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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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实体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什么是SPE

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在证券行业,SPE指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E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E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E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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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的表现形式

SPE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E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E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E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E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E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E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E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E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E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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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的功能

(一)表外融资。SPE的广泛运用是为公司的表外融资服务,可以避免举债和增发股票两种方式的缺点。以安然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安然以惊人的速度扩展业务范围,融资和投资巨大,但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充分的收益或现金,这给公司财管指标带来很大压力。举债融资对于安然并非上策,因为大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几年内难以产生足够付息的现金流来偿还利息。巨额举债还会降低安然的债信评级,而安然作为能源交易商,维持自身的投资级地位至关重要。

通过增发新股也不是最优选择。因为这会稀释股东权益,在募集资金项目尚未产生效益的前几年还会降低每股收益。很可能基于上述考虑,安然选择了筹建SPE 从事销售资产和套期交易等活动。SPE仅吸收少量的外部权益性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这些债务往往得到安然的担保。

(二)风险隔离。在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创新和拓展业务的要求十分旺盛,但这种要求与原有股东利益有时存在矛盾。例如某从事石油精炼的上市公司处于市场成熟期,经营和收入比较稳定,其股东大多数是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为了未来,炼油公司有进行石油勘探的需要,但是勘探具有较高的风险,可能违背现有股东的意愿。为了隔离开发新业务的风险,SPE 应运而生,向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发行证券融资。炼油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该企业,同时保留购买权,如果勘探企业破产,炼油公司损失的仅仅是其所投入的有限资本。如果炼油公司破产,只要勘探企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独立的,炼油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追偿勘探企业的资产。

(三)经营租赁。自20世纪60年代出现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以来,租赁业迅速发展,业务种类也日益繁多。承租人往往反对将租赁资本化,以提高表面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SPE举债购买生产设备,再租赁给公司使用,很容易回避融资租赁的条款,实现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鉴于此,对SPE的会计规范起源于租赁业务。

(四)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产生稳定收人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实体SPE,由SPE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SPE发挥上述作用的一个前提是:SPE不被纳入发起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范围。否则,与发起公司的交易将因合并而抵消,就丧失了表外融资、隔离风险等功能。因此,SPE会计的核心是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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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合并会计报表适用的标准

SPE合并会计报表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才需要将SPE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对合并会计报表作出专门规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目前主要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IAS27指出,合并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用语)应包括所有母公司的子公司。考虑到取得的某子公司可能是为了出售,故而又指出,如果某子公司在取得时符合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那么就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很明显,这些规定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子公司。IAS27指出,子公司是被另一个实体控制的实体(合伙形式等实体也包括在内)。

那么,到底又如何来理解“控制”?IAS27认为,控制是一种统驭某个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借此从该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具体如何体现这种权利,IAS27采用了描述的方式来加以说明。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拥有对方一半

以上的投票权被假定为能够“控制”对方。而这又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母子公司之间应存在股权关系。毫无疑问,在一般情况下作这种理解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非一般情况下”。IAS27对“非一般情况下”有过解释,但并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SPE的合并会计报表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例子。

199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原理事会在这方面所做的一项出色工作,就是公布了一项SIC12(该解释公告是安然事件后,人们用来攻击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偏重规则导向而国际会计准则偏重原则导向的重要例证)。SIC12认为,如果实体实质上控制了SPE,则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显然,SIC12是沿用了IAS27的合并范围确定原则。问题是,SPE相对要特殊而难以捉摸一些,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IAS27的规定,而应综合地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基于实务中SPE的各种“真实情况”,在考虑是否应将SPE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时,SIC12提出了如下应着重考虑的因素:

(一)经营因素

SPE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由SPE“替”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实体(报告实体)为之。也就是说,报告实体按其特定经营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设立某个SPE。比如,设立一个SPE主要为报告实体筹措长期资金以支撑其持续的、核心的经营活动;又比如,设立一个SPE来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而这些商品或劳务如SPE不提供,那么报告实体就得自己提供。

(二)决策因素

表面上,报告实体对SPE没有决策权或对SPE的资产不能加以控制。但实质上,SPE的经营决策权往往为报告实体拥有。报告实体对SPE所拥有的这种权利通常表现在可以单方面地终止SPE、改变SPE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否决提议改变SPE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等。

