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书要求及体例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书要求及体例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书要求及体例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书要求及体例

一、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是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的重要评审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必须做到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无误、格式规范。

二、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所要求的体例和格式,包括封面、声明、检验结果等内容。

三、检验报告分为微生物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报告等部分。每部分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结果。装订时按上述顺序排列。检验报告体例见表2-1a~z。

四、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当有签字、日期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签字人应当为经资质认定部门确认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封面日期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最终签发日期。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本页以下空白”标记。多页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并附相关说明。

六、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

化妆品企业因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事项发生改变,或发现检验报告打印错误的,可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2-2),检验检测机构经确认后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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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并说明理由。

七、检验报告书写要求及模板

(一)封面和扉页。封面和扉页填写要求见表2-3。

(二)样品及检验相关信息。

检验报告所载明的样品及检验信息应当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一致,填写要求见表2-4。

(三)微生物检验报告

1.检验结果的单位。根据样品的类别,检验结果的单位以CFU/g或CFU/mL 表示。

2.特殊的取样方式或样品类型,需在检验报告中予以注明。

(四)理化检验报告

按照申报的产品类别所规定的试验项目与要求,列出每一个理化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下写出相应的实测数值。

1.检验项目。根据申报的产品类别,设定所需理化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名称按照检验方法收载名称书写。必要时需注明所测组分的形态,如“奥克立林(以酸计)”。

2.单位。除检验规范中列明的单位外,原则上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已有限度规定的禁限用组分,单位应与限值保持一致;无限度规定的组分,单位与所依据标准中所用单位保持一致;pH 值等指标的单位书写为“/”。

3.检验结果。数值型的,书写具体数值;文字型的,书写简洁的结果描述。数值型的还应按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书写:(1)检验结果小于方法检出浓度的,用“<***”表述,而不—2 —

用“未检出”表述。

(2)检验结果大于或等于方法检出浓度,但小于方法定量浓度的,用“检出,<***(定量浓度***)”表述。

(3)检验结果大于或等于方法定量浓度的,直接书写检验数值。

4.数据修约。检验结果的数据修约及有效数位的保留,应根据采用的仪器设备,参考《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标示和判定》(GB 8170—2008)处理,同时考虑所依据的检验方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而不按限值对数据进行修约及有效数位的保留。

5.检出浓度。检验报告中的各方法检出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相关标准中该方法的方法检出浓度。pH值等没有或不便于出具方法检出浓度的项目,其方法检出浓度书写“/”。

6.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当同一检验项目具有不同检验方法时,应根据方法适用范围、产品类型及配方组分性质等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原则上方法灵敏度应尽量满足限值及其配方含量准确度的要求。检验方法的表述按所采用的标准中检验方法的标题或分法的名称,以带仪器(或检测器)名称的方法书写。没有带仪器的以检验方法中“范围”规定的检验方法书写。例如:

(1)砷,检验依据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1.4砷”的“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书写为“第四章1.4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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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检验依据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5.1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第一法的标题是“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法”,书写为“第四章5.1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法”。

(3)氧化型染发剂的对苯二胺,检验依据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7.1 对苯二胺等8种组分”,该标准无分法,方法下“范围”规定“本方法规定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8种组分的含量”,书写为“第四章7.1高效液相色谱法”。

(4)pH值,按其预处理方法的不同书写为“稀释法”或“直测法”等。

7.限值。限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书写。

8.特殊的取样方式或样品来源,需在检验报告中予以注明。

9.示例。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方法,见表2-5。

(五)毒理学试验检验报告。应如实记录具体实验条件,包括:

1.受试物:应记录物态,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2.阳性物:应记录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溶剂、配制方法和用量。

3.实验动物:应记录动物种属、品系、级别、数量、体重、来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和质量合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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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饲养环境及饲料:应记录饲养温度,相对湿度,实验动物环境使用许可证号、饲料来源及饲料合格证明。

