强了职工群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有助于平衡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提高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

4.增强了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了因医疗费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上海市在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项有益于职工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通过互助机制和补充性保障,提高了在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推动了城市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活动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公司工会特开展员工自愿申请加入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活动,通知如下:一、会员申请条件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申请。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二、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缴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缴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所缴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三、待遇标准四、其它1、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领、索赔期限和给付期限、除外责任详见附件《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材料》2、关于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区别比较⑴承办机构不一致: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承办单位是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承办单位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⑵救助人群不同: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救助对象是会员、会员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会员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救助参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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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人员参保之日前身体健康;
3.参加单位填写内容,不要改变文件的格式,一面影响系统导入;பைடு நூலகம்
绍兴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申请表
基层工会所属区域: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工会主席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
参加比例
交款金额(元/人)
交款金额
小写
大写
参保单位(工会)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参保明请带申请表及参保会员名单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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