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行为界定的思考
盗窃、抢夺法理辨析

盗窃、抢夺法理辨析近⼏天,不断出现将⼏岁⼩孩的项链据为⼰有的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办案⼈员咨询要求论证的案例也有多起,实践证明,传统的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已不能满⾜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需要。
案例概览:徐某预谋抢包,尾随被害⼈⽩某到⼀⼩胡同。
⽩某发现有⼈尾随,觉得势头不对,便将随⾝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
徐某将包捡起,取出内装的1500余元现⾦和价值728元的⼿机,后⼜追上被害⼈进⾏殴打、威胁,最后逃离现场。
詹某来到湖⾥sm城市⼴场沃尔玛超市内,看到顾客林先⽣正忙着挑选货物,⼩⼥⼉则在旁边戏耍,脖⼦上戴着⼀条⾦链,于是,詹某拿出⼩剪⼑,悄声从⼥孩背后将⾦链剪断,然后塞进⾃⼰的裤袋⾥。
得⼿之后,詹某⼜以相同⼿段,将顾客王先⽣2岁⼉⼦的⾦链剪断,不过被当场发现并⼈赃俱获。
某超市,甲⼄⼆⼈相互掩护,在摄像头照射范围内,引开母亲视线,将⼩孩3岁的脖⼦上⾦坠⽤⼑⽚剪断绳⼦取⾛,⼩孩哭,指认出甲⼄,追,抓获。
争议:抢夺、盗窃还是抢劫。
法理辨析:⼀、如何评价案例⼀中的尾随⾏为抢夺是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为。
盗窃⾏为本⾝不可能致⼈伤亡,抢劫罪的暴⼒、胁迫等⼿段⾏为可能致⼈伤亡。
所以,要求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抢夺⾏为,具有致⼈伤亡的可能性。
但与抢劫不同的是,抢劫是对⼈的暴⼒可能致⼈伤亡,⽽抢夺是对物的暴⼒可能致⼈伤亡。
如果⾮法取得财物的⾏为完全不可能造成被害⼈伤亡,则不能成⽴抢夺罪。
本案中,尾随⾏为虽然不属于暴⼒、胁迫⾏为,但它使被害⼈感到潜在的威胁,结合徐某事前的犯意,尾随⾏为应理解为抢夺的预备⾏为。
然⽽,抢夺是⼀种对物的暴⼒并可能致⼈伤亡的⾏为,⽽被害⼈因害怕已将财物丢弃,取得财物的⾏为完全不可能造成被害⼈伤亡,财物已⽆法再成为抢夺罪的对象,因此,抢夺⾏为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事实上已⽆法继续下去,抢夺罪⽌步于犯罪预备,即尾随⾏为构成抢夺罪(预备)。
当然,徐某事前的犯意(预谋抢包)系⼀种概括的故意,抢夺与抢劫均不违反其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https://img.taocdn.com/s3/m/f6a3f849fe4733687e21aac7.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我国《 刑法》 27条第 2款规 定 , 带凶器抢夺的 , 第 6 携 依 照抢 劫罪定罪 处罚。对 于该规定 , 高人 民法 院 于 2 0 最 00年 和 20 0 6年先后作出 了比较细致 的 司法 解释 , 但这 一规定 在 理论上和立法上存在缺陷和矛盾 , 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认识 上 的混乱 , 了使立法能 与刑法理 论完美 结合 , 为 笔者 拟从 以下
抢劫罪 的法定 刑最低 为三年 ;2 抢夺 罪最高刑 仅是无 期徒 () 刑 , 劫罪最高刑可判 处死刑 ; 3 抢 夺罪 承担刑 事责 任的 抢 () 年龄是 1 周 岁 , 6 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1 4周岁 ;4 () 抢夺罪是 以数额 较大为构成 要件 , 而抢 劫罪则无 数 额要求 。 这表 明“ 携带 凶器抢 夺 ” 与一 般抢 夺罪 比较 , 刑罚 力度 上 在 整体提高 了。从而使一些一般 的违法抢夺行为 , 因为携 带有
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
“ 携带 凶器抢夺 ” 就因为行为人 在进行抢 夺行为 的过程 中携带有凶器而定性转 为抢劫罪 , 依抢 劫罪 予 以处罚 , 不仅
改 变了该行为的性质 , 更使该行 为 的刑 罚发 生 了变化 , 从而 导致罪行不 均衡 。( ) 1 抢夺罪 的法定刑 一般 在三 年 以下 , 而
1 违背刑法罪行 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趁人不备 、 公然夺取 的抢 夺行为 , 只侵犯 了他人 的财 产权 也
利 , 为人虽然为犯罪预备 了凶器 , 行 但实 际上并未 使用 , 只实
施 了纯粹 的抢夺 , 未对人 身造成 任何伤 害和胁 迫 , 也就 是说
《 刑法》 第五条规定 “ 刑罚 的轻重 , 当与犯罪 分子所犯 应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Too little thought may lose the dignity of being a human being, and too much thought may lose the happiness of being a human be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主体特征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客体特征抢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
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对象没有明确限定为可移动的财物,但从本罪系当场夺取财物这一特色来分析,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
2、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3、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
对于军职员来说,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也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抢上述对象,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二、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
抢夺案中证据认定和收集的思考

