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节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纠纷明显增多。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益增多。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一种是分散型。所谓集中型,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属于统一的组织系统,服从统一的管理,适用统一的标准。所谓分散型,则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或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中,法国属于比较典型的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则堪称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

集中制是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传统和基本特征,因此,法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集中型的特点。法国的司法鉴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要接受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主持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工作的专门人员,还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指定的鉴定人员,一般都应该是列入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从该名册以外挑选鉴定人的话,则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专门的审查和宣誓程序之后方能进行鉴定。

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国家警察部门,而国家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集中型的系统。中央的国家警察总局下设司法警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犯罪侦查工作。司法警察局下设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提供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①由于司法警察局在法国各地设有19个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所在地区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所以实际上法国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都直接由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另外,直属国家警察总局的巴黎警察局下面也建有两个大型的司法科学实验室,一个是巴黎警察局中心实验室;另一个是专门的毒物学实验室。这两个实验室除了承担巴黎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外,也向周边地区的中小警察局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法国的地方警察局建在市镇一级,规模有大有小。一般来说,比较大的地方警察局都建有自己的司法科学实验室,负责本地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工作,但是它们都接受国家警察总局的统一领导。②

建立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有利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利于加强对疑难问题的研究和对尖端技术的开发,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和司法鉴定科学的发展,并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2、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

分散制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除联邦政府外,美国还有50个州政府(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和7万多个县、市、镇政府,而且这些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州政府和县、市、镇政府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在这种政体框架内,美国的执法系统自然也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美国大约2万个大大小小的警察局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和各自为战的。

①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26页。

②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198页。

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或官方的实验室;另一种是民间或私人的实验室。美国绝大多数司法科学实验室是由政府建立的,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市或地方的政府部门。其中大部分实验室属于警察机构或执法机构;其他则分属于司法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县级政府的验尸官或法医检验官办事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美国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表现之一是许多执法部门都建有自己系统的实验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包括: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和缉毒署实验室,隶属于财政部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实验室,隶属于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不仅向本系统的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且可以应邀向美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提供相应的鉴定服务。即使在1个州内,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分散独立的。例如,州警察局有实验室,县警察局有实验室,市警察局也有实验室。而且这些实验室的建立和发展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实验室仅从事毒物方面的检验鉴定,有些实验室专门提供枪弹检验方面的服务。当然,大型实验室一般能提供较为全面的司法鉴定服务。这些大大小小的实验室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内独立从事鉴定工作,很少交流与合作。此外,美国还有许多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包括完全由个人成立的和大学等私营机构或组织建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的规模比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它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系统的需要,但是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牺牲。于是,美国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朝向集中制的改革。例如,有些州在各地建立了州中心实验室的分支机构,以便向各地方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多县联合实验室,在管辖区内统一向各县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州内各实验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通过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

然而,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分散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也是分散的。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更没有法国那种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存在若干专丁刁性问题,需要聘请专门人才对此进行鉴别和评定,且该项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时,才需要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二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性工作,是对司法活动中需要待定事项提供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但司法鉴定本身并不是司法活动,不能替代司法活动;三是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司法职能,另一方面要便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四是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要按照币场经济的规律要求配置司法鉴定资源,既要开展竞争,又要相对集中。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式

团体设立不同于团体的成立,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夯便和程序使拟成立的团体获得法律人格的整个过程或行为;而后者则指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了法律人格的事实或状态。团体设立的本质在于使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由于团体宗旨、性质、组织机构不同,团体设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何种方式,是采用审批制还是登记制,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过程中争论的重要问题。所谓审批制,是指团体的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登记制,是指法律规定团体设立的条件,团体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条件,无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

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理论上讲,审批制和登记制是界限分明的,但随着审批、批准、审查、核准等形式的出现,在实践中审批制和登记制也越来越难以区分。在审批和登记双轨运行的情形下,两者还容易划分;而在单轨运行时,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审批还是登记,登记是否包含实质性审查,是很难回答的。考虑到上述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目前在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上,采用的是登记制。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人员条件。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未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不同。例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条件之一是“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2、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的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并不需要太多的仪器设备条件,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等,但更多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所以,与其他类型的机构设立不同,设备条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更为重要。《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把“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