(三)获益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报告实体设立SPE可能确实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比如,设立一项完全的公益信托便是如此。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报告实体通过某项合同、协议、信托契约或其他安排等,实质上可以获取SPE的大多数利益。比如,报告实体有权通过分配,获取SPE创造的大部分未来净现金流、净利润、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又比如,报告实体可以在将来SPE的余剩权益分配或清算时获得大部分的余剩权益。这种获益权的存在往往表明报告实体对SPE控制的存在。

(四)风险因素

任何交易均有风险,风险因素在判断合并报表范围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方面。通常,报告实体直接或间接地通过SPE来给外部投资者提供担保或信用保护,而SPE的几乎所有资本均由这些外部投资者提供。正因为有担保的存在,报告实体保留了余剩或所有权风险,而外部投资者因承受了有限的风险暴露,从而实际上成了一个放款者。不能终止确认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便是这方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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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E

特殊目的机构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E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E 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E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es)。SPE

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E 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E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E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有明确规定。如何通过法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SPE法律形式,就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SPE的各种法律形态研究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E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一)信托形式

1、信托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E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政权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2、我国情况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政券时常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

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举借外债。”这就从经营范围中限制了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发行证券并偿付证券本息。由此看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特殊目的机构难以采取信托形式。

(二)公司形式

1、公司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公司可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国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从税收角度看,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C公司”。评级机构要求C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

S公司是指那些选用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股东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它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评级机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是破产隔离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大量公司资产、改组公司组建文件时必须得到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合并;一般要求税收意见书,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合伙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纳税;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组建文件应该规定,在某一古董资不抵债时,只要其余股东的大多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就会继续存在。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则组建文件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获得评级证券持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对抵押品进行清算。

2、我国情况分析

大陆法系的公司分为五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承认前两种形式。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采用此形式。这里有几种情况可作详细分析。

一种情况是国有独资公司。如美国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证券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拨专项资金投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改革,我国在199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下属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他们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又独立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其100亿元资本金全部由财政部。有人认为可以将现在的四大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其实这是对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性质的误解,二者并不具有兼容性。主要体现在:

(1)从设立目的看,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化解各国有专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该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特殊目的机构将原始权益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发行,转化为现金,盘活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实现资本的充足率。

(2)从发行证券项下资产的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以其自身整体资产和信用做担保;而特殊目的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债券则是以特定化的所谓的证券化资产做担保(支撑)。

(3)从存续期间来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性企业,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的期间相当。

另一种情形是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从国外经验看,由发起人(如银行)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有很多优势,比如能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的烦琐的定价、评级、讨价还价问题,简化资产证券化的部分程序,还能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和《信托法》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控股股东。而且,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而非资产证券化运作。特殊目的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还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不能实现“真实销售”

和真正的“破产隔离”,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这种方式特殊目的

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增加信用增级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不宜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要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要遵守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且设立手续烦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效益上考虑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态会遇到以下障碍:

首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20、23、73、75、78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尤其是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严格,只容许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存在,因此如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发行主体的资格。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无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行资产化证券。再次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性质。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资产化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

(三)有限合伙形式

1、有限合伙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概况。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等活动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那么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规定有限合伙,但审议中以“问题比较复杂”等理由否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另外,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较为一致,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次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没有法律依据。

三、我国SPE法律形态的选择

从长远角度,我国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特殊目的机构。因为,再慎密的制度都无法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法律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最合理的模式,单一的模式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市场鼓励自由和创新,各种模式在各自的发展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同样也会找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来完善自我。

就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型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当走出“一物一权”的藩篱,从更务实的角度勇敢承认信托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不能再用以前陈旧的物权观念来套用。对于《信托法》已经颁布的客观事实,我们也可采用以《信托法》的特别法形式来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模式,从而保证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隔离。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中扶集团王盛豪 一、什么是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务筹划包括: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涉税筹划;纳税方案设计,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节约税收成本;特别纳税事项调整筹划等。 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的原则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