而且这伙人 专门抢男人 的,被抢 的金项链都是粗重的 ,市场 价值高 ,案情重 大 , 接警后警方多次调动警力 ,直到 6 月的 天根据群 众提供 的线索 ,迅速 出动 ,及时抓获 了三名犯罪 嫌疑人 , 并现场查获了五根金项链 。后来随着对本案 的深挖 , 发现这 是一个 以专 门驾驶机 动车抢 夺金项链 为生 的犯罪 团 伙 ,但 是 目前只到案 3 人 ,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 ,检察机 关 以证 据不 充分退 回补充侦查一次 ,但是在庭审 中控辩双方 对 证据展 开了激烈 的辩论 。从本案 的庭审 中控辩双方对证据 的激辩 中笔者对此类犯罪证据认定 和收集有 以下几点思考 : 本案中的本 案中三名被告跟另案处理 的三名犯罪分 子并不 是固定搭 配的,而是一种随意邀约的组合 ,所以控方 指控 的本案 中三名被告参 与的 2 4起案件 ,就需 要法庭甄 别
思考。
【 关键,抢夺案 ,尤其是 飞车抢夺案在全 国各地都有发 生 ,这类犯罪一方面侵犯 了群众 的财产 ,另一方面也可能会 发生犯 罪分 子为了抢夺财物拉拽导致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死 亡 等更 为严 重的后果 ,上升为更严重 的犯罪 。而且此类犯罪 由于大多数 是流窜作案 ,所 以破案率低 ,打击难度大 ,即便 是 好不 容易现场抓获 ,但是这些犯罪分子也会百般狡辩 ,死 不认账 ,而这类犯罪取证也很 困难 ,这给打击犯罪也带来 了 难 处 ,也就很难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 案例 : 在2 0 1 3年 3月到 6月份期 间在湖北 省某市警 方 接到多名群众报警 , 都称 自己的金项链被骑摩 托车的抢走 了,
一
参考文献 [ 1 】高铭暄主编. 新编 中国刑 法学【 M】 . 中 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1 9 9 8 , 1 2 .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抢夺罪的考点,帮助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试题型。
案例一:小明在街上遇到了一名陌生人,突然从他手中抢走了手机。
陌生人报警后,小明被警方抓获。
这个案例中,关键考点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和结果。
主体指的是实施抢夺行为的人,即小明;客体指的是被抢夺的财物,即手机;行为指的是小明从陌生人手中抢夺手机的行为;目的指的是小明获取手机的意图;结果指的是陌生人的手机被抢夺。
案例二:小红在公交车上发现一名乘客的钱包掉在地上,她立即捡起钱包并打算私自占有。
在她离开公交车时,被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虽然小红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但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夺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来实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三:小李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一名顾客将一件贵重商品放入购物袋中,准备偷盗。
小李立即上前阻止,并将该顾客交给了商场保安人员。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阻碍他人犯罪罪的区别。
小李的行为虽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他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偷盗,保护商场的财产安全,属于阻碍他人犯罪罪。
阻碍他人犯罪罪是指为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的考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并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
其次,要注意抢夺罪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
“飞车抢夺”定性的思考

300) 5 0 2
果极 其严 重 。笔 者试 图通过 飞车抢 夺 的定义特 征及 其与 国外的 对 比提
出 自己的见解 。
【 关键 词】 飞车抢 夺: 罪 ; 夺 罪 抢劫 抢
1“ 车抢夺” 、飞 的定 义 及 特 征 顾名思义 ,飞车抢夺 ” “ 是指驾驶机 动车辆 为作案工 具抢夺 公 私财 物 的行 为 。有 的学 者 界 定 为 以 非 法 占有 公 私 财 物 为 目的 , 驾 驶摩 托车等机 动车辆 , 公然夺取被害人所携带财物的行为 ; 的学 有 者 则 是 界 定 为 所谓 “ 车 抢 夺 ” 通 常 是 指 利 用行 驶 的 机 动 车 辆 进 飞 , 行抢夺 的行 为。虽然定义各异, 但是其 特征却都是一致 的: () 1作案工具多为摩托车 。虽然 也有 汽车抢物案件 的 出现 , 但 近年来汇 总表明 , 同类案件仍是 以摩托车为作 案工具居多且 通常 为无牌 、 假牌或者遮盖车牌 的贼 、 赃车 。 () 2 流动性强 , 隐蔽性 强 。在 已知 案件 中, 害人极少 能发 觉 被 抢 夺行为 , 且其实施是在极 短 的时 间内完成 , 等被 害人醒悟 , 为 行 人已经逃 之天天 了。加 之作案发 生地 多为 流动性 强的道路 , 这也 为 侦破 案 件增 加 了难 度 。 () 3 多为两人 以上合伙 作案 , 也是“ 车抢 夺” 质决 定 的。 这 飞 性 既要 驾车 , 也要抢夺 , 观上就要 求行 为人 为合伙作 案 , 有事前 客 并 的预 谋 。 () 4社会危害性高 。这包含两方面内容 : 其一 , 由于抢夺物一般 为被害人佩带在身或直接携带的东 西, 虽然作案人不想造成被害人 的人身伤害 , 但其抢夺方式( 强拉、 硬拽 、 逼挤等) 往往造成被害人受 伤甚 至死亡。其二 , 由于机动车具有 很强 的整 体性 , 要求保持 高度 平衡 , 稍有外力即可能造成失控 。而“ 飞车抢夺” 中需要实施抢夺行 为, 遇到被害人抵抗极易失去控制 , 从而酿成重 大的交通事故 。 通过 以上 四个特征 , 笔者想借 此强调对“ 飞车抢夺 ” 立法实践的 必要性 , 完善对“ 飞车抢夺” 的定性 , 从而方便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 。 2 “ 车 抢 夺 ” 性 之 我 思 .