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中式取水口一览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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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实体界桩设置及管理要求、测绘技术要求、勘界报告大纲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实体界桩设置及管理要求、测绘技术要求、勘界报告大纲

附录A(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A.1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水域边界长度A.1.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已明确保护区水域边界长度的,沿中泓线测量确定上下游边界范围;保护区水域上下游边界为地理位置或标志物的,以对应的地理位置或标志物为界。

A.1.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范围涉及入河(入库)支流上溯一定距离的,以河流(水库)水域边界与入河(入库)支流的交界点为起点,沿中泓线测量确定边界范围。

A.2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水域边界宽度A.2.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边界已明确水位线高程的,以高程对应的水位线为水域边界。

A.2.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边界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或正常水位线、但未明确水位线对应高程的,以水利部门公布或实测复核的相应水位线为水域边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采用现场调查走访的方式确定水域边界。

A.2.3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水域边界为河道水域范围、渠道水域范围等的,结合现场情况,有河堤(渠堤)的,水域边界以河堤(渠堤)临河侧为界;无河堤(渠堤)的以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为界,确定方法同上。

A.2.4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水域范围涉及航道的,水域边界临航道侧的边界,以航道最宽时(一般为河流(水库)达警戒水位时)对应的航道边界为界。

A.3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长度A.3.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陆域上下游边界为地理位置或标志物的,边界确定方法同A.1.1。

A.3.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陆域长度为与水域长度一致或沿水域边界延伸的,陆域上下游边界以水域上下游边界与水域宽度边界的拐点为垂点,自该垂点向临陆侧引出的岸线垂线为界。

A.4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宽度A.4.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一定距离的,以水域边界为基准,在地图上按水平纵深距离确定陆域边界。

A.4.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一定高程等高线的,以高程对应的等高线为陆域边界。

A.4.3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不超过分水岭(山脊线)的,若为天然分水岭(山脊线),以通过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为基础计算出的分水岭(山脊线)边界;若为实际建成的人工分水岭,根据河堤、截流(排水)沟等工程设计资料结合现场调查,以工程措施改造后形成的集水边界为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所有新建、保护区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2 命名表示形式
地域名称 + 河流(水库、湖泊)名称 + 饮用水水源地
示例见附录A。
4.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4.2.1 傍河取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4.2.1.1 命名结构
采用分段式结构,按水源地服务对象所在地域名称、河流名称加“傍河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命名。
4.2.1.2命名表示形式
地域名称 + 河流名称+ 傍河饮用水水源地
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饮用水水源地 drinking water source
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HJ 773—2015,定义 3.1]
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HJ 338—2018,定义 3.13]
4
4.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4.1.1 命名结构
采用分段式结构,按水源地服务对象所在地域名称、河流(水库、湖泊)名称加“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命名。
注:地域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称、非行政区域名称和农村居民点名称组成。非行政区域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军事区、地片、其他等;农村居民点包括自然村、片村、庄、屯、集、堡等,符合GB/T 18521—2001,表2的规定。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衢州级以上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衢州级以上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衢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2018年4月)一、监测情况2018年4月,衢州市共有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其中河流型2个,湖库型5个。

(一)监测点位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二)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2项。

(三)监测频次1次/月,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县级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为1次/季度。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开展监测的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个水源达标,占100%。

按水量计,则实际取水量为1041.9万吨,达标水量1041.9万吨,水量达标率占100%(详见附表)。

衢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统计见图1,各水源水质达标情况统计见附表。

图1 衢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备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附表2018年4月衢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鄂环函〔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函〔2021〕206号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意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地共计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新增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5市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见附件)。

二、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管控合力,切实加强辖区内饮水的安全保障工作。

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强化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加强保护区绕行县道和乡村道路的监控,禁止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要加强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立界址界标、警示和宣传标牌,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完成保护区划分矢量图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日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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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中式取水口一览表
序号城市名称水源地名称水源地所在河

1南昌市青云水厂赣江2南昌市朝阳水厂赣江3南昌市下正街水厂赣江4南昌市牛行水厂赣江5南昌市双港水厂赣江6南昌市乌井水库乌源港7南昌市南昌铁路取水口赣江8南昌县南昌县水厂西干渠9新建县长堎水厂赣江10安义县安义县自来水厂北潦河11进贤县进贤县水厂东干渠12景德镇市洋湖水厂昌江13景德镇市观音阁水厂昌江14景德镇市黄泥头水厂南河15景德镇市第四水厂昌江16浮梁县浮梁县水厂昌江17乐平市乐平市水厂潘溪河18乐平市湖腰畈水厂潘溪河19萍乡市麻山水厂麻山河20萍乡市五陂下水厂南坑河21萍乡市湘东区冷滩湾水厂萍水河22萍乡市萍乡钢铁取水口萍水河23莲花县莲花县自来水厂白马河24上栗县上栗县自来水厂栗水河
25芦溪县芦溪县水厂袁河26九江市九江市河西水厂长江27九江市九江市第三水厂长江28九江市九江市河东水厂长江29九江市庐山芦林湖沙河30九江县九江县自来水厂沙河31九江县九江县地下水厂沙河32武宁县柘林水库修河33修水县修水县自来水厂安溪河34永修县永修县自来水厂修河35德安县德安县水厂博阳河36德安县德安县共青自来博阳河37星子县鄱阳湖星子县自鄱阳湖38都昌县鄱阳湖都昌县自鄱阳湖39湖口县鄱阳湖湖口县自鄱阳湖40彭泽县彭泽县自来水厂长江41瑞昌市瑞昌市自来水厂长河
42新余市新余市自来水二

