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发生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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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

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司法考试课件:专题导读 - 行政法02

司法考试课件:专题导读 - 行政法02


重复处理行为
要区分重复处理行为和假重复处理行 为
准备性、部分性行 政行为
38
排除行为
注意
3.外 部性
内部行为
针对公务员做出的行为时内部行为还是外部 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了公务员作 为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6 • 决定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有二:
• (1)采用建议送审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 常务会议审议,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 起草部门作说明;
• (2)采用传批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审批。
•7
•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22
•9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10 解释(对等原则)
• 1.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 •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1.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 •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可以要求解释,此类解释由
国务院法制办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 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 2.具体应用问题 •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各 部门的法制办和各省级政府的法制办可以要求解释,此 类解释原则上由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院法制机构应当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争议的 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 国务院决定。 • C审查结果 • 审查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法制办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 部门; • (2) 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继续。(非重点,教材 划掉)

《行政法学》模拟题二

《行政法学》模拟题二

《行政法学》模拟题二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4 题* 5 分= 20 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简答题(3 题* 10 分= 30 分)1.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制作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简述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标准。

答:(1)履行公职(2)代表所在行政机关(3)在规定的时间(4)在规定的地点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一般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其中,法律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三、辨析题(2 题* 10 分= 20 分)1.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答: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下列不属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是()。

答案: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2.下列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行政履行的职责的有()。

答案: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3.《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的干涉。

答案: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4.审计机关的职权有调查权、听证权、措施权、处理权。

()答案:对5.一般监督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又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政。

()答案:对第二章1.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602.高二学生甲和乙共同打本校学生丙,受到公安派出所的罚款处罚。

据此,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丙发现甲乙申请复议被受理时可中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甲乙的父母可以代为申请复议3.行政复议中对下列()可进行调解。

答案:对违法建筑的罚款;对违法建筑的改正措施4.行政复议机关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都是具体办理或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对5.必要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因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但双方均希望行政复议机关节约时间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

()答案:错第三章1.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某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2.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

强大的行政法口诀

强大的行政法口诀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口诀碣石仙人二00七年(此口诀是在林红潮老师讲义兼采吴鹏、张峰老师讲义的基础上提炼编写而成,)1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授课提纲目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公务员法-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总论抽象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具体行为—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法政府采购—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纠纷的解决其他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与给付、行政裁决与调解争议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行争议结构—审查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政—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学争议过程—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行政争议法特殊过程(撤诉、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争议规则—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争议结果执行制度(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诗曰:(一)(二(六)(三)(五)合法合理程序正省规部规系同具体行为有四性自治条例区州县可变可撤唯领导高效便民实守一市规部规一样外部特定处单方大市法规须批准授权双撤都知晓行政主体权名责授权对象哪几处分强调主客观批准监督皆可撤备案问题啰嗦多专利商标须牢记经济特区国务事实行为俱无缘撤改情形全明了四句话儿记心间授权委托如何鉴特区法规谁制定对象特定别抽象备案找上级规章为界阴阳辨省市人大均可为单方意志论短长(四)人大不备案许可只能托机关特区法规效力大外部职权性能健批准当备案两央两高省人常处罚委托事业恋见着法律都不怕内部管理方可辩规章有例外审查法规要求讲委托对象莫混淆成立生效与合法全国人大须履行一一对应太重要层次递增如佛塔其他建议莫张扬三力产生有先后五指理论通天窍重大违法至无效一般违法可撤销客观变化须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妙专题一: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法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来源:中公教育 / 更新时间:2010-07-29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4.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衔接考试计划专业代码:030302① 统考课程00261 行政法学(替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以下课程选考不低于16学分00322 中国行政史00024 普通逻辑00034 社会学概论00323 西方行政学说史00321 中国文化概论00067 财务管理学③ 学分互认课程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0015 英语(二)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属于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行政拘留)4.行政诉讼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是(强制拘留)5.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6.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7.“国家公务员因非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的(职位保障权)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税务局征税行为)9.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基本制度是(听证制度)10.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烟草专卖许可)11.下列规范文件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14.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2年)1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16.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1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8.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1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2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22. 回避制度是何项原则的体现(行政公正)23.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自治条例)2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谁管辖(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26.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价值在于控制行政权的是(英美)27.下列何项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行政拘留案件)28.某市公安局的干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该赔偿义务机关是(该公安局)29.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是(法国)30.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3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32.国务院颁发专家特殊津贴的行为是(行政奖励)34.下列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成员(直属局长)3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6.在我国,下列何项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37.下列何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38.行政决定—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39.属于行政征收内容的是(排污费)40.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4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42. 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43. 工商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44. 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45. 赶赴火灾现场的消防车,需要铁路运输或者渡江运输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载运。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要达到⾼度盖然性标准。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当事⼈提交的证据去确定案件中那些需要知道⽽⼜不知道的事实。

⾏政诉讼案件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样,都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证据去“追溯”、“再现”。

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的具体事件⽽⾮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证据,以推论的⽅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

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法查清案件事实⽽不作出裁判。

因此,有时候,法官是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种判断。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对⾏政诉讼案件事实判断的科学性、正确性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

⼀、⾏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理解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

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

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员和诉讼当事⼈;证明对象⼜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切案件事实。

⽽⾏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履⾏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民法院查明⾏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的要求。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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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3
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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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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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发生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标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是从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从该
日之后起的六十日内,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那么,
如何判断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呢?实践之
中,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方式的不同,认定的标准也有所
不同:如果海关以书面方式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则管理
相对人收到有关书面决定之日(即有关文书送达之日)就是
其知道海关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由于实践中海关绝
大多数执法行为都是以书面方式作出的(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款缴款书等),该标准是认定管理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时
间起点的一种主要方式;如果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
决定是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的,则以公告注明的日期或者以公
告的日期,作为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如果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送达书面决定,则按照管理相对
人所主张的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作为其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的日期,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对此有异议的,应说
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复议机关根据事实情况,按有利
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知道”,是指法律上的推定,所
谓“推定”是指不论管理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知道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譬如有
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复议机关就有权推定管理相对
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这一事实。由于管理相
对人自身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致使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例如,某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与海关接洽,代
为办理签收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事项,其在签收《处
罚决定书》后,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向某公司告知有关情况
并递交法律文书,致使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
议。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有权推定某公司在其代理人签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即是其应当知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日期,该公司未在此后的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系由于
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
延期申请复议的“正当事由”,其超出规定期限所提出的复议
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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