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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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山西段水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黄河流域山西段水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标 的有 8 2 个, 占排污 口总数 的 3 6 %。
氨氮是水体 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 , 可导致水体 富
营养化 。一 般 情况 下 , p H值 或水 温 愈 高 , 氨氮 毒性 愈 强, 对 生物 的 危害越 大 。水 中氨 氮 的来 源 有生 活 污水 中含 氮有 机物 在微 生物 作用 下 的分 解产 物 ; 农 业 氮肥 的使 用 产生 氨 氮 , 并 随污 水 排 入水 体 中 ; 含 氨 汽 车尾 气 及 化肥 厂 、 发 电厂 、 煤气 、 冶金 等 工 厂 向环境 中排放 含 氨 的气 体 、 粉尘 和烟 雾 中 的氨溶 于水 中 , 形 成氨 氮 , 污染水 体 。 挥 发 酚属 高毒 物质 , 含 酚浓 度 高 的废 水用 于 农 田
以 Ⅲ类 水 为标 准 ,采用 单 因子 评价 法 进 行评 价 , 黄 河 流域 山西 段水 质 状况 不容 乐 观 。据 统 计 , 境 内 黄
灌溉会使农作物枯死或减产。六价铬吸人可致癌 , 对 环境有 持久 危 险 眭。 重 金属 、 氰化 物 、 氟化 物等 剧毒 污
染 物 如果 富集在 生物 体 中可通 过食 物链 危害人 类 。 苯 系物 、 汞等 都会 直接 导致 流域水 污染 的发生 。
计 ,黄河 流 域 山西段 废 污水 入 河 量约 5 9 0 0 0余 万 t , 污 染物 以化 学需 氧量 和氨氮 为 主 。 在2 3 0余 个黄 河流 域 的排 污 口中 , 有 1 4 2个 属 常 年 连续 排 污 , 占排 污 口 总数 的 6 2 %。其 中工业 废水 排 污 口有 1 3 0个 , 占人河 排 污 口总数 的 5 6 %。 根 据监测 结 果显示 , 在6 8 条 河 流 上 的排 污 口合格 率仅 达 5 0 %, 其中 C O D( 化 学需 氧量 ) 超 标 的排 污 口有 6 3个 , 占排 污 口总数 的 2 7 %; 氨 氮超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50-52)【正文语种】中文“汾河流水哗啦啦,阳春三月看杏花……”这首传唱半个多世纪至今依然绵延不绝的旋律无疑是最具山西风情的一张名片。

然而曾经逶迤蜿蜒、浩浩荡荡纵贯我省6市27县绵延716公里的汾河干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跳脱了人们的视线,“有河无水、有水皆污”成了常态,流域生态的日趋恶化绊住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今年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此举意味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首次上升到了法律保护的层面,也意味着我省对汾河的治理跃升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新高度。

这些日子,我们走近汾河,去听,去看,去感受。

顶层设计理念升级,“综合治理、自然修复”让汾河开启了生态化、全流域、系统性治理的新探索“管涔之山,汾水出焉”。

源于莽莽山林的汾河大小支流100余条,流域面积39 471平方公里。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省先后4次对汾河进行了大规模开发治理,从最初着力于兴修水库保障发展用水的需要,疏渠筑堤完善防洪体系,到2008年实施的“千里汾河清水复流工程”,治理理念从用水与治水并重,逐步向生态修复转型,通过从外流域调水补给、节水治污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结束了汾河多年断流的历史,流域地下水位止降回升。

但是由于长时期的积淀,汾河流域生态趋于恶化的现实仍然难以遏制。

汾河之痛何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秉承“综合治理、自然修复”思路,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纳入“十三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工程加以推进。

2015年7月,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决定采取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实施“五水济汾”、恢复水域和重建水系、严控地下水开采、建立河源泉源保护区、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全面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力争经过5年工程建设、10年自然修复,投资1 130亿元,使汾河流域重现生机。

2021-2023北京重点校高三(上)期末地理汇编:流域内协调发展

2021-2023北京重点校高三(上)期末地理汇编:流域内协调发展

2021-2023北京重点校高三(上)期末地理汇编流域内协调发展一、选择题组(2022秋·北京大兴·高三统考期末)下图示意某典型流域生态单元划分。

读图,回答下列小题。

1.图中上游植被的主要生态功能是()A.涵养水源、保持水土B.防风固沙、美化环境C.制造氧气、吸烟滞尘D.维持生物物种多样性2.图中滨海湿地被开垦为农田后,可能会造成()A.结冰期的延长B.流域面积扩大C.通航里程缩短D.土地的盐碱化3.该流域的生态保护措施正确的是()A.上游治理盐碱土壤B.中游重点保护湿地C.下游大力退耕还林D.上中下游统筹协作二、综合题4.(2023秋·北京朝阳·高三统考期末)下图为汾河流域示意图。