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如,

税收筹划答案第一章

第1章税收筹划导论 复习题 1.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哪些税种?各类税又有哪些特点?这与税收筹划有什么联系? 答: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中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根据每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和特征,可以将我国现行税种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划分方法,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特定行为与目的税。货物和劳务税,又称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和进出口关税。这类税是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对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进行筹划必然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流转税不同,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扣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虽然其税负不易转嫁,但收入来源形式复杂,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方法多样,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该类税具有税源分散广泛、征管难度较大、区域性等特点。对于特定单位,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工作,收益也是不菲的。特定行为与目的税,具有税源分散、政策性强、调节范围明确、税收负担较轻、难以转嫁等特点。 2.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具有哪些特征? 答: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济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其特征有:合法性、策划性以及综合效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为什么有效的税收筹划并不等于税负最小化? 答:税收筹划的目标并不是追求所缴税款的最小化,而是力求企业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如果纳税人要追求税款最小化的话,那么对企业所得税的最好筹划就是使利润为零,因为此时就不用缴纳税款,税负达到了最低;对增值税最好是以购进价格出售,这样在增值额为零的情况下自然也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不会这样做的,毕竟税收只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支出而已,没有必要为了使这项费用最小,而无视企业经营的真正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为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服务。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做出的决策应该使得企业未来的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企业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4.何谓逆法避税?为什么要实行反避税? 答:逆法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性或税收漏洞进行避税,由于其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与税法立法意图相背离,损害了公众及国家利益,具体表现在不但会造成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而且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逆法避税仅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本质上与偷逃税并无多大区别。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纳税人以规避税收为目标,并且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如果对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

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讲课稿

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 在境外成立一间特殊目的公司(又称“中间控股公司”)进行跨境投资是跨国公司因为税务、法律或资产保护等种种原因所经常采用的投资控股结构。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通过间接转让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跨国公司可避免因直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所得而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被征收的税项。此外,通过在与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签订附有优惠条款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跨国公司也可以合理地管理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预提所得税税负。除考虑到税务问题,跨国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还有其它与税务无关的原因,例如:行政监管的负担、政府审批的要求以及政治上的限制。 在中国境外成立一间特殊目的公司一直被跨国公司广泛应用于在华投资,并被普遍认为是经得起中国税务机关质疑和考验的筹划。但是,在最近两个针对转让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案例中,中国税务当局均最终裁定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中国投资所取得的转让所得源于中国,因而需要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些案例似乎暗示,特殊目的公司

这种一直被普遍认为税务上是可行的境外投资控股结构,从现在开始在中国将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 案例要点 案例一:新加坡B公司通过转让为控制重庆合资公司权益而在新加坡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转让其在重庆合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的目的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国税”)官方网站于2008年11月27日刊登的基层税讯(以下简称“税 讯”),经请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重庆国税裁定新加坡公司(卖方)因将其全资拥有的新加坡特殊目的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需在华征收预提所得税。 ?股权转让前后的控股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权转让前后的控股结构.jpg

税务筹划方案

目录 第一章目的 (2) 第二章增值税 (2)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2)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申请 (3) 第三节营改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 (5) 第一节申办软件企业资质 (5) 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申办 (6) 第三节重点扶持小微企业 (6) 第四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 第五节利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调节 (7) 第六节集团内部转移定价 (8) 第七节安置特殊人员就业 (8) 第四章税务筹划的原则 (9)

第一章目的 在遵循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条件,尽可能减少税费支出。 本策划方案主要是针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目前两大主要税种为策划对象。 第二章增值税 公司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17%,6%),由于公司属于高科技行业,能够取得的进项发票比较少,而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多,因此,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尤为重要。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例如,公司软件销售1000万,退税120万。

申请软件退税的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如下图: 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在申请。例如,公司当年签订技术开发合同1000万,如果免税申请成功,能减少税费支出57万。 申请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

增值税从2012年在北京上海试点以来,自今,营改增已经在全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措施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的措施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其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从而实现企业权益的最大化,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文章主要阐述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从而针对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并提出了有效进行税务筹划的对策。 关键词:税务,筹划方法,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tax law system of perfect, as independen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ts legal consciousness increas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egislative spirit,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well the tax planning work, so as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enterprise rights, is worth us of discussion.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tax planning enterprises of the specific method, thus the tax planning for the enterprise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tax plann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ax, planning methods,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特殊目的实体会计——合并原则的争议与变革

