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案例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

– 案例
• 甲想做与乙同一样的生意,便与乙开始磋商,称 自己想做乙的销售人员,乙支纣了甲的差旅费和 缔约前甲想要参加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若干;当 甲知道了乙的销售和生产方法方面的信息后,便 终止了与乙的磋商,开始自己做该类生意。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为其支付的差旅费和培训费?
– 案例
• 甲了解到乙有意转让餐馆,尽管甲根本没有购买 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 手丙,却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 一家餐馆时,甲中断了谈判,乙后来只好以比丙 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 选择:
•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 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 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 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 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该汽车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 2、甲依照法律能否撤销其赠与?
–人的法定撤回权
• 《合同法》§192-194
– 对于赠与人是否须赔偿受赠人因轻信赠与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 无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赠与人应负赔偿责任,且鉴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此 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 案例
• 甲赠给乙一辆半旧桑塔纳汽车,并订立了书面合同。 乙订约后即开始修建车库,花费约8000元。但不久后 甲撤销赠与。请问: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指导点评】现代债权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一套先合同义务理论,违反此种先合同义务,则可以构成‚缔约上过失‛,并发生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教授140余年前的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不仅促使大陆法系诸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普遍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且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立法。
在中国内地,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学继受的产物被引进后,曾部分地被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所采纳,直至1999年的《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专门作出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学说继受的结果,可谓正式被我国立法全面采用,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和保护。
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立法或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民法学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探讨和发展却远未停止,耶林法学上之伟大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仍然继续彰显其长久的生命力和重要性。
如何认识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根据《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遂成为中国司法实务界中一个见仁见智、颇具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公司0}与被上诉人{公司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需方彩虹公司在正式供货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根据市场变化提出相应的价格要约,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常理的合理磋商行为;而供方星云公司坚持以认定协议中样品的高价格作为订立正式供货合同的大批量产品价格的磋商行为,却带有无视市场规律,违背公平原则的色彩。
正如最高法院所分析的:即便采用民法理论上最为宽松的合同成立规则,即假设本案双方已经就正式供货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达成合意并有效成立,那么也应当属于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约定不明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第4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商业秘密;(三)违反承诺,未履行合同义务;(四)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其他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
2.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3.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遭受的损失。
4.缔约过失行为人有过错: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1.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上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块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转让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乙公司未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返还2000万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土地证书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是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与乙公司无关。
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款,且涉案土地已实际交付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2. 乙公司提供的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系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3. 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2000万元转让款,并实际使用涉案土地。
4.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土地证书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但未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对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提出异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无效。
3.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缔约上过失责任(刘春堂)

缔约上过失责任刘春堂冯恺:欢迎大家来参加我们的讲座。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台湾辅仁大学的刘春堂教授,刘教授是台湾大学的法学博士,民法功底相当深厚,特别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有相当高的水平。
刘教授这次来烟台大学开完会议以后,被我们人民大学有幸请到,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刘春堂:谢谢谢谢!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抱歉,前天才知道要我来这里给大家做一个报告。
我从台湾过来,没有做什么准备,要报告什么题目呢?我想了想,决定报告缔约上过失责任。
之所以要报告这个题目,主要是因为我20年前做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这个题目。
(笑声)我觉得这个问题到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对我们学民法的学生来说更是这样。
这个题目我比较熟悉,虽然手上没有带什么资料,但是我觉得凭我的记忆也可以给大家做一个大概的介绍。
大家都很清楚,我们原来讲的契约责任,是指从契约有效缔结之后一直到履行完毕。
可是当我们为了缔结契约而从事接触、磋商等活动的时候,我们就从一般的社会关系进入到了一种特殊的关系。
那么从接触、磋商一直到契约有效缔结的这段时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这可以说是中国民法学上争论很大的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有人不断提出各种各样的新看法。
事实上,我们最早可以在罗马法上找到这个问题的讨论。
真正对这个问题提出比较系统、详细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法学家耶林,他在德国法学评论上提出了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抽象,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这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第一个问题。
比如某甲和某乙有一个初步的接触说想和某乙订约,谈了好长时间,某甲已经让某乙相信了他会和某乙订约。
但是到了紧要关头,某甲突然说我不订约了。
那么这个时候某甲有没有责任?假如有责任究竟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这是第一个阶段,双方还没有进入到缔结契约的过程。
那么第二个阶段,双方已经订约了,我这里讲的订约就是大陆讲的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罗某素与刘某不和。
