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修订后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
n 虚开的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 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 人虚开等四种。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虚开的主观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刑他字第36号 《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案的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 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 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例题] (2005年试卷二第10题)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 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 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 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 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例题] (1998年试卷二第31题)
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 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三分之一。该 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 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逃避追缴欠税罪 C.偷税罪 D.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 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除外。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四)

税收责任法

税收责任法

税收责任法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机关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果征税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责任承担,体现在税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中。

为了优化税法的实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体现税法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一)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纳税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有下述行为:(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亦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另外,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着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收入,主要投入在了国防、医疗、教育等民生类的投入中。

我国对这类税收有着严格的规定,对偷税漏税的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那举报偷税漏税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

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

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一、偷税的行为有哪些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企业偷税法律后果(3篇)

企业偷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当依法纳税,承担起社会责任。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偷税的法律后果,以期警示企业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二、企业偷税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补缴税款:企业偷税行为被查处后,税务机关将责令其补缴税款。

(2)缴纳滞纳金: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将被加收滞纳金。

(3)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偷税金额的百分比来确定,一般在50%以上,最高可达偷税金额的5倍。

2.刑事责任(1)逃税罪: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款,构成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税罪:企业通过虚构、隐瞒、编造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构成骗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1)返还税款:企业因偷税行为被查处后,除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外,还需返还因偷税行为所得的非法所得。

(2)赔偿损失:企业因偷税行为给国家、其他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后果(1)声誉受损:企业偷税行为一旦被曝光,将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影响企业形象。

(2)市场竞争力下降:偷税企业往往无法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刑法修正案(七)》视域下:偷税罪的嬗变

《刑法修正案(七)》视域下:偷税罪的嬗变

税 收是 国家 财政 收 入 的主要 来 源 , 国家 对 是
依 据 。15 至 15 年初 颁 布 的 1 个 税 法 和 1 90年 91 1 个 决定 , 中包 括 的也 仅 是 有关 税 收犯 罪 的刑 事 其 责 任条款 。这 段历 史时期 , 刑事立法 活动相对 比较 滞后 , 对偷税罪 的处罚依 据 主要 是 国家 政策 。 17 99
收 6 17一 )男 , , 山东德州人 , 昆明理工 大学法学院 20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8 主要从事刑法 、 环境法研究 ; 苏 静 (96 17一 )女 , , 云南昆明人 , 闻出版总署科技 与数字 出版 司主任科员 , 新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知识产 权法 、 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
后 , 刑 法修 正 案 ( ) 为 视域 , 以《 七 》 对该 修 正 案 ( ) 三 的立 法进 步性 进 行 解 析 , 对 其有 待 完 善 之 并
处 提 出管 窥 之见 。

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惩 治 偷 税、 抗税犯罪 的补充规定》 第一 次同时对偷税 和
偷 税罪 的规 定首 次 达成 一致 , 也 是 新 中 国迄 今 这 为 止唯一 一 次 包 含 相 同意 思 偷 税 概 念 的刑 法 与 税法 同时 颁 布 实 施 。19 97年刑 法 先 行 对 偷 税 罪

偷税罪历次修 订之 概览与思考
偷税 罪立 法 的最初 确 立 形 式 , 税 法 的刑 事 是
20 0 9年 第 6期
N o. 20 6, 09




20 0 9年 1 2月

涉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2篇)

涉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涉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本文从涉税犯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常见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维护税收秩序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涉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涉税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研究涉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税犯罪的定义涉税犯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违反税法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侵犯国家税收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税犯罪主要包括偷税、骗税、逃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涉税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在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律平等适用法律。

3.从旧兼从轻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但在法律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较轻的法律。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刑罚。

四、常见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1.偷税罪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偷税罪的法律适用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偷税漏税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偷税漏税,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

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叛坐牢和罚金。

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

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偷税漏税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对偷税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3号)甘肃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能否构成偷税主体的请示》(甘公(法)发[2007]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1号)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3日(中央法规)无证经营者刑法理论对此类主体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否定说认为,税法以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为调整对象,无证经营者因没有经过税务登记,因而并不属于税法上的合法主体,确认无证经营者的纳税主体地位,无疑承认了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肯定说认为,承认无证经营者的纳税人地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纳税人资格成立的惟一根据是其行为的法定性,无证经营者从事了税法中列举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单行税法有关纳税的规定,应该是纳税人,只不过是违法纳税人。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主体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经营者,以及从事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当符合经营资格合法和经营内容合法的双重条件。

就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者而言,应当属于经营内容合法但形式要件有欠缺的经营者,其违法之处在于其经营形式而不是其经营内容,其合法的经营内容是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据。

只要具备了合法的应税行为或事实,无证经营者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其经营形式上的欠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规避缴纳税款。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税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

一个时期以来,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现象严重,这既表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也表明在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活动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涉税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一直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有关部门组织了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开展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涉税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狠狠打击了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加之地方保护和执法不力等原因,导致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还不断发生,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严惩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一、关于偷税罪构成条件的认定问题审理偷税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偷税罪的构成条件。