飞 定 2 1 立法参考及各 学说观 点 . 日本早于我们进人机动车时代 , 司法上已经遇到 了该类型 的 其 案件 了。据 16 年 日本最高法 院刑事案件判决对利用行驶着 的交 98 通工 具 夺 取 被 害人 财 物 的行 为 , 别 是 把进 行 的被 害 人 强 行 拖 拉 致 特 伤的 , 作抢劫罪论处。他们认为这是行为人具有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的抢 劫故意而夺取的一种 特殊 的暴力手段 , 如果被 害人 不撒手 , 就 有可能造成生命 或者身体健 康的重大损 害, 理应 以抢劫罪论处 。 而根据我 国刑法和最高人 民法 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 : 于驾驶 对 机动车 、 非机 动车( 以下简称“ 驾驶 车辆” 夺取他人财物 的, ) 一般 以 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应 () 1驾驶车辆 , 逼挤 、 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 以排除他人反抗 , 乘 机夺取财物 的; () 2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 , 因被 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 硬拽方 法劫取财物 的; () 为人 明知 其 驾 驶 车 辆 强 行 夺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手 段 会 造 成 3行 他人伤亡 的后果 , 仍然强行夺 取并放任造 成财物持有人轻 伤 以上 后果 的。 比较 而言 , 我国立法似乎比 日本立法更加特殊化 , 不过我认为 以但 书形式 出现多少有违大陆法 系严谨 的立法 , 特别是个 案化而
看完抢夺罪的学习感想

看完抢夺罪的学习感想
在司法2线中,抢夺罪是经常见到的。
但是对于多次抢夺数额是否该累计计算及抢夺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现笔者略陈管见。
多次抢夺数额不大也应规定为犯罪,这是因为:一是抢夺罪是数额犯,数额犯应当累计计算:刑法第267 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本罪是数额犯,一定犯准数额是此成立的标志。
犯罪数额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程度、规模,是反映犯罪行为负价值程度的一个指数,从而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是以之作为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标准,以此界定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从而缩小打击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缩小,是以是否达到数额标准为判决标准,对于这一标准的理解,不能对于行为人的各次行为来个别衡量,而应当综合此多次行为进行评价。
如果行为人多次行为的危害已达相当程度。
实与一次行为即达标的数额无质意义上的区别,再者,刑法典第153条走私罪、第201条偷税罪、第383 条贪污罪,都规定多次犯罪数额未经处理的,累让计算,以此和比,抢夺业的犯罪数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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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行为界定的思考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理论阐释立场的差异性及社会生活事实的复杂性,刑事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如何界定抢夺行为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抢夺”具有“争夺”之意,一般认为以实施一定的强力为必要,出现的疑问便是如何理解这种“强力”,其与刑法中的“暴力”关系如何。
换句话说,抢夺行为是否需要实施“暴力”,如认为需要实施“暴力”则此种“暴力”与抢劫罪之“暴力”有何区别,这关系到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问题。
其二,理论界一般认为抢夺是“公然夺取”,出现的疑问便是如何理解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或者说如何理解抢夺行为的“公然性”,是作为主观要素理解还是作为客观要素理解,这关系到如何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问题。
一、抢夺行为之“暴力”抢夺行为以实施一定的强制力为必要,但该种强制力是否为刑法中的“暴力”,理论界并没有取得统一认识。
有人认为,抢夺财物要使用一定的强力,但这种强力不是暴力;[1]有人认为,抢夺罪乃行为人出于取得意图,而以暴力掠取财物之财产罪。
所谓抢夺系指趁人不备,出其不意,遽然以不法腕力,使人不及抗拒,而强加夺取。
行为人强行夺取之时,当然不免施用强暴手段,但以尚未致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2]有人认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3]第一种观点以是否直接侵害人身为依据来区分暴力与强力,抢夺行为中的强力不直接作用于人身而不构成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的。
后两种观点虽然都认为抢夺行为需要实施暴力,但其对暴力的理解并不相同。
其实,第三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将并未直接侵害人身的强力也纳入“暴力”概念的范围,实质上都主张抢劫罪中的“暴力”直接作用于人身而抢夺罪中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财物而非被害人之身体。
第二种观点与之不同,其并不以是否直接侵害人身为标准来认定“暴力”,主张未及使人不能抗拒程度的强力亦属于“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抢夺罪中的“暴力”尚未达到足以使人抗拒的程度。
