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制度摘要根本违约制度作为规范合同之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产生之后就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使之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条款并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制约和调整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采取各同救济措施的重要规则,它有利于维护合同纪律、保障交易安全。
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
本文通过对《公约》及其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最后系统的总结出根本违约的意义。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公约》的概论。
通过对《公约》的产生及影响进行简单介绍之后引出对根本违约制度意义的研究;第二部分、根本违约的认定。
通过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研究来对根本违约自身进行一次全方位的了解;第三部分、根本违约的特殊形态。
通过对预期根本违约和部分根本违约的研究来解读其特殊的一面。
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特殊形态"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AbstractFundamental breach of the contrac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as the norm amo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From generation, it has always been of concern. One of the most notable is adopted to by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which made it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terms and occupie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djust the system as a co nstrainednon-defaulting party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by the other party to take all the important rules with the relief measures, it is conducive to maintenance contract discipline,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China's 1999 "Contract Law" also stipulates the system.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Convention", which has careful analysis and in-depth study, summed up the finalsystem's value and its own shortcomings.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Part I, "the Convention" overview. Through the "Convention"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leads to a simple introduction to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fter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ystem; the second part of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features. By the definition of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nents, classific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research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itself, constitute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n which elements of the analysis is the key; the third part of the special form of fundamental breach. Through fundamental breach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art of the research to interpret their particular side第一章概论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一直吸引着无数学者的研究和关注,其中尤以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居多。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国际买卖合同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合同订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履行,而许多合同当事人并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的出现,其中最严重的是根本违约。
本文从根本违约的概念和历史演进过程着手,结合《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内容,分析了公约的跟违约制度的构成以及对公约的补救措施,并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写出其值得借鉴和吸收之处。
关键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构成;评价Abstrac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 refers to the buyers and seller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signed the contract. Objectiv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act is fulfilled, and m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does not perform the contract, resulting in the emergence of default, the most serious i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bin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venti on and the Convention to Breach Remedy, and to evaluate the system, write the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Key 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sition; evaluation一、根本违约的概念及来源1.违约的概念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是指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瑞比巴卜”投稿了10篇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后的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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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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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论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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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3、有利于提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结论
五、结论
综上所述,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对于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具有重要 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例如明确判断标准,增 加对故意违约的约束力等。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国法律差异和文化背景,确保根本 违约制度能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公正合理的适用,以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基本内容
根本违约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合同根本条款的尊重。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基本 或核心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时,这种违约被视为根本违约。 在CISG框架下,这种根本违约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基本内容
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一般来说,需要考虑违约的严 重程度、违约是否违反了合同的基本目的、以及违约是否使得另一方无法实现合 同的主要利益等因素。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以维护公平和 公正的交易秩序。
二、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
根据CISG第25条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另一方当 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 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利益,这种违约行为就被认为是根本违约。
三、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
三、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
在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违反的合同条款是否是实质性的。
5、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改进建 议
5、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改进建议
为了完善我国对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法律文书的方式,明确和细化CISG根本违 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有助于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减 少实践中的混乱和争议。
论CISG第25条根本违约认定标准

论CISG第25条根本违约认定标准【摘要】根本违约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并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所采纳,已成为现代合同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各国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却并不相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平衡了两大法系的规定,对根本违约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被国际贸易合同广泛参考,其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又限制了其适用。
我国《合同法》中也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内容,为我国合同解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定解除事由。
但其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借鉴《公约》对其加以修改或解释。
【关键词】根本违约;合同法;认定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
虽然协调了两大法系的观点,但也正是因为《公约》是一种协调性的产物,在认定根本违约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有意的模糊性。
我国《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贸易、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仍存在诸多不足。
我国《合同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丰富和充实我国的合同法制,还可以实现与国际法制的接轨。
一、根本违约制度概述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也就是说,所谓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一方违约的结果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一)英美法系对根本违约的认定1.英国法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根本违约起源于英国法,英国法将合同条款按它们的重要性不同分为两类,一类称为“条件”,另一类称为“担保”。
