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不良担保贷款管理,理顺和完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和处臵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我公司担保贷款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认定结果为次级、可疑与损失类的客户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担保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担保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的过程,包括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处臵管理、责任认定与考核等各环节。

我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不良担保贷款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担保贷款分类认定、尽职调查、减值准备计提及使用、清收处臵、费用摊销、损失问责等各环节工作情况。

(二)精细管理。通过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技术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提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精细化管理。

(三)尽职追索。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及时、合理地运用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反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追索。

(四)优化处臵。不良担保贷款处臵过程中要处理好加快处臵与实现处臵收益最大化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选择、处臵方式比较与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的最佳处臵。

(五)依法合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全过程,均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不良担保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不良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制定本公司不良担保

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监测、分析、报告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和清收处臵情况,审查、审批本公司的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项目,做好不良担保贷款诉讼清收、委托清收、以物抵债及呆账核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开发、管理和维护不良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二)业务发展部负责本公司担保贷款质量分类系统维护,负责对不良担保贷款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搜集客户收入及财产相关信息,分析客户偿债能力,制定清收处臵方案,逐户做好客户不良担保贷款的日常管理、催收及处臵工作。配合法律事务部做好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门按照诉讼案件转授权规定,负责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依法清收相关法律事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审查意见。

(四)业务发展部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集团关联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查询借款人、反担保人在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贷款归还、最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查找追收线索和处臵信息。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工作。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岗位之间应密切配合,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类认定与移交

第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分类认定按照我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正常担保贷款转为不良担保贷款以及不良担保贷款转为正常担保贷款后,均应办理担保贷款移交相关手续。

转为不良担保贷款的,原则上要在业务发展部进行责任评议后1个月内移交到法律事务部(或相关岗位人员,下同)管理;转为正常贷款的,原则上要在转为正常贷款1个月内移交到业务发展部(或相关岗位人员,下同)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贷款移交由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担保贷款实行按户移交。对同一客户既有正常担保贷款又有不良担保贷款的,暂不移交。

第十三条正常担保贷款转为不良担保贷款的移交程序:

(一)业务发展部提交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责任评议相关资料以及档案资料清单(不涉及具体档案移交,下同)。

1.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的内容:借款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现金流量等;我公司担保贷款情况,包括担保贷款发放与收回、反担保人、抵(质)押物存在的瑕疵(如有)、主债及担保诉讼时效等;贷款及客户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缺失情况;担保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或项目)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情况;不良担保贷款成因与面临风险因素分析;已采取的资产保全与追索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臵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责任评议资料包括不良担保贷款责任评议报告(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档案资料清单包括所有入档资料明细。

(二)法律事务部对照档案资料清单对客户档案(由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逐一进行核对,重点对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对有瑕疵的,业务发展部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法律事务部组织展开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攥写尽职调查报告(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五章相关内容)。尽职调查报告连同业务发展部提交的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责任评议资料、档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有)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存档,完成不良担保贷款移交。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贷款转为正常担保贷款移交程序为:

(一)法律事务部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1.贷款移交报告内容:担保客户基本情况、我公司担保贷款及反担保情况、清收转化不良担保贷款的措施、成效以及对今后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2.档案资料清单包括所有入档资料明细。

(二)业务发展部对照档案资料清单对客户档案逐一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业务发展部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客户经营、我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情况进行调查,查找担保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连同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移交报告、档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有)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存档,完成担保贷款移交。

第十五条担保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部门对拟移交担保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业务发展部与法律事务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担保贷款管理相关工作。

担保贷款移交后,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不良

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贷款形成不良后实行移交管理制度,即公司在贷后管理岗位(部门)和风险管理岗位(部门)之间移交,实行换手管理。

第十七条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公司合理设臵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岗位,配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人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岗位人员是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与清收的直接责任人,其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应围绕不良担保贷款催收、主债权与担保权利维护、现场检查、信息搜集、统计监测、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开展,按要求做好资产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信息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度。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对重大事项记录内容要入档留存。

第二十条做好不良担保贷款尽职催收和追索,积极维护我公司债权。

(一)根据不良担保贷款到期、逾期及担保贷款反担保、抵(质)押情况,选择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催收函/通知书、律师函(附授权委托书)、公证催收、实地上门、委托清收(合作催收)、诉讼(仲裁)等各种可能的方式及时向借款人、反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担保贷款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做回执留存。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具体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对有必要或必须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进行追偿的,应按照我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风险部门向法律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法律部门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按规定进行诉前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要避免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极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单纯为保持诉讼时效的诉讼或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与追索。

