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及其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略论股东代表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公 司 的补 偿 而 提 起 的诉 讼 ;有 的 认 为 .它 是 指 当 公 司的 利 益 受 到侵害 而公 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 ,具备法定 资格 的一 个 或 多 个股 东 为 了公 司 的 利益 而代 替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要 求侵 害 公 司 权 益 者 赔 偿 公 司损 失 的行 为 。 上 述 四种 概 括 中 .前 二 种 概 括 中都 忽 略 了 公 司 以外 的第 三 人 对 公 司利 益 造 成 侵 害 时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东 也 可 以 依 法提 起 诉 讼 : 第 三 种 概 括 没 有 反 映 出代 表 诉 讼 对 股 东 的 限 制 和 前 置 程 序 的 规 定 。 比较 而 言 ,第 四 种 概 括较 为 全 面 。
决 定 的机 会 .合 同 始得 对 当事 人 生 效 。 基 于公 平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的
须对股 东作 出适 当限制。
【 词 】股 东 代 表诉 讼 关键 直 接 诉 讼 前 置 程序
考虑 ,合 同 法在 此 原则 指 导 下 ,对 缔约 过 程 中可 能 出现 的 ” 规 ”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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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与 法 斋
二 、 缔 约 程 序 的 公 平 现 代 合 同 法 的思 想 在 于 合 理 限 制 合 同 自由 ,从 而 实 践 合 同正 义 。也 即在 承 认 并 确 保 合 同 自 由 的 同时 ,法 律 建 立 起一 系列 强 制 性 规 范 .据 此 ,合 同 可 以被 法 院 宣告 无效 。这 些 规 范首 先是 针 对 那 些 内 容违 背公 序 良俗 和 强 行 法 的规 定 的合 同 ,而 在 合 同缔 结 程 序 导 致 错误 产生 .且 这 一 错 误 使 得 当 事人 可 以不 对 自己做 出 的意 思 表 示 承 担 责任 时 该 当事 人 也 可 以 以 此 为理 由 .要 求 宣告 合 同 无效 ,如 主 体 欠缺 行 为能 力 ,受 欺诈 、胁 迫 、不 当 影 响 、乘 人之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作者:徐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新《公司法》的颁布使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有法可依,但实践当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往往是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其在举证能力上与公司高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不对等性决定了此类主体在诉讼中往往居于不利地位,加之本身对公司经营状况知情难、取证时容易受到被告的阻挠等因素,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不能产生对胜诉的合理期待。
因此,从诉讼程序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立不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有效推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派生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完善Burden of proof in the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XU YaoLaw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Abstract】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makes shareholders especially minority shareholders have laws to abide by to take an derivative action.However,compared with top executive employees,major shareholders and actual controllers in the ability to put to the proof,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so divided that they are always in disadvantage.Coupled with the hardness of knowing company’s state of business and taking the evidence,the litigious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let alone their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winning.Therefore,improving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derivative litigation from the proceedings and establishing an incomplete conversion for burden of proof 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rivative litigation.【Key words】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Burden of Proof;The Conversion for Burden of Proof;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平稳发展,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趋成熟,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

更好 发挥 功 能 , 不然 这一 制度 就形 同虚设 。 要 三 、 东派生 诉 讼被告 股 目前 各 国对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中被 告 的 限 制 不 一 致 , 美 法 系在派 生 诉 讼 形 成 之 初规 定 股 东 起 诉 的 英 对象 只 能是 董事会 成 员 , 而不 能对其 他 人提起 诉讼 。
件 。20 0 6年 5月实 施 的 日本 新 《 司 法》 该 原告 公 就
股东 资格 的主 观要 件 规定 如 下 : 果 提起 诉 讼 追究 如
董 事责任 的 目的仅是 为 了谋求股 东个 人或者 第 三人 的不 当利 益 , 或给公 司造成 损 害 , 则该 股东不 可提起
收 稿 日期 :09一 8—1 20 O 7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5期 ( 总第 16期) 1
( 南科技 学 院 法律 系 , 南 新 乡 4 3 0 ) 河 河 5 0 3
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 公司法》 中引进股 东派生诉讼 , 弥补 了我 国公 司立法空白,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践 中存在 诸 多f ̄ , 需要进 一步 的适应 和 完善 。本 文对股 东派 生诉讼 的诉 讼 主体 资格 限定提 出了构 想和 建 " 还 - I
二 、 东派 生诉讼 原告 股 在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 原告 的 范 围一 般 会 受 到 限
制 。对股 东原告 资格 的限 制 国际上 又分 为主 观方 面
和客 观方 面 。从 主 观方 面 而 言 , 告股 东 提 起诉 讼 原