5.对照组数据。试验结果表格中需记载阴性、阳性对照组数据。

(六)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1.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应根据检验项目和产品使用特点填写实际试验应用的产品形式(如终产品原物或稀释物等,稀释物应注明赋形剂和浓度);当一种产品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分别和/或混合检验的样品,应根据实际检验部分列出所有试验物和对应部分,如:

试验物1:终产品混合物;

试验物2:I剂(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上填报的“样品性状”栏分部分保持一致。)

试验物3:II剂(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上填报的“样品性状”栏分部分保持一致。)

(2)对照。人体安全性检验(斑贴)报告中“阴性对照”应根据受试物填写实际采用的对照物,一般有“空白对照”“空白滤纸对照” “不同赋形剂对照”等。

人体功效评价检验(防晒)报告中“对照品”应填写根据规范要求选择实际检验选用的一种对照品。

2.试验结果。

(1)应在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和人体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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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报告的结果表格中按不同观察时点列出不同反应程度对应的人数;结果汇总语是对30人中不同反应程度人数的统计,每个受试者的皮肤反应情况以3个观察时点中高的反应程度来计(如可表述为“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2例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1例出现2级皮肤不良反应”)。

(2)人体试用试验报告结果表格未按观察时点分列,直接在表格中填写不同观察时点中最高反应程度对应的人数;结果汇总语和结果表格一致。

(3)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附件表格填写30位受试者基本信息和详细皮肤反应结果。

(4)人体功效检验(防晒)报告的结果表格中填写受试者基本信息,其中的“皮肤类型”指Fitzpatrick光皮肤分型;“对照品SPF值/PFA值”“被测物SPF值/PFA值”“平均值”“标准差”“标准误”“95%CI”均应遵守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的修约规则。

(5)人体功效检验(防晒)报告的结果结语中“所检样品的SPF值/PFA值”应为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SPF值/PFA值的算术均数的整数部分数值,无小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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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体例

2-1a :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封面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序列号:

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外文名称 (进口产品请书写此项) 送检单位

年 月 日

(××××)(×××××)(×)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

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https://www.360docs.net/doc/c75745458.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一、总则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mL。 2.5 玻璃珠。 2.6 琉璃棒。 2.7 刻度吸管,1mL、10mL。 2.8 研钵或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3.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 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 mL,103.43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 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目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封面 说明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防晒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试验结论报告体例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5.8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人体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②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1.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化妆品需测甲醇。 ②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 线吸收剂。 ③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 同时测定PH值。

化妆品检验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检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COP-05 版/次 A / 0 文件类别程序文件生效日期 20160901 页数 5 编制质量体系小组审核黎利媚批准于欣龙 1.0目的 通过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保证本企业的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料、包装材料的进料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成品的检验、返工 产品的检验管理、半成品灌(包)装、成品的检验,以及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 管理和监控。 3.0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所有来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检验及其库存成品重检; 半成品灌(包)装过程巡检; 质量不合格品、市场退货、返工产品的重新检验; 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 3.2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上述需检品的报检及质量不合格品的跟踪处理。 3.3 技术研发部:负责制订“原料检验标准”、“包装检验标准”、《成品检验标准》、《生产用水检验标准》《半成品检验标准》、《半成品灌、包装检验标准》 3.4 采购、仓储:负责原料、包材来料异常的处理。 3.5 生产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异常处理,技术研发部确定处理方案,品管部负责跟踪验证。 4.0内容 4.1 原料检验标准及检验要求 4.1.1原料标准依据: 建立原料的检验项目的依据主要是与生产商的出厂(COA)报告为依据,对微生物敏感的原料增加微生物卫生指标。 4.1.2 抽样管理要求:进厂原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设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