安然事件揭示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许多企业利用表外业务进行融资、租赁、转移金融资产、套期或其他商业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涉及不被合并的、经营目的有限的实体,即特殊目的实体(以下简称spe)。正如《财富》杂志所称,“想要在财富500强中找到未使用spe 的公司恐怕是困难的。”spe之特殊,一是其资本结构特殊,即筹建它的公司通常只在其中拥有很少甚至没有投资,资金来源除了少数外部投资,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二是其组织形式特殊,只有少数采取公司制,而大量的采用合伙制和信托形式;三是其存在目的特殊,局限于章程(合伙协议、契约)限定的某项业务,通常是从事与筹建它的公司相关联的交易。 随着安然公司轰然崩塌,投资者对spe的态度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一旦哪个公司被媒体揭露涉足spe,其股价便会下跌。本文试图揭开spe的神秘面纱,探讨其核心会计问题——企业合并原则的争议与改革历程,并试图发掘对我国上市公司合并政策的启示意义。 一、spe的功能 (一)表外融资。spe的广泛运用是为公司的表外融资服务,可以避免举债和增发股票两种方式的缺点。以安然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安然以惊人的速度扩展业务范围,融资和投资巨大,但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充分的收益或现金,这给公司财务指标带来很大压力。举债融资对于安然并非上策,因为大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几年内难以产生足够付息的现金流来偿还利息。巨额举债还会降低安然的债信评级,而安然作为能源交易商,维持自身的投资级地位至关重要。通过增发新股也不是最优选择。因为这会稀释股东权益,在募集资金项目尚未产生效益的前几年还会降低每股收益。很可能基于上述考虑,安然选择了筹建spe 从事销售资产和套期交易等活动。spe仅吸收少量的外部权益性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这些债务往往得到安然的担保。 (二)风险隔离。在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创新和拓展业务的要求十分旺盛,但这种要求与原有股东利益有时存在矛盾。例如某从事石油精炼的上市公司处于市场成熟期,经营和收入比较稳定,其股东大多数是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为了未来发展,炼油公司有进行石油勘探的需要,但是勘探具有较高的风险,可能违背现有股东的意愿。为了隔离开发新业务的风险,spe应运而生,向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发行证券融资。炼油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该企业,同时保留购买权,如果勘探企业破产,炼油公司损失的仅仅是其所投入的有限资本。如果炼油公司破产,只要勘探企业在法律上和实质上都是独立的,炼油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追偿勘探企业的资产。 (三)经营租赁。自20世纪60年代出现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以来,租赁业迅速发展,业务种类也日益繁多。承租人往往反对将租赁资本化,以提高表面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spe举债购买生产设备,再租赁给公司使用,很容易回避融资租赁的条款,实现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鉴于此,对spe的会计规范起源于租赁业务。 (四)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产生稳定收人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实体spe,由spe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spe发挥上述作用的一个前提是:spe不被纳入发起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范围。否则,与发起公司的交易将因合并而抵消,就丧失了表外融资、隔离风险等功能。因此,spe会计的核心是合并问题。 二、合并的一般原则及其变革 企业合并历来被称为财务会计难题,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合并条件的经济实质,而非任何法律形式。长期以来,195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指导企业合并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照arb51,合并的通常情况是拥有多数表决权,即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在外流通的表决权股份。但就spe

[国研专稿]有关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思考

[国研专稿]有关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思考 2013-11-29 摘要:在资产证券化日渐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的背景下,特殊目的实体(SPE)将迎来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随着SPE复杂度的明显提高,风险管理问题也更加突出。特别是,次贷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SPE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为此,本文从SPE 的发展溯源、动机分析、风险管理等角度入手,浅析了探讨了SPE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E) 一、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溯源 (一)定义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又称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其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法人团体等。特殊目的实体的业务一般限于特定资产或负债的融资和收购。从实践来看,它往往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建立SPE是证券化的中心环节,基本操作流程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图1)。 图1: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图 SPE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主要是隔离金融风险(通常是破产风险,有时是具体的税收或管理风险)。SPE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运作,能将高风险资产合法分离出来,并允许其他投资者分摊风险。首先,尽管SPE的建立是代表发起人的利益,但SPE并不归发起人所有。SPE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发起人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其次,设立SPE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随着目标的完成SPE也将随之解散,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再次,SPE必须在管理和所有权方面与发起人分离。例如,在一项贷款证券化中,很多SPE作为单独的公司建立,其股份交给公益信托,SPE一般没有全职雇员和独立管理层。SPE的经营活动在设立的协议和章程中就预先规定了,但在法律和财务上仍是一个独立个体。它具备独立财务记录、财务报表,资产产权明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业务等特点。最后,一旦资产转移给SPE,这些资产就被合法的隔离了,资产的卖方或债权人不能再处置资产,担保资产只能被用来支持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而不能由卖方收回,而且将对投资者形成保护,投资者只承担与其投资的特定证券化资产池相关的某种程度的风险,即建立SPE或者向SPE出售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或不良信用事件不会影响到投资者。 从法律形态看,SPE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这三种形式,而且具体有不同的要求。一是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E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一般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二是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要求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等等。三是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的条件包括:有限合伙至少

