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整理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立案标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2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万以上
一般立案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牵连犯并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牵连犯并罚是指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所规定的一种处罚原则。
牵连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结果,或者两个犯罪行为是同一犯罪目的的不同手段或方法。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本文将从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并罚的法律规定、牵连犯并罚的适用原则、牵连犯并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牵连犯的概念1. 牵连犯的定义牵连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结果,或者两个犯罪行为是同一犯罪目的的不同手段或方法。
2. 牵连犯的特点(1)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同一犯罪目的。
三、牵连犯并罚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法关于牵连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一罪处罚。
但是,如果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牵连犯并罚的具体规定(1)牵连犯并罚的原则牵连犯并罚的原则是“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2)牵连犯并罚的具体规定①数罪并罚的处罚顺序:先从重处罚,再从轻处罚。
②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合并判决,合并执行。
③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合并执行的刑期不得超过数罪中最高刑期的总和。
四、牵连犯并罚的适用原则1. 牵连犯并罚的适用原则(1)从一重处罚原则:按照数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判决,合并执行。
2. 牵连犯并罚的适用条件(1)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同一犯罪目的。
五、牵连犯并罚的司法实践1. 牵连犯并罚的司法案例(1)案例一:被告人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因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处罚。
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这些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是由于行为主体自身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决定的,本条规定的一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
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很轻微等情况。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违法行为一般都会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有的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有的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者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等。
违法行为有的有被侵害人,如被殴打的人、被盗窃的人等;有的违法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一些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
本项规定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及时、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而且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牵连犯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
本文将围绕牵连犯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牵连犯的法律原则1. 有限从一重罪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有限从一重罪原则。
即对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牵连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牵连犯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牵连犯处罚的适度性。
2. 限制加重原则对于牵连犯,如果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牵连犯的犯罪情节较重,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限制加重,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当适当减轻。
3. 刑法适用原则在处理牵连犯时,应当遵循刑法适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在处理牵连犯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牵连犯的具体法律规定1.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犯罪目的同一性: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
(2)犯罪行为牵连性: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数个罪名: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
2.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1)有限从一重罪原则:对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牵连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牵连犯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2)限制加重原则:对于牵连犯,如果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牵连犯的犯罪情节较重,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限制加重,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当适当减轻。
3. 牵连犯的处罚方式(1)从一重罪处罚:对于牵连犯,根据有限从一重罪原则,对牵连犯进行从一重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单位⾏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0年)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罪⽴案标准的规定三、单位⾏贿案(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三⼈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单位⾏贿案(第393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扣扣案件犯的法律条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继父、继母及邻居共四人,造成四人死亡。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张扣扣故意杀人动机及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二、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条例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扣扣,男性,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张扣扣杀害的母亲、继父、继母及邻居的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扣扣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仍故意为之。
(4)犯罪客观方面:张扣扣持刀杀害了四人,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3.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法律上应遵循平等原则。
(2)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扣扣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扣扣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3)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规定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扣扣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扣扣案件犯的法律条例争议1.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中,其犯罪动机与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应适当考虑从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受贿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国家⼯作⼈员关于受贿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国家⼯作⼈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等,店铺⼩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国家⼯作⼈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国家⼯作⼈员关于受贿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股问题⼲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给国家⼯作⼈员的出资额。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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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 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
任等
可以从轻或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犯罪后自首的,立功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1.十四到十六周岁犯9项严重犯罪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经外国审判的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5、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所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6、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
息的可从轻,情节轻微的免除
应当减轻或免除:
1、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3、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免除,造成损失减轻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从犯
2
不负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进行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2、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终止的(可以)
3、(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轻: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罪行的,可以从
轻,罪行较重的应当从轻
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3、自愿认罪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