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酥梨适于生长在年平均气温7.8℃、无霜期155天左右、年降水量400毫米左右的多光半坡地区。

南安酥梨个大皮薄、果汁甘甜、果肉酥脆,是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的特产。

(1)说明南安镇种植酥梨的有利自然条件。

文峪河是汾河的支流,古称文水,是区域重要的生产生活水源。

2000—2018年文峪河流域水域面积变化如下表所示。

(2)绘制统计图,说出2000—2018年文峪河流域水域面积变化特点并推测主要原因。

针对文峪河流域灌溉水源不足、水污染等问题,当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整治。

(3)列举文峪河流域的综合整治措施。

5.(2023秋·北京昌平·高三统考期末)白鹤滩水电站位于云南省巧家县和四川省宁南县境内,是仅次于三峡水电站的世界第二大水电站,也是实施“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下图为白鹤滩水电站位置示意图及纪念邮票。

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表:金沙江流域各月平均降水量(1)依据表绘制金沙江流域降水量统计图,并推断金沙江干流流量特征。

白鹤滩水电站具有发电、防洪、拦沙等功能,水库水位的运行机制为每年5月底降至最低水位,6一8月按汛期限制水位(为保证水库安全,预留调洪库容设立的上限水位)运行,9月蓄至最高水位。

中国七大水系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三组ppt课件

中国七大水系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三组ppt课件
五 淮河水域污染情况
淮河是一条省际河流, 横贯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流径34个地市共182个县(市)耕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居全国7大江河流域之首。
淮河水污染的现状:在淮河流域82个水质监测断面中, 只有54.8%的断面达到I一IV类水质要求,8.9%的断面达到V类水质要求, 干流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高锰酸盐指数为III类的要求。 流域枯水期水质较差, 丰、平水期水质相对较好. 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辽河流域
四 辽河流域
辽河是中国东北地区南部的最大河流,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古代称句骊河,汉称大辽河,五代以后称辽河,清称巨流河。发源于河北平泉县,流经河北、内蒙古、吉林和辽宁4个省区,在辽宁盘山县注入渤海。全长1430公里,流域面积22.9万平方公里,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辽河全流域由两个水系组成:一为东、西辽河,于福德店汇流后为辽河干流,经双台子河由盘山入海,干流长516公里;另一为浑河、太子河于三岔河汇合后经大辽河由营口入海,大辽河长94公里。
松花江的回忆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3日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为确保哈尔滨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于1月23日23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市政供水管网向市区供水。
"富民桥下海河水泛黄熏人“
污染好严重,心痛呀。
天津海河因污染物流入出现大面积死鱼
海河水域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海河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市政局、海河开发办、海河沿岸各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协商海河水环境保护问题。 二、完善海河巡查制度。海河沿岸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对海河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水上巡查。 三、增加海河水质监测密度。对海河水质由月监测一次改为月监测两次,溶解氧、氨氮等主要指标每周监测一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全面落实《xx市水污染防治20xx年行动计划》(并政办发〔20xx〕11号),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阶段性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省、市《水污染防治20xx年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

统筹部署20xx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优良;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下降30%。

三、重点任务(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取缔“十小”企业。

20xx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分局、区煤炭局参与,配合市相关部门完成取缔任务)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区经信局牵头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区发改局、环保分局参与,配合市相关部门完成淘汰任务)3.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配合制定并实施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参与,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4.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展炼焦、钢铁、化工、纺织印染、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煤炭局参与,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提标改造工作)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20xx年底前,组织开展各类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20xx年底前,配合制定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临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临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质量不断巩固、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暨“蓝天碧水”工程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紧紧围绕“负重转型、绿色崛起、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坚持“巩固、改善、提升”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大气污染、水污染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突破口,大力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各项环保工作,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面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2010年,临汾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稳定在330天以上,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1.8以下,其余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所有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

汾河流域地表水水质实现大幅改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V类标准,浍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V类标准,沁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Ⅲ类标准。

汾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娄烦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汾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娄烦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汾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娄烦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高志强【摘要】在分析汾河水库保护与娄烦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汾河水库水源地保护与其所在地娄烦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的对策,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期刊名称】《山西化工》【年(卷),期】2015(035)005【总页数】5页(P66-70)【关键词】汾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作者】高志强【作者单位】娄烦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山西娄烦 030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X321 汾河水库及其所在地娄烦县的概况汾河水库是山西省最大的水库,地处山西省太原市西北的娄烦县境内,位于娄烦县下静游村至下石家庄村,距汾河发源地管涔山122km,距省城太原市83km。