因此,当罗某得知陈某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刘某也有意向购买时,罗某便想从中作梗,使刘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陈某的服装店。
罗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陈某进行了谈判,并且罗某所出的价格比刘某的出价高10%。
当陈某与罗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罗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好货源为由拖延时间。
面对这高价的诱惑,陈某并没有把罗某拖延时间的做法放在心上,而是有意将服装店转卖给罗某,并与罗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刘某的意向。
然而,当刘某购买了另一家服装店后,罗某立即找到陈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陈某的店了。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错过了转让时机。
由于陈某急需资金,因此,陈某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让了。
为此,陈某认为在服装店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罗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罗某赔偿损失。
罗某不同意。
陈某只得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罗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刘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陈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首先,罗某的行为发生在与陈某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次,罗某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罗某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购买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陈某进行谈判,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且罗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这样做的,存在主观过错;再次,罗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陈某以更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卖。
缔约过失责任的起诉状
缔约过失责任的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情概述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缔约过失纠纷。
原告在此起诉状中详细叙述以下事实和理由,并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事实陈述1.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具体内容]。
2.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金额]作为货款,并在[日期]前将货物交付给被告。
3.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并且未及时取货,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拒绝支付货款。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请求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被迫滞留货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金额]。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证据原告将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合同书及相关附件。
2. 与被告的书面往来记录。
3. 相关证人的证言。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附则1. 本起诉状一式[数字]份,原告持[数字]份,被告持[数字]份。
2. 本起诉状中的所有事实和理由均属真实,如有虚假,原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姓名][联系方式]。
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 : 同法; 合 缔约过 失责任 ; 先合 同义务; 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0 — 1 0 0 1 7 — 6 22 1 )2 0 O — 5
缔 约 过 失责 任 , 又称 作 缔 约 上 过失 责 任 , 即合 同订立 过程 中 的责 任 。它 不 同 于合 同责 任 , 但
6 60 ) 400
内容摘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 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 违反 先合 同义务时依 法应 当承担的 民事责
任 。本 文 主要 从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立 法 意 义及 依 据 入 手 , 以案 例 方 式 阐述 了缔 约 过 失 责任 的特 点及 构 成 要件 , 分析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类 型及 赔 偿 责 任 , 出 了缔 约过 失责 任 追 究 时值 得 注意 的 问题 。 指
的途 径 达 到 目的 : 接 触磋 商 的 保护 通 过 赋 予 无 给付 义 务 的法 定 债 之 关 系并 配 置 缔 约上 的过 失 对
责任 的途 径完 成 任务 。法 律保 护 的并 非仅 是 一 个 已经存 在 的契 约关 系 , 正在 发 生 的契 约关 系 也 包 括在 内 , 则 契 约交 易 过程 将 暴 露 于外 不 受 保 护 , 约 一 方 当事 人 难 免成 为 他方 疏 忽 或 不 注 否 契
意 的牺 牲 品 。
缔 约 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已被各 国合 同法 律 制 度确 认 。在 《 同法 》 布 实施 之前 , 当说 我 国并 合 颁 应 没 有 相对 完整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理 论 。1 9 年 颁 布 的《 同法 》 系统 地 规 定 了缔 约 过 失责 任 , 99 合 较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二、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
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损失的。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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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
对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
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他们在毕业后一起创办了一家小型的网络公司。
为了
扩大业务,他们决定与一家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一批产品进行销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小明负责审核合同条款,而小红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合同签订后的几个月里,小红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
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于是,小红向小明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建议,但是小明认为解除合同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拒绝了小红的建议。
后来,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客户纷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公司不得不
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小明和小红开始互相指责对方,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和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疏忽、违约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审核合同条款时未能仔细审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小红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导致了公司的严重损失。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他们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过失,但是这些过失都直接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因此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在实际执行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应当对公司的损失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在签订和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避免因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
致对方遭受损失。
同时,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的过失,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减少损失的扩大。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避免因疏忽、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的过失,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减少损失的扩大。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