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甲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乙方: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一、基本信息1.1 项目名称:某小区新建工程1.2 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1.3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XX平米,包括住宅、公建、道路等建筑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建设单位权利:享有工程施工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向乙方提供用于设计和施工的土地、基础设施、现场安全环保等条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付款,并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质量,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履行方式: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工程建设违约责任:承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2 乙方身份:工程设计单位权利:享有工程方案设计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对工程进行技术方案设计,制定施工图纸和工程建设需求,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付款,并对所设计工程的质量、安全性、经济性负责。
履行方式:根据甲方提供的基本条件进行设计任务的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由于工程设计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规3.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法规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有权对工程施工提出异议。
4.2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并有责任进行质量保证。
4.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标准。
4.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规定提供设计、施工现场等必要条件。
4.5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施工技术建议,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月。
10.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支付工程款作者:原云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一、实务问题1. 情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比例为:“进度款7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分三期(每期一年)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2. 问题:如果承包人中途解约,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比例来抗辩?质保金应否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暂扣?3. 分析:(1)如果支持承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的主张,势必造成发包人提前支付大额工程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解除合同,提前回款,尤其是在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形下;(2)但如果支持发包人关于付款进度的抗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来支付,又可能涉及到承包人迟迟无法取得工程款的问题,因为即便可以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但有些合同约定的比如“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书、分期付款”等条件往往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且很大程度上受发包人因素影响(比如未取得建设审批无法验收、资金压力长期停工不复工等等),势必导致承包人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3)此外,由于合同提前移交面临的质量保修责任未来难以区分,预留质保金无疑会损坏承包人权益,不预留质保金又会对发包人不公。
此时是留是付,应当如何抉择?二、裁判观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剩余全部已完工程款;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质保金条款对双方再无约束力,日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可另案解决,承包人有权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
三、主要法规1.《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张三,联系电话:XXXXX乙方:XXXXX建筑设计公司,注册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李四,联系电话: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是全权负责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和质量,并承担改工程的合理支出。
2.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甲方需按时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图纸和材料等。
4.甲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
5.甲方需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承担因施工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6.甲方需选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是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该项目的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乙方需按时提交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图纸和设计方案,以及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建议。
4.乙方需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承担因设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5.乙方需配合甲方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三)履行方式1.甲方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2.甲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工作。
(四)期限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乙方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并提交图纸和设计方案等资料。
3.甲方需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
(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完成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连环奇案

( ) 一 次裁 判 一 第
20 0 8年 6月 2日 ,王 某 以 胡 某 为 被 告诉 至 法 院 。
浙 江 省 奉 化 市人 民检 察 院 [ 1 5 0 350]
2 1 年第 4期 ( 00 经典案例版 ) 总第 9 , 8期
经法 院审 委会 讨 论 后 .强 制执 行 胡某 财产 1 0 0 3 0 0元 .