(三)密切关注不良担保贷款诉讼时效、反担保、抵(质)押担保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续封期限、资产冻结期限、申报债权期限等,及时主张

权利,确保我公司债权及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担保贷款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担保贷款及客户情况,每月至少对借款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借款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及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债、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及时反映贷款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的建议。

(二)加强对担保贷款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范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借款人、反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追查,通过行使抵押权收回贷款,落实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做好信息搜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及时了解公司借款人股权结构、股本金额、控股股东、股票市值的变化、重要事项公告等情况。

(二)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近动向;关注客户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客户因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贷款风险。

(三)多渠道搜集、查找借款人、反担保人存款、贷款及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

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PCRS)功能,查询借款人、反担保人相关信息,为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同业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反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按照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不良担保贷款减值准备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时将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完整录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充分利用系统的信息查询、数据生成、风险提示等功能,提高

不良担保贷款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统计监测。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工作:(一)业务发展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为管理信息部门统计不良担保贷款数据提供支持;

(二)管理信息部门负责汇总不良担保贷款数据,同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增减、不良担保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全面掌握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第二十七条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担保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担保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生不良担保贷款成因分析、不良担保贷款变化趋势预测、贷款损失及减值准备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不良担保贷款档案管理纳入全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体系。各类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项目申报案卷,应以原件归档。

还款免息、以物抵押、呆账核销等各类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项目申报案卷,以项目申报原卷归入担保贷款业务客户档案保全类管理。

第五章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是以某一时点的不良担保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我公司担保贷款、抵(质)押、反担保情况、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等方面,对不良担保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担保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反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担保贷款清收潜力。

第三十条尽职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使用6月末、12月末相关数据)。对新发生的不良担保贷款,应在不良担保贷款移交前完成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对已确定清收处臵预案的,视预案具体实施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尽职调查。

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及以上)调查。必要时,组建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

第三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想结合方法进行,内容包括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债务人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一)对维持经营客户,以调查客户生产经营,可偿债现金流为主,充分利用已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对外公布报表等信息。

(二)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情况的客户、报表数据存在严重问题或无财务报表客户,应通过走访借款人和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主管部门、控股股东,以及当地工商、税务、法院、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实地调查,查找可处臵的有效资产。重点调查房产、土地类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完毕后,应逐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逐一明确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偿债现金流、有效资产与负债、需优先清偿债务、担保抵(质)押物评估情况,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尽职调查信息,满足不良的款估值需要,并为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调查报告应附必要的调查表格、客户财务报表、相关情况说明等。

尽职调查相关信息,应按要求录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不良担保贷款调查相关人员,应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四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担保贷款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除考虑债务责任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偿债意愿,以及抵(质)押物权属、价值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相关因素影响。

第三十五条对处臵预案已经有权部门审批、明确具体处臵方式的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预计的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或转化金额即为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结果;对尚未确定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预案的,采用假设清算与现金流折现相结合的方法估值。

第三十六条假设清算方法是在假设企业清算偿债情况下,给予企业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剔除不能把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要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优先受偿权,分析测算我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在某一时点从借款人、反担保人、抵(质)押物变现等所获受偿金额,尽而估算不良担保贷款价值的方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指在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现金流和可偿债资金基础上,按照一

定的折现率和期限计算偿债资金现值,估算不良担保贷款价值的方法。

某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估值:A =A1×ó+A2×(1-ó)

其中,A1为假设清算法测算的不良担保贷款价值;

A2为现金流折现法测算的不良担保贷款价值;

ó为客户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其数值在[0,100%]之间,具体由测算人员确定。

例如,在估值时点客户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则ó取值为100%。A=A1.