论偷税罪的行为与结果



毋 |
论 偷 税 罪. 为 与结 果 的行
彭 爽
( 南经济 管理干部 学院 旅 游 系, 湖 湖南 长沙 400 ) 104
[ 摘
要] 偷税 罪是 给 国家造成 损 失最 大的 一种 危 害税 收征 管犯 罪 。 目前 , I有 关偷 税 罪 的 立 法和 我¥ t
执 法 中都 还存 在 一 些 问题 。对 偷税 罪 的研 究 , 点在 于 对偷税 罪行 为 的认 定和 对偷 税 罪 结果要 求的研 究。 重
[ 收稿 日期 ]O2 0— 7 2O — 2 2 [ 作者 简 介 ] 彭爽(95 , 湖南澧县人, 1 一)女, 6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 硕士。
1 2
维普资讯
还 是 打算 申报 , 征管 法对 未按 期 申报单 独 规定 了法 律 责任 , 按偷 税 处 理 ; 申报是 指 纳 税 人 主 观 上 根本 不 不 就不打算 申报 , 其实质在于偷税 。但在客观上 , 不申报和未按期 申报都是超过纳税期仍然没有 申报 , 税务 机 关常 常 难 以具 体 区分纳税 人 是 未按期 申报 还 是不 申报 。 因此 , 法 把 是 否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报 作 为 区 刑 分 未按 期 申报 和不 申报行 为 的一个 前 提 , 司法实 际 中应 严格 执行 这 一规 定 。此外 , 税务 机 关通 知 申报 在 经 只 是认 定偷 税 的一 个 前提 , 并不 是所 有 经税 务机 关通 知 申报而 未作 申报 的行 为 都是 偷税 , 只有 明确 表示 或 者 以行 为确 实 表 明纳税 人 拒绝 申报 , 主观上 是故 意 的 , 能认 定为偷 税 。 才 第 四, 进行虚假 的纳税 申报 。虚假 申报是指纳税人不如实填报有关纳税 申报表格 , 不如实提供有关 申 报 资料 的行 为 。如 实 申报是 依法 纳税 的一个重 要 内容 , 特别 是在 新税 制 条件 下 , 务 机关 首先 是 根 据纳 税 税 人的申报确定纳税数额 , 纳税检查和稽查 只是监督和补救程序 , 如实 申报是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 条件 。虚假 申报应定性为偷税。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 : 有的纳税人以虚假 的手段骗取减免税批准, 以减免 后 的 比例 和 数额 申报 纳税 , 人 主张 这也 应 归类 于虚假 申报 的范 畴 , 有 以偷税 论 。笔 者认 为 , 现行 立 法 , 按 这 种行为不宜定性为偷税 。纳税申报是一个特定概念, 减免税审批是一种独立的行为 , 不能把减免税申请和 审批 纳 入纳 税 申报 的范 畴 , 则过 于 牵强 , 否 也背 离 了刑 法 所应 有 的严 谨 性 , 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不 相 符 。如果 与 个 纳税 人 以虚假 的手 段骗 取 了减 免税批 准 , 以获 批准 的减 免税 手续 办理 具体 的纳税 申报 , 这种 行 为可 以 认 定 为骗 取减 免税 , 不 能认 定为 虚 假 申报 。在 过 去 , 但 以虚 假 手 段 骗 取 减 、 、 税 均 视 为 典 型 的偷 税 行 免 退 为, 但现行刑法对骗取国家退税款问题规定 了另外的罪名 , 对于骗取减免税没有特别规定 , 也没有列 入偷 税 罪 的罪 状 。考 虑 到骗 取减 免税 行为 的特 定危 害性 , 应通 过立 法 加 以完善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修正案(七)》已于近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与以往相比,
修正案(七)对“偷税罪”定罪量刑的修改成为关注的焦点。就本次刑法修订对税收征管工作
的影响,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
新法弃用了列举式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的罪行结构用叙明罪状的模式进行概括式规
定,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
税款”。同时,此次修订取消了旧法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而用“较大”、“巨大”数
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上述条文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
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
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
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
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
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的规定,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
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缴或少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而在财务账上少列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本罪与漏税、避税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漏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基于粗心大意、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或国家
财务制度等原因,无意识的漏缴或少缴税款行为。
对于合理的避税行为,也不得作类推解释、将其按犯罪来处理。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
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以达到减轻或解
除税负的目的。根据税收实践,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转让定价避税;避税地避税。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
失,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但由于其并不符合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只能根据特
别纳税调整等税法规定作相应处理,不能认定为犯罪。
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
新法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
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条文中已经完整记述了其犯罪形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凡是符合
该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是犯罪;然而该条第四款却又以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否认第一
款的行为是犯罪。前后一系列的立法逻辑矛盾,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
都给人以困惑。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理论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第四款作立法的特别规定处理。根据《立法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
定。”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将该第四款解释为特别规定,有利于刑法内部的
和谐统一;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也便于税务执法活动的展开。
其次,税务机关应充分保证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慎用手中权力。新法条第四款的立法意
图是为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给初犯逃避缴纳税款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行政
执法过程中,不能教条地以是否已受行政处罚作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其原因在于,
接受行政处罚不是行为人唯一的可期待结果。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
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