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优先原则

、
协调发展 、 环境优 先 。事实上 ,先污染后治理 ,把经济发展和 环境保护割裂 开来 , 我们 已经付 出了巨大 的生态环 境代 价。例如 滇 池 周 边 的企 业 2 0年 间 总 共 只 创 造 了几 十 亿 元 产 值 , 而 要 初 步 恢复滇池水质( 达 Ni l 类水标准) 至 少 就 得花 几 百 亿 元 ;淮 河 流 域 小 造 纸 厂 的产 值 2 O年 累 计 不 过 5 0 0亿 元 , 而治理其带来 的污染 , 即便 只是干 流全部 达到最 起码 的灌溉用水 标准 ( V类 ) 也 需 要 3 0 0 0亿 元 的 投 入 ,而 要 恢 复 到 2 0世 纪 7 0年 代 的状 态 ( I I I 类) , 则不仅花 费是个 可怕的数字 ,时间也至少需要 1 0 0年。而协调发 展,根据各个 国家 的经验,环境保护永远协调 不过经济发展 。最 后都成 了环境 保护 配合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保障经济 发展。一些 地 方 环 保 局 甚 至提 出来 环 境 法 规 要 为 经济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 因此 , 为 了实现 中国梦 ,把 原来 的协调发 展变为 环境优 先是非 常必要
展 的 自身需求, 也是生态 环境保护 的需要 。新版环保法适 时提 出 了经 济 发 展 如 何 为 环 境 保 护 服 务 的重 要 课 题 . 这 也 是 值 得 全 社 会 探讨和探 索的发展方 向。 笔 者认 为从 理论上 探 讨环境优 先 原则,并 进而 对环 境法 的 基本原则进行 一些新的探讨,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确 立 环 境 优 先 原 则 的必 要 性 人类对环 境 问题 的认识 , 大致 可分为三种 :先污 染后治理、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在制度中的体现。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意义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应当优先保护环境。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置于其他因素之上,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演变。
保护优先原则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福祉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将环境的保护置于首位,可以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保护优先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与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法中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立法层面在环境法的立法层面,保护优先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各国都在环境立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并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
”这一规定准确体现了保护环境的优先地位。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惩处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行政层面在环境行政管理中,保护优先原则也得到了体现。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将环境保护置于首位,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限制环境污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司法层面在环境司法活动中,保护优先原则也被广泛应用。
谈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

生态安 全观确立 的根本原因在于 , 我们认识到 了~ 国生态环 制而得以实现 , 法 律虽然不 能创造利 益 , 但在一定 的条件下 , 优 良 境在保 障国民健康 和健全 、 为经济社会可 持续 发展提供 支撑 和持 的法律却 可以为新 的社 会利益关 系的形 成和 发展提供 或创造 条 续供给 的能 力受 到了严重 的破 坏和威胁 。因此 , 保障生态安全 的 件 , 以引导利益关 系向预定方 向发展 。这一点 , 对完善环境法的调 核 心是强调 生态环境承 载能力和 资源永续利用 对可持 续发展进 整机 制 , 促 进 环境 保 护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意义 。 程 的重要保障。这意味着 , 国家 只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 强化 2 . 3 重视区域 问“ 共 同但有 区别的责任” , 促进 环境正义 环境 管理 , 采取更 为严格 的措施 和手段保护 生态环境 , 才能为人 环境 的代价 和受益分配不公 , 已成 为制约生态环境状况难 以
民营 科技2 0 1 4 年第 1 1 期
生 态环 境
谈 生态环境保护 的优 先原则
郝 时 光
( 黑龙 江省 环 境保 护厅 垦 区北 安 环 境 保 护 分局 , 黑龙江 北安 1 6 4 0 0 0 )
摘 要: 在地球 生态系统 中, 作 为主导者的人类肩 负着保护 生态系统的重任 , 然而我们在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道路上 , 毫不犹豫 地将 效益和利润放在 了首位 , 无情践踏 了脆 弱的生态系统 。当潜在的环境危机 开始反噬人 类社会 时, 各 国政府纷纷确立 了生 态系统环 境 保 护 的优 先 原 则作 为 自我保 护 。 我 国 的环 境 保 护 优 先 原 则是 基 于现 实环 境 状 况 的 需要 , 更 是 为 了满足 经 济 、 社 会 的可 持 续 发展 , 努力 构建人 与 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 型社会。将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论依据 和贯彻 落实两个方面阐述这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生态优先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
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整体布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RRR原则:RRR是减少、循环和再利用的缩写。
我国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减少二次污染,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行循环经济等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策略。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防范和事前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预防和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和环境破坏。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公众参与,能够发挥社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积极推进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建设,形成多元化、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5.法治原则:法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和权力划分,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制裁,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推进法治化环境保护,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
6.跨区域合作原则: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性和全球性特点,需要通过跨区域合作来解决。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和全球环境治理,主动倡导开展地区性环境保护合作,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共同进步。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生态优先为核心,通过RRR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法治原则和跨区域合作原则等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出台环境法律法规,并强调了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以及其在制度体现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举措。
一、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将环境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置于最高地位,排在其他利益之前的原则。
它强调环境的保护需要得到优先考虑,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更是为了保障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追溯责任。
其中,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来提前预防环境问题。