汾河水库于1958年修建,同年7月拦洪蓄水,1961年投入运行。

水库主体工程——大坝采用土质结构(水中倒土法),为世界第一先例,坝高61.4m,底宽485m,顶宽6m,坝长1 002m,号称“第二官厅水库”。

1996年3月,最高蓄水位1 127.76m;2009年6月底,蓄水1.4亿 m3。

汾河水库南北长15km,东西宽5km,最大回水长度18km,水库面积32km2。

汾河水库设计库容7.20亿m3,防洪库容0.91亿 m3,兴利库容2.64亿 m3。

汾河水库大坝高61.4m,设计坝顶高程1 130m,最高蓄水位1 129m。

多年平均来水量为3.40亿m3,多年平均供水量为2.98亿m3。

汾河水库肩负着汾河中下游4个地市、18个县区、600多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任务。

2003年11月,引黄入晋工程正式建成,汾河水库作为引黄入晋工程的调蓄水库,累计调节引黄水4.47亿m3,通过水库向太原市供水3.42亿m3,年均0.57亿m3。

供水、防洪产生的经济效益达100多亿元。

汾河水库也是山西省最大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是以防洪、灌溉、工业和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发电、养鱼,为保障水库下游用水安全、保护国家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谈汾河河源区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浅谈汾河河源区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经处 理就直接排 人汾河河源 , 生活垃圾等 污染物 随意堆放 , 河源水环 给
境造成严重 的威胁 。
平均 降水量 4 0 m,多年平 均河川径流量 4 3 万 m ;9 | 2 0 年 9 .m 3 8 7 ]19 0 0 - 多年 平均降水量 5 1 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 49 0万 m 。东寨断 面 3 .mm, 7 3 3 代 表河长 l . k 汛期水 质为 m类水 , O 8 m, 非汛期水 质为 Ⅱ类水 , 水质 良好 ,
该 区水量较 为丰富 , 因流 经山 区, 道下切较深 , 地高 , 流利 但 河 耕 径 用 率很 低。根据忻 州市第二次水 资源评价成果 ,9 6- 0 0 15 - 2 0 年多年平 均
降水量 5 77mm,多年平均 河川径流量 618万 m’18 - 2 0 2 . 8 ;9 0- 00年多年 -
露。 1 水 资 源状 况 . 2
蕴藏着 丰富的大理 石、 花岗岩资源 。在 汾河 河源区存在着一些非 法开 办 的采石 场, 造成局部植被破坏 , 水土流失现象 比较严重 。
() 3 污水随意排放 , 河源水 环境受到影响 。汾河河源区内东寨 、 山 涔 两个 乡镇 2万多常住人 口及 逐年增加的旅游人 口, 大量的生活污水未 将
11 自然 地理 概 况 .
旅游业 每年用水约 6 万 m , o 均取 自汾河河源区泉水。煤矿 、 采石场取用
水 以及无序 的汾河河 源旅 游对汾河河源 区造成 生态环境破坏 , 响了其 影
可持续利用 。 22 汾河河 源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 的问题 .
汾河发源 于宁武 县管涔 山南 麓 的雷鸣寺 ,汾河河 源区 面积为 5 6 5 k ,南北 长约 3. k 东西宽 约 2 . k . m, 2 8 m, 8 m 按行政 区划属 于忻州 市宁武 2 县的一部分。 区是全省重点林 区, 该 区内现有耕地面积 0 9 h 2 地 . 万 m, 4 林 面积 1 7万 h 。 . 7 m。共有 8 9个 自然村 , 总人 口 23 万人 。 0 6年宁武县农 -l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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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89.07.19 施行日期 1990.01.01 文号 主题类别 水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汾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保证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汾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措施,积极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所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污染治理项目,参加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进行监督; (五)组织水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水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推广水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或者未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第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 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三条 对造成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监督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 因发生突然事件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遭受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各级、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汾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对污染源和水体水质进行监测,组织编报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汾河流域的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三章 防治 第十六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划分为一、二、三级防治区。 一级防治区:份河上游源头、宁武县至娄烦县段干流、汾河水库、汾河水库出水口至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段干流、汾河一级支流的水库、兰村泉、晋祠泉、平泉、洪山泉、霍泉、郭庄泉、龙子祠泉、各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等水体的保护区。一级防治区内各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和间接向该保护区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 二级防治区: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至襄汾县段干流的保护区。二级防治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含通过沟渠)向干流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级防治区:一、二级防治区以外的汾河流域其他范围。 第十七条 汾河流域的各类水体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三类标准;二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四类标准;三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五类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水,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向一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一级标准中对新建、扩级、改建项目的规定;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 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一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 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分别执行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标准。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应当执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旧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规划,建设并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行业。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而又难以治理的厂点,必须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力争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四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或者剧毒污染物。 禁止使用毒品、农药、炸药、电流捕杀鱼类或者危害其他水生生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汾河流域其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流失、防扬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确保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在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一)防治水污染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控告水污染事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事故,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在监督管理、监测、科学研究、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及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强行施工的;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拒绝、妨碍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并未按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验,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或者在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的; (三)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五)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监测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 警告、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执行;行政处分由被处分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有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犯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行为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承担。 罚款纳入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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