积计算 , 甲方 应 在 乙方 进 人 工 地 时 预 付 1 %, 础 完 成 0 基
的 2 20 6 00元 申请 财 产 保全 。 外 在庭 审 中王 某 出示 了 另
一
张 收条 ,证 明 2 0 0 8年 1月 4 日 已经 支 付 了工 程 款
后 付 1% , 层 预 浇 空板 完 成 付 1% , 面全 部 完 工 付 0 一 0 屋 2 %, 0 其余 5 %资 金 在 工 程 完工 后 一 年 后 付 清 0
89 0 8 0 0元 给 竺 某 , 竺 某 否 认 收 到 钞 票 , 说 收 条 是 但 并 王 某 叫他 签 的 ,其 目的是 为 了从 老 板 胡 某 那 里 多 弄 点 钱 。 同时 ,4名 原 告 的代 理 人 董 某 出示 了几 张竺 某 以 1 工地负 责人名义写 给 1 4人 的 欠 条 ,下 面 有 胡 某 签 字
裁 判 胡某 与王 某 由 于 自己 的过 错应 当承 担 竺某 不 能 直
接 支付 的补 充 责任 是 没 有 错 误 的 ,但 在 执行 时 候 应 当
根 据二 人 过 错 程 度 , 由胡 承 担 1 / 4的责 任 , 由王 承担 3 /
( 人 无 建 筑 资 质 ) 订 厂 房 委 建 协 议 书 ( 包 ) 约 定 此 签 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1.案情: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1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
建设周期为2年。
该项目进行了招标。
其中XXX 中标。
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
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XXX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
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XXX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
XXX,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B农民施工队。
问题: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案:(1)不合法。
二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XXX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临时组织的农夫施工队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设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要盖一片超级酷炫的写字楼。
乙方呢,是个土方工程公司,专门负责挖土、运土这些脏活累活。
双方签了个土方结算合同,就跟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似的,约定好了土方量怎么算、价格多少、结算方式等等。
二、纠纷起因。
1. 土方量的争议。
甲方觉得乙方报的土方量有水分,就像你去买水果,老板说十斤,你觉得顶多八斤。
甲方觉得按照自己的计算,乙方多报了不少土方量。
比如说,乙方算的是根据他们挖的坑的长宽高,但甲方觉得有些边角的土是原来就有的坑洼,不能算在挖土量里。
乙方可就委屈了,他们觉得自己可是按照正规的测量方法来的。
那坑虽然有点不规则,但他们也是费了好大劲儿才把土都挖干净的,就像打扫卫生,每个角落都打扫到了,当然要算全部的工作量。
2. 土质问题导致的价格分歧。
合同里约定了不同土质有不同的价格。
结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混杂土质的情况。
乙方说有些土看着是普通土,挖下去才发现有不少硬土和石头,这可增加了他们的施工难度,所以要求按照更贵的土质价格来结算。
甲方就不乐意了,甲方觉得这是乙方在找借口抬价。
甲方觉得从表面看大部分还是普通土,那些硬土和石头只是一小部分,不能整个都按照贵的价格来算,这就好比你买蛋糕,蛋糕里有几颗葡萄干,你不能因为有葡萄干就按高档点心的价格来付钱。
三、合同条款的漏洞与模糊之处。
1. 土方量计算规则。
合同里关于土方量的计算规则写得有点含糊。
只说了按照实际挖土量计算,但是对于像那种不规则坑洼、原始地形的影响没有详细规定。
这就好比两个人玩游戏,规则没说清楚,到了关键时候就容易吵架。
2. 土质界定标准。
对于土质的界定标准也是模棱两可。
只是大概说了几种土质类型,但是没有具体说遇到混杂土质怎么处理。
这就像做菜的菜谱只写了食材,没写调料怎么放,结果做出来的菜大家都不满意。
四、解决纠纷的过程。
1. 协商阶段。
刚开始,双方还是比较客气的,坐下来谈。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例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建设工程公司地址:XX市XX区XX 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劳务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建设工程公司,为合法注册的企业,负责建设工程的相关事宜。
2、乙方身份:劳务公司,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提供施工劳务。
3、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
4、乙方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5、甲方义务:提供工程图纸、材料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6、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工期。
7、履行方式: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后,乙方提供施工劳务并完成工程建设。
8、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建设完成之日止。
9、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应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质量未达到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劳务,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3、甲方应提供建设工程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完成。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有违约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合同的条款是可执行的,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可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意向,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签订合同。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条款。
四、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评估工程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工程建设的行为,保障了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1. 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2. 案例分析(1)违反法律法规: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3. 案例启示此案例表明,工程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纠纷1. 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后,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2. 案例分析(1)违反法律法规: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施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3. 案例启示此案例表明,工程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四、案例三:某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纠纷1. 案例背景某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结果不公平。
2. 案例分析(1)违反法律法规:经调查,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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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仅供参考)二00八年二月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
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
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
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
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
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计价: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
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
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
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二)评述1、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
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其他说明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
案例6: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一、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
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
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
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
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
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