在刑法中,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4]暴力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
如抗税罪中的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
又如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有学者对暴力的含义进行了区分,认为最广义的暴力,包括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其对象不仅可以是人(对人暴力),而且可以是物(对物暴力)。
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但不要求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如在他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5]笔者认为,上述对“暴力”的区分主要有两个维度,即暴力作用的对象和暴力对人的影响程度。
从暴力对人的影响程度来看,暴力对人的影响程度可分为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和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或者在两者之间还有一个“使人反抗显著困难”的等级)。
从暴力作用的对象来看,对人暴力是指对人造成强烈物理影响的暴力,或者以人的身体为有形力的直接作用对象,或者以物体为中介而对人的身体造成强烈的物体影响。
对物暴力以物体为直接作用对象,不对人的身体造成强烈的物体影响。
对物暴力的效果是直接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物理上的损害或排除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使,或者给他人心理造成强烈影响进而妨碍他人权利或自由的行使或享有。
但不管怎么区分,因为刑法确实在多种含义上使用“暴力”一词,因而没有必要将抢夺罪的强力划分出暴力范畴之外而另外使用“强力”等概念,即使就抢夺罪另外使用强力概念,认为强力不同于暴力,也仍然存在如何合理区分强力与暴力的含义及划分两者范围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以将抢夺罪中的强力归属于暴力的范畴为宜。
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楚抢夺罪中的“强力”是何种意义上的“暴力”,确定抢夺行为中暴力作用的对象及其程度。
(一)抢夺行为中的“对人暴力”关于抢夺罪的立法例可分为独立成罪和不独立成罪两种模式,前者如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及俄罗斯,将抢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后者是英美法系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即未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在抢夺不独立成罪的立法模式下,对未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以偷盗罪处理,对于使用程度不等的暴力或胁迫的各种抢夺行为,则根据各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或胁迫程度的要求来决定以盗窃或抢劫处理。
大体上可以说,抢劫罪对暴力程度要求越高,则以抢劫罪处理的范围越窄,反之亦然。
我国刑法虽然就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抢夺行为的理解认定也是与抢劫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中的“暴力”问题。
对抢劫罪中的“暴力”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任其当即抢走财物,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财物。
[6]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7]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以便夺取其财物,不论事实上是否能遏制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勇气和能力,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8]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正确把握抢劫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抢劫行为人实施暴力侵害,通常不是为了损害或剥夺受害人的健康或生命,而是为了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进而取得财物,事实上有时相对轻微的暴力即能抑制受害人的反抗,如果对何谓“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进行严格解释,则此种主张是对手段行为的过份要求,过度限缩了抢劫罪的成立范围,如果对其进行宽缓解释,则通常的殴打等手段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此种要求又似乎显得多余,故该观点并不合理。
第三种观点正确把握了抢劫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主观方面的联系,即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观意图是服务于取财这一目的行为,但对暴力的程度几乎没作任何限制,亦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结构。
抢劫罪在客观上亦是通过暴力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取得财物,不能是基于受害人的怜悯等原因而取得财物,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客观上能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而取得财物。
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最为合理,但第二种观点仍存在如何判断或者说以何种标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问题。
