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锅炉技术监督工作规定2006版印刷定稿
常用工程技术标准(2009.3定稿)新的

1998.12.1实施
1999.6.1实施
替代GB50251-94
2006.11.1实施 T159 C68 C51 C44 C45 C47 C73 C49 C74 1997.10.1实施 1998.5.1实施
42 GB50274-98(JBJ30-96)
43 GB50275-98(JBJ29-96) 44 GB50276-98(JBJ28-96) 45
DBJ01-94-2005(J10578-2005)
2005.8.1实施 B63
19 FJJ211-86
20 GB/T50102-2003 21 GB/T50392-2006 22 GB4272-92 23 GB50026-2007 24 GB50050—2007 25 GB50094-98 26 GB50128-2005 27 GB50211-2004 28 GB50231-1998(JBJ23-96) 29 GB50235-97 30 GB50236-98 31 GB50242-2002 32 GB50243-2002 33 GB50251-2003 34 GB50252-94 35 GB50253—2003 36 GB50264-97 37 GB50268-97 38 GB50270-98(JBJ32-96) 39 GB50271-98(JBJ24-96) 40 GB50272-98(JBJ25-96) 4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2008-11-1
技术标准目录
分类:工业设备及管道工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2000版 CECS41:92 CECS71-94 CECS83:96 CJ/T159-2006 CJ/T216—2005 CJ/T217—2005 CJ/T218-2005 CJ/T219—2005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5节,由“5.1基本要求”、“5. 2安装”、“5. 3锅炉改造”、“5.4锅炉修理”和“5.5竣工资料”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新增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资质的规定;●新增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的规定;●按照部门管理分工的要求,把锅炉房建筑、消防方面的标准直接引入,不再单独设立锅炉房一章对锅炉房提出详细要求;●新增锅炉安装后整体水压试验时允许的压降值;●增加电站锅炉安装调试验收等要求;●增加并完善了锅炉改造、重大修理的含义以及要求;●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安装单位安装资质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17条的规定,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才能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月28日颁发了《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做了具体规定,《规则》中规定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能制造锅炉,就有能力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听以本规程规定锅炉制造单位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
至于其他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
《条例》第14条规定,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条例》第16条规定,锅炉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安装告知的规定。
《条例》第17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按照这一规定制定了本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还专门制定了告知单的格式,向锅炉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单的格式如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①告知单编号②②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4位)。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锅字〔1991〕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 检验、修理和改造。
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生产企业 ( 含外商投资企业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 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 7 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 ( 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 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锅炉⽔处理⼯作,防⽌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根据《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暂⾏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适⽤于以⽔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于原⼦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处理药剂、树脂的⽣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质监测单位、锅炉⽔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本规则。
第四条进⼝锅炉⽔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产且在国内使⽤的锅炉⽔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处理检验⼯作。
第⼆章⼀般要求第七条锅炉⽔处理应能保证锅炉⽔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质》标准和GB12145《⽕⼒发电机组及蒸汽动⼒设备⽔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质标准)。
第⼋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负责锅炉⽔处理监察⼯作。
第九条锅炉⽔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处理⼯作。
第⼗条⽣产锅炉⽔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产。
锅炉⽔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制定。
锅炉⽔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的性能测试。
钢制⽔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钢制⽔处理设备及⽔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条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产、销售、安装和使⽤。
第三章设计制造第⼗⼆条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处理设计⽅案(包括⽔处理⽅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89 年8 月12 日劳锅字[1989]5 号颁布2001 年6 月22 日国质检[2001]37 号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 年8 月12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 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C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1.1 一般规定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应当符合TSG G0001、TSG 21、TSG D0001、GB 150、DL/T 612、DL 647和DL 5190等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的制造、安装、重大修理及改造,应依照TSG G7001、TSG21和TSG D7006进行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应由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DL/T 874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所用的热工仪表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5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化学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2执行。
1.2 设计和制造阶段锅炉设计和制造应按照GB/T 16507执行,符合安全、经济和环保的要求,设计文件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除应符合GB 150、GB/T 15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产品相应技术条件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压力容器,如改变承压部件的材料、结构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压力管道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汽水管道设计应符合DL/T 5054的规定,管道的配置与加工应按DL/T 850执行,管件的制造应按DL/T 695执行。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造单位或委派专业人员到设备制造厂,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造过程实施监造,监造内容及见证方式按DL/T 586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承压设备的原始质量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
1.3 安装阶段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入厂或安装前后的材料监督,应按照Q/CDT 10111003.01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监督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监督管理规定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
ET (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整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送审稿.2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月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年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年月在召开了《锅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锅规》报批稿的内容。
年月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有的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全部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将锅炉分类内容纳入,并进行新的锅炉分级和调整;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根据锅炉安全监察体制的变化,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经验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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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适用范围------------------------------------(1) 第三章 职责分工------------------------------------(1)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3) 第五章 信息资料------------------------------------(5)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6) 第七章 附则--------------------------------------(6) 附表--------------------------------------------(8) 1
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经贸运字(2006)21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力行业以及山东省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锅炉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纳入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坚持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不断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网统调电厂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施工、调试、运行、检修以及试验单位的锅炉技术监督。其他电厂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是全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的领导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