江口水库(袁
河)
43新余市新余市自来水一

袁河孔目江
44新余市新钢取水口袁河
45新余市江钢取水口袁河
46分宜县分宜县自来水厂袁河
47鹰潭市鹰潭市自来水厂信江
48鹰潭市鹰潭铁路取水口信江
49余江县余江县自来水厂信江白塔河50贵溪市贵溪市自来水新信江
51贵溪市贵溪市自来水老信江
52贵溪市贵溪冶炼厂取水信江
53贵溪市贵溪电厂取水口信江
54赣州市赣州市一水厂章江
55赣州市赣州市二水厂章江
56赣州市赣州市三水厂章江
57赣县赣县水厂贡江
58信丰县信丰县水厂桃江
59大余县油罗口水库油罗口水库60上犹县上犹县水厂上犹江
61崇义县长河坝水库长河坝水库62安远县安远县水厂濂江
63龙南县龙南县水厂桃江
64龙南县石峡水库石峡水库65定南县礼亨水库礼亨水库66全南县全南县水厂桃江
67宁都县宁都县水厂梅江河
68于都县于都县水厂贡江
69兴国县兴国县水厂潋江
70会昌县石壁坑水库石壁坑水库71寻乌县寻乌县水厂马蹄河
72寻乌县九曲湾水库九曲湾水库73石城县石城县水厂琴江河
74瑞金市南华水库南华水库75南康市南康市水厂章江
76吉安市吉安市第一水厂赣江
77吉安市吉安市第二水厂赣江
78吉安市吉安市河东水厂赣江
79吉安县吉安县自来水厂禾水
80吉水县吉水县城南水厂赣江
81峡江县峡江县漳口水厂赣江
82峡江县峡江县巴邱水厂赣江
83新干县新干县自来水厂赣江
84永丰县永丰县麻洲水厂恩江
85泰和县泰和县文田水厂赣江
86遂川县遂川县自来水厂右溪
87万安县万安水库万安水库
88安福县安福县自来水厂泸水
89永新县永新县自来水厂禾水
90井冈山市三角圹水库三角圹水库91井冈山市井冈山市砻市水龙溪河
92井冈山市足山水库足山水库
93宜春市宜春市第一水厂袁河
94宜春市宜春市第二水厂袁河
95宜春市宜春市袁河水厂袁河
96奉新县奉新县水厂南潦
97万载县万载县自来水厂锦河
98上高县上高县自来水厂锦河
99宜丰县板坑水库板坑水库
100靖安县靖安县自来水厂北潦
101靖安县靖安县自来水厂北潦
102铜鼓县铜鼓县自来水厂铜排水
103铜鼓县铜鼓县自来水厂铜牌水坪田水104丰城市丰城市第一水厂赣江
105丰城市丰城市第二水厂赣江
106樟树市樟树市水厂赣江
107高安市碧山水库碧山水库108抚州市荆公水厂抚河
109抚州市南区水厂抚河
110抚州市上顿度自来水一临水
111抚州市抚北水厂临水
112抚州市钟岭水厂抚河
113抚州市上顿度自来水二宜黄水
114南城县麻源水库盱江
115黎川县黎川县自来水厂黎滩河
116南丰县南丰县自来水厂盱江
117南丰县南丰县自来水厂盱江
118崇仁县崇仁县自来水厂崇仁水
119乐安县乐安县自来水厂熬溪水
120宜黄县宜黄县自来水厂黄水
121金溪县马街水库陆坊水
122资溪县资溪县自来水厂泸溪水
123东乡县幸福水库北港
124东乡县佛岭水库北港
125广昌县广昌县自来水厂盱江
126上饶市上饶市自来水厂信江
127上饶市上饶市自来水厂信江
128上饶市上饶铁路取水口信江
129上饶县上饶县自来水厂信江
130广丰县广丰县自来水厂信江丰溪河131玉山县七一水库信江
132铅山县铅山县自来水厂信江
133横峰县横峰县自来水厂信江岑港河
134横峰县横峰铁路取水口信江
135弋阳县弋阳县自来水厂信江
136弋阳县弋阳铁路取水口信江
137余干县余干县自来水厂信江
138鄱阳县鄱阳县自来水厂昌江
139万年县大港桥水库饶河
140婺源县婺源县自来水厂乐安河
141德兴市双溪水库乐安河
142吉水县吉水县第三水厂赣江
143井冈山市茨坪水厂井冈冲水库144吉水县吉水县老水厂赣江
145上饶市上饶市三江水厂丰溪河
146南昌市南昌县水厂(赣江赣江
147南昌市双港水厂(新)赣江
148南昌市杨子洲水厂(新)赣江
149德兴市德兴铜矿自来水乐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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