3、资金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维持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如购买和维持设备,支付工资和报酬等。资金是司法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有、窥动财产,司法鉴定机构将无法维持生存,更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当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有所不同,法律往往确定最低资金限额。

4、场所条件。场所是司法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场所不同于住所。住所是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团体意思(决策)机关所在地。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管辖地;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受送达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债务履行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而场所则主要是为团体的活动提供空间。

5、名称条件。名称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区别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符号,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志。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才能使自己的司法鉴定活动特定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尚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往往参照其他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将实行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6、章程条件。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司法鉴定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持否定意见的人通常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社团,其不属于人的联合,其活动往往涉及面小,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知情义务,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文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一定的材料,以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给予登记。一般说来,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直辖市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司法鉴定许可证》应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七)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之间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全民制事业单位,未来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采取全民所、合伙所、合作所等组织形式,司法鉴定界有不同的看法。鉴于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待进一步探索。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次

司法鉴定机构设在哪一级,或者说是否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或者与四级审判机构相对应设立,司法鉴定界存在不同认识。国家对此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级。

(九)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控制

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数量控制,是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都应予以登记。但是,如果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过多,则不利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有些地方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予以控制。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已有规定外,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设省、市(地)两级,每级每一行业最多不超过5个。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限定性,这种限定就是其业务范围。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登记管理部门在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时应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鉴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员情况确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属于分散管理模式。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认证制度,也无统一的管理机关。在我国,司法鉴定专业的职称评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等都是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诸多方面,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协调统一,还涉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本身的方方面面,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等等。

一项司法制度管理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即使是统一法系的国家,法律的集成传统基本相同,制度的管理模式也会不尽相同。我国应根据国情,按司法鉴定所涉及专业学科性质不同,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阶段的管理模式。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应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阶段:一是行政管理为主阶段;二是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行业管理手段为辅全面协调阶段;三十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并重,

行政领导与行业管理并举阶段;四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调控、行业组织具体管理为主的阶段。①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社会,政府集中管理具有深厚的基础,行业自律没有形成一种社会风气。我国有的行业已成立协会,但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扮演的是“二政府”角色,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式的行规来运行的;有的行业协会形同虚设,徒有虚名;有的行业尚未成立协会,如司法鉴定行业。行业自律管理必须依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水平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实行。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应采取对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模式;对非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模式。

在目前体制下,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调节和管理手段。如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可采取直接的手段进行管理,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则餐区间接的或政策导向性的手段进行指导与管理。又如,对事业性非营利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靠主管机关来规范和管理;对营利性企业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则在国家统一宏观管理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来进行指导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

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后,因特定事项的出现致使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行为或状况。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资产数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时,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变更资产数额的,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被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消灭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因故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履行注销登记申请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1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1年的,视为自行终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①朱淳良:《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3期。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

司法鉴定

2019-01-01实施 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 -质谱检验方法 Determination of phosphine and its metabolites in blood by headspace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7020——2018 2018-11-08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理 (1) 5 试剂、仪器和材料 (1) 6 操作方法 (2) 7 分析结果评价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血液中磷化氢的GC-MS色谱图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方法学有效性验证数据 (6) 表1 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相对误差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严慧、向平、卓先义、刘伟、沈保华、陈航、乔正、沈敏、吴何坚。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HS-GC-MS)检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血液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其它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中磷化氢及其代谢物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T 12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4 原理 血液中磷化氢代谢物亚磷酸和次磷酸,与锌粉和硫酸反应还原为磷化氢,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空白样品及添加样品对照,以保留时间、特征碎片离子峰和相对丰度比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采用外标法进行定量分析。 5 试剂、仪器和材料 5.1 试剂 本技术规范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分析纯,试验用水为二级水(见GB/T 6682规定),所用试剂: a)锌粉; b)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 c)20%硫酸; d)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对照品溶液:称取次磷酸钠一水化合物31mg,精密称定,置10mL容量 瓶中,加入适量水溶解并定容至刻度,配制成相当于磷化氢1.0mg/mL的对照品储备溶液,密 封,置于冰箱中冷藏、避光保存,保存时间12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溶液用水稀释而得,密封,置于冰箱中冷藏保存,保存时间3个月。 5.2 仪器和材料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上海是个国际化的城市,各类司法鉴定事件很多,上海的朋友可能遇到过笔迹无法确认的情形,无法确认的笔迹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到法律支持的结果的。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于▲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已经作了明确说明,具体怎么收费,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上海笔迹司法鉴定费用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