当3300时,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1随机取样,抽取取样量。参见《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4.1.3主要检测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由质检员抽样后分别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1.4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原材料到仓后,仓库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批号等进行核对,并检查来料COA 报告,检查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和包装的完整性后将其置放于“原材料待检区”,并以通知质管理部检验员检验。 2)质管部检验员接到《原材料请检通知单》后按照原材料检验及《抽样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取样工具、器皿等。 3)质管部按品检抽样作业指导书到现场抽样,并依检验规范及原材料检验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在《原料规格书及检验报告》中,由质管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然后通知仓库、生产、计划。 4)仓库接到通知,合格原材料放在合格品区,不合格原材料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由质量保证员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相应状态标识。 4. 2 包材标准及检验要求 4.2.1包材标准 外观检验QB/T164-93及QB/T1685-93标准检验,印刷文字按GB5296.3-1995标准检验。签样标准。 4.2.2抽样管理要求:包材检验一般采用GB2828单次抽样检验方式,外观采用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功能采用特殊检验S-2水准。 4.2.3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一般为材质、外观形状、印刷文字、净含量及与其他包装的配合。 4.2.4包装的检验判定:重缺陷不得有,轻陷不得超过10%,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由质检员出具检验报告。 4.2.5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包装材料到仓后,仓储部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进行核对,并检查包装情况,都合格后将其放置在“包装材料待检区”,并填写部分《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然后通知质管部来料检验员检验。 2)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员接到《原材料到货报检通知单》后,按照GB2828抽样方法及检验水平标准进行抽样,按照标准样板及签样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填入《包装检测原始记录》。

研究报告格式

研究报告格式 研究报告格式 一、标题 可使用比正文大1-2号的字型与变化了的字体(黑体)来排列,上空2-3行,下空1-2行。 二、署名 接标题下一行,一般写上“ 单位课题组”。加注时要标明课题的级别、性质、归属、立题年份、负责人姓名、成员(顾问)姓名、研究报告的撰写者。也可单独列一页,或放置正文末尾括号中,将具体的工作与成员予以说明。 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内容摘要是对研究报告中所描述的背景、采用的主要方法、形成的结论与提出的新见解的简要说明,以100-300字为宜,接着“ 单位课题组”空1-2行,其中“内容摘要”用中括号,变体字。 关键词除了帮助检索之外,还在于可提醒本研究报告的阅读者着意理解所列词语,以2-5个为宜,紧接着“内容摘要”,其中“关键词”也用中括号,变体字。 四、正文 正文是教育科研报告的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问题的提出

⑴揭示问题或困难;⑵是究的目的和意义⑶研究现状的综述⑷本课题关键概念的界定。 2、课题研究目标 目标的确定与后文的研究效果分析的思路要一致,有一定的联系。 3、课题研究的思路 这一部分需说明自己对本课题研究思路的角度和特色,还要将研究对象的选择、研究工具、研究步骤等方面的问题交代清楚。 4、课题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这是研究成果的主体,是课题研究内容的全面展开。 5、研究结果的分析与讨论 结果是根据研究过程中搜集到的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后展示的客观事实,它告诉我们最终得到什么,这些东西是什么。结果可用图直观表达,也可用文字简要说明。 五、结论 这是整个研究过程的结晶。它是在研究结果分析的基础上经过推理、判断、归纳而概括出更高一个层次的成果或观点。结论指出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今后应怎样办等。 六、存在的问题与后续的研究 七、报告落笔的时间: 一般放在正文右下方。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例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41.10条 化 学 成 分 或 化妆品成 分 条 例 Annexes Ⅱ, Ⅲ, Ⅳ,Ⅵ Ⅶ of Dir ective 76/768/EEC& subseq uent amendm ents 指令76/768/EEC 附表Ⅱ, Ⅲ, Ⅳ,Ⅵ Ⅶ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73,74,8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74及82条 Section 15 of Cos metic Regulation o f the Food and Dru 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5节;C.R.C.,c869 The National Ind ustrial Chemicals No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Sch eme (NICNAS )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标签要 求 Article6 of Dire ctive 76/768/E EC& subsequ ent amendme nts 76/768/EEC 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 701& 740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 理局 的美国联 Section 17-24 of C osmetic Regulation of the Food and D ru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7 至24节; C.R.C.,c869 The Trade Practi ces Act 1974 贸易惯例法令 1974 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水准测量成果书报告