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 事会 或者不 设监事 会 的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 的情 形的, 前述 股东 可 以请 求董 事 会 或 者不 设 董事 会 的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尽管 ,学界对此 条规定是否是可以为即 股东代表诉讼即 所参照适 用还存在争议, 但是在它作为我国股东直接诉 讼的最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上,学界是有共识 的。它为少数股东遏制控股股东在股东会或董 事会上滥用权利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一种救济途 径。 但其不足也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 , 应当在以 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 一) 股 东直接诉讼 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多数学者认为 ,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 股东 不论其持股数量的多少, 时间的长短, 都应平等 而充分地享有通过诉讼 回复其股东权利的诉 权。 我国《 公司法》 111 条也在未对股东资格 第 作任何限制的情况下 , 赋予了股东这样的权利。 但是普遍地赋予股东诉权, 不等于说股东、 公司 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事实上 , 实践中所 出现一些情况说明,这一规定仍然需要加以细
111 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 诉讼的诉因, 股东大会 、 即”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 的(股东有权 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笔者认为, 股东直接 诉讼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司法律制度 ,其内涵和 外延应当与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区别。就股东 直接诉讼的诉因而言 ,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 司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 为。这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根 本区别。 在此概念下, 股东之间的基于股权关系 和债权关系的诉讼就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公 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生 的纠纷也就不应由《 公司法》 调整 , 而应直接适用 《 合同法》 民法通则》当然 , 和《 。 实践中如何判断 是公司及其经理人员对股东的侵权行为,还是 公司股东之间基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 生的纠纷则是需要加以认定和研究的。 ( 三)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 股东有权依照《 民事诉讼法》 提起股东直 接诉讼 , 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 , 证券法上的诉 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 我国《 民事 诉讼法》 规定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 无疑可 以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模式。这两种方式的最 大优点就是由受害的股民推选自已的代表人进 行诉讼 ,从而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进法院而 产生的矛盾。如果这些代表人可以与股民之间 有效地沟通,他们还可以在发生纠纷以后通过 调解 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可以说代表人诉讼
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

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全面总结一下,新公司法提供的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
四大类救济: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1.横向转: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通俗的说:惹不起,躲的起,不干了。
2.纵向退: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七十五条(股权的回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纵向向公司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不是任意退股。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制散: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之一,只不过,是大家一起退。
并且注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理解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这是情况之一,不是所有,公司出现僵局时,例如:重大事项总是不能达成股权2/3以上的绝对多数支持的情形,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
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全国2021年4月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试题答案

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公司法试题课程代码:0022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公司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
公司不享有的权利是(A)A.生命权B.名称权C.名誉权D.受遗赠权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D)A.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是指(D)A.公司的全部资产B.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全部资金C.公司的净资产D.公司的注册资本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作出公司增资决定的是(A)A.股东(大)会B.董事会(执行董事)C.总经理D.公司登记机构5.股东表决权在性质上属于(B)A.自益权B.共益权C.少数股东权D.特别股东权6.关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其所任职公司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法》(D)A.要求董事必须具有股东身份B.不要求董事持股且禁止公司章程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C.不要求董事持股但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备D.并未规定持股是董事的任职条件7.下列关于我国公司董事能否与其任职公司进行交易的表述,正确的是(D)A.董事与其任职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无需批准B.董事不得与其任职公司进行交易C.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可以与其任职公司进行交易D.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可以与其任职公司进行交易8.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标志是:依法编制公司的(A)A.财务会计报告B.审计报告C.会计报表D.资产负债表9.