条件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条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担保属于合同的次要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可以事先明确地知道对方违约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其弊端也不容忽视。
2024版国际贸易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范本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贸易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违约定义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2 违约行为的分类2. 违约责任承担2.1 违约责任的认定2.2 违约责任的形式2.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 违约赔偿3.1 赔偿范围3.2 赔偿标准3.3 赔偿计算方法4. 违约赔偿的支付4.1 支付方式4.2 支付期限4.3 支付责任5. 违约金5.1 违约金的计算5.2 违约金的作用5.3 违约金的调整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机构6.3 争议解决程序7. 法律适用7.1 合同适用的法律7.2 争议解决的管辖权8.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的定义 8.2 不可抗力的范围8.3 不可抗力的认定9. 合同解除9.1 合同解除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程序9.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10. 合同续签10.1 续签条件10.2 续签程序10.3 续签内容11. 合同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 11.2 合同终止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后的责任12. 合同变更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 12.2 合同变更的程序12.3 合同变更的内容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保密责任14.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违约定义1.1 违约行为的界定本合同所指的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2 违约行为的分类违约行为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但仍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第二条违约责任承担2.1 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和事实情况,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现象发现及其处理路径——兼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
“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现象发现及其处理路径——兼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程鹏;庄绪龙【摘要】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4【总页数】8页(P63-70)【关键词】合同目的;诉求差异;合同动机;理论解决【作者】程鹏;庄绪龙【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2;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一)司法实践中的现象发现2001年11月5日,买方霍某与卖方上海中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大众甲壳虫汽车一辆,车价35万元,买方先支付定金14万元,余款在提车时付清;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签约当日,买方以支票形式向卖方支付定金14万元,卖方出具收据。
2001年12月11日,买方发函称,因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其所购买的车辆,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经交涉未果,卖方诉至法院,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向卖方支付剩余购车项21万元。
一审审理中,买方提起反诉,认为卖方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其送予其妻“相识十周年纪念礼物”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购车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5页文档资料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一章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立法评析违约应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或者强制性的合同义务。
①我国《合同法》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规定,其中最为严重的情况便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合同的既有约定,并给受害方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一节未直接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根本违约的文字表述,但是在条文规定及法理论述等方面均透露出这一制度构建意向。
在我国修订《合同法》的过程中,在违约责任的设定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究竟是应借鉴英美法系"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观点还是承袭大陆法系对违约形态的具体划分的理念成为了一大重点和难点。
有学者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体系中呈现出一种趋于统一的态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本国法律规章时考虑与国际公约、惯例等相适应的问题,尽可能的做到与国际接轨,因此,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出现对"履行不能"、"迟延履行"所导致的责任认定,也没有依照违约的严重性区分违约责任,而是在借鉴其合理之处的同时,突出本国法律特点,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类。
②第二节未采纳公约可预见性标准在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中虽然将违约责任通过违约形态的不同分项进行了规定,并在违约后果足够严重时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但其中并未涉及CISG中关于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标准。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的法律后果分为"严重"与"轻微",不同程度的损害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可通过即将造成的或已造成的损害作为判断依据,一般来说较为客观,但排除了当事人的可预见性,又明显的抛弃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虽然主观因素在判定方面较为模糊,《合同法》未予涉及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不同的合同情况会造成交易的独立性与不可复制性,在特别情况下,可预见性标准能够协助法官灵活的处理个案,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是如何分类的
《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是如何分类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班级:08国贸2班组别:第六组组长:组员:目录一、问题提出二、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四、根本违约的后果五、结论六、参考文献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交往中得以广泛认可适用的规则,其与各国国内法对合同的规范相结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从一则根本违约案例开始入手探讨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和价值,以及根本违约的构成和后果。
【关键词】根本违约,案例分析,救济权利,合同无效一、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
实际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
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
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构成以及法律后果又是怎样?我们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
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 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
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
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
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三条释义作者:小编1 6125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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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
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
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无需进行催告。律师实务中,
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应根据违
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酌情判断。
判断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一般应综合考查
以下因素:
一、违约部分的价值或者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
在不适当履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
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违约部分的价值尽管不高,但其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如成
套设备的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造成的设备无法运行,此时,这一违
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三、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一般情况下,一方迟延履行不会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
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此时,应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
告,只有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但依照合同性质或特殊的合同目的,不再特定时间内履行将不
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时,可以认定为相对人的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如节日性食
品延期交货,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四、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即使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可能导致剥夺受害方所期待的东西,但如
果这种违约是可以修补的,一般也不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五、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
程度
如果该合同是可分合同,即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交
货义务的履行,则对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
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如某一成套设备的组装部分分批交付,则某一
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
六、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
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
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
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