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
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
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
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
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
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
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简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简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行政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比较活跃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与改革开放之前形成鲜明反差。
建国之初,我国行政法从翻译、引进前苏联的行政法概念及其理论体系起步,在此基础上开始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但这一过程在50年代后期随着批评资产阶级法权的极左思潮的抬头和泛滥而夭折。
以后直至“文革”结束的漫长阶段,我国即使就行政管理工具意义上的行政法而言也是极不发达的。
1958年我国颁布行政法律法规147件,1960年即剧减为50件,1966年仅有8件,而1966年4月至1976年10月,除1975年1月有1件外,其余皆为零。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数十年内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行政法的实践,更未形成和确立行政法的概念和观念。
我国今天的行政法是在80年代初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行政法自80年代初重建以来,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反映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断转变和深化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从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行政诉讼法》的颁布。
这一阶段主要特征是工具性(管理性)行政法获得长足发展,行政立法日趋活跃。
鉴于“文革”破坏民主和法制带来的惨痛的历史教训,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作为该方针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原则应运而生。
由于改革开放之前国家行政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行政法的重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合乎逻辑地落到了行政管理规范的立法上,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主要是“工具性”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而发挥作用。
我国最早的大学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学概要》将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混同为行政法的原则,并且在体系上没有行政诉讼部分,就是这一阶段行政法状况的一种集中反映。
在这个阶段,我国行政法对于行政法制与行政法治之间不同点的认识是模糊的,当时行政法治的概念也很少有人提及。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
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
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
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
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
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
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
04第四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2. “看不见的手”的论断。斯密认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 关心、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能够自然而然地增进公共 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均衡。
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凯恩斯主义兴起与罗斯福新政------
1960年代经济“滞胀”,新自由主义渤兴与凯恩斯主义的 衰落------
1980年代公共选择主义出现,揭示出政府与个人一样,均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行为往往并不符合公众和社会的 利益。
尽管自20世纪30年代后期的国家干预空前扩张,并不意味
二、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初创阶段(1949-1957) 2.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3.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 4.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2004)
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一、三种主要流派:
1. 管理论。盛行于前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年代。 2. 控权论。盛行于英美等国。
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 最大限度,他所盘算的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 象在其他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 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象要达到的目的。这并不因为事非 出于本 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他真正 出于本意的情况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摘自[英]亚 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315页。
由这两点出发,就应当给予个人在经济安排上的充分自由, 通过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政 府的干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无效的、有害的。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一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
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
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
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
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
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
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
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
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化建设
作,共同应对跨国性、全球性的行政法问题。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国际化水平
01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 行政法人才
通过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等 方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 规则的行政法人才。
02
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政法人才的国 际交流
通过选派人员赴国际组织、其他国家 政府机构及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学习, 提高中国行政法人才的国际化水平。
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化 建设
目录
• 行政法概述与发展历程 • 现代化建设对行政法提出新要求 • 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 • 强化行政监督与救济途径 • 推动行政法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
行政法概述与发展
01
历程
行政法定义及作用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 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 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形成有力震 慑。
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力度,形成监 督合力。
加强廉政建设
推进政府廉洁从政,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范和惩治腐败 行为。
推动行政法领域国
06
际合作与交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 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 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同时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 督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02
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有效的
救济途径,是当代行政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
03
公正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
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是当代行政法面临的难题。
05
CATALOGUE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与特色
中国行政法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古代行政法的萌芽
特点
以宪法为基础,强调行政权的合法性;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强调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成就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体系;推动了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挑战
全球化背景下,如何与国际接轨;社 会转型期,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 问题;科技发展对行政法提出的新要 求。
未来发展
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完善行政程序制 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加 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推动行 政法的国际化进程。
06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行政法发展历程的总结与启示
历程回顾
行政法经历了从萌芽、形成、发 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体现了人
类对行政权力的认识与规范。
法治精神
行政法的发展彰显了法治精神的 重要性,即法律至上、权力制约
和权利保障。
启示意义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必 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以更好地维护社
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
未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与前景预测
发展趋势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行政效率等 方面的平衡发展。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中国的统治制度。
在秦朝和汉朝时期,国家开始建立官员制度,以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法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逐渐形成。
在西方,行政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封建社会中,国王及其官员行使行政权力,这种权力行使常常是任意和专断的。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封建社会逐渐式微,行政法的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法得到系统化发展,成为现代法律
体系的一部分。
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并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学家和学者的贡献,例如法国的孔代尔克和德国的法尔斯巴赫等人。
在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转变。
一方面,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包括行政手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争议解决法等。
另一方面,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如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为密切。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例如,行政机关在互联网时代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保护公民的权益等问题,成为了行政法学界的热门议题。
此外,一些新兴的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和电子政务等也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之,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从古代的管理制度到现代的法律体系,行政法在规范和保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行政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和协定2。
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一般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第一,二者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允许的.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来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控制和纠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种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务院、国务院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法律授权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及其形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静态意义上的和动态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B。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D。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E。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F.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决定、拟制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行政救济的概念及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救济途径: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复议的概述、排除范围、管辖权及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特征: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仲裁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课本外的东西:即时强制,行政赔偿概念及范围,刑事赔偿范围,行政监督与检查的关系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事先没有要相对人承担一定义务,仅是处于紧急情况下,为了排除危害或危险,而对相对人加以的强制措施.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换言之,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
行政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与人员,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
第二、对象与客体不同。
行政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行为。
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职权职责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性质不同。
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所实施的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并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行为),有的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如政党实施的监督行为),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如各种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监督行为).第四、目的不同。
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其最终是为保障社会秩序、有利社会的各方面向前发展等公共利益。
而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和加强行政内部组织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奉公,提高行政效率.第五、法律意义不同。
行政检查属于外部管理行为,将会影响相对人的法律权益,因而对其控制、救济适用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一样的法律途径与法律制度。
而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组织管理行为,将涉及的均为行政内部职务和组织纪律关系,因而对其控制与纠正,完全适用于内部组织原则和程序去解决和处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