对此,日本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是否预见到暴力、胁迫能够抑制对方反抗,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的标准。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即使采用客观上轻微的暴力、胁迫方法,就能抑制对方的反抗,那就应该视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
例如,犯罪人用玩具手枪胁迫对方夺取其财物的场合,被害者以为是真枪而不敢反抗,由于犯人预见到会达到这样的效果,因此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是客观说,认为应该从暴力、胁迫的性质来作判断,也就是以是否达到足以抑制普通人反抗的程度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
就前述用玩具手枪胁迫的实例来说,由于从客观上看,这种胁迫不能认为是抢劫的方法,所以不能构成抢劫罪。
客观说是日本法院判例和通说的主张。
笔者赞同客观说,因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定型性,对犯罪的认定应采由客观的定型性再到主观的具体性判断的顺序,采主观说则会导致这种定型性消解于无形,有损刑法的保障机能。
总体而言,抢劫罪中的暴力客观上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使用暴力的主观目的在于抑制对方的反抗。
暴力未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或者并非服务于取财目的的均不构成抢劫罪。
由此,行为人实施的轻微对人暴力,如果客观上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自由的程度,主观目的也并非抑制对方的意思或行动自由,亦可能构成抢夺罪。
暴力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或普通人的认识为标准。
(二)抢夺行为中的“对物暴力”从现实危害来看,对物暴力可造成财物毁损或者因有形力的物理作用直接造成妨碍他人财产权利行使的后果,亦可对他人心理造成强烈影响并籍由此种心理影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和自由,行为人从而得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然而,我国刑法对多种犯罪规定了“胁迫”的方法,如果行为人实施对物暴力,给他人心理造成强烈影响并籍由此种心理影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完全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胁迫”,如就抢劫罪而言对物暴力实质就是胁迫。
[9]因此,虽然抢夺罪中的强力虽然主要是“对物暴力”,但并非任何对物暴力都是抢夺罪中的强力,应当认真区分对物暴力是直接侵害他人财物权利还是籍由对物暴力给他人造成的心理影响间接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以确定是否构成了胁迫。
对物暴力构成胁迫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值得讨论的是,有观点认为,只有当对物暴力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并非任何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10]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能成立,抢夺罪对物暴力并不要求具有导致人员伤亡可能性。
理由在于:第一,此种观点会导致刑法规定的不合理。
既然抢夺行为的对物暴力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理当比不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纯粹侵犯财产法益的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我国刑法对抢夺罪规定的法定刑却并没有体现出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否定评价,相反显得更轻缓一些,因为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抢夺罪却没有此等规定,抢夺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是无期徒刑。
主张“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会导致刑法规定不合理的解释结论,将刑法规定解释出巨大的矛盾。
第二,行为的秘密性与公然性可以成为划分盗窃与抢夺罪界限的标准。
论者主张,由于不能从客观行为秘密与否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具有公开性,要求秘密与公开的区别仅存在于行为中的主观认识中的观点也存在混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抹杀盗窃与抢夺的客观行为区别等诸多问题,故应当以是否存在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对物暴力为标准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11]但笔者认为,称“不能从客观行为秘密与否区分盗窃与抢夺”是没有正确理解盗窃罪的秘密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致。
盗窃罪是以具有秘密性的方法或者不易为被害人发觉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以具有公然性的方法或容易为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夺取他人财物。
此种所谓行为的秘密性或公然性[12],系社会上一般人对行为本身属性的评价,并不是一种行为实施后被人发觉与否的实然状态,并不是客观上没有为被害人发觉的行为才具有秘密性,客观上为被害人所发觉的行为就不具有秘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