第三十七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在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完毕后进行。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由公司发起,利用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的相关资料通过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估值。估值结果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估值)岗初审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与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结果可用于研究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分析评价不良担保贷款的最终处臵结果,整体测评不良担保贷款损失状况,并可作为贷款分类形态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三十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数据与估值信息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处臵管理

第四十条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转化、处臵方法和手段,以实现不良担保贷款回收、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的全过程经营行为。

第四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执行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与项目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审批。采用以物抵债、呆账核销、委托清收等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案时,均须经集体审议并严格按授权审批。

(三)关系人回避。在不良担保贷款催收、现场检查、处臵方案制定、报批及实施过程中,与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干预或影响他人决策。

(四)招标选定中介机构。在选聘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时,若不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且对项目处臵无负面影响,原则上要由公司统一采取招标或其他方式择优选定,并根据中介机构工作绩效定期评议和调整。

(五)项目小组。对不良担保贷款处臵过程中涉及的调查、处臵商谈、预案制定与实施等各环节,均须由两人以上(含)共同完成。对处臵难度大、额度高、情况复杂的项目,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六)风险报告,在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过程中,发现侵害或影响我公司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逐级报送。

对符合重大分先时间范围的事项,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处臵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和意愿、抵(质)押物变现及担保贷款风险情况,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择。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处臵方式,加快处臵进度、降低处臵损失。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于非现金清偿。

要结合实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式和手段。采取创新方式处臵不良担保贷款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以物抵债、削债型债物重组、呆账核销以及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

第四十四条现金清收,即通过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追偿,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不良担保贷款本息的行为。现金清收包括银企协议清收、诉讼清收、行使抵(质)押权变现清收、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清收等。

第四十五条重组转化包括贷款重组与企业改制。根据公司贷款重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不良担保贷款可进行重组。

凡在我公司有融资余额的客户,在实施改制前,公司均须将客户改制方案按规定报批。

第四十六条以物抵债,即当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偿还债务时,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反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时,经我公司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反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

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有效落实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四十七条削债型债务重组,即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债权人与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减免和重组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对借款人减免部分本息,重新确定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品种、还款方式等的债务安排。

第四十八条呆账核销,即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担保贷款本息债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使用相应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冲销的行为。呆账贷款核销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第四十九条转化及其他,处臵结果为不良担保贷款转出。主要包括客户偿还积欠本息带动剩余部分贷款本金形态上调等情况。

第五十条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处臵方式,加快处臵进度,降低处臵损失。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结合实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式的手段。采取创新方式处臵不良担保贷款的,须报公司审批。

第五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处臵过程中,对尽职调查、估值、与各相关方初步商后谈,能够明确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式、工作措施、实施计划及不良担保贷款本息预计损失情况的,应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处臵预案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我公司贷款及拨备计提、处臵方式选择和比较、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预计处臵损失(或债权清偿情况)等,重点说明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十三条处臵预案制定。原则上,单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之间的,处臵预案由分管部门制定;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在300万余(含)以上的,处臵预案由公司制定。

对新发生的不良担保贷款,在交接完毕后应尽快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但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制定较完善处臵预案的,应根据借款人及不良担保贷款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保全、风险防范措施和工作计划,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处臵预案报批。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应通过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对不良担保贷款处臵预案进行审核,逐户提交相关的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十五条处臵预案报备。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处臵预案审批权限实行报备制度:

(一)担保贷款客户已进入破产程序且不涉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贷款客户已经公司同意列入政策性破产名单的。

(二)我公司已同意客户贷款重组的。

(三)预计处臵预案实施后不良担保贷款本息无损失的。

(四)对已审批的处臵预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处臵预案优于原预案的。

(五)根据我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清收且不涉及还款免息、以物抵债等处臵方式的。

第五十六条处臵预案调整。对客户生产经营变化、处臵预案实施前提条件改变以及清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要适时调整处臵预案,并按规定报批或报备。

第五十七条处臵预案实施。处臵预案批复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小组,落实责任制度。

处臵预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以物抵债、还款免息、重组转化、呆账核销等具体业务的,要按该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报批。

第五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回收的款项,在优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先本后息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对核销后尚具有追索权的呆账要及时转入“帐销案存资产”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条案例分析。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信息,根据处臵金额、回收率、处臵方式不同,及时总结处臵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千万元以上不良担保贷款处臵完毕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清收处臵情况,形成具体案例分析报公司。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建立不良担保贷款考核奖惩机制。加强不良担保贷款考核,重点考核整体不良担保贷款水平和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情况,以不良担保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担保贷款现金清收率与拨备节约金额考核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水平、以不良担保贷款迁徙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担保拨备覆盖率考核风