最新1601特殊审计目的审计汇总

1601特殊审计目的审 计

附录 1601-1: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对按照计税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ABC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 ABC 合伙企业按照所得税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所得税基础资产负债表,20×1 年度的所得税基础收入和费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 ABC 合伙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这些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

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ABC 合伙企业上述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所得税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ABC 合伙企业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 年度的收入和费用情况。 ABC合伙企业上述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纳税申报的需要按照所得税基础编制的,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此,本报告仅供 ABC 合伙企业以及税务机关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 (盖章)(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 ××× (签名并盖章) 二○×二年×月×日 2.对按照收付实现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可变利益实体

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来龙去脉 按:应该说,《21世纪经济报道》的嗅觉还是比较灵敏的,2月26日彭博刚刚开始在“Goldman,Lehman May Discover They Haven't Dodged Credit Crisis”中大谈VIE,29日的报纸上就洋洋洒洒的谈起“华尔街因VIE资产再次面临880亿美元损失”了,虽然主要还是彭博文章的内容,但也不乏很多其他东西。而再往前看看,其实1月31日在“花旗理论上可能最多亏损1090亿美元会否变安然”里他们就开始关注VIE了,呵呵。 下面就也来聊聊VIE,我并非会计专家,加之时间匆忙,就随便说说吧。不当之处也供大家讨论。 可变利益实体,英文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最近在饱受次贷危机之苦的金融业又引发新的一轮担忧。 VIE这个概念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首次提出的,下面我们就从FASB的会计准则出发了解一下VIE的来龙去脉。 一、可变利益实体概念的由来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作为表外融资的一种工具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但2001年爆发的安然事件却为SPE敲响了警钟。 对安然事件的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当时并无会计准则强制要求将SPE合并进财务报表,安然公司借此利用众多SPE隐瞒了大量的负债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安然大厦的崩塌。这使得SPE 一度被很多人视为逃避税收和会计监管的工具而“声名狼藉”,同时矛头直指会计准则缺失的重大压力,也使得FASB在当年开始了对于SPE合并报表的研究。

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在校学习了纳税筹划这门课,学习过程中,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下面与大家分享我在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纳税筹划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学习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现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纳税筹划是指一种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等事项的预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不管税制设计得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终税负是如何的公正,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负担,都会影响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纳税筹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

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实施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考虑到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 第二,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 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第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 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 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 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 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 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 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 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五、特殊目的公司如何受到国内法监管

税收筹划教学目的和要求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税收筹划》各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1 章税收筹划概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本章学习,应对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的分类、税收筹划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等有比较全面的理解。本章作为税收筹划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必不可少的部分。 二、识记 税收筹划筹划性(预期性)偷税欠税抗税避税合法性原则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法人税收筹划特别税收筹划内部税收筹划实用派筹划 漏洞派税收筹划企业成果分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经济效应 三、领会与运用 1、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风险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的特点。 2、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是违反税法的,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关系越来越难以区分。 3、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但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义务又可以贯彻国家政策的税收筹划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法律原则、财务原则、社会原则和经济原则。 4、为了研究的方便,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税收筹划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5、税收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促进纳税人依法治税、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关键术语] 第2 章税收筹划的原因和实施条件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筹划的原因和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及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使税收筹划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识记

郑州大学《税收筹划》在线测试

A B C D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时机和筹划时间跨度的选择推迟或提前、 A B C D 、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用,这种税务处理属于() A B C D 、下列哪一种税通常围绕收入实现、经营方式、成本核算、费用列支、折旧方法、捐赠、筹资方式、投资方向、设备购置、机构设置、税收 A B C D 、下列关于跨国税收筹划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当甲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乙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时, B 得来源的标准不同时, C、当两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但对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有不同的确认标准时, D 管辖权时,跨国纳税人若在两个国家均无住所,就可以同

