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停车场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价管字[2006]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9日深价管字〔2006〕47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深圳物业小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规范

深圳物业小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规范深圳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
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2021年整理)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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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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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深圳停车场管理办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__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__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__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__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八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二十八条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
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
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三十七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
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