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的(B)C.任意公积金D.盈余公积金10.甲公司与乙公司新设合并为丙公司,其各自原有的债权债务由(D)A.甲、乙公司各自承担B.甲、乙公司共同承担C.甲、乙、丙公司共同承担D.丙公司承担11.下列选项中,适用强制清算的情形是(D)A.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B.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C.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D.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12.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依法应由(D)A.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签订B.债务人与有担保的债权人签订C.债务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签订D.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约定1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是(A)A.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1/10以上的股东C.1/4以上的董事D.监事会中的任何监事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A)A.视为共同意转让B.该股权由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C.该股权由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D.该股权由第三人购买15.无论公司盈利或亏损,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到期还本付息请求权的对象是(C)A.控股股东B.董事长C.公司D.总经理16.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应当为(D)A.1人以上50人以下B.1人以上100人以下C.2人以上100人以下D.2人以上200人以下17.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D)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8.上市公司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的是(C)A.董事长B.法定代表人C.董事会秘书D.总经理19.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股东派生诉讼之原告探究
利益而行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 出, 股东以 自己的名
义为 公 司利益 而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是 股 东 行使 共 益 权 的 体现 , 同时 , 东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也是 股 东 行使 股东 权 股
中救济权 的体现。所 以, 从实体法 的权利来源看, 股
东 享有 派 生诉讼 权 是理 所应 当的 。
些 国家 的公 司 法 主 张 公 司 的其 他 利 益 相 关 主体 也
可 以成 为派 生 诉 讼 的原 告 ,这 就 形 成 了有 关 派 生 诉 讼 原告 范 围的 问题 。
( )单 纯股 东主义 一
利益就意味着其他公 司相关利益主体必定 已享有其
应得利益。也正基于股东的所有者地位 , 允许其在公
才能提起股东 派生诉讼 ,而且许多 国家的立法例规
定 在诉 讼 进行 过 程 中持 续 地 拥 有 股 权 是 诉 讼 得 以继 续 的前 提 条件 。 至 于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种类 是 否 影 响 其 “ 派 生诉 讼 的原 告 资格 ,则 存在 不 同的 主张 和选 择 。 ”
享有 的权利 , 其又可按股权行使的 目的和内容分为 自
扬州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理论与实践研究 ・6 ・2 1 00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之 原 告 探 究
张 小 棠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北京 1 0 8 ) 0 0 4
摘
要 :股 东派 生 诉 讼是 通 过 司法 干 预 公 司 自治 的 手段 来 维护 公 司利 益 、保 护 广 大 中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种
成 为 派生诉 讼 的原 告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股东 派生诉 讼原告 的范 围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简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平等 的理念 。派生诉讼制度产生 以后 , 世界各 国纷纷效 仿, 成
出 一种 妙 趣 横 生 和 富 有独 创性 的 责任 机 制 。 二、 派生 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和 合称之 为大型正式的组织设计 有重大 的意义 , 对于 公司股 东利益 的保护 、 公司利益的保 护和
19 9 3年 《 司法》 1 1 规定 的股 东诉讼 是股 东直接 做 出说 明, 公 第 1条 因此 , 完善我 国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 度将 是未 诉讼 , 是股东 为了 自己的利益直接做 适格 的原告提起 的诉讼 。 来公司法 的重要任务。 实 践中, 由于 国有股 、 法人股 上市 路通受到严 格限制 , 国股 我 我 国新修订的 《 公司法》 仅仅赋予 了具备一定条件的股 东 市 中的股民大多数属于小股东范 围,这些 占股 东人数 大部分 派生诉讼 的提起权 ,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股 东 的 诉 讼 提起 权 , 不 允 许 他 们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 就 是 著名 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 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向人民法院 更 这
的“ o sV H r o t e F s . a b t l ”规则 。若严格执行该 规则, 否定股 东 提 起 诉 讼 。 第 二 款“ 事 会 、 设 监 事 会 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监 ” 监 不 的诉讼提起权 ,则势 必将 公司大多数股东置于一种绝对 的无 事, 或者董事会 、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一
东 、股 份有 限 公 司连 续 一 百 八 十 日 以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之 一 以上 股 份 的股 东 ,可 以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我 国 新 公 司 法 》也 规 定 了该 项 制 度 , 体 表 现 为 公 司 具
法》的第 1 2 . 条 监事 有本法 第 1 0条规定 的情形 的 ,前述 股 何实体权 利 . 5 5 只是提供证据 . 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 公司参 与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董 事会 或者 不 设 董 事 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执 行 诉讼 的 目的在 于使公 司知晓诉讼进程 、 承受诉讼结 果、 防止原告 董事 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上 述规 定可 以看 出 从 我 国 的 股 东 股东 不 当诉 讼 行 为 及 为诉 讼 提 供 证 据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充 分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的 立 法 例 . 主 要 包 括 其 主 体 其 资 格 及 前 置 程 序 这 两 个 部 分 。 方 面 , 国 的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一 我 2 派 生 诉 讼 的 前 置程 序 . 竭 尽 公 司 内部 救 济 原 则 , 的 是股 东 在公 司 遭 到 违 法 行 为 的 指