新建贵阳枢纽西南环站前一标 水准控制测量成果书 编号: 版本号: 修改状态: 编制: 复核: 审核: 有效状态: 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水准测量人员安排 四、水准测量仪器 五、水准点标注 六、水准测量方法及要求 七、测量结论 八、附件 1、三等水准测量高程计算表; 2、高程点的平面布置图 3、天宝DINI03仪器校准证书。 中国中铁四局贵阳枢纽西南环

一、工程概况 本标段位于贵阳市境内,新建正线里程D1K0+950~D4K4+700,北起龙洞堡片区的小碧线路所,南至小碧乡马寨村,先后跨鱼梁河,贵新高速,客车外绕线,贵都高速,线路长3.838km;另马寨联络左、右线里程LZD1K0+000~LZD1K1+、LYDK0+000~LYDK1+,线路长2.93km。 二、编制依据 1.《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09;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91; 3.有关铁路工程测量的参考资料。 三、水准测量人员安排 四、水准测量仪器 水准点高程测量使用天宝DINI03型仪器,水准尺采用2m因瓦尺;参加本次复测的水准仪使用前均送有效仪器检定单位进行了检定,并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内。 作业前对水准仪的水准器、水准管轴、十字丝及水准标尺等均进行了检校,并在每次架设过程中均进行检查,其状态良好。 作业中,水准仪安置严格精平,因瓦尺均保持气泡居中。 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水准点标注 根据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所交的《水准点表》上水准点及施工调查资料,我部于2014年2月22日至3月2日对管段内加密的水准点进行了测量,以满足水准贯通复测及现场施工需要。加密水准点均匀分布于路线两侧,部分水准点与导线点共用,均采用混凝土钢筋桩标注。 六、水准测量方法及要求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解析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7.冰箱、电热恒温培养箱管理规定: 7.1电热恒温培养箱需安装超电压自动保护装置。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毕业设计成果报告书

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报告书 题目:别墅花园绿化景观工程 专业: 班级: 姓名: 指导教师: 2017年 5 月30 日

目录 第一部分设计任务与调研 (3) 一、毕业设计的主要任务 (3) 二、设计的思路 (3) 三、设计方法 (4) 四、与本课题相关的资料 (4) 第二部分设计说明 (5) 一、基本概况 (5) 二、设计依据 (5) 三、设计的理念和原则 (5) 四、设计构思 (5) 五、功能区 (6) 六、技术路线(步骤与方法) (6) 七、植物的配置说明 (7) 八、工具设备要求 (7) 九、技术规 (8) 第三部分设计成果 (9) 一、别墅景观设计 (9) 二、设计说明书 (10) 第四部分结束语 (10) 一、毕业设计归纳和总结 (14) 二、建议与问题 (14) 第五部分致 (15) 第六部分参考文献 (16)

