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x x 药店目录1、组织机构2、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3、组长岗位职责4、专营责岗位职责5、门店经营岗位职责6、职业药师岗位职责7、划卡操作员岗位职责8、营业人员岗位职责9、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0、医保工作内部审核制度11、定点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12、划卡购药流程图13、药品的管理制度14、服务公约15、服务承诺16、参保人员划卡购药费用结账规定17、参保人员政策须知18、参保人员就诊购药须知19、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古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知识医保组织机构组长:专管员:组员:信息管理人员:驻店药师: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为参保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为快速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作出贡献,我店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一、由管理小组组织销售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一个月一次业务及有关医保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并记录当时学习内容。
二、加强药品管理。
业务部必须保证参保者的药品需求,库存药品保持一周销售储备量,把好进货关,坚持从正规大型企业进货,减少中间环节。
所有进货单位必须进行生产企业证照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三、药品销售做到“两查两对”查药名查批号,对规格对数量,管理小组随时抽查,发现差错及时提出批评或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四、定期考核销售人员服务态度,帮助他们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提倡奉献精神,服务质量以顾客满意作为标准(特殊情况例外)。
五、参保人员持方购药时,先由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处方合格,方可开药。
微机员对待方者证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刷卡付药,并登记备案,处方保留两年。
六、定期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咨询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新的医保发展动向,解决好参保者和政府政策间的协调性。
工作职责一、组长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全店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协议规定并制定有关医保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2、组织营业人员参加医保部门的培训,同时要做好有关医保政策《药品目录》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每月确保一次,并有学习记录。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制定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布局规划,确定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负责拟定本市医保协议文本,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等工作。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制定了医保工作岗位职责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基础业务工作,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杜绝医保违规行为。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人员,包括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建立管理网络小组和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维护和管理医保药品库。
质量负责人负责本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
门店以店长为医保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
具体包括执行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范配药行为,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提供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以及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及时准确地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将更加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医保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文介绍了一份服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提倡文明服务。
该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全体人员,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制度内容。
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药店标牌;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营业场所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告示牌;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以便上级部门检查核;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不规范的配药行为。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4.13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药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应该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7门店应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的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8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4.9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4.10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4.11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4.5.2门店应当设置用于药品的待验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待处理区(黄色)、退货区(黄色)。存放药品区应该设置有:处方药品区、非处方药品区、保健食品区、非药品区等标示。
4.6药品的陈列:门店陈列员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规定对门店所有药品品种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4.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4.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4.4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当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4.5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4.5.2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4.5.4处方上不得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二、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ZD-02-2017
起草人: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0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非处方药、外配处方药购买以及指定开展的其他医保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
劳动保障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择优选择;(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三)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四)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有利于规范医保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以上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进行调整。
第四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实施;(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监管、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六)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用房)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专供医保服务的区域和结算窗口,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营业时间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储备药品中,医保药品品种数量占储备药品品种总量比例,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八)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九)配备2名(含)以上药师(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并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九)正式营业一年以上且年营业额不少20万元。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1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确认定点资格,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在总量控制、规划管理、择优定点的基础上实行准入定点。
根据市区(不含通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 4万人的现状,总体规划控制在220家左右(平均每2500名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设置一家定点零售药店)。
今后,可视参保人数的变化,按规划设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基本满足参保人员步行15分钟左右有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定点时将根据参保人群分布、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现状和城市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行走距离主城区800米以内,非主城区1000米以内不再新增定点,对同一区域内多家同时申报定点的按评定标准择优准入(见附件1);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超过总量规划控制时,在同区域择优准入的基础上再按综合评定标准择优定点(见附件2)。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配购药的服务,并逐步探索扩大个人医疗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方便群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设置与布局要求。
(三)取得有效的市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月15 日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购药、配药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对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对当地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文本、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全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规模适度、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员需求和业务经办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每年拟纳入定点药店的规划数量,并向社会公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6•【文号】劳社部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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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 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
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
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 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
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
财务账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 认知执行劳动包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
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四、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
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药
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
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
字认可有效。
六、 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合
适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 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
及时准确。
八、 药店准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
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 严格准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
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