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司发通〔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1资金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
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3执业场所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cma证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CMA证书一、了解CMA证书CMA证书(我国计量认证)是由我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颁发的一种专业认证,专门针对检测、校准、检验和医学实验室等实验室开展。
该证书是由我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CA)认可的,并且具有国际上的认可性。
1. CMA证书的作用CMA证书是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具有国际上的认可性,可以为实验室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国际交流的可能性。
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在进行检测、校准、检验和医学实验室等活动时,其测试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2. CMA证书申请条件申请CMA证书的实验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实验室必须合法注册、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通过严格的评审后,才有资格获得CMA证书。
3. CMA证书的意义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代表了其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上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对于提升实验室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CMA证书1. 单位介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国家一级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同时也是一家拥有CMA证书的实验室。
该研究院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团队,为各类司法鉴定和技术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CMA证书的应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拥有CMA证书,代表了其在检测、校准等领域具有国际上的认可能力,可以为司法鉴定和相关的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为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CMA证书作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的重要证明,对于提升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一家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其拥有CMA证书更是为司法鉴定和相关技术服务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结与回顾CMA证书是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高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想挑个质量有保障的吧?司法鉴定机构也得达到高标准才行!比如说在鉴定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得像侦探一样细致入微,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2. 认证认可评审要求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呀!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要有公平的裁判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鉴定结果不准确,那岂不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错误的鉴定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冤屈啊!
3. 司法鉴定机构得严格遵守这些评审要求呢!不然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的结果?这就如同盖房子,基础不牢可不行啊!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就像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样。
4. 评审要求能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哟!这不就是让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吗?好比运动员要不断训练来提升自己的水平。
比如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5. 这些评审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们就像是守则一样要严格执行。
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一样,司法鉴定机构也要按要求来才能保证鉴定的质量啊!比如设备要定期维护,确保准确性。
6.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真的是非常关键呢!这可是关系到很多人的权益啊!相当于为大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中,准确的评审要求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呀!
7.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它们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石。
我们要重视这些要求,就像重视我们的健康一样,这样司法鉴定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大家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这类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目前一般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
(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这类机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原则上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进行评审。
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认可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评审依据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三)同时从事(一)和(二)中鉴定事项的机构在试点期间分别按照(一)和(二)的评审依据评审。
(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补充要求。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行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除按照上述有关评审准则评审外,还应当补充评审下列事项:
1.法律地位。
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未登记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的,列为其他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属法人授权。
2.设施和设备。
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臵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的要求。
3.非标准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采用非标准方法的,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推荐的已通过认可的方法或者由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认证认可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和确认的方法。
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实施。
4.分包和外部信息。
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运用医疗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方提供的外部检测、检验结果信息并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性进行核查或验证,并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分包项目仅限于设备使用频次低、价值昂贵项目或者特殊项目。
5.兼职鉴定人。
兼职鉴定人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的司法鉴定人。
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该类人员同样纳入质
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
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其兼职鉴定人比例不得超过其总人员的20%。
三、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对照上述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向认可委申请认可。
省级资质认定申请书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栏目中分别下载;
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申请资料、相关认可规范文件可登录认可委网站()→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验收)栏目中分别下载。
(二)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对于同意受理的,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
对于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资质认定受理机关将会同认可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材料并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
时限内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定(资质认定材料报领导批准),通过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认可证书。
(五)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获得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按照规定,在3年中应当接受1次监督评审,证书届满时,需要保持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质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六)申请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一经发现,将吊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在获证后不能持续维持其质量体系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证机关将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
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本评审要求,自《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