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停车配建标准

深圳停车配建标准
深圳市的停车配建标准主要分为居住类、商业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共服务类。
各类建筑的停车配建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地理位置、道路状况等因素制定。
•居住类:居住类建筑主要分为高层住宅区和低层住宅区。
高层住宅区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低层住宅区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
•商业类:商业综合体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
•工业仓储类:工业仓储类建筑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建。
•公共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建筑如办公楼等,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5个停车位。
同时,深圳市的停车位配建还根据城市规划的区域划分为三类供应区域:一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为全市域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可建设区域。
不同区域的停车位供应策略和数量要求也有所不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实施日期】2019.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深公交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深府[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39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的办理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听取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初审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对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所提出的办理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办理方案。
会议指出,综合整治道路交通问题,对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行动,加强配合,切实抓紧道路交通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会议要求,市政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吸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理性的精神,坚持管理与建设并重的方针,当前要把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方案所提出的各项整治措施,切实实行办理工作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讲大局、讲责任、讲配合,切实做好办理方案的各项实施工作。
停车规划与配建标准
✓ 评价指标(违法停车率,事故率,建设费率,噪音,污染等) ✓ 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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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规划
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 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原则
➢ 停车场容量与的土地确利定用性质一致,道路系统有机结合,均衡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布停的局车,优需提化求高的服选预务址测水结平果,,并服考务虑半停径车,场环实境施要的求可,行交性。
四、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求分析
各类指标调查分析
医疗设施
➢ 医疗设施停车需求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医生等工作人员的停车需 求,二是看病、探病人员的停车需求。针对这种需求,医院可以 设置一定量的地下停车场供职工使用,另外配置一定量的地面停 车位供看病、探病人员使用。各城市医疗设施配建具体情况如图。
➢ 市(区)级以上综合医院指标相对较高,在0.5车位/100m2建筑面 积左右,市(区)级以下医院 0.3车位/100m2 ,疗养院在1.0车位 /100m2 左右,专科医院指标值较大,大于1.0车位/100m2 。
执行情况
➢ 执行配建指标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证,各类公建和住宅在 内的不少建筑存在不配建、少配建的现象,其中餐饮、住宅等建筑尤为 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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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求分析 建议配建指标分类
根据目前国内外停车配建指标的分类现状及特点, 重点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配建指标的分类 为基础,并应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充分考虑现有 各城市停车配建指标的分类特点,推荐分类如下:
商业类 车位/10000㎡
大型商场 超市 购物中心 批发交易市场 农贸市场 零售商店
注:居住类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规定执行,不做详细分析。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材料1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规范停车位的转让行为,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停车位的建设、权属界定和转让进行补充约定。
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其他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界定和转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
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位置、数量及编号等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条【产权归属】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第五条【地价计收】配建停车位不计收地价。
增设停车位计收地价的面积按标准停车位的占用面积计算。
地价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
第六条【设置及标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应当分别集中设置,并设立明确的标示及编号予以区分。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七条【停车位特别规定】停车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深圳停车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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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商 住
深 圳 市 中 航 城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1 规划思路—车位分布示意图
深圳中航城合计车位 约2700个(不含鼎城、飞 亚达、中航公寓、航苑)。 因工程条件原因,故飞亚达 与鼎城部分独立管理。中航 公寓、航苑大厦、航都大厦 的内部停车库均为较为独立 停车区域,基本保持现状。 中航苑片区内地面停车位、 机械车架逐渐减少(暂定仅 剩余300个左右)。
华 富 路
振华路 A号路 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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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路
中 航 路
现场调研
1:北区道路堵塞情况较为严重 2:振中路通行能力在各个时段还比 较通畅,如改为双行后可能会有堵 塞现象。 3:南区通过整顿,中航路出深南路 各时段比之前有较大改善。
公寓
北苑
鼎城 飞亚达
单进闸机 双向闸机 客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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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 6
各地块顺时针流线调整方案
1:振中路改为双行后,有利于北区 的驶出
2:各地块为顺时针流线,出入口流 线循环效率高,但同时带来较多交 织处,高峰期需管理。
1.2 项深圳司公目分地A块示意航图苑B 大
中航公寓
厦
D1 写字楼 和商业
D2 商业
深圳市中航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C 飞亚达大厦
E 鼎诚国际
F 航都大厦
L 南光大厦
G
H
商业
商业
深圳市中航华城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 (与和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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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
背景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深圳的人口和汽车数量都在迅速增长。
然而,有限的陆地和空间使得停车一直是深圳市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特别是在市中心地区,传统的地上停车场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圳市政府决定推进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
概述
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的流畅性和减少拥堵,深圳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区域建设一批综合地下停车场。
这些停车场将以地下为主,结合地上停车场,在公共建筑和商业区域旁边建设,并将与公共交通系统(如地铁、公交车)相连。
设计目标
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的设计目标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停车选项,包括:•建立高容量的停车设施,最大化地利用有限的空间
•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空气污染
•增加城市的开放空间和绿地
•创造一个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象
实施
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的实施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确定适宜地下停车场的区域
深圳市政府将在市中心区域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域和交通取得点(如地铁站、公交车站)旁边建设地下停车场。
第二步:建设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将根据市区建设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以实现高效利用空间、提供优质服务、降低交通拥堵和提高周边环境质量。
地上停车场将建设在与地下停车场相连的区域。
第三步:与公共交通系统集成
地下停车场将建设在公共交通站点旁边,与公共交通系统(如地铁、公交车)相连。
这将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可持续出行选项,从而减少城市的拥堵和燃料消耗。
第四步: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地下停车场将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和高效的停车服务,包括:自动收费、指示停车位、视频监控和24小时保安巡逻等。
优势和挑战
优势
•最大化地利用有限的空间
•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空气污染
•增加城市的开放空间和绿地
•创造一个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象
挑战
•设计、建设和维护地下停车场的成本较高
•需要大量的政府和企业合作
•市民和游客可能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新的停车方式
结论
深圳市综合地下停车规划方案是一个全面、可持续和具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这将为城市提供更多、更好的停车设施,提高交通流畅性,减少空气污染,增加开放空间和绿地,并创造一个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象。
虽然该方案实施和维护的成本较高,但这些成本将是可持续和具有长期效益的投资,将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积极的影响和潜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