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用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装置,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重要的储存器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安全性能,建立了定期检验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能,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检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
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观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外壁是否有裂纹、破损等;2.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内部结构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内胆是否有磨损、腐蚀等;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检验:包括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漏气情况等。
三、检验频次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情况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检验频次。
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频次为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
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异常情况或者长时间不使用,应加强检验频次。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外壁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等;2. 内部结构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胆是否有腐蚀、磨损等;3. 阀门检验: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易用性等;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其他特殊检验项目。
五、检验方法1. 外观检验:目视检查外壁,如存在明显变形破损等,应立即更换;2. 内部结构检验:通过专用设备检查内胆情况,如出现腐蚀磨损等应及时处理;3. 阀门检验:通过气密性测试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需要与厂家联系,进行特殊检验项目。
六、检验记录每次检验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处理意见等。
检验记录应保存至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下一次检验周期结束。
七、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如经检验合格,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2. 检验不合格:如经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3. 异常情况:如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实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实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
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
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
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
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指的是表压为零);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内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内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
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内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即: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车用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2
评定
音响十分浑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 音响的钢瓶应报废。
7、瓶口螺纹检查
7.1
7.1.1 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 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 损伤。 7.1.2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 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允许有不超过一牙 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 超过牙高的1/3。
14.2
试验结果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钢瓶应报废。
15、检验后的工作Fra bibliotek15.1
检验标记 钢瓶检验记录与报废处理。
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 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5.2
15.2.1 钢瓶检验员必须将检验结果逐项填入《汽车用 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 由检验单位和钢瓶产权各自存档。钢瓶检验单位应在 钢瓶重新安装后,将对应的车牌号记入档案,以保证 钢瓶的可追朔性。 15.2.2 废瓶销毁 报废钢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应采用压扁或锯切方 式销毁钢瓶,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 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钢瓶产权单位。
15、检验后的工作
15.3 15.4
5、外观检查
5.2
凹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大于凹陷短 径1/35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 5.2.2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 陷深度大于5.1.2或5.2.1的规定,或其缺陷深 度虽小于5.1.2或5.2.1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 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 超过1.0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 1/40,则该钢瓶报废。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号:GB13004-1999替代标准号:GB 13004-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注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空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 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为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现行标准为GB13004-1999。
2 检验周期和项目1)检验周期(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2)检验项目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 检验工艺流程4 检验前准备1)标志检查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质量、上次检验日期。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5099或《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2)瓶内介质处理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宜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3)卸瓶阀防震圈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4)气瓶内外表面处理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5.1 瓶体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热损伤等缺陷。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工艺要求及操作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容积0.4~80L,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此范围之外气瓶,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在规程实施中,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
·G8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G8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G8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l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GBl0877 《氧气瓶阀》
·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l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1. 引言气瓶是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制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设备的正常运转。
2. 责任与义务2.1 本单位气瓶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气瓶使用和检验知识,并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3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气瓶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4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2.5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并及时报告检验结果。
3. 定期检验流程3.1 气瓶的定期检验按照制定的检验周期和流程进行。
3.2 气瓶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材质检验、压力试验等内容。
3.3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气瓶定期检验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检验数据。
3.4 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按照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检验记录与报告4.1 定期检验人员应当编制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2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在气瓶上进行标识和记录。
4.3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5. 检验结果与处理措施5.1 定期检验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待修复等不同情况。
5.2 对于合格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并在下一次定期检验之前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
5.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报废处理。
5.4 对于待修复的气瓶,应当按照检验报告中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DB11_T1521-2018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ICS 23.020.30J 7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521-2018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insulated gas cylinders 2018-04-04发布2018-07-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验机构 (2)5 检验安全 (2)6 工业气瓶定期检验 (2)7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7)8 抽真空及维修后检测 (9)9 检验结论及后续工作 (10)10 信息化管理工作 (10)附录A(资料性附录)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11)附录B(资料性附录)气瓶定期检验记录(示样) (13)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业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5)附录D(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北京首钢氧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红霞、卫丽霞、康立杰、石莹、刘晗、贺小刚、姜斌、高玉锁、冯向东、柯进、谷全章。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等,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0L~5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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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
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
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
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
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
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
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
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
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
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
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
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一次.
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表3-5规定的设计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规定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这些规定覆盖了现有的所有气瓶品种,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气瓶定期检验有章可循.
五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六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七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 按规程条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标准评审;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八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检验报告,格式如下.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所有者: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及国家标准GB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充装介质名称气瓶共 ______________ 只,经我单位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下次检验日期为年月.其中_____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1,_______ 只气瓶更换了由__ 阀门制造企业名称___生产的气瓶阀门,_______只气瓶已判报废详见附表2,并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检验员:签字
批准:签字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一份.附表1及附表2中行数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九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条规定执行.
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 0至80mm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