A、合法性 B、风险性 C、收益性 D、中立性 E、综合性 2、按税收筹划供给主体不同,税收筹划可分为() A、自行税收筹划 B、法人税收筹划 C、委托税收筹划 D、自然人税收筹划 E、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3、下列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论及这一目标下税收筹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企业目标定位于价值化最大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 B、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其更好地满足企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C、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下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因此只有 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的活动才可称为税收筹划 D、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E、由单纯追求节税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向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转变,反映了纳税人现代理财观念 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过程 4、下列关于税收筹划、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的法律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合法性,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则是违反税法的 B、偷税具有故意性、欺诈性,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C、逃税与偷税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 D、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税收筹划采取的手段是非暴力的

税收筹划意义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者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税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从市场法人主体来看,实施税收筹划有助于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增强市场法人主体的竞争能力。其主要表现在:(1)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提高市场法人主体的资本收益率,使市场法人主体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进而增加市场法人主体可支配的收入。(2)通过一些经济性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把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使市场法人主体资金调度更为灵活。(3)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选择那些税后盈利最大化的方案,以获得最大化的税后留利。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不仅有助于抑制偷税、逃税行为,而且有助于提高市场法人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对国家而言,实施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

调控,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自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就是国家依据本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法人主体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因而,市场法人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行事,进而使得国家税收政策的调节效应得以实现。市场法人主体按照国家法律和立法意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有 (一)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三)税收筹划有利于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逃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带来的经营风险。税收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缴更多的税款和罚款,从而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为充分发挥失常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 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 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 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瘦一圈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 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 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

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 第一种大观点:减少税负/减轻税收负担: 1、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高欢迎《实用纳税-筹划经验案例》: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内在冲动尽可能减少税负。 2、盖地的观点。 3、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的《国际税收辞典》:缴纳最低税收。 4、美国的W.B.海格斯博士在与他人合著的经典教科书《会计学》做了如下陈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 第二种大观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庄富怡《阳光下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重中之重”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高目标。纳税筹划成为一种旨在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 2王旸主编的《税务会计与筹划》:价值最大化。 第三种大观点:综合性,目的+目标。【我们支持的观点!】 1、张立主编《税务会计与筹划》:税筹具有目的性,就是尽可能地减少纳税支出,使纳税行为的税收支出尽可能地经济,但是经济纳税目的必须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即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如果经济纳税目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冲突,要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标准来选择税务筹划是为还是不为,以及如何为的问题。例如:节

税与企业整体利益相悖。国有企业的债转股问题,如果单纯为了节税,由于债券利息可以抵扣所得税,而股本不能税前抵扣,因此企业举债要比转股好。但是那样由于企业负债率太高,不能融资,企业无流动资金、发展资金,就会出现倒闭问题。 2、黄凤羽编著的《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明确写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该目标的实现,第一: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的税负变化,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的说服高低。第二:税收筹划立足于企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要防止纳税人承担超过税收筹划收益的筹划成本。 税收筹划的目的: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其他观点:1、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2、张中秀《纳税筹划教程》:重要目标是实现稳健理财,降低税负是主要目标和价值之一,还有涉税零风险、企业文化价值。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篇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甲公司: 增值税=290/(1+17%)*17%=421367.52(元)

员工特殊奖励办法

员工特殊奖励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求,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员工企业主人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在经营管理、结构治理、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2、在项目开拓、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3、在高效增收节支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4、在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的员工; 5、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员工。 三、评审小组与职责 公司成立员工特殊奖励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员工特殊奖励管理办法;对各部门推荐名单进行审议。 评审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组员。 四、评审程序 员工特殊奖励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1、申报人填报《员工特殊奖励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业绩简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简介等; 2、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分管人事领导初审,若被推荐人为部门负责人,则推荐意见由分管领导填写; 3、初审通过后由分管人事领导提交公司评审小组; 4、评审小组进行逐项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 5、评审结果由公司组织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对获奖人员有异议的,均可向评审小组提交书面异议及说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及奖励额度 1、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进行申报; 2、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申请项目由多人完成,奖励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由该项目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后予以实施。 六、罚则 1、申报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特殊奖励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2、推荐部门须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有误但仍予以推荐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申报资格。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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