综合治理指的是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的全过程,从源头、过程到终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污染的减少和环境的整体改善。
依法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
分级负责则要求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环境管理机构履行好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多级监管体系。
公众参与是指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追溯责任则要求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二、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1. 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环境评估是在开展工程建设、政策制定等活动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环境评估制度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决策程序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的考虑成为决策的重要因素。
2.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进行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
这一制度体现了环境的保护优先原则,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功能的完整。
试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文摘要新环保法规定了五项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排列第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是国家与社会在生态资源、环境压力倒逼背景下处理资源环境与社会关系路径选择的重大变化,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本文指出实施新环保法、落实保护优先原则,需要科学认识和把握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精神。
论文关键词新环保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保护法规定,用以指导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原则性规范。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学者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概括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如罗典荣概括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依靠群众五项;陈泉生总结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污染者负担,国家干预六项。
可以看到,学者的概括不一致,对同一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内容也缺乏确定性。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环保法的基本原则。
新环保法修订时将学者此前概括的部分原则排除了。
新环保法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实现国家基本国策的目的价值,“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作为环保法立法的四个目的之一,“全面规划”并非适用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全程而没有作为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基本国策是由国家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决策与基本政策,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优先性。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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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新环保法规定了五项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排列第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是国家与社会在生态资源、环境压力倒逼背景下处理资源环境与社会关系路径选择的重大变化,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本文指出实施新环保法、落实保护优先原则,需要科学认识和把握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精神。
论文关键词新环保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保护法规定,用以指导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原则性规范。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学者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概括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如罗典荣概括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依靠群众五项;陈泉生总结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污染者负担,国家干预六项。
可以看到,学者的概括不一致,对同一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内容也缺乏确定性。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环保法的基本原则。
新环保法修订时将学者此前概括的部分原则排除了。
新环保法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实现国家基本国策的目的价值,“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作为环保法立法的四个目的之一,“全面规划”并非适用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全程而没有作为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基本国策是由国家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决策与基本政策,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优先性。
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包括四个现代化、祖国统一、统一战线、民族团结、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植树造林,实际体现于现行法律、党和政府文件中的基本国策还包括男女平等、对外开放、节约资源、保护耕地、环境保护等。
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一句是“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央政府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升到政府施政纲领和国家发展理念的高度,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环保法第四条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纳入国家法律,是国家环保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基本国策,必然要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
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实践路径主要有三种: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环境保护优先。
第一种是传统工业发展模式下的环境保护路径,属于典型的末端治理,且极易制造社会不公。
因为“实际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都是一部分人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把环境代价转移到其他人或转移到后代人身上的表现”;第二种路径在实践中仍然侧重于经济发展,没有解决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中优先选择发展经济、忽视生态环境状况的沖动问题。
新环保法选择环境保护优先路径,是环境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
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党和政府连续提出建设新型工业化、创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这表明,我国在发展理念上已经同传统工业化发展观形成根本的区别。
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众能够享有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和能持续提供充足自然资源与健康生态产品的生态环境。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经过数十年发展,环境压力倒逼社会不断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渐次出现于国家政策和法律中。