[ 摘 要 ]我 国新 修 订 的 《\司法》 第 】2条及 《 券 法 》第 , 厶 5 证 4 条对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的 规 定具 有 开 创 意 义 。 7 但是 , 国 我
的 股 东派 生 诉讼 制 度 只 有 少 数 条 文 , 约机 制 和 程序 规 则的 缺 失 制
股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有 可 能 成 为 条 文 上 的 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 际 作 损害 后 不 能 马 上 直 接 提起 诉 讼 而 必 须 先 向 公 司 的 监督 机 关提 用 : 一 方 面 , 乏 股 东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滥 用 出 由公 司 出面 进 行 诉 讼 的 请 求 . 另 缺 只有 在 请 求 已落 空 或 注 定 落 空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危 险 并 存 。 些 都 直 接 关 系 到 这 一 新 生 诉 讼 制 救 济 已失 败 或 注 定 失 败 时 . 东 才可 以代 表 公 司提 起 诉 讼 。 原 这 股 此 度 的 发 展 和 运 行 。 体 而 言 , 国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以 下 则影响力不断扩 大. 具 我 不仅被英 美法 系国家的判例 法和公司法所借 问题 : 鉴. 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 . 而成 为少 数股东 从 1股东 派 生 诉 讼 的 当事 人 问题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成 为现 代 公 司法 所 规 定 的 一 种 重要 制 度 。 也 根 对 于 诉讼 当 事人 的概 念 . 国 逐 渐 抛 弃 了直 接利 害 关 系 当事 据 国 外 的立 法 例 股 东 寻 求公 司 内部 救 济 途 径 主要 有三 种 : 向 董 各 一 人 的概 念 , 而代 之 以纯 粹 诉 讼 意 义 上 的 当事 人 概 念 , 即广 义 当事 事会提 出请求: 二是 向股东大会提 出请求 三是 向监事会提 出请 人概 念 。 断 当事 人 是 否 适 格 . 再单 一 的根 据 实 体 法 判 断 其 是 求 。 判 不 英美 法系 国家 规 定 股 东应 先 向公 司 的 董 事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否具 有直 接 的利 害 关 系 有 程序 意 义 的 当 事人 也 是 适 格 的 当 事 书面 请 求 。 具 因此 如 果 将股 东大 会 作 为股 东 诉 前请 求的 惟 一 机 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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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及其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公司法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这种方式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独立提出诉讼请求,而非以公司为代理人。
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许多特点,也与股东直接诉讼存在许多区别。
本文将从特点和区别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特点
1. 股东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是,股东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而不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因此,诉讼的对象是公司本身,而非个人。
这就意味着,股东派生诉讼只有在公司未能行使诉讼权利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2. 限制诉讼主体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只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只能代表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代表其他股东的股份。
3. 外部人士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外部人士也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例如,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造成了损害,外部投资者可以提出诉讼,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4. 增加诉讼成本和风险
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要高很多。
这主要是因为,股东派生诉讼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程序上的批准,而这些程序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同时,派生诉讼的结果也不完全由股东掌握,因为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时间等都需要法院判断和裁决。
二、区别
1. 诉讼主体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针对的是公司的不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股东直接诉讼的主体是股东本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个人或公司对其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
2. 知情范围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要求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股东持有的信息范围一般比较有限,而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管则具备更全面和具体的信息;相反,股东直接诉讼则因为是独立进行的,所处的信息范围更大。
3. 诉讼效果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以公司为诉讼主体,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权益或制止公司违法行为,诉讼结果也是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以个人股东身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则由被告个人或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4. 损失担责不同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是公司,因此任何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出现的判决或和解,都只由公司承担责任。
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因为股东本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如果诉讼成功,赔偿责任就由被告个人或公司承担。
总的来说,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的司法救济方式,其特点在于诉讼主体、限制的诉讼主体范围、外部人士的角色以及诉讼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主体、知情范围、诉讼效果和损失担责等方面。
