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的略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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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权入宪的思考

关于环境权入宪的思考

( 公 民环境权入 宪是 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 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 需要 的 能力构成危害 的发展 。如果我们只顾发展经济 , 不顾对环境的保护 , 自然 界总有一天会 以它 的方式来报 复人类 , 全球气温 上升、 资源 巨大 消耗甚至枯竭、 森林面积锐减、 物种消失等等, 无一不成 为当代人类生 存和发展的隐患 。 如果我们只顾 当代人 的需要和发展 , 不顾后代人的 利益 , 那么我们 留给子孙后代 的将是一个环境 极度 恶化, 甚至威胁生
关于环境权 的性质 , 国内主要有这样几种观 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第二种观 点认为环境权 是一种人格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 。第 四种观点 认 为: 环境权是 一种物权 。这种观点又可 以分为两种 : 一是认 为环境 权就是环境相邻权 , 包括通风权、 疏水权 、 采光权等 ; 是认 为环境权 二 是指环境使用权, 即人们享受 、 用、 使 支配环境的权利 。0 第五种观 点 认为 : 环境权是一种精神美感权。这是一种从哲学 , 特别是美 学意义 上讲的精神享受性的权利。0
境 权 入 宪 的立 法 活 动 了 。 目前 为止 , 境 权 在 我 国仍 然 是 一 个 学 术 到 环
( 公 民环境权入 宪是宪法的 内在要求 一) 宪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 利而产生的。在宪法中写入公 民 基本权 利, 其根本 目的在 于维护 公民基本权利 不受国家机 关、 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于促进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和 自由 的实现创造条件 。 我们 说宪法是 国家 的根本法 , 不仅是因为宪法具有 最 高法律效力, 因为宪法最主要 、 还 最核心的价值在 于: 它是公 民权利 的保障 书。 而环境权作 为具有人权属性 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应当 得到作 为人权保障法 的宪法的确认 。环境权作为 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 利写入宪法 , 将有助于提高主体 的环境保护意识 , 使环境 保护 裁判获 得直接 的宪法依据, 使环境权获得充分救济 , 使宪法真正成为 公民权 利的保障书。

新形势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

新形势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

新形势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
许利娟
【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5)003
【摘要】近几年,大气污染问题极其严重,人们主张环境权益的呼声再次高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都没有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这样无益于保护基本人权,削弱了各个部门法对环境权的救济,当然也不利于解决我国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环境权是独立的基本人权,具备宪法上基本权利特征,因此,应当纳入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入宪可以从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两个层面进行宪法设计,从而以宪法的高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推动大气污染的治理.
【总页数】6页(P124-129)
【作者】许利娟
【作者单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广东东莞 5234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关于环境权入宪的问题研究——以环境权内涵为视角
2.严重大气污染背景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
3.环境权入宪方式问题研究
4.环境权入宪方式问题研究
5.环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划分与实践运用——以“环境权入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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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引言环境权的定义与意义1. 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的生存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2. 环境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还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发展目标紧密相关。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1.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一种手段。

2. 民法以私法的形式,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禁止和强制等方式,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民法保护的不足1. 传统的民法保护仅仅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对于防止和消除环境侵害的作用不够明确。

2. 民法保护环境权的效力有限,无法解决跨地区、跨国界的环境问题,也无法应对环境整体性和复杂性的挑战。

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保护环境权将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2. 宪法保护环境权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环保法发展的趋势。

宪法保护环境权的可行性1.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为宪法保护环境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通过修改宪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环境权保护。