(二)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组织制订、修订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等。 第六条 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是省经贸委授权的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下设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锅炉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二)制订全省电力行业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省电站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的重点项目; (三)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省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四)组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五)对设备运行、大小修及非计划检修进行监督,对机组异常问题进行指导,参与修前的非常规检修项目、检修方案的制定及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六)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七)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八)年中和年度提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报告,特别是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针对频发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九)组织召开全省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十)组织全省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各发电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定期工作,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负责向省经贸委汇报全省电力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技术数据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十二)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每月10日前编写一份监督月报,对上月山东省电力行业锅炉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内容应包括:锅炉运行经济指标分析、主要故障分析及反措、机组大修工作情况、监督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七条 山东省电力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山东电网统调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的节能监测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有关锅炉节能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二)负责实施全省电力行业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三)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第八条 各发电企业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企业生产负责人任组长,领导本企业的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协调和落实本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工 3
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负责人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锅炉技术监督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 建立本企业监督网并定期活动,协调、落实和总结本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研究制订锅炉技术监督规划; 3. 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审批有关实施细则、技术措施。 (二)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锅炉的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 在企业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实本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3. 负责制订本企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编制本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4. 及时向监督办公室锅炉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情况(见附表1)及半年和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定期工作见附表3); 5. 监督、检查锅炉的运行、检修、改造、节能工作及能耗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 6、及时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 7. 接受监督办公室对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九章 锅炉技术监督应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中,实行过程监督。 第十章 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监督 1.监督项目 a.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力、主汽温度、再热蒸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风量配比、排烟温度、尾部烟气含氧量等。 c.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预热器漏风状况; e.风机电耗,制粉电耗,燃煤锅炉的燃油量、锅炉热效率等; f.锅炉各项热损失q1、q2、q3、q4。 2. 监督内容 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生异常,由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分析,并将 4
分析结果通知发电企业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或在监督月报中予以说明,以便指导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3. 监督数据获取方式 a. 现场监督月报。发电企业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上月锅炉技术监督报告(见附表1),报告中应包含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中要求上报的内容和上月锅炉运行数据。凡对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作出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除在月度技术监督报告中扼要说明外,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一并报送以上报告的电子版。技术监督报告报送前应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存档,报送时应注明报告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b. 现场热力试验和专项试验(例如风机性能试验、制粉系统试验、煤种掺烧试验和发电企业内部组织的为了解设备性能或提高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而实施的各种试验)。 第十一条 锅炉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 (一)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 1.参加由于锅炉原因发生的灭火、“四管”泄漏、严重降出力等故障以及风机和制粉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讨论和制定处理方案,并与电厂或其它有关单位一起编制故障分析报告; 2.参加山东省电站锅炉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反事故措施的讨论和制定。 (二)发电厂 1.锅炉发生考核事故后,应及时通报故障情况。待有关部门分析定性完毕,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在10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2.当锅炉发生一类障碍(含“四管”泄漏、结焦、灭火、受热面严重超温、严重降出力、辅机故障等),锅炉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及时报送故障情况;待故障定性后及时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故障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3.电厂应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的故障经过及有关原始曲线和数据。 第十二条 锅炉大、小修及非计划停运检修监督 (一)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 1.参与锅炉主要设备更换前的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讨论,包括主要受热面、燃烧器、磨煤机、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空气预热器、送、引、一次风机、排粉机等; 2.参与锅炉主要设备和主要系统重大缺陷检修方案的讨论制定,并对大、小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3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大修后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验收工作; 4.参与3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试验指导工作。 (二)发电厂 1.每次锅炉大修前30天,小修前15天,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非常规工 5
作项目(如受热面面积变动、燃烧系统、辅机重大改造等)及内容。大修后一月内、小修后一周内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报送非常规工作总结报告。若大修后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有关试验确定实施效果,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应根据运行情况向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提出定性分析总结报告; 2.设备大、小修时,检查落实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3.负责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 第十三条 锅炉热力试验监督 (一)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 1. 参与电厂锅炉及主要辅机节能改造前后的节能监测考核试验; 2. 对电厂锅炉常规热力试验(机组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预热器漏风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 3. 热力试验测点和试验方法的监督。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每三年对锅炉热力试验测点进行一次检查,对电厂热力试验人员试验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厂提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报告; 4. 对电厂月报进行核实并在监督办公室编写的监督月报中及每年的锅炉技术监督会上提出报告; 5. 根据监督数据,监督办公室可对现场数据进行校核试验和校核计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6. 每三年对各电厂热力试验人员进行一次试验技术轮训,轮训方式可以是理论培训班,也可以参与现场典型试验的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锅炉热力试验理论、热力试验标准、试验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计算方法等; 7. 对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性能考核试验进行监督。 (二)发电厂 1.发电厂应根据锅炉监督及试验工作的需要设立热力试验组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本单位锅炉热力试验的基本要求; 2.热力试验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进行定期检验及鉴定,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明确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专责工程师,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3.承担锅炉大修前、后热力试验工作,并于试验结束10日内将试验报告报监督办公室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