据。 ▲二、如何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当然不同的鉴定对象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由于鉴定的对象不同,司法鉴定的收费差别也是比较大的。但是无论费用收多少钱,都是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来的,因此,大家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 : 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评审组 (盖章)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4.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评审机构”栏填写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或技术监督局。 7.本《评审报告》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概况 1.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职务:电话: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1.3设施设置特点 1.4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机构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1.4.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1.5评审类型 1.6现有证书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实验室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 :证书有效起止日:证书编号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3.评审组意见(可另加附页): . 评审结论 (需现场复核 评审组长签名: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地点;④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司法鉴定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对现场试验的评价。○7建议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数量;○8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版

司法鉴定意见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共页第页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 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 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 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 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 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 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地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司法鉴定业协会(https://www.360docs.net/doc/c2610114.html, 排名不分先后)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机构名称: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胡同5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5 业务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桂清 机构负责人:春松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01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市区德外清镇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982891875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市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联系: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勇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2 2 业务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0 1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10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5 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7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学军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2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费吗

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内容有后期治疗 费吗 ▲一、上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有后期治疗费吗? 1、不是一项费用,如果通过鉴定确实有后续医疗费用,仍然是可以提出赔偿的。 2、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

▲二、司法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三、司法鉴定大概要多少钱呢? 1、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4、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五、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的鉴定,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七、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鉴定须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将医学会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九、医学会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附件5)。 十、医学会收到鉴定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十一、因鉴定需要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及时通知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或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的,可商情医学会协助。 十二、医学会应妥善保管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鉴材料,对委托鉴定材料完整性负责。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与法院协商后,法院应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的,采取影印或其它方式留样后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按证据规定处理。 十三、医学会应根据医疗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组成。参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双方有争议)的案件,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厅10号厅令 申报材料及材料整理顺序要求 (一)封面; (二)材料目录; (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 (五)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六)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资质证明; (七)注册资金证明; (八)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或与相关单位共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 (九)房产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申报主体鉴定业绩; (十一)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 (十二)司法鉴定人登记表:所附材料顺序:1、学历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三)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 (十五)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须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 (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封底。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2、收费标准:公告费、印章费及司法鉴定协会会费在受理审批之后分项咨询 申报材料要求 1.为保证档案保管的长期性,申报材料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用打印件,所报材料能用原件的就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必须用复印件的,须保证复印材料的完整、清晰。 2.申报材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每册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注:在材料目录的“页号”栏中须把页码填写清楚并保证所填页码与材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2610114.html,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

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DOC)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司法通【2011】323号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1 02 03 04 05 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 照相设备台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必备 组织器官 取材、储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 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 病理切片制片室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 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 须配置病理切片 诊断室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 存放室(柜) 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 存放室(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06 法医病理鉴定 技术支持 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 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 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 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 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 可使用的满足本配 置标准要求的毒物 分析实验室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 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 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热门城市:吉林律师天水律师武威律师淮北律师盐城律师白城律师东营律师安顺律师焦作律师泸州律师 在上海司法鉴定在很多诉讼案件中都会用到,司法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当然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进行收费的,那么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每个地方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对此,小编就▲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整理了相关资料。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类别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

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 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0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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