宪法保护环境权的具体措施1. 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条文,明确公民享有健康的生存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2. 加强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论通过将公民环境权从民法保护提升到宪法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宪法保护环境权的研究与实践,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推荐下载】宪法中的环境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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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环境权的意义广大朋友们,关于“宪法中的环境权的意义”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许多环境法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看作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并认为这种权利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或联邦国家的州的宪法所确认[1]这些学者(以下称环境权论者)从一些宪法中找来许多在他们看来属于环境权的条款,用以说明他们的结论确有根据那么,学者们从宪法中寻找出来的“环境权”能给公民环境权以充分的支持吗?本文的结论可能会让这些学者感到失望 一公民不能成为“对健康环境的权利”的享有者 环境权论者确信环境权已经得到许多国家或州宪法确认的根据主要有三:第一,他们认为有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环境权论者把这种情况叫做“以公民‘权利’的形式”规定环境权;[2]第二,有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或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责或义务他们把这种情况叫做“以政府负有保护环境义务的形式”“确认”“环境权”;[3]第三,有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他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4]我们认为,这三条不能说明有关各国或州的宪法普遍规定了环境权,有关宪法关于所谓环境权的规定也不能说明公民环境权已经获得了理论上的根据 我们先来看环境权论者的第一条根据 有关宪法在规定环境权时对环境都做了修饰,比如“良好的环境”[5] “无污染的环境”[6] “健康的生活环境”[7] “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8] “健康舒适的环境”[9] “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自然环境”等透过这些修饰,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即被修饰的环境都是自然环境,是具有广大空间意义和整体意义的环境,而不是居室环境校园环境这类的小环境不管是“良好的” “无污染的” “健康的”,还是“平衡的” “舒适的” “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都是对自然的整体意义上的环境的限制在这些修饰中,尽管有些(比如“良好的” “无污染的”)也可以用来说明小环境,比如我们可以说一个住宅小区环境良好某个房间无污染,但写在各国或有关州的宪法(为行文方便以下凡统称各国和各州宪法时均简称有关各国宪法)中的这些修饰词要表达的都不是关于壁炉安装在哪里更合适小区要不要设置音乐喷泉等的含义,而是对具有整体意义的环境的要求“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 “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自然环境”中的修饰成分充分表达了环境的整体综合系统的特点,从中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环境的整体意义 按照学者们的理解,环境权是在环境问题爆发且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人们为应对环境问题而发明出来的新的权利类型[10]根据这种理解,环境权不管是作为伦理的原则,还是政治的法律的武器,其着眼点都只能是与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相联系的环境,而不是具体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相分离的可以独自享受的类似居室环境的那种环境 这种环境怎样与主体联系起来,或者说各国宪法中的“环境权”怎样把主体与环境联结起来呢?“以公民‘权利’的形式”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条款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主体在环境之中,环境包容主体比如“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1] “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12] “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13] 按照这种表达,主体与环境之间不存在占有控制支配之类的关系另一种表达方式是主体享有环境比如“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14] “每个人都享有对健康环境的权利”[15] 其中最典型的是“对健康环境的权利” 或许“有健康环境之权”也可以写作“有”“对健康环境的权利” “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权”也就是“每一个人”对“良好环境”的权利按照这种表达,环境是主体“享有”的对象,甚至是主体享有的许多对象中的一个对象也就是说,环境是主体的若干权利客体中的一种这种意义上的环境,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看,是主体可以控制享用支配的对象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以对人类概念的辨析为基础驳代际公平说”,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一文中,笔者曾提到“此人类非彼人类”,即作为集合概念的人类不同于类概念的人类,并指出:人类环境概念下的人类是一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的利益、损害等不能够还原到人类个体身上。

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研究

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研究

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研究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越来越受到全球各国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国法律乃至宪法中予以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文本中对环境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将对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筑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构筑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的视角来探究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进而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现实价值予以解析。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体系;必要性;生态文明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人类的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利用资源、改造环境的过程,都在产生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

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彻底点燃了民众捍卫环境安全及生存权利斗争的怒火,人们为争取清洁、良好的生活环境而提出了公民环境权。

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在1969年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率先提出公民享有环境权的观点。

此后,环境权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年为更多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立。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在1972年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宣言被视为环境权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的基础。

截至目前,全球的191个主权国家当中,已经有140个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宪法文本,有86个国家在本国宪法里已经明确规定环境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数字还将不断增加。

二、环境权的含义及性质(一)环境权的含义。

将环境权的本质含义界定清楚,是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前提。

国内诸多环境法研究者下过环境权的定义,有学者主张:“环境权是指公民享受良好的、适宜的自然环境的一种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以及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还有学者主张:“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享有在良好和适宜其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一项基本权利。

【推荐下载】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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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引⾔许多国家的宪法承认⽣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这是⼀项经常被归纳为国家义务的权利。

本⽂可以看作是对作为环境法的这⼀宪法基础含义的考证。

我的意图是为现代环境法建⽴基础,我将从很⼴泛的视⾓⼊⼿。

尽管这看似野⼼勃勃,但由于多年来忽视,考虑环境法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在包括荷兰在的许多国家,环境政策与法律是在缺乏根本理论的情况下发展的。

