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政策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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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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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是旅游接待工作第一线的关键人员,是旅行社中一支最基本也是最庞大的队伍。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导游人员管理法规1. 导游人员的三层含义1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3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2. 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 参加导游考试人员的四个具体条件1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学历条件: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健康条件:身体健康。

4能力条件: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法能力。

4. 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

2颁证的机关不同。

3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

4期限不同。

5. 导游证的种类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四个区别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

2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

3申领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6. 申领导游证的两个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考试。

2纳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的管理。

7.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四种情况1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有传染性疾病。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8. 导游人员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特征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而导游人员的权利则是导游人员可以进行行为的范围。

9. 导游人员四个方面的权利1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2履行职务权。

3诉权。

4其他权利。

10. 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享受的两个主要权利1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2遇到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11. 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四个限制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即旅游开始后、结束前。

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学历
• 3.必需身体安康 • 4.必需具有顺应导游任务需求的基本知识和言
语表达才干
• 〔二〕导游人员资历考试的监视管理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部门
初级和中级导游员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评定;
初级和特级导游员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评定
• 5.遵守职业品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气的义 务。
• 导游人员停止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解说 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状况,引见风土人情和 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一般旅游者的低级兴趣, 在解说、引见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这是导 游人员在解说、导游进程中应当遵照的要求。
• 1.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
• 是指参与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并取得资历证书的 人员,经与游览社订立合同或许在导游公司注 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记住〕持有正式 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是 兼职导游人员;可以是某游览社的正式员工, 也可以是某游览社的聘用人员。
• 6.严厉按游览社确定的接待方案布置旅游者的 游览、旅游活动,不得私自添加、增加旅游项 目或许中止导游活动的义务。
•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中止导游活动。通常,构成 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 〔1〕必需在导游活动曾经末尾尚未完毕之前, 是出如今执行接待方案进程中;
• 〔2〕必需是私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 最主要特征。这就扫除了由于游览社的决议和 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而招致的导游人员中止导 游活动;
第三章_日星期六
• 我国历来注重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先后公 布和实施了以下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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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 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怎么办?
导游人员的权力之二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 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 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 社。”
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导游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 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部门逾期不予颁 发或不予答复,即旅游行政部门既不表示同意颁发也不 表示不同意颁发,申请领取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 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 自己做出一定行为, 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 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表现为必须做 出或不做出的 一定行为
导游人员的权力
概 念
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导游人员的义务
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 业技能
具 体 权 力 或 义 务
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 证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 派 4.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 利益和民族尊严 5.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17-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17-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掌握:导游执业许可和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考点一:(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导游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导游的管理主体: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1.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导游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3.导游资格证书的颁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执业许可制度(掌握)1.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条件(1)从事导游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取得导游证。

(2)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证。

第二,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学历: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语言能力: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

从业经历: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或者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

旅游政策与法规_0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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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领导游证的条件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 司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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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 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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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游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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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 制度
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23

“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 积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 员计分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计分管 理的具体执行。”
9
按技术等级分类:



初级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 考核合格。 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 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 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 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 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 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 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 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 大影响,考核合格。
32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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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 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它表现在导游人员可 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 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的基本权利 之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还重点强调 了以下四种权利。

2019导游《政策法律法规》第三章精选考点:导游服务程序与内容

【导语】为了⼤家能够更好地备考导游证考试,今天⽆忧考特意为⼤家整理了2019导游《政策法律法规》第三章精选考点:导游服务程序与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导游服务程序是导游服务规范的表现和要求,也是导游⼯作标准化的体现。

导游服务规范化的必要性:规范化是确保服务性产品质量的前提和基础1.消除导游⼯作的随意性,保证接待质量;2.指导导游活动的正常进⾏;3.规避风险的必要⼿段 国家对导游服务加强管理的举措:1.制定导游服务国家标准(1996年6⽉实施《导游服务质量标准》);2.完善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国、省、市、社——最基本质量管理单位。

检查年审质量保证⾦);3.建⽴旅游者评议服务质量制度和投诉制度;4.实施导游培训和年审制度(年审制度是计管理制度的配套管理制度) 导游服务集体 ⼴义:指为旅游团队或游客服务的⼯作集体。