险抵补能力等;对担保质量劣变负有管理责任的客户经理,按照不良担保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问责。

加大相关人员薪酬分配与不良担保贷款及其清收处臵的挂钩力度,对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的有功人员和部门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相应奖励。

第六十一条实现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制度。不良担保贷款形成后向风险管理部门移交前,应由贷后管理部门编写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对不良担保贷款形成的原因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和报告,并将此分析报告作为移交要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对于预计将形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贷款还应在报告中提出责任追究的初步方案,并同时移交内控合规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对已形成的担保损失,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前,均须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参加进行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经认定存在主观责任的,应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风险管理部组织开展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应对担保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及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臵各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和责任认定,包括对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进行再确认。

不良担保贷款处臵方案,由公司股东会进行责任认定。

(二)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等业务时,须将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相关文件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六十三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相关责任人登记查案制度。

建立不良担保贷款损失相关责任人汇总登记台账(包括责任人姓名、岗位及职务、违规违纪事实、所受处分等);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不良担保贷款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风险管理部要将不良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内控检查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程序、环节和重点,根据不良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及年度工作重点,牵头相关业务部室统筹安排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风险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摇铃乡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负债及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档案、查询资料和管理台账、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乡上审议乡长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乡上根据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和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变化情况。(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各村至少半年一次对不良资产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资产负债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页脚内容1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页脚内容2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根据公司党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安排,ⅩⅩ年10月12日至ⅩⅩ年4月12日,我在ⅩⅩⅩⅩ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锻炼。现将实习过程和工作思考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实习过程简要总结 一、研习体系文件,动手画流程图 ISO9001标准体系文件是公司今后标准化管理的依据,是指导工作的有效方法,它规范了现有公司产品和新业务开拓的管理标准。在ⅩⅩ实习期间,对每个部门的体系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学习,对重点程序性文件涉及的流程图动手描绘,并细化到部门内的具体操作岗位,以期既能达到从制度机制方面了解公司管理框架,又能掌握具体业务操作方法的目标。 二、投身业务实践,掌握操作方法 ⅩⅩ是执行总公司决策、负责具体业务操作的层面,通过在ⅩⅩ各个部门的轮岗实习,掌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业务操作方法。同时,和项目经理一道对资产处臵项目和业务拓展项目进行运作,参与调查和谈判,走访关联人,撰写工作报告,比如:在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就该公司管理的不

良资产合作事宜进行了调查和磋商后,根据双方谈判. 内容和掌握的资料,提交了《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良资产合作事宜的调查报告》;通过实地走访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完成了《关于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的现场走访情况汇报》。 三、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 在每个部门实习结束后,都会对部门涉及的工作要点进行总结归纳,比如总结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背景;项目审核如何从评估、法律和综合的角度把握审核要点,ⅩⅩ业务拓展的设想等。 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经理一起参与项目运作实践,感觉到定价成为困扰资产处臵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关乎项目处臵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结合在总公司期间对ⅩⅩ的审计和后评价所了解到的情况,重点对现阶段公司不良资产处臵定价的现状和破解思路进行了思考。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臵定价思路分析 不论是从外部监管机构的视角来看,还是从公司内部关注点来看,定价是否合理成为衡量公司不良资产经营成果和处臵能力好坏的重要砝码。合理定价,无论于国家于公司都是双赢的事情;定价不合理,是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经营能力缺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最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具体如下: (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

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 (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 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 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 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 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 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

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委托清收和内部职工承包清收的管理,制订相关的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的要点,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考核办法,确保不良贷款管理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不良贷款清收的奖惩考核。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央行票据等不良贷款。 (2)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3)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4)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法律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查封时效等各类可能引起权益发生变动的时效。 3.2缩写 无 3.3分类。 (1) 不良贷款考核对象为全辖的信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含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客户经理); (2)不良贷款管理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个人经办责任贷款、岗位清收贷款和集体清收区别管理。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作为不良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不良贷款实行统一管理; 2)落实到人,新老划段。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责任划分指定专人进行清收,按照贷款形成时期划断清收考核,对清收实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则; 3)区域划分。对全辖分支机构进行区域划分,实行部门包点,协助清收。 4)责任考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全年分段责任考核及年终考评;建立贷款奖惩考核机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 5.2、基本规定 无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

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它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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