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doc
2024年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姓名张三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无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渔民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东海路123号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你于2021年5月10日在舟山市东海路以北的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进行作业,渔获物为鲳鱼100斤,占用海洋资源,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1.当场查获的违法渔具及作业情况照片和视频等材料。
2.当场扣押的违法渔获物及其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决定对你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内容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经研究,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据如下: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不符合规定的渔具作业占用海洋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征收违法渔获物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违法渔获物的处理情况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定申诉途径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本决定书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舟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时间:2021年6月1日。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深农通[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农通〔2010〕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现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琼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
(三)制造渔船是指新建造渔船,本办法中的制造渔船是指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四)更新改造渔船是指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渔船报废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闽海渔[2008]39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
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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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序号权力清单编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裁量阶次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裁量判断事项1 00636未依法取得捕《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较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以下各档船舶(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4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般得;罚款区间分别为:海洋非船作业:400-4000元;海洋船长12米以下:0.8-4万元;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7万元;海洋船长24米以上:5-10万元;内陆非船作业:300-3000元;内陆非机动船:率、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违反本项规定中: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渔船: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严重(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5500-5000元;内陆机动船:1000-10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船舶的,罚款可以降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进行海洋捕捞的;偷捕红珊瑚的或涉及较大涉外事件的;捕捞辅助船或养殖渔船擅自进行海洋捕捞的。
2、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或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应视为情节6低)。
例如:船长为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的船舶在海洋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3-7万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3-5万元,一般阶次罚款为5-7万元,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7万元。
计算公式:严重并予以没收渔具。
3、情节严重不限于上述2大类情形。
以下情形应视为违反本项规定: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从事捕捞的;有基本捕捞证而无特许捕捞证从事特许捕捞的;应贴附功率指标而未7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浙海渔法[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法〔2010〕11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 引言本文档为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编制说明和相关条例。
该基准表旨在规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性,并提供参考依据给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
2. 背景海洋与渔业是江苏省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该行业的监管和处罚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行政处罚裁量的一致性,江苏省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制定了该基准表。
3.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 处罚类型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类型如下:•警告: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影响来确定。
•吊销许可证: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
3.2 处罚标准•警告处罚:针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统计报表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罚款金额可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5000元~1万元之间;–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吊销许可证处罚: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非法捕捞等。
3.3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
具体的依据如下:•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等;•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4. 处罚流程行政处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进行监管,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2.依法取证: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权力清单(127项)
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权
名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 5 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2、未按规定向 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3、未 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 目尺寸作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 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 18 号令)第十六条 未取 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 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 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 3 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权
名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 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权
名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2.《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 规定》 (农业部第 18 号令)第十二条 外国人、 外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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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基 准
法定
裁量因素
酌定
裁量因素
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虽采取补救措施,但仍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违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五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五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虽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对海域使用影响严重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未办理,且态度恶劣,逾期拒不办理的
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4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轻微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小的。
严重违法
罚款、委托拆除
逾期拒不拆除的,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委托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6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小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当事人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人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建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委托拆除
逾期拒不拆除的,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委托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初次违法,经警告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经多次催告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虽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七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当事人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警告后办理相关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逾期未办理的,经催告后仍不办理的。
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逾期拒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3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7
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比较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违法,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轻微,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积极配合执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或海洋倾倒许可证已经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