2000年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政策,“保护优先”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央政府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2005年《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环境优先”作为指导思想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尽管“环境优先”的适用有限制,但反映出国家决策层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将“环境保护优先”首次纳入国家规划,成为环境工作的指导方针。
2006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9年《海岛保护法》、2010年修订的《水土保持法》都规定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国家政策与法律逐渐引入保护优先原则的同时,四川、江苏、北京、贵州等地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了该原则。
可见,环境保护优先既是理念从形成到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也是理念转化为政策、法律的制度化过程,同时还是从点到面的实践过程。
二、科学理解、準确适用环境优先保护原则(一)科学、全面地认识优先保护原则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系统研究不多,“主要是从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或其某个特定的领域)发展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的使用,并未形成特定、独立、内涵外延确定的法律或法学术语。
”曹明德认为保护优先是“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
”王树义主张,保护优先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沖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
杨群芳认为,环境优先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优先与环境恢复优先两方面,环境保护优先是基础,环境恢复优先是补充。
从逻辑上讲,环境保护优先包含环境恢复优先,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的救济如果没有优先恢复损害,首先说明处置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沖突时没有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没有将环境利益放在优先地位、甚至没有与其他利益放在同等地位,最终必然造成该原则的虚置。
落实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是全面实施新环保法,既要明确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态度。
首先,新环保法将保护优先规定为第一项原则,对实施新环保法具有关键作用。
环境保护优先,核心是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优先考量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在环境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经济。
生态与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体系,只有改变非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才能保证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资源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
具体到国家层面,基本的要求是环境保护立法优先、规划优先、环评优先、投入优先、考核优先,环境破坏与损害行为应优先在源头进行预防和整治。
环境保护优先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并不表明它具有绝对的优越地位,更不应当将发展经济与环保对立,因为两者“都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人类的正当利益。
其次,新环保法的四项原则各有侧重,在环境保护中相辅相成,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
保护优先是新环保法规定的第一项原则,只有坚持保护优先,才可能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发生沖突时优先关注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本平衡,满足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环境具有整体性特点,保护优先意味着国家整体的生态、资源环境利益优先于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国家和民族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优先于获取眼前利益。
预防为主原则指预先设定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与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
其特点是以事先的措施防范控制环境损害的发生,相对于损害发生后的恢复与治理,负担、环境代价、经济成本要小。
预防的目的是减少环境损害,最大限度保护环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经验、依靠科学的预测判断,大量环境损害事件可以预防。
环境影响评价就属于预防性制度,是落实环境优先保护原则的重要制度。
综合治理原则指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进行整体、系统、全程和多种环境介质的治理,治理对象是新环保法规定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综合治理的措施复杂、成本高。
由于主客观原因,环境损害无法彻底避免,但可以预防、控制。
公众参与原则指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应当依靠群众的广泛参与,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环境属于公共空间,参与是公众的应有权利。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明确了公民具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的广泛参与既是表达自己愿望的民主途径、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也是社会监督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执法、有关主体是否守法的重要途径。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前提,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依法监督的基础,严密的监督是新环保法落地的重要保证。
所以,公众参与不仅是环保法的一项原则,也体现了知情、表达、监督和参与等环境权利和民主制度的内容。
损害担责指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其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环境保护。
第三,保护优先原则的落实还应当通过制(修)定法律落实到环保单行立法和地方立法之中。
我国环保单行立法包括以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主、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主两大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中,新环保法中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也已出台。
通过对单行立法的修改,将新环保法的规定、精神、原则具体化,同时解决单行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协调配合、管理机构重复、职能重复交叉、规范互相矛盾等问题。
地方立法应当基于本地实际,将环保法的规定予以细化。
如新环保法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其中的水域、自然景观、风景名胜区、园林等指某一类,是国家层面优先、重点保护的对象,地方立法可以以列举等方式指明具体客体,使本地的建设者、管理者、公民清楚地知晓保护对象,自觉遵守环保法。
(二)以确认环境权、完善环保制度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持续利用是公众健康、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以更严格的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为民众健康和国家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条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环境政策能否有效地得以贯彻,关键不在于抽象意识,而是组织、行动联盟和共同的实践法典”。
法律包括它的原则只有通过相应的实施机制付诸行动,才能发挥规范、引导、威慑、教育的作用。
除新环保法实施前开展的宣传、培训、相关规章的修(制)定等準备工作外,完整、彻底地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全面实施新环保法,仍然面对艰巨复杂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