第一部分设计任务与调研 一、毕业设计的主要任务 (一)选择别墅绿化景观植物配置设计,选择适当的植物材料进行配置,要求充分满足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并营造丰富而具特色的植物景观给住户舒适优雅的环境。 要求完成: 1、绿化植物配置总平面图。 2、绿化植物配置表现图(包括节点景观透视效果图、剖面图等) 3、植物名录表及设计说明书。 (二)绿化植物配置树种选择正确,能因地制宜地运用种植类型,根据每种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合理的搭配,尽量做到乔、灌、地被相结合,体现“草铺底、乔遮荫、花藤灌木巧点缀”的绿化特点,使庭院中四季皆有景可观,有画可赏。 二、设计的思路 (一)别墅以绿化为主,适当点缀小品,做到三季有花四季有景。 (二)体现环境特色,形成别墅的整体风格。 (三)打造人性空间,满足功能需求,别墅是一个非正式交流场所,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又有足够的活动面,是一个能让人驻足、而又可随时借景而转移话题的自由、轻松的自由空间。 (四)适地适树。在形成良好的别墅景观的同时,应考虑今后的方便养护管理,尽量节约别墅的投入和今后的养护管理费用。 三、设计方法 (一)网上查找别墅景观设计相关书籍材料。 (二)运用CAD 绘制绿化植物配置总平面图、表现图(包括节点景观透视效果图、剖面图等)植物名录表及设计说明书。 (三)运用草图大师建出绿化植物配置表现图(包括节点景观透视效果图) 四、与本课题相关的资料 (一)《艺术设计学》凌继尧,徐恒醇著人民 2000 年11 月第一版。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化妆品包装标识大扫盲只有读懂才能用好 标识扫盲第一类:使用标识 生产批号 由于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批号编写规定,各大品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解读方法,因此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经编辑核实,欧莱雅集团的产品大多采用这样的编码方式:第一个可以是数字或者字母,代表产地或者工厂代码。第二个字母代表生产年份,后三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第几个自然日。如批号CD125,D是07年,以此类推,C为06年,E为08年,后面的三位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第125天生产下线。但2014年更新过编码系统表格,因此,不同的包装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编码形式。 为了方便使用,建议可以在购买前向导购询问清楚,尤其代购产品,更要向委托代购人询问清楚,然后把具体的使用期限用便签标注在产品上,这种批号的解读仅供参考。 化妆品识别条形码 图示中的第一组数字为前缀码,一般用来代指生产国家或地区。下面是部分国家以及地区的编号代码,可以用作参考: 00-13美国和加拿大; 30-37法国; 400-440德国; 45-49日本; 50英国; 690-693中国大陆; 471台湾地区; 489香港特区; 880韩国; 885泰国; 890印度;

84西班牙; 94新西兰; 93澳大利亚; 如果条形码的开头是690-693,那就说明这款产品并非原装进口,是国产或者国内分装的。 化妆品开封后保质期 如图所示,这个开口小罐的标识是开封后保质时长的意思,M代表月份的意思,前面的数字则就是指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的月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保质期,指未开封状态的储存时间。而品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则就也不同,爽肤水、液等产品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面霜和精华等通常为9到12个月,那些不含香料的产品则开封保质期更短。亲妮植物原汁面膜开封后保质期1个小时,这也反映了产品无化学防腐剂添加。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 Ethanol——乙醇 帮助渗透吸收的成分,对酒精过敏的人慎用; 水杨酸 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敏感肌肤的人慎用; PABA——对氨基苯甲酸 剂成分,敏感肌慎用,可以用含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成分的产品代替; Phenoxyethanol——苯氧乙醇 防腐剂,孕妇和儿童慎用; AHA、BHA果酸 具有光敏性,使用后需做好工作; Oxybenzone——二苯酮-3 防晒剂,致敏性强、较为刺激,孕妇儿童慎用。 标识扫盲第二类:有机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有机认证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doc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4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 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毕业设计成果报告书模板

毕业设计成果报告书 成果: 姓名: 学号: 专业: 区队: 指导老师: 二〇XX年X月

目录 一、选题背景 (1) (一) XXXXXXXX (1) 1、XXXXXX (1) (二) XXXXXXXX (1) 1、XXXXXX (1) 二、成果简介 (2) (一) XXXXXXXX (2) 1、XXXXXX (2) (二) XXXXXXXX (2) 1、XXXXXX (2) 三、设计思路与过程 (2) (一) XXXXXXXX (2) 1、XXXXXX (2) (二) XXXXXXXX (3) 1、XXXXXX (3) 四、成果特点 (3) (一) XXXXXXXX (3) 1、XXXXXX (3) (二) XXXXXXXX (4) 1、XXXXXX (4) 五、收获与体会 (4) (一) XXXXXXXX (4) 1、XXXXXX (4) (二) XXXXXXXX (5) 1、XXXXXX (5) 2、XXXXXX (5) 参考文献 (6)

标题 ——副标题 一、选题背景 (一) XXXXXXXX 1、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表1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二) XXXXXXXX 1、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图1 XXXXXXXXX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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