对于股东们而言,在选择诉讼方式时应该充分了解差异和特点,选择最优方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方式,因为它的诉讼主体不是股东直接进行诉讼,而是要通过公司来行使诉讼权利。
这种方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拒绝起诉或对案件不作为而导致的维权困难问题。
但是,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许多特点和区别。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详细解读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和区别。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
1. 股东代表公司并行使诉讼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需要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这意味着,股东并不是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是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的名义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点与股东直接诉讼有很大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以个人的名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限制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另外,股东派生诉讼的另一个特点是,它限制了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只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而且在派生诉讼中,股东只能代表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代表其他股东的股份。
3. 外部人士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外部人士也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例如,如果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造成了损害,外部投资者可以提出诉讼,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4. 增加诉讼成本和风险
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要高很
多。
这主要是因为,股东派生诉讼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程序上的批准,而这些程序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同时,派生诉讼的结果也不完全由股东掌握,因为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时间等都需要法院判断和裁决。
二、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虽然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都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而出现的诉讼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下面我们将从主体、知情范围、诉讼效果和损失担责四个方面出发,来详细介绍这两种诉讼方式的区别。
1. 诉讼主体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针对的是公司的不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股东直接诉讼的主体是股东本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个人或公司对其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
2. 知情范围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要求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股东持有的信息范围一般比较有限,而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管则具备更全面和具体的信息;相反,股东直接诉讼则因为是独立进行的,所处的信息范围更大。
3. 诉讼效果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以公司为诉讼主体,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权益或制止公司违法行为,诉讼结果也是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以个人股东身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则由被告个人或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4. 损失担责不同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是公司,因此任何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出现的判决或和解,都只由公司承担责任。
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因为股东本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如果诉讼成功,赔偿责任就由被告个人或公司承担。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方式,但是它在实际应用中还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范围。
1. 追求公司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最主要的应用就是追求公司合法权益。
当公司的董事会或高管等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追究公司管理人员或股东的违法行为
股东派生诉讼还可以用来追究公司管理人员或股东的违法行为。
例如,如果一位董事在公司内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当行为,或
如果一位股东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
3. 沟通与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关系
股东派生诉讼还可以用来沟通公司与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关系。
例如,如果公司宣布股东会议的日期和内容等信息时存在不透明的情况,外部投资人可以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企业进行公开和透明。
4. 解决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冲突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也可以用来解决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冲突。
当公司内部存在争端或不当行为时,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争端,还可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特点在于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限制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外部人士可以扮演重要角色、增加诉讼成本和风险等。
同时,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诉讼主体、知情范围、诉讼效果和损失担责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对于股东而言,选择股东派生诉讼还是股东直接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