由领队、全陪、地陪、司机、外勤、内勤等⼈员组成。

(领全地司是上线⼯作⼈员,内外是后⽅⼯作⼈员) 狭义:由领队、全陪、地陪构成,他们⼯作好坏是旅游接待质量⾼低的决定性因素。

⼊出境旅游中:领队是旅游客源地组团旅⾏社的代表,全陪是旅游⽬的地组团旅⾏社的代表,地陪是旅游⽬的地接待旅⾏社的代表。

(地陪导游服务集体的中⼼⼈物) 导游服务集体的任务是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或落实⾷、住、⾏、游、购、娱等⽅⾯服务;保证团队旅游活动的顺利进⾏。

⾸先,领队、全陪、地陪有共同的⼯作对象——同⼀团队的旅游者。

其次,有共同的⼯作任务——执⾏该团队的旅游计划,落实各项旅游服务。

最后,有共同的努⼒⽬标——组织好该团队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满意服务。

导游服务集体协作共事的⽅法: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关键就是全陪、地陪和领队之间建⽴起良好的协作关系。

1.主动争取各⽅配合;2.尊重各⽅的权限和利益;3.建⽴友情关系;4.彼此尊重、相互学习、勇担重任。

导游服务程序是导游员从接受接待任务起到送⾛旅游团(者)并做好善后⼯作的全部过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其分类 导游人员资格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管理 对出境领队人员的管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P48-52 2、简述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与区别。 P59 3、哪些情况下不能颁发导游证? P61-63 4、导游人员违反哪些义务会被吊销导游证? P48-52 5、简述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P78 6、导游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P67-74 7、导游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P67 8、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要具备哪些条件? P56-57 9、简述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间的区别。 P60
实行年度10分制,根据违规情轻重给予不同的扣分。 导游人员的分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 导游证,并出具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的,可以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导游 证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3、计分管理的实施标准
P76-77★★
三、其他有关规定

P74--75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 游活动时,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2、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所谓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 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 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 迫旅游者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 案 案 案 案 案 例 例 例 例 例 20 21 22 19 23

导游法规知识点

导游法规知识点第一章法规常识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通常称之为法;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②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识;③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律的基本特征: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④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法与政策的区别:①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6、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7、旅游法律行为的两个特点:①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②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

8、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推定、默认。

9、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①行为人要合格;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③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10、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登记、签证、公证。

11、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①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②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③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12、旅游代理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3、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

14、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行为人要有过错;③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④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⑤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旅游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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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学习目标:1、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3、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4、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

6、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7、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重、难点: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难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教学过程:导游人员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第一,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学历条件——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三,健康条件——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书。

”导游证制度《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申请领取导游证方面,本条规定了两个条件:1.已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2.已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

导游证的分类依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具备的条件:1.准备从事导游活动者具有特定语种语音能力2.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征的案例分析: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次年,他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之后,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没有颁发导游证。

你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正确吗?分析:旅游行政机关不颁发导游证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王某曾被吊销过导游证,已经证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不符合颁发导游证的条件。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习目标:1、熟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2、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3、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4、掌握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九项法定义务。

5、熟悉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管理。

重、难点:重点:导游人员的权利难点: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九项法定义务。

教学过程:导游人员的权利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条例》规定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导游人员的义务根据《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职责主要如下:(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200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某国际旅行社的正式导游李某,接到一位运输公司朋友的电话,称其手头有一个旅游团,但因没有时间带,希望李某能帮忙做导游以解燃眉之急,并答应给李某导游服务费400元。

李某想朋友之间有困难应相互帮忙,再说自己也是闲着,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李某毕竟是从业多年的老导游,对景点讲解轻车熟路,还不时有精彩之处,客人对此较为满意,但在食宿方面出现了问题,住宿标准由原来三星降为二星,饭菜质量也不尽人意。

尽管李某极力弥补损失,但也很难令客人满意。

几天后,游客向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了该运输公司及导游李某。

试分析导游李某是否有违规操作。

分析:李某虽然是国际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他在这次导游活动中未经旅行社委派,为帮助朋友带团,属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是违规行为。

没收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除8分。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2002年5月,山东济南某旅行社接待一个赴西藏的英国旅游团,安排张某作全程导游。

5月21日,旅游团在游览布达拉宫时,外国旅游者对雄伟的宫殿和高超的建筑艺术赞叹不已,对中国的繁荣昌盛感慨万千,可导游张某信口开河说:“中国管这么大地方有什么用,向西藏这么贫穷落后的地方趁早让它独立或划归他国,没准儿会更好。

”在随后的几天游览中,他依然我行我素,发表了很多不服责任的错误言论。

后来被中国内地游客投诉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分析:本案中,导游张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属于违反导游一位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责令他改正,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除10分。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持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职业特性)(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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