实际上,只是在1983年环境保护才进⼊了荷兰宪法,但是对这⼀成果并没有多少讨论。

研究在国家宪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权利的各种含义的⼀个重要的⽅⾯,是判断为⽴法、⾏政、司法机关和包括个⼈和环境组织的成员在内的公民设⽴的宪法规范的寓意。

本⽂从对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的含义的⼴泛研究出发,⼒图总结出环境法的基础。

⼆、⽐较研究为了获得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含义的清新图画,有必要⽐较⼀些国家的宪法,这些宪法或把对环境的关注看作⼈权和看作⼀项基本原则。

本⽂选取了德国、奥地利、瑞⼠和荷兰,所有这些国家的宪法都把环境保护作为⼀种权利以各种形式规定在宪法中。

然⽽,我⾸先对⼀些国际条约和欧盟法律进⾏简略考察。

1、国际基本环境权许多国际条约承认了⽣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但不幸的是,由于它们经常只是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才是重要的,这些条约并不容易在国内法院援引。

1程序权利(公众信息与参与)在国际法中似乎是很重要的。

《⾥约宣⾔》的原则10就是很好的例⼦:“…在国家⼀级,每⼀个⼈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过程。

各国应通过⼴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应让⼈⼈都能有效地使⽤司法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除此之外,这⼀义务要求国家在作出重要决策之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被⼴泛接受为国家的⼀项重要国际法责任。

(《⾥约宣⾔》原则17: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重⼤不利影响的活动,应当进⾏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国家⼿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提案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提案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40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提案人:李朋德,高吉喜,郭华东,孟安明,韩康,马利,揭新民,潘碧灵,李莉,梁留科,杨元喜主题词:法律,立法提案形式:个人联名内容: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和当前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建议对宪法做如下修改:1、在“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后加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将“序言”第七自然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3、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后增加“人人都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一、生态文明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生态文明建设入宪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

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党的意志和重要的执政理念。

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应对生态危机、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

当前,我国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日益突出,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

2012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等地接连发生的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山西长治由苯胺泄露引发的严重污染事故,2013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的大规模严重雾霾天气,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凸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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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略述(一)
摘要: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既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了空前繁荣,同时也带来了对环境
的破坏。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并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严峻问题,有关环境问题的相关权利的
研究已然成为一个热点。环境权,就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
的一项新兴人权。本文将对于环境权的人权性质以及其宪法化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人权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环境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即作为地球生物圈的组成部分,包括植物群、动物群与自然资源,如大
气、陆地、地下土壤资源与水。
而环境法律及环境权上的“环境”不等同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其范围远小于后者。通过考
察中外诸多学者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发现,虽然现今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内涵还有些分歧和争
议,但通说将环境权界定为一种对人的权利。环境权概念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界定是
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
“人类有权在一种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另外,要进一步了解环境权,还需首先了解此项研究的目的范畴,即所要解决的日益严重的
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环境质量的退化,
以及由此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危机,有的学者称为生态危机,是指环境问题累积、进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喻示着
人类所面临的高度危险以及相伴随的变革或者转型的机遇。
2、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
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其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自由权、平等权、参政
权、社会权。
关于环境权应否属于人权的范畴,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予以详细分析。
3、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
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与生
俱来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
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环境权研究,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
由以上定义可看出,环境权属于权利学说。而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中通常认为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
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
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
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
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
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
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若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
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
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并
且,权利比义务更加切实,权利的论证比后者更能够获得公众的高度感知、高度理解和高度
支持。所以,本文对于环境权的研究从权利本位出发。
三、环境权的人权性质
界定了以上诸多概念以及了解了研究方法角度之后,对于理解环境权是否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就十分简单了。
国外有学者曾提出人权的三项评判标准: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普遍性和可实践性。我们可
以根据这三项标准来检验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环境问题确实涉及到了人类的利益,
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并且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因此环境权确实具有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与
普遍性。而对于可实践性,虽然在现今仍有诸多争议,但通说认为,考虑到宪政理论的逐步
完善以及环境权的研究前景趋势,其具有相当的可实践性也将是种必然。如果依照这些评判
标准,环境权则相应地算是一种基本人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某些普遍规则约束和保障环境范畴内的行为自由。环境权在这
里包括人的行为自由,还包括整个生物界的行为自由,其客体是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但
这种行为自由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必然是也只能是人类,并通过人为手段发挥作用。所以人
权性质是环境权的一个属类,当然,环境权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态权,这将在本文第五部分
进行拓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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